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常務監事 巫垂晃 指導人:理 事 長 施義芳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複審應注意事項----技術探討 報告人:常務監事 巫垂晃 指導人:理 事 長 施義芳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102年/12月
鑑定報告複審應注意事項應注意事項 1.申請人所提供的鑑定事由主題是否明確?可以施作或有能力施作? 2.鑑定技師所引用的資料及佐證,是否具有某些 强度(强度高低有關)之公信力及說服力?所提供之圖說或照片說明是否詳細? 3.鑑定結果之分項(如設計因素、施工因素等)是否 條理分明?實驗項目、數量是否合理及代表性?
鑑定報告複審應注意事項(續) 4.鑑定結論是否已全部涵蓋所有鑑定事由?或不痛不癢呢(亦即沒有結論)? 5. 鑑定技師所提供之後續處理及建議方式是否具可行性,且可以解決問題或爭議,不致衍生另一個新的問題或爭議?
柱鋼筋鏽蝕並有蜂窩現象(續) 102年/12月
保護層不足鋼筋外露 1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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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破壞照片 102年/12月
模板支撐產生側移現象 102年/12月
模板支撐底部並未固定 102年/12月
模板支撐頂部並未固定 102年/12月
林口某工地工程災害(崩塌) 102年/12月
壹樓入口處之牆面被打除 102年/12月
人行陸橋受損現況 102年/12月
平頂滲水鋼筋外露 102年/12月
柱受火害 損壞 2017/4/12
現况鑑定複審應注意事項 1.基準點 BM之選定是否恰當?水準測量(兩個BM點以 上及各測點平面位置圖、相對高程值) 2.水準測量點位置之選定是否恰當?是否已作平 差閉合?(基地範圍大及轉點多) 3.垂直傾斜測量點位置之選定是否恰當?(能通視者均 需予以選定) 4.鑑定通知之函文是否符合各縣市政府之規定? 102年/12月
現况鑑定複審應注意事項(續) 5.鑑定時工地是否已施工?例如,是否已拆除施工基 地內之舊建築物或已施作導溝等。 6.鑑定技師是否親赴現場執行鑑定?是否為鑑 定技師親自簽名? 7.未鑑定戶數是否依規定發函? 8.鑑定範圍是否符合各縣市政府之規定?(開挖深 度之倍數) 9.鑑定標的物受損狀况是否已清楚記錄? 102年/12月
損鄰安全鑑定及費用估算應注意事項 1.校核現况鑑定所選定之基準點 BM是否恰 當或已經產生變動? 2.校核現况鑑定所選定之水準測量點是否可供 比對或已經產生變動? 3.校核現况鑑定所選定之垂直傾斜測量點位置 之選定是否恰當或有所不足(足以代表建築物 之傾斜率)? 102年/12月
損鄰安全鑑定及費用估算應注意事項(續) 4.確認鑑定通知之函文是否符合各縣市政府之 規定?鑑定戶是否屬於列管戶?未列管戶之 處理原則? 5.確認現况鑑定當時工地是否已經施工,例如 已拆除施工基地內之舊建築物或已施作導溝 等。 6.確認損害賠償費用估算之估算原則是否依鑑 定手冊之規定辦理?鑑定項目是否足夠?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 補償修復費計算說明 1.非工程性補償費之計算原則如下: 請參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第五章P.56~P.58,目前台 北市已修訂新版本,而台北縣則仍在修正中。 連棟式建築物之傾斜度計算,請參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手冊第五章P.59~P.62。 傾斜度計算後若未超出1/200者,不得計入非工程性補償費。 附註:房屋傾斜率大於1/200,小於1/40者,且無安全顧慮時,應編列使用不便性之非工程性補償費用。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2.面積的計算原則: 依實際丈量尺寸為主,若屬損鄰事件者,如現況鑑定報告的尺 寸大於實際丈量之尺寸時,則依現況鑑定報告的尺寸為準(取 大值),再者應將附屬建物面積加入計算。公式如下: 非工程性補償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台北市舉辦公 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 法」或各縣市國宅處公佈之最新發包單價 * 非工程性補償百 分率P% 非工程性補償百分率P%:請參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 冊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3.公設損壞補償部份(如梯間): 由整棟戶數平均,有地下室者亦算一戶。例如本棟有 3戶,沒地下室就除3,有地下室時就除以4,計算平均 補償費後,再分配至每戶的費用上。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公設損壞補償部份說明: 將地下室視為一戶,因此享有公設損壞補 償修復費,至於地下室所有權部分則由住戶自行釐清,若歸屬一樓,則由一樓住戶領取補償費,若歸屬各戶共同所有,則由各住戶自行處理分配即可;同理,若屋頂有增建時,亦視為一戶,然其未享有公設損壞補償費(因無權狀),其它項目補償費用(包含工程、非工程、租金及營業等)一律依實際損害情形編列,若增建物歸屬頂樓,則由頂樓住戶領取補償費,若增建物歸屬各戶共同所有,則亦由各住戶自行處理即可。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公設損壞補償部份說明: 若屋頂(如避難平台)無增建卻有損害時,仍應視為單獨一戶,其理由及處理方法如上,惟只能編列工程性補償費,其餘項目費用則無須編列。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4.租金補助費用鑑估標準: 因房屋損害致無法居住或損害情形有危險顧慮時,應依損害發生時間起至修復完成日止加計兩個月,作為估金估算時間。租金計算如下所示: 月租金單價=公告房地現值*(郵局前一年度一年期 定存平均年利率÷12) 附:「估算年利率以不低於3%為原則」 總租金補助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月租金 單價*租金估算時間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5.營業損失鑑估標準: 房屋損害為營業場所時應另加計營業損失。不需搬遷者之租金估算時間以一個月為限,若需搬遷者以六個月為限。 營業損失補償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每月單位面積營業損失 * 營業損失時間 其編列原則如下:若是一樓及一樓以上之用途為營業用(如辦公室)時應予以編列。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6.工程性補償修復費用估算 a.有安全顧慮者(如房屋之垂直傾斜率大於1/40):應以 拆除重建為原則,重建費用估算參照「台北市舉辦 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 建築處理辦法」或各縣市國宅處公佈之最新發包單 價。 b.差異沉陷變化量大或總沈陷量之值大時,得採基礎 灌漿等之地盤改良估算補償費用。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c.房屋傾斜率大於1/100,小於1/40者,應評估工地 施工對標的物結構安全所造成之影響之影響,並 依評估結果估列標的物損害部份之修復補強費 用,其中補强應考慮因傾斜所致標的物基礎或結 構之强度損失。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7.若需搬遷時,應將搬遷補償費予以列入計算。 8.因損壞所造成之延伸性損失不列入補償費用 中,例如:管線破壞造成資訊中斷致使無法交易 之延伸性損失,若有爭議時訴諸法院解決。 9.房屋價值降低之經濟性損失不列入補償費用 中,若有爭議時訴諸法院解決。 10. 估算補償費用時不考慮折舊因素。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11.修復補償費用之編列原則: a.非結構體裂縫修補採整面為計價原則,天花板、 地坪則以隔間為原則。 b.漏水則應依實際發生費用為主 滲漏調查及修繕建議: 屋頂及牆面滲漏,將影響建築物之使用功能, 依據現況調查結果,提出可行之修議,以確保 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 注意:若屬於外牆滲漏時應估算搭架之費用。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c.修復費用應包括裝修、水電及昇降設備等。 d.廢物清理及運什費編列3%~5% (依規定)。 e.費用估算另加其他一項,以補足零星修復項目 及單價之不足,編列6%~10% (依規定) 。 f.稅捐及管理費編列10% (依規定) 。 g.補強設計監造費(有必要時)以8%編列(依規定) 。 102年/12月
補償修復費用估算原則(續) 12.為確保補強設計之有效性,進行細部補強設 計之圖說建議委請結構相關專業單位審查。 13.進行結構補強設計及監造時,建議委由專業 技師監督辦理。 102年/12月
每戶之補償費用估算表(通常採用EXCEL) 經估算後本案之損壞補償修復費用合計新台幣****萬****元正(含稅),每戶之修復補償費用概算表如下: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註 1.工程性補償 2.公共設施補償 3.非工程性補償 4.租金補償費 5.營業損失費 總 計(一~五項累計)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 適用性:已取得建造,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 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行動工。 不適用性:未取得建造而建築物已完工者。 發布日期:民國90年9月19 。 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文號: 「90.9.19台九十內營字第9085426號函」 。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為管理這種現象,並確保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因此部分縣、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單位,依據處理建築工程違規施工作業原則「建築工程未依規定向建管單位申報勘驗而先行施工者,其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部份,如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結構安全與主要構造、構材尺寸、配置及使用材料品質、強度應經縣、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核備之鑑定機構鑑定評估符合規定,並檢具鑑定報告書申請補辦手續。」 102年/12月
會勘: 鑑定人應會同申請人核對以下工作項目: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會勘: 鑑定人應會同申請人核對以下工作項目: 1. 申請人必須提供之資料 (a) 建照施工圖,或經監造建築師簽核與建照 相同之施工圖影本。 (b)材料品質檢驗證明(混凝土、鋼筋、型鋼等結構 構材之材料檢驗報告)。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2.現場結構體主要構造會勘檢測項目 (a) 構材尺寸檢測 (b) 結構系統配置與鋼筋量配置之檢測 (c) 使用材料品質檢測 (甲) 鋼筋混凝土構造 a1. 混凝土 鑑定人應查核其強度,並應依CNS 1238 (A3051)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18.5節規定作鑽心試體試驗每層最少鑽取3顆試體試驗,以檢測混凝土強度,必要時加做氯離子含量分析。附:為了避免傷及結構體,可以超音波儀檢測柱混凝土之剪力波 速,以確認强度是否為「佳」之情况。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 (續) b1. 鋼筋 鋼筋應由承包廠商提出經其主任技師簽署之試驗報告,並經監造建築師證明使用於該工程,鑑定人查核其強度,如有疑慮,得取工地殘餘鋼筋料送請檢驗其強度。 鋼筋排置之許可誤差(依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5.6.11及第5.6.12規定) (乙) 鋼構造 各類型鋼材之數量及尺寸應丈量並做成紀錄原施工圖校對,強度則與鋼筋查核方式同,至於接頭則應抽查,以鑑定人指定位置由承包廠商直接委由具資格之非破壞檢驗機構檢查後,由鑑定人查核其結果。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強度 按圖施工切結書 依照上述檢驗及核對研判各結構體的強度。 監造建築師(單位)或承包廠商應提出按圖施工切 結書(該切結書應經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署)。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結論與建議 資料及結果加以研判,並於報告中確實 敘明”已完成之結 構體主要構造、構材尺 報告的結論與建議應依據以上各項檢測的 資料及結果加以研判,並於報告中確實 敘明”已完成之結 構體主要構造、構材尺 寸、配置及使用材料品質 、強度之鑑定 評估”是否符合規定、因此標的物結構是 否有安全顧慮,是否涉及危害公共安 全;如符合規定,應於報告結論中敘明。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鑑定申請書 會勘通知函 會勘紀錄表(申請人簽名) 工地、鑑定標的物位置圖 鑑定標的物平面配置圖 照片紀錄表 相關照片 鑽心及鑿除保護層量測 結構材料檢驗及試驗資料(輻射、氯離子、強度等) 監造單位或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切結書 相關尺寸、配置及使用材料之原設計圖 102年/12月
未報勘驗先行施工鑑定應注意事項(續) 未報勘驗案之鑑定結果或結論,建議出現以下字句: 鑑定標的物之結構安全與主要構造、構材尺寸、配置及使用材料品質、強度經鑑定評估符合規定,鑑定標的物之安全無虞(或不符合規定,請依實際量測的尺寸、配筋及材料品質、強度等研判)。 102年/12月
火害安全鑑定及補强應注意事項 1.火害勘查區域劃分是否依規定劃分? 2.燒失量之取樣方式是否合宜? 3.混凝土抗壓試體鑽心取樣位置是否合宜? 4.是否調查構件之裂縫分佈情况及施作裂縫深 度量測? 5.是否已施作建築物或構件之傾斜測量?或其他 變形測量? 6.分析模式是否足夠及合宜,如勁度、材料强度是否 已經依學理依據或試驗結果予以折減? 7.補强方式是否已考慮細部結合材是否仍然可用? 2009/08/15
地震前七日澆置混凝土安全鑑定(續) 法源依據:「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2909號」函 1.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2.四級以上地區之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七日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 3.責成起、承、監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委託公會勘估。 4.將勘估成果報請該管主管教築機關備查後始可復工。 102年/12月
地震前七日澆置混凝土安全鑑定(續) 項目: 1.目視檢測。 2.裂縫量測〔寬度、長度、深度(必要時) 〕 3.混凝土檢測〔抗壓、試錘(參考用)、超音波波速(參考用) 〕 4.鋼筋握裹力檢測(必要時) 102年/12月
地震前七日澆置混凝土安全鑑定(續) 備註: 1.鑽心取樣試驗請按CNS規定辦理。 2.目視檢測應包括模板移動變形描述、混凝 土樑柱是否有裂縫。 3.握裹力試驗視需要可採用目前常用方式如 注入法、拉拔法等方法。 102年/12月
拆字第×××號執照未拆除部分結構安全鑑定 拆除範圍如何確認 (需明確) ? 拆除前之現況描述? 拆除計畫書如何擬定,含拆除工程檢討、臨時支撐之施作方式及施工順序等? 拆除後剩餘結構物之安全評估(永久性) 102年/12月
拆除及補強(建)計畫書 拆除範圍與項目 預定拆除部份 預定補強(建)範圍與項目 拆除及補強(建)工程費用估算 拆除及補強(建)工程之施作順序流程 拆除及補強(建)工程預定時程 1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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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字第×××號執照未拆除部分結構安全鑑定(續) 經上述結構安全評估檢討後,研判未拆除部份之建築物(即未施作之第二期工程)不需設置臨時支撐即可自行保有其建築物結構之安全性及穩定性,因此102八拆字第00104號執照未拆除部份之結構物應無安全上的顧慮。 102年/12月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