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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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共同学习 共同提高 共同进步 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李同国 18337168666(手机) 0371-65766698(办)

内容提要 前言 一、修法意义 二、推广职能 三、机构设置 四、管理体制 五、推广主体 六、建设规范 七、工作规范 八、经费保障 九、法律责任 十、宣贯工作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已经实施了近20年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3年7月2日起施行。该法有五章30条,即: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附则。

前言 1993年农技推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化发展阶段。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推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推广体系的组织和运行,规定了保障措施,为促进我国农技推广事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2010年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体系建设滞后、改革进展缓慢、投入不足等问题。

前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分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农技推广法》 增加了一章(法律责任),由原来的30条,增加到了39条。(附修正文)

法的修正(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保障农业的发展”修改为“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的修正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将第二款中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修改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新法关于“农业技术”的概念界定,体现三个特点:1、体现“大农业”概念;2、符合农业科技创新要求;3、突出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的修正 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五、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六、在第七条“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一句后增加“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修正 八、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修改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概念解释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概念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围绕服务“三农”的中心目标,履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的公共服务机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无偿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乡(镇)共五级。

法的修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机构编制问题)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推广单位的法律地位) 十九、将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法的修正 二十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十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经费保障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法的修正 二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工作条件保障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三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将“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法的修正 三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法律责任”。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六、将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的修正 三十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删去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修法意义 (一)立法目的 (二)对发展水产业的意义 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本法的首要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这次也作了修改,增加了“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 必须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机制,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对发展水产业的意义 顺应现代渔业发展形势,体现了国家对技术推广事业的重视; 确立了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 加强了水产技术推广的投入保障; 明确了与技术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总之,新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快水产科技创新、加强水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发展水产技术推广事业,推进现代渔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推广职能 (一)新增的公益性职责 与原《推广法》比较,第二章第十一条 的(二)、(三)、(四)项是重点修改条款。(履行的公益性职责)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这是现代农业、现代渔业发展的产物。

(二)新增职责的社会性 本世纪初,农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更加重视质量、更加重视安全、更加重视生态不仅成为质量型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全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孔雀石绿、三聚氰胺、苏丹红、福尔马林、避孕药、激素类等)。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为现代农业、现代渔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应该体现时代性,这是政府的需求,是农渔民的需求,是社会的需求。

新的公益性职责是市场无法调节的,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难以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技术资源有效配置,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 新增职能的公益性 (1)动物疫病监测、预防和防控;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 (3)渔业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等;

(三)新增职责的公益性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是中央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明确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践 全面取消农业税 农村综合改革 对农业生产进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 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 增加农业投入 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性为公共服务机构,无偿向农渔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减少农渔民的生产成本,既补贴了农渔民,又拉动了生产,对增产增收都有利,是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渠道。

(四)为什么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公益性的? 履行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农渔民,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和服务,使广大农渔民受益。 这个概括有三层含义: 一是公益性资质; 二是公益性作为; 三是公益性效果。

公益性资质 第一,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资质是明确的,各级机构由各级政府确定了机构名称、编制、经费、职责。 《农业技术推广法》赋予了推广机构的职能任务。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的政策的根本上,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是公共服务机构的属性,彻底结束了技术推广是否属于公益性的争论。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建设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公益性作为 第二要分析体系的公益性作为。公益性作为是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具体体现,其核心的一点是坚持无偿服务。基本原则是不仅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负责,更要对广大农渔民负责。实践要求是把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作为知识和技能的传播过程、作为提供科技咨询和信息服务的过程、作为组织渔民,提高渔民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作为激励农渔民不断增强生产自信心的一个过程。

公益性效果 第三要看公益性效果。 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 政府 农渔民 发挥促进渔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渔业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 1 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1 发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农业科技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体系保障作用 2 引导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生产优质高效,促进农渔民增收 2

(五)新增职能的特点 新的公益性职责涉及了生产和产业两个层次,既考虑了生产过程的技术服务,又考虑了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

三、关于机构设置 (一)设置原则 《推广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设置范围 国家、省、市、县、乡。发展村级技术员队伍。

关于机构设置 (三)设置依据 农业部在贯彻实施《推广法》的意见中指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规模、工作职责任务、服务对象数量与分布情况、地域范围与交通状况、服务半径与服务手段等因素,合理分配各指标参数权重科学测算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提出编制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 其中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分别以所服务区域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主要作物种植比例、畜禽养殖量与规模养殖比重、水产养殖面积与水面结构比例、种养方式和种类构成及农机总动力等为重要依据。

水产推广机构设置依据 一是核算服务面积的取向 按照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管理的要求测算,1名水产养殖工人约可管理25亩池塘、1名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可服务150个水产养殖工人或3000亩池塘的现状,制订基层公益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测算参考标准。为体现渔业生产和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在具体测算中,一般以县为单位进行测算。县域池塘面积在3000亩以下,一般核定编制3人。池塘面积超过3000亩,每增加3000亩可增配编制1人。

水产机构设置依据 二是核算服务产量的取向 在渔业发展中,养殖业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目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服务人员近4万人。基层推广人员3万多人。平均每人服务产量1000多吨,按照紧平衡的算术算法,即使忽略目前技术推广人员数量不适应服务要求的现实,至少3000吨以下要配备3名技术推广人员,3000吨以上每增加3000吨增加1名技术推广人员。

水产机构设置依据 三是按照产区区域分布配置推广人员的取向 渔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传统产区、优势产区、水产品出口产区、资源保护区以及产业带。按照产业发展需求设置推广机构和人员是符合《推广法》要求的。 与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相关联,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的力量分布在主产区和优势水产品养殖区占到了70%多。

全国机构设置情况 其中综合站11171个,水产专业站3541个

全国机构性质情况 总体上看,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数量基本保持了稳定,行政性和全额拨款的单位比例提高,而水产专业站比例下降。

四、关于管理体制 (一)加强县级推广站的建设,强化县级主管的业务联系和指导能力 (二)加强乡镇推广站的建设 《推广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这个要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重点工作是: (一)加强县级推广站的建设,强化县级主管的业务联系和指导能力 (二)加强乡镇推广站的建设 乡镇设综合站的,要争取有岗位、有人员; 设乡镇区域站的,要强化“三权归县”; 设乡镇水产专业站的,要强化县乡统筹。

五、关于推广主体 (一)推广主体构成有变化 (二)推广主体间的关系 随着现代渔业的发展,推广主体和推广对象发生了一些变化。渔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渔民专业合作社、涉渔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渔民技术人员等发展为推广主体并同样获得法律地位。 (二)推广主体间的关系 《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各推广主体间的关系是“相结合”的关系。

国家机构主导 (三)国家机构发挥的是主导作用 1、由农业特点决定的。农业是安天下、稳人心的产业,农业生产具有先天弱质性,比较效益低,政府必须提供农业公共技术服务支持。 2、由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决定的。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居住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很难形成规模效益,也难以市场化;同时,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减少、文化程度仍相对偏低,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无偿服务。

国家机构主导作用 3、由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决定的。政府的责任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与此相关的技术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 4、国际经验的证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经济和人口大国,都有一支国家农技推广队伍为农业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都把提供农业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和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

(四)怎么发挥主导作用? 主导技术推广的取向 主导技术推广的队伍 主导技术推广的模式 主导先进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 主导服务农渔民的职业理念

二是充分利用推广体系直接服务农渔民的有利条件,帮助制定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入村技术指导和示范,协助打造主导产业。 (五)对国家推广机构提出如下6个重点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人员联系农渔民紧密的优势,大力宣传党中央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政策的落实。 二是充分利用推广体系直接服务农渔民的有利条件,帮助制定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入村技术指导和示范,协助打造主导产业。 三是因地制宜,引进示范新品种,组装配套新技术,把技术成果及时推广到千家万户。

四是认真抓好新技术培训,进一步开拓培训渠道,挖掘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做好新型农渔民培养工作 五是指导成立农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组织在技术推广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农渔民组织化程度。 六是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渔业安全生产,协助解决渔业纠纷,减少渔业生产风险。

(六)如何结合?各种社会推广力量都有自身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推广工作是结合好的重要方法。 一是充分认识渔业科研院所、渔业院校作为科研成果的源头作用,在积极联合、承接、集成、转化方面结合好。 二是充分认识渔民专业合作社、涉渔企业的重要作用,它们作为经营性组织,与渔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适应了渔民个性化、市场化的服务需求。要在指导服务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服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共同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方面结合好。

三是充分认识群众性科技组织贴近渔民,服务灵活,影响广泛的特点,在参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建设、服务群众性科技组织发展、共同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方面结合好。

六、关于建设规范 (一)岗位设置要求 《推广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情况 占总人数比例:67.4% 有技术职称人员25357人 高级职称2251人 中级职称9203人 初级职称13903人

(三)岗位资格要求 为有效解决技术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与岗位要求不匹配以及随意安置非专业人员的问题,《推广法》确定了准入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四)全国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学历情况 占总人数比例:76.3% 中专以上人数:28683人 大学本科以上8056人 占21.4% 大专11549人 30.7% 中专9078人 占24.1%

考核考评要求 《推广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考核考评激励制度 考核办法 分配办法 岗位责任制度 奖励办法

七、关于工作规范 (一)要按规划、按计划推广 (二)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 《推广法》第十九条规定:“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二)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 《推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三)要坚持使用者自愿原则和选择性示范的要求 《推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四)要提高推广效率 《推广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八、关于经费保障 (一)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有关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推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二)实施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专项补助项目 目前,中央财政已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专项补助项目,去年已开始在全国渔业系统实施。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 (三)经费来源 《推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 《推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概念解释 什么是“一个衔接两个覆盖”: 为了切实解决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待遇和工作条件,调动农技推广积极性,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业技术推广需做到“一个衔接,两个覆盖”。 “一个衔接”就是让基层在岗的农技推广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与基层事业单位的平均水平相衔接。多年来,在基层事业单位五大体系中,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一直非常低,平均水平相衔接将极大地激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 “两个覆盖”,一是今年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要覆盖到所有的农业县(市、区、场),投入财政资金,解决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没有工作经费的问题;二是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的项目要覆盖全部乡镇,由发改委出资金解决其办公条件,如房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一个衔接两个覆盖”可确保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办公有场所、工作有经费、下乡有工具、服务有手段。

(五)保障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 《推广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经费保障情况 人员人均78648元 业务人均122082元 省级站 人员人均42738元 业务人均19319元 地市站 人员人均25643元 业务人均5967元 县市站 人员人均16810元 业务人均 2512元 乡镇站 人员总经费129772.98万元,人均34512元。其中人员经费93919.10元,人均24977元;业务经费35831.18万元,人均9529元

经费保障工作 目前,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专项还没有在渔业系统实施,“有机构、有编制、有经费、有办公场所、有交通信息服务手段、有试验示范基地”五有站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推广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把条件建设落到实处。

九、关于法律责任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于违法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仅对农业技术推广未验证先进性、适用性和违反自愿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两种情形时,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硬性约束,新法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一章(第五章),明确了相关的违法责任。

(二)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一)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 《推广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宣贯工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全国总站组织修改了《基层公益性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测算参考标准》、《水产技术人员上岗资格》和《水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等文件。

前期工作 2007年,重点抓了督导宣传和经验交流,促进各地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紧紧抓住国发[2006]3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促进抓好县一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文件精神到落实。

前期工作 深入开展了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机制创新试点,在2006年浙江省余杭区实施了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成效明显。2007年又在广东省海丰县进行试点。各地积极推进运行机制的创新工作,探索了一整套包括目标管理、考核考评、需求反馈、科技入户等工作制度, 推进了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落实。

前期工作 2008年,开展5大联合行动,扩大机制创新试点,探索推广模式创新,抓五有新站建设。 协助组织实施2007年度“渔业科技入户工程”。协助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制订了全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2007年工作方案。

前期工作 2009年,重点抓了责任渔技制度的总结。重点抓了能力建设。起草了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能力建设规划, 实施了淡水池塘养殖渔情信息动态采集试点工作。建立了10省(区)100个试点县、404个信息采集点、114名信息采集员组成的信息采集系统。

前期工作 宣传和总结了责任渔技员制度。责任渔技制度是在技术推广运行机制创新试点基础上进行浓缩而产生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包括目标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工作台帐制度、创新激励约束制度、与渔民联系工作制度等,并制定了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规范管理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使体系建设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责任渔技制度的核心是落实责任,责任渔技制度的关键是科学考核,责任渔技制度的目的是高效服务,责任渔技制度的措施是全面激励。

前期工作 扩大了运行机制创新试点,按照五大联合行动的要求,运行机制创新试点县扩大到全国24个省26个县,组织召开了全国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机制现场交流会;开展了对部分省市体系改革和建设的督导调研;安排和组织了新疆、湖南等8个省区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组织召开了全国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研讨会,探讨建立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

前期工作 2011年,重点抓了体系建设的督导调研,抓了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挥技术推广作用,完善公益性、社会化技术推广体系的宣传和研讨。 5月至8月,由部渔业局、科教司、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及部分省站有关人员组成了三个督导调研组。

前期工作 2012年,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各地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根据我站的部署: 3月至9月,由站领导牵头组成6个督导调研组,赴内蒙古、宁夏等18个省(区)53个县(市)开展了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督导调研 10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站长座谈会,向各省代表及部局领导专题汇报调研成果,并重点宣讲了明年即将实施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3年开展的宣贯工作 国家层面: (一)农业部渔业局制定下发《全国渔业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渔科函[2013]25号) “ 方案” :明确了指导思想、七个主要任务、3大保障措施和2013年的6个重点活动(1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系列宣讲活动 ;2创建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示范站 ;3组织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人员轮训和继续教育 ;4创建公益性水产技术推广信息工作平台 ;5开展水产技术推广发展战略研究 ;6督导检查《农业技术推广法》落实情况 )

今年的宣贯工作 (二)工作经费保障调研活动: (三)基础设施建设调研活动 《关于开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调研的通知》(农科政体函[2013]237号) 《关于开展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农渔技体函[2013]98号) (三)基础设施建设调研活动 2013年4月10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召开了住建部下达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基层推广站建设标准):

宣贯工作 (四)宣贯《推广法》征文活动: 各省(区、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以“学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为主题,积极组织动员各级水产技术推广干部职工参加农业部学习贯彻《推广法》主题征文活动。要求每省至少组织10篇以上的征文 。

宣贯开展的工作 (五)国家级基层推广示范站创建活动: 为贯彻落实《推广法》、推进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按照《全国渔业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受农业部渔业局委托,总站组织开展了基层水产技术推广示范站建设工作。 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设一批基层水产技术推广示范站。,促进“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等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扶持政策) (六)推广机构统计工作培训活动):

宣贯工作 (七)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技术集成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及《农业部关于推进渔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1〕34号)的精神,推进水产养殖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总站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技术集成的指导意见》。 (八)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筛选工作: (九)国务院26日召开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会议并讲话 : (十)水产物联网、观赏休闲渔业、渔业协会,渔业经济研究会等工作

河南省站的宣贯工作 (一)广泛宣传《推广法》:会议宣传、集中宣讲、发放书籍。 (二)认真开展宣贯《推广法》征文活动:征集市、县站文章30多篇。 (三)积极组织开展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情况调研工作: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调研工作:

省站的宣贯工作 (五)养殖水生动物疫病测、预报和重大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全省70个县区参加,测报点208个,测报员95名。初步形成了“省、市、县、点”四级测报体系,4至10月份每月一次,共七次。承担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测、检测工作。 (六)池塘养殖渔情信息采集上报工作:2011年开始,10个县,36个采集点, (七)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渔业生态环境检测工作;2、参与国家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3、参与我省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省站的宣贯工作 (八)10个县级水产技术推广示范站创建工作 (九)参与全省增殖放流苗种的药残检测工作 (十)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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