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 及工作人员 海关通关基础知识 南宁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刘浏
一、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定义 (一)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系指一切进出境的民用航空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不包括在内。 (二)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二、国际运输民用航空器的申报、检查和放行 (一)飞机降停后,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立即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1.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舱单一份; 2.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一份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一份; 3.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二)飞机起飞前,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1. 出境旅客以及行李舱单一份; 2 (二)飞机起飞前,机长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1.出境旅客以及行李舱单一份; 2.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一份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一份; 3.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三)飞机降停后或者起飞前,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时,飞机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有走私嫌疑的,应拆开可能藏匿走私物品的部位。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飞机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飞机起飞前两个小时或到达前一个小时,飞机负责人应通知海关,同时应告知是否有装卸货物需要。
(四) 国际民航机于同一航次在我国领土内的第二、第三个国际航空站降停和起飞的时候,机长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应当负责将海关交予的关封完整无损的带交下一航空站的海关。 因气候和其他客观原因,经民航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备用机场临时降停的时候,如果不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等,可不向海关递交申报文件。但是,机长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机上所有的货物和行李完整无缺。
(五)飞机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旅客全部登机以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后,制发结关通知书。 制发结关通知书后,非经海关同意,飞机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三、电子数据舱单管理 (一)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未按照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二)进境舱单管理 1.进境舱单传输时间: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飞机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飞机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飞机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2.舱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飞机负责人应当在飞机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3.飞机负责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三)出境舱单管理 1.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飞机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2 (三)出境舱单管理 1.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飞机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2.飞机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飞机方可起飞离境。
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四、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一) 进出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1.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度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5)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 (6)携带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2.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的外币现钞; (4)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二)禁止及限制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3.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4.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村;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 “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常见的进境旅客个人携带物品 烟草: 税率50% 缴税标准(满足其中任意一条): 1.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2.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酒: 税率50% 缴税标准(满足其中任意一条): 1.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或2瓶(单瓶不超过750毫升); 2.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常见品:路易十三、人头马、马爹利、拉菲红酒等。
钟表: 税率 10000元人民币以下 20% 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 30% 缴税标准: 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常见品:欧米茄、劳力士、IWC、卡地亚、伯爵、百达翡丽、江诗丹顿等。
化妆品: 税率50% 缴税标准: 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箱包: 税率10% 缴税标准: 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常见品:LV、Gucci、Prada、爱马仕等。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 税率10% 缴税标准: 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
手机及微型计算机: 税率10% 缴税标准: 不予免税。 常见品:ipad、iphone
一些常见限制物品 一、金银及其制品 1.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海关查验放行; 2.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径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二、货币 1.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旅客进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进出境,无须向海关申报;超出限额的,应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进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3.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需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如没有则予以退运。
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所携带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托带物品进境或出境。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允许携带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手表每种各一件供自用。 运输工具自国外进入我国境内停靠期间,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每人每航次可留用香烟400支,酒2瓶,限本人在运输工具上使用。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回程国内自用的少量人民币,出境前应交运输工具负责人统一保管,由出境地海关加封,入境地海关启封。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存入中国银行的外币,凭中国银行开具的《携带外币及外汇票证出境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并记入《登记证》方准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