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登记 业务说明
竣工结算登记 《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管理的通知 》 (青建管字〔2008〕7号) 电话:85066683
●管理对象及申报人: 我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3月1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工程竣工结算纳入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竣工结算登记。
●报送资料: 1、《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每个单体工程一式三份(备-9,质监站备案材料之一,单体工程的划分以竣工验收会签表为准。)。 2、竣工验收会签表、总分包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原件(包括总包结算成果报告、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结算成果报告)。 4、投标报价书原件。 5、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甲方分包的分包合同等原件。 6、承诺书、单项工程分析表。(从“相关资料下载”中下载)
●注意事项: 1、成果报告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若未委托咨询单位,则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其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指该项目的中标项目经理。 2、建设单位自已编审未委托咨询企业的,须具备专业齐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安装 ) 3、编审人员须是在本单位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且专业须与工程内容一致。(电气—水暖)所有编审人员应在结算成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专业必须齐全)
9、结算依据应与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包合同等一致。 4、所含工程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有甩项。(竣工结算登记的是整个单体工程完整的造价,包括所有的总包和甲方分包施工内容) 5、一个总包项目须出具一张承诺书,一个单体工程须出具一张单项工程分析表(建设单位出具,章,内容齐全)。 6、结算报告必须按单体出具,核定总表可以是一份,也可以装订在一起,但内容必须按单体分开。 7、结算登记表上的公章必须与合同的公章一致(总公司≠分公司) 8、应竣前检查合格后办理竣工结算登记。(提供的竣工验收会签表中,须有质监员签字。) 9、结算依据应与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包合同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