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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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申報疏失或錯誤態樣 講師: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 時間: 101 年 9 月. 一、不動產(含土地、建物) 1. 漏申報本人或配偶繼承或早期買入之不動產。 2. 只申報房屋而漏報基地 / 只申報房屋基地而漏報房屋。 3. 漏報未登記建物(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或無庸繳房屋稅就不 用申報 )。 4. 不知建物共有部分有獨立建號而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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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申報表填寫方式 人工填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電腦文書處理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 手寫申報表,各項資料需要自己計算加總。 下載申報表格,逐欄鍵入資料,各項資料亦需自己計算加總。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 系統自動輸入可跳過無資料之財產項目,自動計算金額總額,提供匯率換算功能,直接列印出財產申報表。

(一)基本資料 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各項財產之基準日,其與交件日不同)。 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 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用。 已婚或有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應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二)不動產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1.土地 土地不論其地目為何(包括既成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道路使用之土地、農地、農用水溝、墓地、靈骨塔、繼承之不動產等具獨立所有權狀者)、面積大小、價值多寡、由何人使用、單獨所有或共有,均應申報。 申報時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地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二)不動產 2.建物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房屋已登記者或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 ,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未登記房屋,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 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建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建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三)船舶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應填寫船舶種類、總噸數(或長度、管數)、船籍港及所有權人等。 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四)汽車(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 「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汽車所有人之認定,應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 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五)航空器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 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六)現金 「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各別」持有之現金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七)存款 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存款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一定金額) 外幣(匯)存款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八)有價證券 -1 「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有價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 申報人以融資或融券方式買賣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申報方式如下: 1、申報人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應申報於 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申報於債務欄。 2、申報人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券非本法 所訂之債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 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 額,屬申報人對授信機構之債權,仍應申報於債權欄。

(八)有價證券 -2 1.股票: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 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3.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並應註明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等之「受託投資機構」。 4.其他有價證券: (1)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 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 體之證券。 (2)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 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1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1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2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 相當價值之財產 -2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 當價值之財產 -3保險I 凡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具有「要保人」身分,且符合「儲蓄型壽險」 、 「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不論已繳保險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並應填寫於申報表「 (九)2.保險 」內,敘明保險公司 、 保險名稱及要保人。 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均相同且所投保之保險筆數超過1筆以上者,仍應逐筆申報;如併為1筆保險資料申報時,則請於備註欄加註該筆保險總投保筆數。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 當價值之財產 -4保險II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倘申報人不瞭解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投保之保險,是否屬上述應申報之保險契約類型,務請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

(十)債權 「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申報人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屬申報人對授信機構之債權,應申 報於債權欄。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債權數額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債權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十一)債務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汽車、信用(含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借款)、保單質借、融資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者),若申報人尚非主債務人,應不必列為「債務」申報。惟如主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務時,申報人自應將其所負保證或擔保責任之債務,列為「債務」申報。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債務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債務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十二)事業投資 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之事業投資總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十三)備註及簽名欄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原因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交件日係指繳交或郵遞財產申報表至受理申報機關(構)之送件日,與申報表首頁之申報日可以不同;惟所有財產資料之填寫,應以申報日當日為準。

其他注意事項 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均應申報。另以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登記設立之獨資、合夥商號名義取得之財產及所負債務,亦應依法申報。 各項申報財產之欄位如不敷使用時,請影印該頁填寫,並置於各相關欄位正頁之後面。 申報表內增、刪、塗改處應加蓋申報人私章。 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各財產項目如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