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船舶消防系统 7.1船舶火灾报警系统 7.2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熟悉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和船舶固定灭火系统方面的知识,掌握火灾报警和采用固定灭火系统扑灭火灾的技能。
7.1船舶火灾报警系统 为保证生命安全和保护财产,在近代船舶上逐步增设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 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用于尽早发现初起火灾,通过报警呼唤人员及时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小火灾损失。该系统还可以担负其他辅助功能,如自动关闭门窗、自动切断通风机和带动自动灭火器组等。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均应设置失火自动报警器。在国际航行的货船或专业船上,或装有爆炸品、易燃品的舱室及其相邻装货舱室内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 客船除了装设火灾自动报警器外,尚需在旅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及机器处所装设适当的手揿式火灾报警器,其报警按钮应设在人员易于到达的地方。
7.1.1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一般要求 (1)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工作。 (2)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但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 (3)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供电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4)区域编址识别能力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①设有确保在回路中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的装置; ②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故障)时能够使系统恢复到最初的配置状态的所有安排; ③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发出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 ④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共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回路的其他部分。
7.1.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7.1.3组件要求 (1)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采用根据其他能指示初始火灾的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上述探测器。探测器一般可分为感温、感烟、感光等几类。 (2)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的感烟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在烟密度超过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他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3)感温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1℃的速率升高时,在温度超过78℃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4)安装在较干燥的舱室和通常环境温度较高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可以达到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5)所有探测器的形式均应能接受正确工作试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能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7.1.4安装要求 7.1.4.1分区 (1)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叫点应按组分成若干分区。 (2)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区段,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配有远距离逐一识别的火灾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探测器分区的循环电路,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的火灾探测器分区。 (3)如果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不包括远距离逐一识别每个探测器的装置,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分区通常不允许覆盖多于一层甲板,但包含围壁梯道的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所覆盖的围壁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如何,不允许一个分区内的围壁处所多于50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识别的火灾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壁处所。
(4)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远距离逐个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位于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果这些处所位于船首或船尾,或者所保护的是不同甲板上的同类处所(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可多于一层甲板上的处所。在宽度小于20m的船上,探测器的同一分区可同时服务于船舶两舷的处所。在配有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客船上,一个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这些处所应位于一个主竖区内。
(2)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1所示内容要求。 7.1.4.2探测器的定位 (1)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要有0.5m,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1所示内容要求。 表7-1探测器的间距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 最大地板面积(m2) 中心点之间的 最大距离(m) 离开舱壁的 感温 37 9 4.5 感烟 74 11 5.5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表明探测器特性的试验数据,要求或允许与上表不同的间距。
7.1.4.3电线的布置 (1)构成系统一部分的电线的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其他围壁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适当的电源的情况除外。 (2)具备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7.1.5系统控制要求 7.1.5.1声光火灾信号 (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面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2min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控制面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3)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所在的分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位置。如果控制面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驾驶室内。 (4)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置的信息。 (5)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若有故障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7.1.5.2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7.1.6 灭火器组 每只钢瓶装CO2灭火剂(装充率<1.20kg/L),容量40L,钢瓶工作压力150kg/cm2,也可采用其他灭火剂。 在每只瓶头阀出口管路上设置一只单向止回阀,以防止相邻灭火瓶释放时倒流入另一只空钢瓶内。若驱动气体为氮气,灌充压力为40kg/cm2。
7.1.7 灭火管路 灭火管路系采用无缝钢管外部镀锌,喷头为Y型改型喷头,孔径6mm,工作压力大于7kg/cm2,喷射率大于700g/s,雾化情况良好。
7.1.8货舱取样探烟及报警系统 7.1.8.1一般要求 (1)所要求的任何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剂漏进任何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3)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电压变化和瞬间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4)该系统的形式应为能进行正确工作试验,并能在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情况下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5)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
7.1.8.2组件要求 (1)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6.6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 (2)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3)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4)应装有通过取样管监测气流的装置,并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互连接的集烟器中抽取的量尽可能相等。 (5)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此时管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使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6)取样管应配备一个用压缩空气定期驱烟的装置。
7.1.8.3安装要求 (1)集烟器 ①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蔽处所应至少设置一个集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交替载油或要求装抽烟式探火系统,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集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②集烟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其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集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用这种系统,则集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③集烟器应置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④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四个以上的集烟器。 ⑤不同围蔽处所的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 (2)取样管 ①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容易被确定。 ②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损坏。
7.1.8.4系统控制要求 (1)声光报警信号 ①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②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的信息。 ③探测到烟火或其他燃烧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④应对该系统作业所必需的电源的失电情况予以监测。任何失电情况均应在控制室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该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有所区别。 (2)测试 应为系统的试验与维修提供适当的说明书和备件。
7.2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7.2.1水灭火系统 水灭火系统是船舶各种消防系统的主干部分。由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或水雾器及国际通岸接头组成。
7.2.1.1消防泵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泵。 (1)泵的排量 泵的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Ⅱ-2章第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①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25m3/h; ②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15m3/h。 (2)泵吸水头 泵的总吸头和净正吸头的确定应考虑公约和本章有关泵的排量和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消防栓的压力。船舶在进出干船坞时的压载状态不必视为营运状况。
7.2.1.2消防管路布置 为保证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管路布置有以下三种方法: (1)环形系统 将消防总管布置成环形,在任何一舷的半环发生故障时,水可从另一舷通过,这种系统使水灭火系统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它广泛用于客船、渔业加工船等具有较大尺度的船舶。 (2)线形系统 这种系统将总管分为两个或三根干管,分别服务于上层建筑、首部及尾部开敞甲板。这种系统广泛用于油轮及小型货船上。对于一些辅助船、渔船及拖轮,一般不再分隔为几根干管。 (3)联合式系统 这种系统用于较大尺度的货船,这类船一般在首部设一台消防泵,在尾部包括所有上层建筑采用环形消防总管;在货舱区域及首部采用线形消防总管。
7.2.1.3维护保养 为了保证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应定期检查,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1)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消防水带每3个月检查一次。 (2)在寒冷地区,消防水管及消防栓应进行防冻包扎,使用后应放尽管内残水。
7.2.1.4水灭火系统的优缺点 船舶灭火用水价格低廉,用之不竭,水遇火变成水雾后,因吸收大量的热而体积增大,同时水雾还具有停留在空气中的性能,因而使其冷却性能大大提高。水雾吸热汽化后,比空气重,能够排除周围的空气,起到窒息灭火的作用,可以用以扑灭原油的火灾。另外,水雾幕还可用来保护建筑物的表面,保护消防人员免受灼伤。 必须注意,水不适宜于扑救某些物质的燃烧。如易燃液体着火时,注入连续的水流,会使易燃物质浮在水面而继续燃烧,将会造成火灾扩散。又如带电的电气设备失火时,用水灭火可能产生电击的危险。此外,强酸、轻金属(钾、钠、镁等)、电石、铝热剂等遇水燃烧物质,在燃烧时也不能用水扑救。 用水灭火还有以下缺点:水容易使货物遭受损失;机器接触海水会受到锈蚀;船体灌注大量的水,将会影响船舶的稳性,甚至会使船舶沉没等。
7.2.2自动喷淋系统 为了延滞火灾在控制站、梯道、走廊及起居处所内的蔓延,以及迅速控制火灾,在这些处所内设置了自动喷水系统,该系统在喷水动作时并立即发出声光警报,指示被保护的任一处所的火灾征兆及其位置,此系统称为自动喷水器。当船舶设置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后,由于阻火能力的增强,因而可适当降低结构防火的要求。由于喷水器动作的同时进行报警,因而能及时召集船员进行扑救,把火灾扑灭在可能发展到大火之前的早期阶段。
7.2.2.1喷淋系统的型号 自动喷淋系统应为湿管型,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作为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小型暴露段也可为干管型。桑拿房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的操作温度应达到140℃。 7.2.2.2动力供应源 (1)客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的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动力源为一套主发电机及一套应急电源。泵的供电应一路来自主配电板,另一路来自通过专用独立馈线的应急配电板。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需,馈线的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他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并应接通至设在喷水器泵附近的自动转换开关。只要主配电板有电,此开关应一直由主配电板供电,并应设计成当此路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转换至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上的开关均应清楚标示,并在通常情况下保持闭合状态。上述馈线不允许设有其他开关。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本书第7.2.2.4(3)段的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2)货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为电力驱动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应由至少两台发动机供电。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需,馈线的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他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本书第7.2.2.4(3)段的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②应在船上备有各种型号和规格的备用喷头,其数量如表7-2所示。 7.2.2.3组件要求 (1)喷水器 ①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应在68~79℃的温度范围内开始工作,但在例如干燥室等可能出现较高环境温度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超出舱室顶部最高温度30℃。喷水器系统由水源、监控装置、管路、喷水器等部件所组成。 ②应在船上备有各种型号和规格的备用喷头,其数量如表7-2所示。 表7-2 船上备用喷头 喷头的总数 所需备件数 <300 6 300~1000 12 >1000 24
(2)压力柜 应装有容积至少等于本款所规定充注水量两倍的压力柜。压力柜储存的常备充注淡水量应相当于本书第7.2.2.3(3)②段所述水泵的1min排量,并应设有能保持柜内空气压力的装置,当柜内常备充注淡水量被使用时,能确保柜内的压力不低于喷水器的工作压力加上所测得的柜底至系统中最高位置喷水器的水头压力。应装设在压力下补充空气和补充柜内淡水的适当设施。压力柜应装设显示柜内正确水位的玻璃水位表,应设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的设施。 (3)喷水器水泵 ①应装有一台专供喷水器自动连续喷水的独立动力泵。该泵应在压力柜内常备淡水完全排干之前由于系统压力的降低而自动开始工作。 ②泵和管系应能对在最高位置的喷水器保持所需的压力,以确保其能按本书第7.2.2.5(2)③段规定的出水量连续喷水,足以同时覆盖至少280m2的面积,即泵的最小排量为84t/h。该系统的液压能力应通过审查液压计算加以确认,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必要,还应对该系统进行试验。 ③在泵的出水一侧,应装有一个带有一根末端开口的排水短管的测试阀。阀和管子的有效截面积应足以放出对该泵要求的出水量,并同时在系统内保持本书第7.2.2.3(2)段规定的压力。
7.2.2.4安装要求 (1)总则 对该系统在工作中可能会处于冰冻温度的任何部件,应作适当的抗冻保护。 (2)管系布置 ①喷水器应分成若干独立分区,每一分区内的喷水器应不多于200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区内的喷水器所服务的处所应不多于两层甲板,并应布置在不多于一个主竖区内。但如果主管机关确信不致因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可以允许一个喷水器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位于一个以上的主竖区内。 ②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一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应易于接近,位于相关分区的外面或梯道围壁内的小间里。阀的位置应有清楚的永久性标志,并应有防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该截止阀的措施。 ③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一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测试自动报警,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④喷水器系统应与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在连接处应装设一个可锁闭的螺旋止回阀,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⑤在每一个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装设一个指示该系统中压力的仪表。 ⑥水泵的海水入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并应布置成当船舶处于漂浮状态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因任何其他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 (3)系统的位置 喷水器水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任何A类机器处所的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该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7.2.2.5系统控制要求 (1)即时可用性 ①所要求的任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启动而不需依靠船员的操作启动。 ②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的压力保持充水,并应按本章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备。 (2)报警与指示 ①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包括能自动发出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能在一个或几个指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指示系统中发生的任何故障。此种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确保火灾信号能立即被船员收到。 ②在本书第7.2.2.5(2)①中所述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够对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进行试验的开关。 ③喷水器应设置在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的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L/m2·min的喷水量。但是,如果表明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喷水量的喷水器。 ④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位置,并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3)试验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装置,当遇到68℃~78℃的温度时,喷水器动作,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L/m2·min的喷水量。
7.2.3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有化学泡沫和空气泡沫两种,由于化学泡沫不适用于管道长距离输送,因此船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中都采用空气泡沫。空气泡沫剂根据其膨胀率可分为三种: 低膨胀泡沫剂——其膨胀率小于20; 中膨胀泡沫剂——其膨胀率为20~200; 高膨胀泡沫剂——其膨胀率为200~1000。 低倍数泡沫多用于大型油轮中甲板泡沫灭火剂系统。对小型油轮也可通过管路把泡沫引入货油舱内,由于它对机器处所中上层的火灾无效,故低倍数泡沫已不再建议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灭火系统中,高倍数泡沫则用于A类机器处所、货油泵舱、滚装船的特种装货处所。
7.2.3.1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这种系统多用于油轮,特别是新建20000吨以上的油轮上必须装设这种灭火系统。 用于该系统中的泡沫膨胀率一般不应超过12∶1,其泡沫液贮存量应按“货舱甲板面积每平方米每分钟0.6L”或“按具有最大水平截面面积的单个货油舱,按每平方米每分钟6L”,两者中取较大值估算供给速率标准,并按此供给速率至少产生泡沫20min来计算泡沫贮存量。 泡沫由若干泡沫炮和泡沫管枪来喷放,泡沫炮的喷射方位由两个手轮进行调节,其射程取决于水压,但从泡沫炮到其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距离,应不大于该炮在平静空气中射程的75%。 泡沫炮所屏护的区域应有泡沫管枪来进行灭火,还需有一定数量的水枪用来冷却上层建筑,以防火势蔓延。
7.2.3.2货油舱泡沫系统 泡沫应从货油舱的顶部流入,沿舱壁均匀散布于舱内油液表面上。为防止石油气体从货油舱通过泡沫管外逸到开敞甲板,故在泡沫管口设有耐压0.2kg/cm2的石棉纸板或铅薄膜,或其他有效措施。
7.2.3.3 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 高膨胀泡沫属于合成泡沫,其形成过程是:将4~7kg/cm2压力的水源流经混合器,因缩口作用造成真空吸入泡沫溶液,混合后经喷嘴将泡沫溶液喷至泡沫形成网上,电动风机将空气经整流叶片均匀地吹向泡沫形成网,使泡沫溶液形成大量泡沫。泡沫的直径大于10mm,壁厚约0.1mm,膨胀率为500~1000倍的,一般风速应在0.4~3m/s范围较为合适,不得超过4m/s。风速越大,发泡倍数越小。 这种系统用于机器处所、货油泵舱、滚装船的特种装货处所,由于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能迅速隔断辐射对流等热量,并疏散石油气体,从而能迅速控制火灾。当泡沫层达到一定厚度时,火即被扑灭。 按《SOLAS1974》公约规定,机器处所所需的任何固定式高膨胀灭火系统,每分钟至少注入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1m的厚度,所备泡沫的数量,应足够产生5倍于最大的一个被保护处所容积的泡沫容积。
7.2.4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 7.2.4.1二氧化碳系统的组成与释放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气瓶组、启动装置和通往各舱室的分配阀与导管组成。 二氧化碳气瓶为高压气瓶,工作压力150kg/cm2,钢瓶容积国产的为40L,国外制造的为67.5L,钢瓶的二氧化碳装充率为0.67kg/L。气瓶用管系连接成若干组,固定并存放在二氧化碳站内。船上配备二氧化碳瓶的数量应满足最大舱的灭火需要量,所需的二氧化碳的瓶数(按每瓶40L计)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0.3~0.4为系数。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的装货处所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机器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
(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 (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舱棚在内的总容积的35%。 对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被视为一个处所,上述的两个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和30%。 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40L重约27kg。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在2min内将85%的气体注入该处所。 钢瓶上装有瓶头阀,阀内有密封膜片、闸刀、出气阀、安全阀、充气阀的内底管。各瓶头阀上的出气阀由支管通过止回阀接到总管上,其上装有250kg/cm2的压力表。总管通过分配阀箱上的控制阀,再由独自导管通至各舱室。 该系统的释放借助启动气瓶来实现,即以手动拖索来拖动启动阀的闸刀,戳破启动气瓶瓶头阀的膜片,放出二氧化碳推动活塞。再由活塞拖动气瓶组的拖索,把该组气瓶瓶头阀的膜片戳破,把二氧化碳放出。使用时先打开通向需要灭火的舱室的控制阀和通往分配阀箱的主阀门,才可启动气瓶。 当瓶内压力超过190±10(kg/cm2)时,瓶头阀上的安全膜片破裂,瓶中的二氧化碳气体通过专设的管路导至二氧化碳站外,排放到大气中。
7.2.4.2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的容器中放出。 (2)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7.2.4.3 存放与使用及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二氧化碳系统操作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要有可靠照明和通信设备。室温保持在0℃~45℃,室内不应存放其他物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气瓶每2年要检查称重一次,如灭火剂减少了总数的1/10,应即充加并做记录,管系每3年做畅通测试一次。 随着大型船舶的出现,当二氧化碳数量超过10t时,可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系统,使系统更简单且安全可用。 在用二氧化碳灭火,特别是使用二氧化碳扑灭机舱、货舱等封闭舱室的火灾时,在施救前应发出声光警报,在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后才可施救。 灭火后,人员进入现场前应进行彻底通风,以防发生人员窒息事故。二氧化碳有一定的渗透、环绕能力,可以达到一般直射不能达到的地方,但仍然难以扑灭一些纤维物质内部的阴燃火,因此,在用二氧化碳进行货舱的封舱灭火后,不可过早地开启货舱检查,否则新鲜空气进入,有可能导致未彻底扑灭的火复燃。 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时,不能同时用水灭火,因水能与二氧化碳化合成为碳酸,而降低其灭火性能。
7.2.5固定压力式水雾灭火系统 为替代卤代烷1211、1301灭火剂,研究和开发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在灭火效果、工程造价、环境保护、二次灾害损失等方面综合比较,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用户接受。 根据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的有关规定以及在A类及其处所设置的固定式局部水基(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在船舶上的主要应用范围为:船舶主机由失火危险的部位;发电机组有失火危险的部位;锅炉和焚烧炉的燃烧器;加热燃油的分油设备;其他易失火的燃油设备。 细水雾是直径在0~400μm范围内的水雾粒。目前船舶大多数采用8MPa左右的高压力水泵,通过高压水管特殊的喷嘴作用产生的雾粒,由于液体与空气的速度差而被撕碎成为细水雾。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可实施灭火、抑制火、控制火、控温和降尘等多种方式的保护。该系统主要由高压泵组、分区阀、压力开关、过滤器、细水雾喷头、分配管、报警灭火控制器等组成。根据不同用途,该系统可组成单元独立系统、分配系统和细水雾封堵分隔系统,实施对单区和多区的消防保护。
7.2.5.1灭火效果 (1)冷却 粒径越小,相对面积越大,受热后更易于汽化,在汽化的过程中,从燃烧物表面或火灾区域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使燃烧物表面温度迅速降低,当温度降至燃烧临界值以下时,热分解中断,燃烧随即终止。 (2)窒息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迅速蒸发形成蒸汽,体积急剧膨胀,最大限度地排除火场空气,使燃烧物周围的氧含量迅速降低。当燃烧物周围的氧气浓度降低到一定程度时,燃烧即会因缺氧而受到抑制或中断。 (3)阻隔热辐射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蒸发形成的蒸汽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雾笼罩,对火焰的辐射热具有极佳的阻隔能力,能够有效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他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效果。 (4)浸润作用 颗粒大、冲量大的雾滴会冲击到燃烧物表面,从而使燃烧物得到浸湿,阻止可燃气体的进一步产生,达到灭火和防止火灾蔓延的目的。 另外还有对液体的乳化和稀释作用。在灭火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几种作用同时发生,从而有效灭火。
7.2.5.2工作原理 水雾的灭火原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在空间分布的水雾颗粒可迅速吸收火焰释放出的热量,使火灾空间范围的温度迅速下降。有资料证明:在用水雾熄灭6MW燃油火焰实验中,距火焰正上方10m高度位置的温度30s内可从250℃降至50℃以下。 ②温度降低后,燃油蒸发速度降低,空间形成的可燃气体大大减少,因此,火焰在很短时间内可得到有效的控制。 ③由于微小颗粒水雾吸收热以后,蒸发水蒸气量比例增大,使得火灾空间空气中氧气比例减少。从而火焰燃烧速度降低,进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7.2.5.3工作方式 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方式分为手动和自动两种。 (1)手动工作方式 有两个作用:手动起动或停止水泵;手动打开或关闭电动阀。当系统发现火灾向全船发出警报时,如果等不及系统采取自动方案来进行灭火时,可采取手动方式通过主控制屏上的按钮或者遥控按钮来关闭机舱风机,起动水泵和打开发生火灾区域内的电动阀进行灭火,灭火结束后再手动关闭水泵和电动阀。 (2)自动工作方式 在自动工作方式下,仍然保留手动方式,而且手动方式优先于自动方式。水雾灭火系统中感温传感器和感烟传感器把探测到的信号经过逻辑接口电路和单片机相联系。单片机采用定时查询的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中断的方式)来查询每个探测回路的信号,经过判断后,得到正常、断开和火灾三种情况,同时显示火灾区域。当确认是火灾后,就会发出火灾警报,以声、光的形式来提醒船上人员注意,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如疏散人群、抢救机密文件和重要财产等。同时单片机向机舱集控系统发出信号,由机舱集控系统来完成打印记录火灾发生的区域和时间。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人工来干预,则系统自动关闭风机、启动水泵,经过一定的延时(延时时间可以根据要求调整)后,打开发生火灾区域内的电动阀。由于系统水泵的储水柜容量的限制,不能同时打开多个电动阀,所以当有几个区域发生了火灾时,可以通过手动方式切换灭火区域。当系统结束灭火后,系统需要重新复位后才能重新投入工作。
7.2.6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见图7-1)用于液化气船舶。干粉灭火系统是以氮气为动力,向干粉罐内提供压力,推动干粉罐内的干粉灭火剂,通过管路输送到干粉炮、干粉枪或固定喷嘴,以达到扑救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火灾的目的。 图7-1干粉灭火系统 1-干粉容器;2-控制面板;3-氮气驱动钢瓶;4-主控制阀; 5-管路测试接口;6-隔离阀;7-干粉带和枪;8-干粉炮
干粉灭火系统由启动瓶、氮气瓶组、减压阀、干粉罐、干粉枪、干粉炮、固定干粉喷嘴、电控柜、阀门和管道等零部件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对A、B、C类火灾都适用。其主要特点是:灭火效率高,尤其适合于液化气和天然气的火灾;绝缘性好,可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寒冷地区不需防冻,干粉灭火剂久贮不变质。 干粉灭火系统工作原理:利用氮气瓶组内的高压氮气经减压阀减压后,使氮气进入干粉罐,其中一部分被送到罐的底部,起到松散干粉灭火剂的作用。随着罐内压力的升高,使部分干粉灭火剂随氮气进入出粉管被送到干粉炮或干粉固定喷嘴的出口阀门处。当炮、枪或干粉固定喷嘴的出口阀门处的压力达到一定值后(干粉罐上的压力标准达1.5~1.6MPa时),打开开阀门(或者定压爆破膜片自动爆破),压力能迅速转化为速度能。这样高速的气粉流便从干粉炮(或干粉枪、固定喷嘴)的喷嘴中喷出,射向火源,切割火焰,破坏燃烧链,起到迅速扑火或抑制火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