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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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宣讲提纲 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宣讲提纲 市总工会法律部 李佳宁

第一部分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1 对于工会的基本认识 历史原因 传统认识: 属性:娘家人 法定职责: 维护职能 参与职能 建设职能 教育职能 工 会 职责:活动型、福利型 法定职责: 维护职能 参与职能 建设职能 教育职能 工 会 无 用 论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工会产生及历史沿革 2 1894 1911 1919 1923 1925 现代意义上的工会形成 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 中国最早的现代工会组织——香港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成立 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 我国工人阶级形成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3 与国外工会的对比 相对劣势 绝对优势 罢工权的缺失 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 源于中国工会组织的 内生性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工会干部的地位。 具有完备的组织体系 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4 工会法发展脉络 闽西 《工会法草案》 制定 修正 1922年 《暂行工会条例》 《工会条例》 《工会法》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精神倒退的 孙中山的广州国民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工会法 国共合作基础上制定的 闽西 《工会法草案》 制定 修正 第一部 1922年 1924年 1929年 1930年 《暂行工会条例》 《工会条例》 《工会法》 革命根据地立法 革命根据地发布的最早的工会法律文件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1950年建国初期时 中国法律体系的架构 《婚姻法》 《土地改革法》 《工会法》 调整家庭关系 调整生产关系 调整社会关系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建国后《工会法》的发展脉络 1950年6月 1992年4月 2001年10月 界定工会组织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突出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工会组织的职能定位和权利义务梳理 1950年6月 第一部 1992年4月 第二部 2001年10月 全面修订 2002年7月 制定 第一次修订 2015年11月 1950年6月 1992年4月 2001年10月 界定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能 对94年《实施办法》的新调整,细化2001年《工会法》的条款设置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修法的必要性: 1.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2.依法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3.适应劳动立法不断发展的需要 (1)平等协商机制建设不健全 (2)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3)工会法执法机制不健全 3.适应劳动立法不断发展的需要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1、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企业以不提供时间、便利条件等方式为手段,限制、阻挠职工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缺乏可操作性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定群体参加工会组织缺少法定程序 非公企业协商建会难度较大 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随着我市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结构的变化,职工组建工会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全市工会组织不足5万个,工会会员大约600万人,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的入会率仅为21%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2、依法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需要 流于形式 针对性不强 拒绝拖延 职代会建设 非公企业严重滞后 执法主体不明确 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 流于形式 针对性不强 拒绝拖延 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职代会建设 非公企业严重滞后 工会法执法机制不健全 执法主体不明确 程序不完善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会组织依法履职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和措施,影响了工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稳定作用的发挥 2、依法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需要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3、适应劳动立法不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企事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代表的国家层面的劳动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对老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以体现国家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修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修法的简要过程: 1.2012年12月,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案》 2.2013年9月,列入《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草案)二类 3.2014年1月,列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一类 4.2014年11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立项修订。 5.2015年4月23-29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2015年5月28日,提交人大进行第一次审议 7.2015年9月23日,提交人大进行第二次审议 8.2015年11月27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部分 修法针对的主要问题

修法针对的主要问题 建会难 维权难 保障难 收费收缴、落实法律责任 组织结社权 公有制企业的问题可能更多表现在形式主义、质量不高 集体谈判权、民主管理权、劳动法律监督 收费收缴、落实法律责任 组织结社权 公有制企业的问题可能更多表现在形式主义、质量不高 用工总量已占70%的非公企业,表现在工会组织不健全,维权工作有法难以,干部代表性不强

修法针对的主要问题 一、建会难 1 2 3 建会不是企业的义务,是职工自由结社的权利。 在一个企业里要成立工会有三个重要因素:一个是内因,职工的内生动力;两个是外因,上级工会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 . 目前,北京工会积极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加大职工维权和服务力度,不断提高凝聚力,扩大影响力,职工的内生动力和上级工会的积极性是具备的。 3

修法针对的主要问题 二、维权难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 一是企业拒绝协商(不愿谈),二是协商效果不佳(不会谈),三是协商不出结果(谈不成),四是协商结果不执行(不履行)。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未能有效破除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对于非公企业是否建职代会没有相关规定 一是监督组织不健全,二是监督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 劳动法律监督

修法针对的主要问题 三、保障难 经费的收缴困难 现在对于企业经费的收缴,普遍存在不足额、零申报的情况。 法律责任落实难 一是追责主体的模糊性。二是追责手段的单一。

第三部分 修法的核心内容

修法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工会职能定位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热点追击:工会职工服务体系的1+X模式 以互联网+的模式,为广大职工提供贴心服务——“1+x”模式 一个体系——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即: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组成的覆盖地方的三级服务体系,以及由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局总公司工会、基层单位工会组成的覆盖产业系统的三级服务体系。 一支队伍——选拔录用了1374名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一个平台——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包括网站、热线、手机app、微博、微信)。 一张卡——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

12351手机app 12351手机App已经上线,职工会员可通过手机直接参与市级和各区县搭载的服务项目,并享多项工会服务。 截至12月20日,全市各区县搭载三级服务体系工作平台运行的短期服务项目共计63个,服务职工1.8万人次。包括免费逛庙会、工体冰雪嘉年华、健步走121等服务项目。 2015年底服务项目共有1546个,共服务职工30.64万人次。 发放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340.7万张。 特约服务商216家,服务单位479个。整合了187社会资源。

北京市总工会基层指导部 面向社会开通 12351职工服务热线 24小时全天候服务 六年多来受理职工群众诉求62万余件 12348 12345 面向社会开通 12351职工服务热线 北京市总工会基层指导部 12333 劳动保障热线 与政府热线建立 互联互通机制 24小时全天候服务 六年多来受理职工群众诉求62万余件 12348 法律服务热线 12345 非紧急救助热线 23

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340.7万张,已成为服务型工会名片。 提供了普惠制的职工服务 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340.7万张,已成为服务型工会名片。 互助保险 职业介绍 困难帮扶……等免费服务 开发特约服务商213家,涵盖服务单位479个。 教育培训 文化体育 医疗体检 参观游览 生活服务…… 等优惠服务 各区县、产业系统整合了 187余个社会单位的资源,对本区域会员提供 24

全力打造三级服务体系升级版, 全面建设服务型工会 进一步推进工会三级服务体系社会化、网络化建设,为职工提供全覆盖、普惠制的服务,通过加强实名制更新、完善项目化运作,拓展整合资源途径,做大做强服务职工十大品牌,提高三级服务体系服务职工能力。

修法的核心内容 二、完善组织体系架构 全国总工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 产业工会 基层工会 街道(乡镇)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产业工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区县总工会 市产业工会 街道(乡镇)总工会 市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 区县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区县产业工会 市行业性工会联合工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区县行业性 工会联合会 联合工会 基层工会 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 不符合独立建会条件的小微单位职工和零散 就业人员

修法的核心内容 三、关于会员入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001年 《工会法》 2013年 《工会章程》 《实施办法》第2条 入会条件: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修改目的: 突出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

政策链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相关规定 对于推动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法》第三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总出台的《2011-2013年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作规划》 :要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提高工会组建质量,最广泛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 《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建会和吸纳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7年4月)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用工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用工单位的工会应当帮助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在本企业成立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关系暂时隶属于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工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 如果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组织发展其为工会会员,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维权和活动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并在劳务派遣工用工合作协议中写明。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工会组织管理,待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建立起工会组织后再转接会员关系。

修法的核心内容 深入企业等基层单位依法开展加入工会的好处等宣传发动工作 突出加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为主体的会员发展工作 保障职工入会权利 主动引导职工入会 丰富拓展入会途径 突出强化服务职能 依法实现权利救济 深入企业等基层单位依法开展加入工会的好处等宣传发动工作 突出加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为主体的会员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总工会推动完善社区(村)联合工会、楼宇联合工会 要善于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方便职工入会 推动维权机制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 扩大服务职工十大品牌的覆盖范围,加强服务型工会建设 引导和帮助职工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提起诉讼

修法的核心内容 职工通过工会筹备组的宣传、发动后,填写申请表或会员信息采集表,自愿申请入会,审查合格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凭证 畅通职工入会途径 单位新建工会组织 单位已有工会组织 职工就业不固定 职工申请入会方式 职工通过工会筹备组的宣传、发动后,填写申请表或会员信息采集表,自愿申请入会,审查合格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凭证 职工向工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会组织批准后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凭证 在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提出入会申请,在社区、村就近加入联合工会 书面申请;网络或手机APP;12351职工服务平台派单

修法的核心内容 劳务公司入会 施工现场项目部入会 可以在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入会 派遣期间,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完善会籍确认制度 建筑行业农民工 劳务派遣工入会 外籍、无国籍入会 离退休返聘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劳务公司入会 施工现场项目部入会 可以在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入会 派遣期间,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符合法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自愿申请入会,可吸纳其为会员 离开中国,收回会员凭证,不结转会员组织关系 性质上属于离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保留其会籍 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单位工会组织;未建工会的,保留在居住地工会 离职后未重新就业的,原单位保留会籍手续,重新就业后结转

修法的核心内容 四、关于依法促进建会 顶层制度设计 明确赋权上级工会可以通过人员和物质的支持来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会、协商(指导员)、监督(员)、调解(员)等工会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以 职代会为基本形式 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 作机构集体合同草 案必须经职代会或 职大会讨论通过, 而工会又是工作机 构。一系列的制度 设计,环环相扣, 倒逼企业不得不建 会。 充分发挥三级 服务体系优势 根据职工需求 为职工提供多 层次、多元化 服务 职工有组建工会 意愿的,自上级 工会帮助和指导 职工筹备组建工 会之日起,拨缴 经费用于组建工 会和服务职工 上级工会指导建会 建制度倒逼建会 以服务促建会 收经费督促建会

修法的核心内容 促进职工建会的具体措施 (四)加强工会组建工作的物质保障 (二)落实上级工会的指导职责 (一)争取用人单位行政支持 职工和工会筹备组应当首先积极争取企事业行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等必要条件。 (二)落实上级工会的指导职责 “派员帮助和指导”是指,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基层工会的实际需求,指派专业工作人员或者专项工作小组。上级工会应当通过宣传发动、组织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建会意愿。“职工有建会意愿”的认定,应当以职工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或者《工会会员登记表》或者“开展会员信息采集”为等方式表达加入工会组织意向的,或以其它方式表示支持所在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即可认定为有建会意愿 (三)推进维权制度建设促进建会 全面加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平等协商和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从而推动基层工会的组建。 (四)加强工会组建工作的物质保障 “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的认定,应当以用人单位收到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组建工会信函的日期为准。在具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和“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两个前提下,依法收缴未建会企业的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修法的核心内容 基层工会组建流程图 1、宣传发动 2、成立工会筹备组 3、提出建会申请 6、选举结果报批 5、召开相关会议 4、发展工会会员 7、基层工会登记与公布 基层工会组建流程图

修法的核心内容 五、关于工会干部 公有制企业改制大量裁减专职工会干部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非公企业设置专职干部困难 《实施办法》十七条3款: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2款的补充调整:“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修法的核心内容 工会干部的保护 劳动合同期限保护 内容 工作时间保障 待遇保障 任期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 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 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 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至任期期满。 内容 工作时间保障 待遇保障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修法的核心内容 六、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一)解决企业“不愿谈”的问题 (二)解决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效力问题 (三)解决法律责任落实难问题

修法的核心内容 1、增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保护力度,解决企业“不愿谈”的问题 修订案第24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修法的核心内容 企业代表组织 工会 职工 企业 2、增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标准的规定,解决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效力问题 区域、行业协商 修订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企业代表组织 工会 职工 企业 区域、行业协商

修法的核心内容 3、增加了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解决法律责任落实难问题 第六十六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修法的核心内容 充分掌握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 协商内容 劳动标准的制定 劳动争议的处理 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的调整 平等协商是一种独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关系双方除可以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以外,还可以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进行协商。

企业和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工资标准和支付时间等,没有必要再签订什么工资集体合同了。 重点突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和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工资标准和支付时间等,没有必要再签订什么工资集体合同了。 错了,你这是对工资集体合同的重大误解。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工资集体合同是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收入分配关系。工资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高于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和工资集体合同中的标准相悖时,应当首先适用工资集体合同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⒈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进行协商; ⒉对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进行协商; ⒊对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进行协商; ⒋对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协商; ⒌对奖金、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进行协商; ⒍对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如加班加点期间、法 定节假日、 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和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 的工资标准进行协商; ⒎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进行协商; ⒏其它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修法的核心内容 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依法行使责任追究的权利 (二)把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重点

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修法的核心内容 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由上级工会约谈单位负责人 劳动关系三方会商解决 书面提请人社部门处理 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法行使责任追究的权利

修法的核心内容 把握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重点 各基层工会以不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为基准,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先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生效的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如有低于相应标准的,要及时进行相应内容的变更。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其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督促其按照当地区域和行业的集体合同标准执行,并以该标准进行监督。 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工会代表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提请所在区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解决,直至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修法的核心内容 七、关于企业民主管理 (二)增加厂务公开的内容 (一)职代会建制打破所有制形式限制 2、修改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 1、新增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规定 2、修改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 (二)增加厂务公开的内容

修法的核心内容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1、新增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规定 新增加一条为第43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同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2、修改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 修订案第23条2款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原18、23条部分内容调整 合并作为修订案第45条 规定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具体事项,“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厂务公开制度及具体事项和程序 修订案新增第44条规定:“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修法的核心内容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代会制度 (二)严格落实职代会的职权 (三)推动建立厂务公开制度

规范职代会的组织工作 职工代表 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 最少不少于30人 管理人员 不超过20% 一线职工 不低于50%

严格职代会的时间和程序 注意:职工代表讨论应纳入职代会正式议程。 每年至少召开1次 时间、内容提前10日上报 相关文件7日前送达职工 裁减、分流、安置 广泛征求意见 实践中70%以上赞同方可提交职代会 文件 会议 及时归档 备案表于会议结束后10日内上报 职代会 决议 3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注意:职工代表讨论应纳入职代会正式议程。

修法的核心内容 落实工会作为职代会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监督、检查、调研活动 4.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5.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决议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6.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7.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严格落实 职代会的职权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不区分企业性质)

修法的核心内容 推动建立区域或行业职代会 完善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 实施要求 职工代表 建立区域或行业职代会 1、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区域和行业 2、职工利益诉求和权益维护需要相近的区域和行业 3、劳动关系复杂和不稳定的区域和行业 4、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 参照职代会相关内容,制定 区域或行业职代会的组织及程序, 完善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 实施要求 职工代表 区域(行业)职代会职工代表总数不少于30人,每家企业至少要有1名职工代表。

推动建立厂务公开制度 相关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出台前15日公开,职代会审议、决定、通过事项闭会后3日内公开。 成立领导 (协调)小组 拓展厂务 公开形式 建立厂务 公开制度 严格厂务 公开时限 规范厂务 公开内容 相关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出台前15日公开,职代会审议、决定、通过事项闭会后3日内公开。 工会要参加厂务公开领导(协调)小组的工作,保证工作的制度化,做好日常工作。 单位工会要积极督促没有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制度。 公开的重点是职工关心的,同时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事务。 职代会团(组)长会议、厂情发布会、公开栏、书面材料、内部信息网络等。

修法的核心内容 八、关于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源头参与、两个制度、法律监督、职工服务)但一直以来此项工作没有有效地组织起来,原因在于一是缺乏有效工作机制,二是工会监督的法律地位不高。此次修法关于工会的监督有两处改动: 一是21条增加一款: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与市委文件精神相契合,既要与劳动监察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延伸工会工作手段。 二是28条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内容。要求行政部门对工会的建议积极履职,其目的在于增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严肃性。两处修改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打下法制基础。

修法的核心内容 劳动法律监督 包括劳动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基于劳动关系而进行 基层工会 总工会 抽 象 行 政 为 劳动法律监督 包括劳动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劳动权益监督 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基于劳动关系而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 单位 执行 法律 情况 监督 基层工会 行政 行为 监督 总工会 对劳动用工、工资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合同签订、争议处理、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等 具 体 行 政 为 制度监督 1.集体合同制度 2.民主管理制度

修法的核心内容 企业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行政机关 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实施办法》第28条2款: 落实劳动法律监督权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形式 (二)配备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三)建立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 (四)建立联合检查工作制度 (五)落实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保障 企业 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意见) 拒 不 改 正 行政机关 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建议) 《实施办法》第28条2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修法的核心内容 九、关于工会经费 (一)解决工会经费的征缴途径 (二)明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办法第55条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修法的核心内容 工会经费 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时间期限、拨缴标准 1 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2 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0.5%) 人民政府的 补贴 其他收入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时间期限、拨缴标准 1 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2 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工会经费 3 掌握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的手段 4 依法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5

修法的核心内容 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时间期限、拨缴标准 财政拨付方式。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集中支付。 1 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2 税务代收方式。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采取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方式。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计提经费用于工会组建和职工服务,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地税代收系统申报缴纳上季度经费。 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3 掌握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的手段 4 依法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5

修法的核心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 1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4) 2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京工发[2011]56号) 3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工作催缴管理办法》 4 北京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国库收缴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14)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0号 ) 6

修法的核心内容 (一)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时间期限、拨缴标准 1 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2 (二)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一是协调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二是协调同级统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联合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的检查。 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3 掌握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的手段 4 依法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5

修法的核心内容 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时间期限、拨缴标准 (一)少缴、拖延拨缴情形的处理。工会组织要主动协调地税部门协助工会组织对其进行催缴。逾期不满30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工会进行催缴;逾期满30日的,由各级工会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敦促其及时补缴;北京市总工会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法按欠缴金额日5‰加收滞纳金。 1 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2 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3 掌握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的手段 (二)拒不拨缴情形的处理。对于已送达《北京市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 4 依法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5

修法的核心内容 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时间期限、拨缴标准 1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组织,要依法通过民主审议和专业人员审计的工作方式,对工会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监督,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确保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严格、规范、有效。 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2 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3 掌握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的手段 4 依法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5

三种情形可以进行奖励 1 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精神执行。 三种情形可以给予补助 2 两种情形可以安排慰问 3 4 关于春游秋游和观看电影

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文体活动的比赛奖励;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不得超 过(本单位)工作餐标准; 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工 作者进行适当奖励补助。

工会经费 法定节日慰问,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慰问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

工会经费 用会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组织; 于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三是可用工会经费弥补,一般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

修法的核心内容 九、关于法律责任 解决法律责任偏弱的问题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行政部门、政府、法院。 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增加了将违法企业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震慑。 三是督促行政机关要作为。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1、明确了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订案第63条、第64条、 第66条、第70条 规定了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具体法律责任的程序性规定,如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处理申请的告知义务和时限,违反本办法侵害职工权益的信息和诚信档案公示程序,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具体责任处理的规定。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2、规定了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修订案第69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 1.事发提请处理 2.事中配合调查 3.事后开展监督 直接将企业违法行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通过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等方式向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违法行为,提请其依法处理。 通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提请其依法处理。 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通过劳动法律监督程序解决。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提请同级人大、政协进行执法检查和委员视察,对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开展监督

1、行政责任。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纪律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除了责令改正、予以处分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 2、民事责任。工会组织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发现工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工会经费,以及收受贿赂等与其担任工作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构成犯罪的,工会组织要报告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工会干部的不履职行为进行处理

1、针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况。各级工会组织在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并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2、针对人民法院将工会财产混同于企业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情形。工会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执行异议。 对受侵害的工会经费财产依法追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