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及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企业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000000 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01010、101020 102010、102020 103000 104000 105000 105010、105020、105030、105040、105050、105060、105070 105080 105081 105090 105091 105100、105110、105120 106000 107010 107011、107012、107013、107014 107020、107030 107040 107041、107042 107050 108000 108010、108020、108030 109000 109010
1、基 础 信 息 表 基础信息表的作用: 1、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是纳税人自行披露重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平台 3、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供企业重要基本情况
2、主表 分解成三大部分 核心部分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填报项目与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基本相同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新版 旧版 境外所得、税收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表中分离出来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1)商品销售收入 A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B折扣(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和折让退回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例:销售方以10000元价(不含税、增值税率17% )出售商品给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2/10 N/30)。 销售方处理: 购货方处理: 借:应收帐款 11700 借:原材料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帐款 11700 (销项)1700 十天内付: 借:银行存款 11500 借:应付帐款 11700 财务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11500 贷:应收帐款 11700 财务费用 200 如十天外付: 借:银行存款 11700 借:应付帐款 11700 贷:应收帐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浙江省国税局 2012 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尽快取得货款,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并在销售业务完成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问:企业是否可按销售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可将销售合同 (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劳务、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一般有下列特征: a先有买主,后有标的 b建设期长 c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d一般为不可撤消合同 新会计准则: 同一年度(合同完成法);不同年度(完工百分比法)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例】某建筑安装企业2013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22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140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估计完成安装任务还需发生费用60000元。假定该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账务处理如下: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140 000÷(140 000+60 000)=70% 2×13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300 000×70%-0=210 000(元) 2×13年12月31日确认的销售成本=(140 000+60 000)×70%-0=140 000(元)
(3)营业外收入 B政府补助收入 A债务重组收益(无法支付应付款)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财税[2009]59号: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例:企业经与债权人协议以一批产品(成本80万元,不含税市价100万元)归还应付帐款120万元? B政府补助收入
财税[2008]151号 :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11]70号: “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退返税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目前实行增值税退返税政策的有以下主要项目: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再生资源企业和物回企业退税,应作为征税处理。” 3、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对符合财税[2009]147号条件的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有专项用途,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政策 对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办函[2009]547号《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精神,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表举例:企业“营业外收入”帐有补贴收入100000元属地方性补助,有县政府专门用途文件依据,当年该补助支付80000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列支;另有街道环保节水设备补贴款300000元(计入递延收益),无县政府专门用途文件。
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例:企业签合同出租商标权,年租金10万元,期限4年,合同约定第二年末和第四年末各收两年的租金。
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1)视同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例:某食品厂研发科领用自产高级月饼一盒作检验,向电视台赠送自产高级月饼一盒作市场推广。外购水杯一批,每只不含税采购成本30元(即不含增值税公允价),为扩大月饼销售,召开促销大会,送给客户当礼品,同时还把一批水杯送给员工当福利。(高级月饼正常销售不含增值税公允价1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房地产企业销售业务 一般销售 收入的确认问题: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开发产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经有关部门测定;B已与客户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C标的物—房屋已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并与客户办妥了交付入住手续,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发[2009]31号: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新增预计营业利润额-已结转本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营业利润额。” 例:2014年甲新办房地产企业, 当年有两个楼盘开发,A楼盘预售收入2000万元(计税毛利率15%),B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证,另交纳营业税等120万元(假设会计未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帐)。 第二年企业实现上述A楼盘80%的销售收入,即1600万元,确认经营成本1000万元, 结算营业税等100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帐);同时另一B楼盘预售收入3000万元,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0万元(假设会计未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帐)。
6、期间费用明细表 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意国税函[2009]34号 :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稽便函【2011】31号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不属于差旅费呢?答:差旅费包括与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各种杂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对于问题中所说“出差途中的餐费”,如要列入差旅费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证明,反之,计入业务招待费。
国税函[2003]230号:“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税函[2009]777号: “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集团和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拨付办法(协议)。 (4)所属企业资金使用和相应利息资料。 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子公司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其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1)企业书面申请。 (2)集团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3)集团和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拨付办法(协议)。 (4)所属企业资金使用和相应利息资料。 (5)集团公司在我省的,由集团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后,所属企业凭确认件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在我省的集团所属企业可凭集团公司证明材料和相关审核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国税发[2009]31号
(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罚款支出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注意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a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b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7〕1272号:“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48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A企业2014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70万元(其中30万元凭证不合法,不允许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A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 (A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
9、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税[2009]85号<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45号<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4]69号<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填表举例:“营业外支出”帐中有直接向农科所捐赠79 000元(无公益性捐款收据),500000元为通过县民政局向温州台风灾区捐款(有捐款收据)。本年利润总额300万元。
1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1)工资薪金支出: A职工范围 B内容范围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支出: A内容: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A内容: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
B核算:国税函[2009]3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参考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3)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当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帐实际借方发放额为340万元,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的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部实际使用。 会计科目 工资金额 填表举例:2014年企业共有职工60人,其中在建工程工人5人,福利人员3人。有工会组织和工会经费缴款凭证。当年汇总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分配表:(单位:万元) 当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帐实际借方发放额为340万元,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的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部实际使用。 会计科目 工资金额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福利费 生产成本 200 4 10 16 制造费用 40 0.8 6 管理费用 1 5 营业费用 20 0.4 2 在建工程 50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合计 360 7.2 24 30
1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填表举例:2011年底购入并投入生产车间使用的一台数控机床,不含增值税价100万元,,当月作进项抵扣,预计净残值5万元,会计按10年直线法折旧。2013年底预计可收回金额为6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6万元,并作了纳税调整,同时在2014年会计帐面计提折旧7.5万元,纳税申报作调减2万元。2014年底将该机床售出,得价款70.2万元,财会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02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5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 累计折旧 26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0
(1)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12、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a期限(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b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c方法:直线法。
参考: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问:企业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答: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即会计年限长于税收规定年限的,企业不能进行纳税调减。
注意: A国税发[2009]81号:“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财税〔2014〕75号 :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行业特征 企业特征 购进时间 使用范围 原值金额(万元) 折旧政策 六大行业 2014.1.1后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加速折旧 小微 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100 一次扣除 >100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所有行业 专用研发 0.5
还要注意: 1、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2、这里“新购进” 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例:某生物医药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应纳税所得为25万元,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职工人数80人。2014年发生下列业务: 1、3月外购,6月投入使用生产药品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作进项抵扣; 2、6月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办公楼一幢,工程原价900万元; 3、9月外购并投入研发、生产经营共用设备一台,取得普通发票一份,价款120万元; 4、 9月外购并投入专用研发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万元,税款10.2万元,作进项抵扣,会计按10年直线法折旧; 5、2012年底购入使用的电脑一台,本年初原价4500元,已提折旧1500元。 设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净残值,在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情况下,2014年上述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多少折旧额?
答案: 90*2/10*6/12+900*2/20*6/12+120*2/10*3/12+60+60*1/10*3/12*50%+(0.45-0.15)=121.05万元。 填表举例
B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免税收入 : 《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填表举例: 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当年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604 000元,其中:从上海内资联营企业A厂(初始投资成本50万元,投资比重10%,采用成本法核算)分回利润67000元;从设在深圳的高新企业B厂(2013年初始投资成本300万元,投资比重30%,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年该高新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537 000元。 2014年对高新企业B厂股权帐务处理: A借:长期股权投资——B厂 6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 B借:应收股利——B厂 537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厂 537000
(2)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B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A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费用内容(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 :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注意: a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b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c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d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B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税[2009]70号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国税函[2009]2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例:某企业当年转让一项技术,作价10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设备仪器款200万元,一般性技术培训收费20万元。该技术无形资产帐面摊余价值150万元,销售的设备仪器成本100万元,一般性技术培训费用10万元,技术转让价内税费10万元,另合理分到期间费用10万元。
财税[2010]111号 :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意:A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项目 花卉种值 农产品初加工 正常经营 经营收入 1000 4000 直接费用成本 595 240 3000 营业税及附加 5 60 100 填表举例:某企业2014年有花卉种值项目、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和正常经营项目。会计单独计算结果(单位:万元)如表;2014年期间费用合计为600万元。 项目 花卉种值 农产品初加工 正常经营 经营收入 1000 4000 直接费用成本 595 240 3000 营业税及附加 5 60 100
B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真的废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同时废止
看主表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20 免税所得 1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1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20
看主表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80 免税所得 -5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30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80 免税所得 -5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30 结论:免税发生亏损,用应税去弥补,税比以前少交了。
看主表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80 免税所得 11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11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0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80 免税所得 11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11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0 结论:应税发生亏损,用免税去弥补,弥补到0为止。同时,带到亏损表里的数字(本年亏损数)是0,和老表比,纳税人吃亏了。
看主表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20 免税所得 -1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0 总所得 -30万 应税所得 -20 免税所得 -10 19行:调整后所得 -30 20行:减:免税所得 0 23行:应纳税所得额 0 结论:横竖当年不缴税。带到亏损表,本年亏损数是30万,纳税人可弥补亏损数比老表大了,说明:当年免税亏损,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15、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1)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国税函[2010]256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6、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国税函[2010]157号: 填表举例:某小微企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20万元,其中花卉种值项目所得8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12万元。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填表举例:某小微企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20万元,其中花卉种值项目所得8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12万元。 填<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8行。
注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2,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见附件3。 (一)事先备案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4)告知纳税人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需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对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7、《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甲企业2014年至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 其中2015年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50万元,2017年从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亏损8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2018年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60万元.要求编制2016、2017、2018和2019年亏损弥补明细表. 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纳税调整后所得(万元) -500 -100 +200 +100 +400
2016年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 -50 * 前五年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前五年 * 2 前四年 * 3 前三年 * 4 前二年 2014 -500 -500 200 300 5 前一年 2015 -50 50 6 本年 2016 200 7 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350
2017年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 -180 200 * 前五年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前五年 * 2 前四年 * 3 前三年 2014 -500 * 200 300 4 前二年 2015 -50 -50 50 5 前一年 2016 200 0 6 本年 2017 -100 -80 -180 180 7 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530
2018年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 140 -180 -100 * 前五年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前五年 * 2 前四年 2014 -500 * 0 200 0 160 140 3 前三年 2015 -50 * 50 4 前二年 2016 200 5 前一年 2017 -100 -80 -180 180 6 本年 2018 160 7 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370
2019年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 前五年 2014 -500 200 160 360 140 * 行次 项目 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转出) 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合计 1 前五年 2014 -500 200 160 360 140 * 2 前四年 2015 -50 -50 * 0 0 50 3 前三年 2016 200 * 4 前二年 2017 -100 -80 -180 180 5 前一年 2018 6 本年 2019 400 370 7 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