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 申請計畫書撰寫說明 新北市瑞芳高工 林清南 校長 國立沙鹿高工 林永森 老師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的辦理方式 1.赴職場體驗。 2.赴產業機構實習。 3.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4.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5.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1.赴職場體驗(課程調整,建議排校定必修) 安排學生前往產業機構之實際工作職場參訪、觀摩、見習。 每週授課,職場體驗應無排定固定日實施之必要。 專班排訂職場體驗的時數,請暫以36小時為上限原則,可採計學分數以2學分為限。 排訂赴職場體驗時間宜於夜間8點前結束。 考評:參與學生必須撰寫心得報告,學校亦應留存相關照片、文件檔案及相關實施資料。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2.赴產業機構實習:(課程調整,建議排校定必修) 安排學生至產業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或實際從事生產、操作、工作之類所屬。 學分採計及辦理時程: 一、未達六週: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草案)」辦理。 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18節者,為1學分。可採以下模式辦理: (A)分散於每星期中固定時間實施。 (B)集中在一定期間內實施。 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72小時者,始得採計為1學分,每學期以2學分為限。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續上頁) 學分採計及辦理時程: 一、未達六週: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草案)」辦理。 校內併校外實習時,校外實習節數,不得超過該實習課程整學期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校外實習之期間,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 赴產業機構實習未達六週者,學校仍應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並作成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其他事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草案)」規定辦理。 學校不得為一年級學生辦理赴產業機構實習。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2.赴產業機構實習:(課程調整,建議排校定必修) 二、達六週(含)以上者,學分採計基準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辦法辦理。 實習時數達72小時者,始得採計為1學分,以輪調式建教合作而言,三個月採計4學分。 科目名稱為○○○科職業技能訓練。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3.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課程調整,建議排校定必修) 訓練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訓練機構或工會、公會、協會等人民團體。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是可以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因此,基於希望補助經費的合理支用及對應未來就業達成關聯,各校若要安排專班學生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應審慎評估訓練機構及排定合作辦理內容,避免造成學生經濟負擔或有發生經費運用欠妥之情事。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4.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課程調整,建議排校定必修) 目的:加強教師與學生之實務技能,並促進業界專家與專任教師教學相長,理論及實務結合,提升技職教育價值。 排定業師協同教學,以高二或高三班級實施為原則。 建議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安排業師協同教學之節數,每學期每科目以辦理7次協同教學為原則,同一位業師一學期於校授課以42節為上限原則。若有其他特殊需求規劃,請學校於專班摘要中,詳細說明。 就業導向課程專班的業界專家,應符合: (1)業界專家所屬服務單位,為本專班之合作對象。 (2)業界專家所屬服務單位,已安排本專班學生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申請計畫書撰寫說明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注意事項: 1.學校應將個別專班之「申請計畫書」(含申請表及計畫書),分別製冊。 2.每個專班應送繳三份「申請計畫書」(含申請表及計畫書),以便審查。 3.摘要必須說明本專班規劃採行之辦理方式及詳細實施內容 4.參與專班之學生,必須就讀同年級及同一學制。 5.計畫期程內,校定課程應達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之實務課程。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注意事項: 6.每週節數表中,該科目如為實務課程及就業導向課程,請於科目名稱後加「*」標註。 7.每週節數表中,該科目若屬就業導向課程(赴職場體驗、赴產業機構實習、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或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請排定為校定必修科目,並於該科目名稱之最右方備註欄,註明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8.本專班經核定後,學校務必將訓練計畫內容告知學生、家長及合作對象。 9.必須遵守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就業導向課程辦理方式 注意事項: 10.學校與產業機構合作意向書,必須簽定。 11.專班若已申請政府其他已核准之計畫經費,必須檢附預算表影本。 12.學校若安排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必須仔細填具課程計畫及附件資料,並檢附文件。 13.學生流失異動情形,列入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