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实务 姜爱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2016年8月·江西
汇报提纲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二、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调整范畴 三、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律: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政府采购行政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财政部规章:18、19、20、74号令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规章——18号令 财政部规章——19号令 财政部规章——20号令 财政部规章——74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 财政部规章——19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 财政部规章——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 财政部规章——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2002年6月通过《政府采购法》以来,共发布了50多个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 2002.6-2016.7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实施条例》为支撑的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 88 79 13 10 12 7 6 18 8 5 2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共九章八十八条 88 共九章七十九条 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十三条 13 第一条——第十条 10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2 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7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6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18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8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5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二——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五十九——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
《实施条例》的八大亮点: 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建立了全流程公开透明理念 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 延伸程序管理至需求、结果管理 加快了政府采购标准化步伐 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两法相衔接 充实了政府采购服务的规则 强化法律责任的保障作用(增列违法情形有34种)
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6]76号 2016年5月3日 2016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doc
二、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调整范畴
(一)立法宗旨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传统的财政供给方式 采购人A 供货商1 财政部门 采购资金 供货商2 采购人B 供货商3 采购人C 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3-288页。 供货商3 采购人C
推行政府采购之后的财政供给方式 供货商x 采购人A 代理机构 供货商y 采购人B 供货商z 采购人C 采购资金 财政部门 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3-288页。 供货商z 采购人C 采购资金 财政部门
(二)政府采购调整范围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调整范围:主体、资金性质、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对象的限定
1.采购主体 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党务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履行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公共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企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民主党派等。
2.资金性质 《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3.采购对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内容;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设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内容; 服务则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关于服务:《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按照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和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
关于工程:《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与招投标条例一致)
4.采购对象的限定 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在工作实际中,一般是由财政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并由政府颁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4〕53号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对象的界定与采购类型间的对应关系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对象限制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 采购类型 部门集中采购 自行采购 部门机构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委托代理采购 自行采购 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设区的市、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供应商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人可以委托(原: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策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三、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005-2013不同采购方式金额比重 数据来源:2005-2011年财政部网站,2012-2013年为内部数据 年份 2005 2006 2008 2009 2011 2012 2013 公开招标 54.84% 56.72% 61.18% 64.11% 68.98% 73.78% 72.64% 邀请招标 6.08% 4.73% 3.48% 3.30% 2.26% 1.97% 1.71% 竞争性谈判 13.29% 15.83% 12.10% 9.03% 7.70% 7.24% 8.68% 单一来源 12.69% 10.84% 10.36% 10.68% 12.59% 10.67% 10.55% 询价 13.11% 11.89% 12.88% 8.47% 6.35% 6.42%
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31日) 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31日)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频次统计(2013.1.1--2016.6.30)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 谈判 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采购 总计 采购频次 151131 1121 49608 2254 13158 11087 228359 % 66.18 0.49 21.72 0.99 5.76 4.86 100.00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数据筛查与整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数据筛查与整理。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频次统计(2013.1.1-2015.8.7)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采购 合计 采购次数 99860 763 31052 8866 7434 147975 百分比 67.5 0.5 21.0 0.0 6.0 5.0 100.0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频次统计(2015.8.8-2016.6.31)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采购 合计 采购次数 51271 358 18556 2254 4292 3653 80384 百分比 63.8 0.4 23.1 2.8 5.3 4.5 100.0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数据筛查与整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数据筛查与整理。 2014年10月13日——2016年6月30日PPP采购方式统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邀请招标 合计 数量 1402 251 142 76 8 1879 比例 74.6% 13.4% 7.6% 4.0% 0.4% 100% 2015年9月2日——2016年6月30日PPP采购方式统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邀请招标 合计 数量 1189 185 142 68 7 1591 比例 74.7% 11.6% 8.9% 4.3% 0.4% 100%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数据筛查与整理。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非招标采购 询价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 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200万。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1.资格预审(可选)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案例1 某办公家具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明。由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较多,为提高评审效率,评标委员会主任当场决定每个评委分别负责几份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最终,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后,排位第二的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提供的质量认证证书在投标时已过期1个月,应为无效证书, 要求该采购代理机构取消中标结果,追究A公司弄虚作假的责任。
经代理机构查证,B质疑的情况属实,但认为A公司并未弄虚作假,责任在于评审专家在检查时未发现其证书已过期。在代理机构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时,负责A公司资质审查的专家承认自己存在失误,但也大倒苦水,认为在短时间内把厚厚的投标文件毫无差错地检查完毕,确实有点强人所难。最终, 代理机构宣布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 上述公开招标中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提供,阐述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又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商鉴定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包括: 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案例2 招标文件真假难辨 源于是非不清
3.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将招标主要事项和要求公告于众,从而招使众多的投标者前来投标。招标公告一般登载于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公开媒介。 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中国少年儿童科技培训基地儿童活动体验中心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案例3 某招投标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电脑,招标文件声明,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26日上午10点。5月18日,应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公示并向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 “更正通知”,要求“参与投标的台式计算机主机箱通风口处须配备防尘罩”,相对各方均做出积极回应。5月26日如期开标,现场只有代理某品牌的A从投标文件到设备样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他供应商均未对“更正通知”进行响应。经评审,B成为该项目的预中标人。
A质疑未果又投诉。 该市监管部门以“开标评标过程已接受有关部门现场监督,事实依据不足”驳回投诉。对于其他投标人满足“更正通知”要求的能力,监管部门解释为“均在其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将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说明其同样将满足‘所有台式电脑必须具备防尘罩’这一要求。”事实上,评标小组也是按照这样的推测进行了评审。 思考:案例中的更正是否有效?若有效,监管部门的解释是否合理?
关于发布补充公告的时限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发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条例》)
5.供应商投标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案例4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一医院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至时间为某日10:30(北京时间)。当日10:30在该医院会议室,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 然而,主持人话音刚落,一个投标人举着投标文件气喘吁吁冲进来,后面还跟着该医院的保安。此时,时针已指向10:31。尽管投标人一再解释, 是因为保安的阻拦和盘查,才延误了到场时间,该保安也承认是自己的责任,但采购中心还是拒收投标文件。无奈该投标人离开招标现场,直接去监管部门投诉。 思考:迟到的投标文件是否该一律拒收?
开标应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并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6.开标( 18号令) 开标应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并按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投标文件应密封,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开标过程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案例5 某县市政所采购预算约200余万元的路灯,在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商必须在开标现场交验安全许可证、市政工程承包资质等原件。 此次招标共3家供应商投标。开标时,A供应商提供了市建管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明而没有资质原件,开标现场主持人与建设主管部门会商后予以认可。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示后,排在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市建管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明不是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交验的原件。 思考:A质疑是否有理?该如何处理?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7.评标 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的程序 投标文件初审: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澄清有关问题 比较与评价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编写评标报告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 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比较与评价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定标 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供应商。 +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评审报告 送交采购人 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束 2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中标公告
9.中标公告、废标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招标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南梁镇门头牌匾工程中标公告
废标公告 废标的情形: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汽车教学平台与实训设备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 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取得。 采购价值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采购实体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的程序 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案例9 2015年6月29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对某高校新建教学楼内安放的授课桌椅进行邀请招标,项目预算价格300万元。7月8日,该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传媒体上发布了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月13日,已经有17家供应商报名并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 因为要赶在开学之前将课桌椅采购齐全,时间比较紧迫,该采购代理机构应采购人的 要求,于7月14日下午5点截止了报名,并对已经报名的17家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在资格预审中,13家公司通过
了资格预审。随后,该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逐 一打分的方法,对13家公司依据其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打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名。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该采购代理机构在打分现场宣布,邀请得分排名前7位的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结果,这一做法不仅引起其他6家落选公司的质疑,而且引起另外一家没有报上名的公司的质疑。 请思考:1.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2.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邀请招标资格的确定是否合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三)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条例》)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条例》)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供应商名单 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74号令)
“供应商可放宽至两家”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74号令)
贵州省气象服务中心贵州流域气象服务综合业务平台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对已发出 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若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的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实施条例第37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评审报告 送交采购人 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束 2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中标公告
案例10 竞争性谈判无谈判程序是否违法? 某单位需要购买一批设备,因为金额较小,加上时间紧急,所以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截至提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共有4家设备公司提交了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根据各响应供应商的一轮报价及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型号、性能、技术参数进行仔细对比、甄别、遴选,所有供应商都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所有供应商的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遂要求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其中有一家供应商在初次报价的基础上单价又下降了70元,最终报价最低。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谈判小组推荐该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一公布,K公司即提出质疑。其质疑的内容为,未经过谈判环节,成交结果无效。 问题: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必须进行谈判?未经过谈判的项目成交结果是否有效?
(三)单一来源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条例》)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唯一供应商”公示 财政部门批准 协商采购
1.唯一供应商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条例》)
“唯一供应商”公示内容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批准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74号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3.协商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案例11 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能不能任性?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某设备供货及安装。一家经过单一来源公示的供应商A公司参与。A公司的第一次报价为781490元,同时递交了报价明细表、设备成本、利润分析表及相关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两名专家与A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协商小组要求A公司降价,A公司的授权代表则找各种理由坚持自己的报价不高,如以人工成本一直在涨、利润很低、降价的幅度和空间很低等为由。
从A公司递交的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类似项目的合同价格等书面资料分析,利润只有2万元,第一次报价也不算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或承诺后,协商小组要求A公司进行最后一次密封报价,作为最终的报价。最终A公司的报价为781400元,只下浮90元。协商小组最后确定A公司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781400元。 成交公告公示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来信,B公司声称A公司的成交价远远
高于市场价,成交价格很不合理,有违《政府采购法》采购价格合理及物有所值的原则,并提供近6个月该设备的成交价格。经核查,A公司递交的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不合理,虚增成本,提供的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与本次采购的普通系列不是同一系列,类似项目的合同产品为高档系列,与采购项目的设备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成交金额781400元确实明显偏高。 思考:如何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报价?
(五)询价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的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74号令)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实施条例) 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74号令)
南京理工大学数字示波器询价采购公告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评审报告 送交采购人 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束 2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中标公告
案例12 2012年11月16日,某代理机构受该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就房屋建筑工程以询价方式采购。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参与了采购,并递交了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先组织供应商、采购单位代表对各响应文件的密封性进行了检查,然后就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办法、报价以及项目采购预算(已在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注)等进行了公开宣读。结果发现, 3家供应商的报价均与采购单位的项目预算一致,同为95.88万元。
接下来,询价小组按规定对3家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进行了检查,均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之后,招标代理机构鉴于3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遂提议以抓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此没有表示反对,最终其中的一家供应商被抽取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请思考:案例中代理机构建议采用抓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合适?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 制定磋商文件 邀请与选择供应商 发售磋商文件 磋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
1.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 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等。
2.邀请与选择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竞争性磋商公告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的预算; (4)供应商资格条件; (5)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6)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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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售磋商文件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 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磋商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案例13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首例竞争性磋商采购以失败告终 案例13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首例竞争性磋商采购以失败告终
授予合同 适用合同法。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书面形式 供应商质疑 7个工作日内 收到质疑 做出答复 答复期满后,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没答复的 供应商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15个工作日内 30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条例》,20号令有)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条例》第十三条)
(一)代理机构的工作内容 1. 编制采购需求; 2. 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3. 拟定合同文本; 4. 优化采购程序; 5.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 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条例》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代理机构的义务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条例》第三十二条) 2.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条例》第四十二条)
3.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条例》第四十四条)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条例》第四十四条)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四十五条)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条例》第五十二条 )
7.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条例》第六十二条)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符合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三)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条例》补充: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条例》补充: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