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採購基本概念
請購單位常見錯誤行為 錯誤行為:分批辦理採購 合理做法 將同一採購預算或需求切割為二個以上案件辦理採購或請款,以規避公開採購程序 能公開辦理採購之案件,應盡量採取公開程序辦理 考量廠商供貨能力及需求時程,能合併辦理採購者,應合併辦理 若需分批採購者,應依採購法第14條報教育部核准
請購單位常見錯誤行為 錯誤行為: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條件 合理做法 請購單位詢價後逕以該廠商之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 請購單位應多洽詢廠商產品規格、功能及價格(至少三家) 開立規格需求,應以請購單位需求為主,盡量以功能要求為主,不宜指定廠牌、顏色、重量等特殊規格,為特定廠商量身訂作
請購單位常見錯誤行為 錯誤行為:為圖簡化採購程序及縮短時程,逕以限制性招標議比價方式辦理 合理做法 及早辦理請購程序,公開招標約需30工作天 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規定,始能採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理由應充分且具體,且應以設備主要部分為主 請購單位承辦人應熟悉採購法令或洽詢採購單位意見
請購單位常見錯誤行為 錯誤行為:上網公告資料漏登或登載錯誤 合理做法 請購單位承辦人應熟悉上網作業(可到工程會練習區練習) 請購單位承辦人應熟悉採購法令或洽詢採購單位協助
哪些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 學校辦理工程之定作 學校辦理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學校辦理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學校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學校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學校依99條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
請購單位確認採購需求 辦理請購前需確認預算來源,預算金額是否足夠,預算動支期程是否受限 適時提出請購案件,預留請購作業所需時間,避免招標作業匆促 確認採購需求之項目、數量、履約期程及交貨條件 請購單位辦理訪價及確認付款條件 依據採購需求擬定招標規格條件
採購類別 工程 財務 勞務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財務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採購 公告金額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0萬元以下 小額採購=>10萬元以下 工程=>2億元以上 財物=>1億元以上 勞務=>2千萬元以上 查核金額採購 工程、財物=>5000萬元以上 勞務=>1000萬元以上 公告金額採購 工程、財物、勞務=>100萬元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0萬元以下 小額採購=>10萬元以下
採購案件權責劃分 採購案件核准 底價核定 20萬以下=>系所主管 60萬~20萬=>院長 200萬~60萬=>總務長 200萬以上=>校長 200萬以下=>組長 5000萬~200萬=>總務長 5000萬以上=>底價審議小組提出建議底價後由校長核定
採購案件權責劃分 開標主持人 驗收主持人 動支經費結案付款 5000萬以下=>組長 5000萬以上=>總務長 60萬以下=>院長 200萬~60萬=>總務長 200萬以上=>校長
採購模式 10萬元以下=>請購單位逕洽廠商採購 10~100萬元=>公開取得三家廠商以上報價單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議比價;公開取得結果未達三家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100萬元以上=>公開招標,第一次招標必須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始能開標,第二次招標等標期得縮短,未受三家限制 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緊急事故、獨家供應、原有採購後續擴充等(採22) 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
採購金額與預算金額 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請購程序 請參閱購運組網頁之作業流程 請購單(請注意分層決行) 估價單 招標文件 限制性招標=>議比價理由書 規格書 契約書 招標須知 限制性招標=>議比價理由書 不參與集中採購者=>不參與集中採購理由書 商情分析表及底價表
招標程序 10萬元以上需上網公告 等標期 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 底價核定 廠商投標(標封應記載廠商名稱及地址) 廠商疑義及異議處理 截止收件 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5日以上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14日以上 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 底價核定 廠商投標(標封應記載廠商名稱及地址) 廠商疑義及異議處理 截止收件
開標程序(一) 形式審查(審查紀錄) 開啟標封 實質審查(審查紀錄) 外標封審查 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地點審查 有無一標二投情形 有無拒絕往來廠商審查 開啟標封 實質審查(審查紀錄) 廠商資格審查 押標金審查 規格審查
開標程序(二) 宣佈廠商標價 開啟底價封 最低標價廠商標價低於底價且標價無不合理者,宣布決標,及公開底價 最低標價廠商標價低於底價但標價顯不合理者=>廠商說明合理或願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最低標價廠商標價低於底價但標價顯不合理者=>廠商說明不合理或不願繳交差額保證金=>不決標給該廠商 所有廠商標價均高於底價者=>進入比減價程序 未得標廠商退還押標金 開標決標紀錄
簽約 決標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決標後一個月內刊登決標公告 查驗得標廠商文件(正本) 繳交履約保證金 契約雙方用印
履約 注意廠商交貨時間並簽收,簽收時加註送達日期及簽收人 核對送達物品功能、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格要求 核對物品出廠日期、貨物序號、隨物品送達相關文件說明書、出廠證明、發票,並妥善保存 拍照(物品、貨物序號) 安裝測試報告(註明完成日期) 教育訓練 是否有違約事項 確認廠商是否履約完成
驗收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紀錄 驗收缺失改善或減價收受 複驗 結算驗收證明書(100萬元以上)
結案付款 支出黏貼憑證 驗收紀錄(正本) 決標公告 發票(正本) 請購相關文件 開標相關文件 驗收相關文件 繳交保固保證金 退還履約保證金 付清尾款
應保密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洩密處罰 採購法第89條 刑法第132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