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解析 主讲人:马骁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养保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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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解析 主讲人:马骁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养保处处长

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筹措、建立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在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暂时中断劳动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

我国法定社会保险五大险种

三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参保情况(2005年8月末) 参保人数(万人) 726.26 参保人数(万人) 726.26 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 275.46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参保情况(2005年8月未) 参保人数(万人) 99.63 其中:面上参保 26.57 参保人数(万人) 99.63 其中:面上参保 26.57 其中:征用地参保 73.06 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 7.17 人均月养老金(元) 415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概况 参保情况(2005年2月未) 参保人数(万人) 147.36

关于外省市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参保问题 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定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文件规定,持有1年以上有效期《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新居住证编号前3位为“CW9”的,属于人事局下发的外省市引进人员居住证,外省市户籍人员持此类居住证,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如无则提供书面证明或者《领证通知单》),可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持有其他类型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综合保险。 有效期到期后要及时办理续签手续(通知,然后封存处理)

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的60%(1220元) 到300%(6099元) 每月最低缴费水平=2033*60%*48%=586元 每月最高缴费水平=2033*300%*48%=2928元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构成 缴费对象 比例(%) 1、结余工资、福利费 单位 0-10 2、个人工资300%以上部分 22 3、个人工资 个人 0-5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基本保险部分(也可称为25%部分) 缴费比例:25% 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220元)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数和比例 缴费比例:12.5% 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每月缴费水平=2033*60%*12.5%=152.5元 每人每年1830元

三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每月缴费额: 586元----2928元 小城镇每月缴费额: 305元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每月缴费额: 152.5元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职工一生的收入挂钩 新人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例如:一直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30年 基础性养老金=2033元*20%=407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 缴1年=2033*11%*12/120=2033*1.1% 缴30年=2033*33%=671元 月养老金=407+671=1078元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职工一生的收入挂钩 中人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过渡性养老金=工龄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工龄性养老金=工龄*2033元*0.75%=工龄*15.3元 过渡性养老金补贴从120--264元 其他 目前“中人”退休后养老金水平约1200元

“虚帐实记”是什么 “虚帐实记”的范围 “虚帐实记”的适用范围,确定为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在本方案实施前尚未退休的人员 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老人”和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不属于“虚帐实记”的适用范围 参加“镇保”、“农保”的人员不属于“虚帐实记”的适用范围

“虚帐”转变为实记金额采 用目前使用的模拟方式 第一是依据1992年底以前工作年限计算待遇的部分 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社平工资0.75% 第二是参照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的部分部分 根据1993-1997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分21档给予补贴(最高264元,最低120元)

用目前方式将“虚帐”记实后的实记金额 (第一部分) 1992年底前工龄(年) 实记金额(元) 1 1840 13 23920 25 46000 2 3680 14 25760 26 47840 3 5520 15 27600 27 49680 4 7360 16 29440 28 51520 5 9200 17 31280 29 53360 6 11040 18 33120 30 55200 7 12880 19 34960 31 57040 8 14720 20 36800 32 58880 9 16560 21 38640 33 60720 10 18400 22 40480 34 62560 11 20240 23 42320 35 64400 12 22080 24 44160 36 66240

用目前方式将“虚帐”记实后的实记金额 (第二部分) 1997年底个人 帐户储存额(元) 实记金额(元) 实记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5077.1-5564.0 22320 8450.1-8931.0 27360 2438.1-2678.0 15600 5564.1-6043.0 23040 8931.1-9414.0 28080 2678.1-3158.0 16800 6043.1-6527.0 23760 9414.1-9581.0 28800 3158.1-3637.0 18000 6527.1-7008.0 24480 9581.1-9749.0 29520 3637.1-4119.0 19200 7008.1-7489.0 25200 9749.1-9918.0 30240 4119.1-4601.0 20400 7489.1-7972.0 25920 9918.1-10082.0 30960 4601.1-5077.0 21600 7972.1-8450.0 26640 10082.1-10250.0 31680

如何进行“虚帐实记”(举例) 例如某人1992 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是 19 年 4 个月,并且 1993 年到 1997 年 5 年内一直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的个人,个人帐户本息储存总额为 7600 元,根据上述规则查表,个人帐户这次将记入 61494 元,即( 34960 元+ 1840 元/12 月× 4 月)+ 25920 元

上海市小城镇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0.5%,最高不超过30% 例:2005年到龄的人员 其缴费年限若为15年 月基本养老金=2033×20%=407元 其缴费年限若为35年 月基本养老金= 2033×((35-15)×0.5%+20%)=610元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 1993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平均养老金 267元 804元 880元 936元 998元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 增长办法 增长时间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考虑综合因素确定增加绝对额 增长时间 每年4月1日 每年7月1日

高龄低收入“老人”特殊增长 主要对70岁以上、养老金在2000元以下的老人,在面上增长基础上,再特殊增长一定金额的养老金。

高龄低收入 “老人”养老金增长办法示意图 (以30年工龄为例) 145元 115元 90元 1年工龄增加3元 85元 60元 1年工龄增加2元 特加 30元 1年工龄增加1元 55元 普加 55元 55元 55元 55元 69岁及以下 70-74岁 75-79岁 80岁及以上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老年补贴待遇 老年补贴:2033*60%*7%*12=1025元 2033*60%*7%=85元(152.5元)

医疗保险要点 低水平 广覆盖 双方负担 统帐结合

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新人) 帐户段 自负段(年社会平均工资10%) 共负段(基金85%,个人15%) 封顶(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结论:“小病自理,大病统筹”

上海市医疗保险老、中、新个人医疗费负担 类别 状态 个人帐户 门急诊 住院 1帐户段 2自负段 3共负段 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线以下 1和3之间 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老人2000.12.31以前退休 退休 退休—74岁 年均工资4.0% 75岁以上 年均工资4.5% 帐户资金支付 年均工资2% 平均自负15% 年均工资5% 年均工资4倍 自负100% 自负8% 自负20% 中人2000.12.31以前参加工作 1955.12.31以前出生 在职 45岁—退休2+1.5% 年均工资10% 自负30% 同上 自负15% 平均自负20% 年均工资8% 1956.1.1—1965.12.31出生 35—44岁 2+1.0% 45—退休 2+1.5% 自负40% 平均自负35% 1966.1.1以后出生 34岁以下 2+0.5% 35—44岁 2+1.0% 45—退休 2+1.5% 自负50% 平均自负50% 新人2001.1.1以后参加工作

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小城镇) 帐户段(体现在x中) 自负段(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10%) 共负段(从业的,基金支付70%;退休的,基金支付80%) 封顶(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4倍) 结论:“小病自理,大病统筹”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额以下,基金承担80%

失业保险要点 双重功能 促进就业 保障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要点 待遇按照缴费年限计算,原则上缴费1年,领取期限为2个月,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小城镇为1年1个月) 未领的期限可以保留,待遇向两龄长的倾斜 失业人员就诊可报销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发生医疗费用的7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按规定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290元 失业保险要点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297元 290元 ≥35岁 324元 满10年不满15年 351元 满15年不满20年 〈40岁 ≥40岁 378元 303元 满2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405元 满25年不满30年 〈50岁 ≥50岁 432元 346元 30年以上 不论年龄 按规定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290元 文件依据 (1)沪府发(1999)7号;(2)沪劳保就发(1999)70号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对象 从业(包括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或失业妇女,其单位、原单位或个人参保并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本市户籍,参加农保,按城保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津贴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休假时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 顺产 3个月 难产增加 半个月 顺产 3个月 难产增加 半个月 晚育(满24周岁)增加 1个月 多胎每多一个增加 半个月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1个半月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 1个月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生活津贴=基数*休假时间 基数按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失业妇女、缴费不满一年的,共三类)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 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 300元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基本数据 特点 本市平均每年因工负伤人数约为14790人,其中致残人数为2889人,死亡人数为492人 历年累积的因工伤和患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总数约为95000人 特点 “无责任补偿”原则 保险费由雇主承担,雇员无须缴费 保险待遇法定化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适用范围 费率设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范围。以后国家有规定的,再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解释 外来从业人员仍按综合保险办法执行 费率设定 国家要求控制在1%左右,风险较小、风险中等和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0.5%、1%和2% 本市的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和统一的浮动费率相结合的组合费率 原因:一是对企业所属行业类别进行确定比较困难。二是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由于科技含量、技术装备水平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有明显差异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效 2004年1月1日后,发生或者诊断之日起1年 2004年1月1日前,不受时效限制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认定与排除的理解问题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取消了过去的责任因素、路线等条件,是放宽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无论多少责任都是违反 结论:理解为立法疏漏。掌握:只有无证驾驶、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等才不认定工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备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不高于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基数 时间 亲属 比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本人工资 配偶 40% 48个月至60个月 其他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增10% 备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 其他人员处理问题 非全日制就业 协保人员 非正规就业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渠道 一个电话:12333 一张报纸:《劳动保障》 一个网站:网址:www.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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