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人員專業訓練 錯誤採購態樣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 專門委員兼執行秘書徐佑伶 2017/4/12 1
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規定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情形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 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 網頁:工程會首頁-中央採購稽核-各類相關錯誤態樣
一、準備招標文件 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委外案件,誤用採購法或逕以出租方式辦理 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擅改法律文字(§31、§101) 漏記法規規定(§63、 §70-1施§38) 曲解法規規定(§58:如不擬決標予該廠商,仍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違反或規避法規規定(§74、§14 )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含製造不必要之陷阱,如封口需蓋騎縫) 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評審項目擇訂(價格是否納入)與配分 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文件過簡、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促參法第 3條公共建設 範圍) 第8條民間 參與方式) 營運管理權屬 民間機構並自 負盈虧 依其他法律辦理委託營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稱之法律,及該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採購法第 99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 劃或核准之交通 、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開放廠商 投資興建、營運 者,其甄選投資 廠商之程序 適用政府採購法 營運管理權屬機關並支付對價予廠商 依法令辦理 出租、放租 或放領 按促參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鄉(鎮、市)公所非促參法所指主辦機關,除依促參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主辦機關委託辦理者外,其主辦之公共建設計畫不適用促參法相關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倘無其他法律(如停車場法)另有規定者,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至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則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辦理。
分別採購與分批採購 分別採購與分批採購 問:不同規格之鋼琴採購,係屬「同標的」或「不同標的」? 採購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如認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應經上級機關核准。如屬細則第 13 條規定之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分別辦理者,得依該規定詳述符合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其具體情形,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分別辦理。 問:不同規格之鋼琴採購,係屬「同標的」或「不同標的」? 答:建議可採合併招標,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採分項投標、分項決標、分項訂底價之方式辦理。 問:學校教師研習活動膳宿供應,因不同科別教師、不同場地而分項辦理開標、決標、議價,可否合併辦理? 答:可採合併招標,分項訂底價、分項報價、分項決標之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 97年10月08日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南區)
二-1、資格限制競爭 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錯誤:特定資格之內容限制實績為公部門、家數不足)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二條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以小綁大或與履約能力無關 會員資格(錯誤: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特定公會或特定地區公會會員方可投標、需附公會出具之投標比價證明書)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正辦: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正辦: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2、資格限制競爭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Q(x)投標時須檢附代理日本日立HITACHI公司電梯維護保養之授權書面資料證明影本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擁有指定之設備(正辦:出具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 投、開標之資格文件一律限正本(錯誤:每一頁都要蓋章、開標時廠商應攜帶所有資格文件正本供查)
三-1、規格限制競爭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限取得正字標記?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 Q:(x)預算50萬元之採購,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及指定廠牌方式辦理決標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或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可否限制使用大陸產品?) Q:(o)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之採購,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
三-2、規格限制競爭 型錄(都要有?正本?蓋代理廠商之章?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Q:(x)廠商投標時所檢附之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四、招標方式與領標投標程序 自創法規所無或誤用招標方式(錯誤:公開招標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或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比價) 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不得限制投標廠商必須使用機關之標封 決標原則不適宜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錯誤:次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自及郵遞領取;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五、開標與審標程序 開標前準備(訂定底價、通知監辦、廠商是否已經公告為不良廠商) 開標(分段開標)之意義 Q:(x)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採分段開標者,依採購法規定,開第1段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 Q(2)機關依採購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1)機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已投標而未開標 之部分,原封發還。(2)採公開招標者,得僅就資格投標。(3)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4)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開標時間(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過長(施§49-1)) Q:(x)公開招標之開標及決標時間,不得逾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以免相隔天數過長,徒生爭議。
五、開標與審標程序 開標(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紀錄不完全!) Q:(3)招標文件內容有誤於開標時始發現機關如何處置為合法: (1)當場更改並詢問廠商是否同意。 (2)繼續開標日後再辦理契約變更。 (3)當場宣布廢標。 (4)以上皆是。 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未通知投標廠商。 監辦人員意見處理 Q:(1)機關內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下列作法何者為正確之行為: (1)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2)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得不接受,但應納入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備查。 (3)由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受,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 (4)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受,如不接受,並得納入紀錄。 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審標時對投標文件疑問,個別洽詢)
六、決標程序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得標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影本。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協商措施?)。 平底價要求廠商再減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定。
第22條各款執行錯誤態樣(1) §22-3:招標時間不足?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時間相隔甚久?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22-4: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99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函) §22-5:未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是否僅有一家,即以議價方式辦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 §22-1: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須經公告流標2次? §22-2: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第22條各款執行錯誤態樣(2) §22-6: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22-6: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22-6: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22-7: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或內容過簡、顯不合理、計算採購金額未列入 §22-7:後續擴充之總價逾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或採購金額,以及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第22條各款執行錯誤態樣(3) §22-8:非屬「財物」?「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之意義? §22-9、-10:工程或財物採購?3家以上方能開標?廠商標價納為評選項目?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才開價格標?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但標價不同之優勝廠商應如何處理? §22-11:承租辦公廳舍須適用?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敘明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及權利書狀之房地,為徵選之標的? §22-12:「工程」採購?限公司組織? §22-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辦理研究發展,於議價決標後,卻未以該自然人為研究計畫之主持人!
第22條各款執行錯誤態樣(4) §22-14:未於簽辦公文中敘明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或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未成立5人以上之審查委員會 §22-15:非公營事業?非屬以供轉售為目的 §22-16: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誤認為經上級機關核准即可辦理。
評選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及審查委員會 法條依據 §94 施行細則§74 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3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4、 §8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6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3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未定底價時提出建議價格或審查標價合理性 機關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審查藝文採購 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或規格是否為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 組成(人數及資格) 委員5-17人;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3分之1 委員若干人;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 準用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委員5人以上;對於文化藝術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 組成時機 招標前(開標前:有前例或條件簡單時) 準用§46Ⅱ底價之訂定時機 2017/4/12 18
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情形 審查標準之訂定、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審查委員會之主席及組成、名單簽辦(分繕及保密) 工作小組設置;工作小組成員可否兼任委員? 合格廠商標準(限前3名?及格者尚須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定始開啟價格標?) 評分項目是否應納入廠商投標價格? 分段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合併一段或分為二段)及價格順序 辦理審查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審查會議 訂定底價時機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確認為異質採購並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成立時點、成員及人數及保密、出席人數(辭職)、 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如不合格項目、最有利標產生係由評選委員會過半同意或首長核定、是否有協商措施 評選項目配分或權重 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者未就不同序位者訂定底價 是否議價? 評選委員名單解密及會議紀錄、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應允許投標廠商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 誤以為皆無需經議價程序、簽訂契約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 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誤以為無需辦理驗收(可免辦理現場查驗,卻未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誤以為不適用第101條 分批辦理 誤以為皆須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其主要目的係訂定考核指標,作為下年度中央機關執行補助之參據之一。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於上開地方建設之採購,如未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受影響者為考核分數,不代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一定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如何減少採購程序錯誤的發生? 善用工程會所提供之葵花寶典 簽辦文件:工程會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各項作業手冊 相關解釋函令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如各類契約範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2012.2.4) JP01 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JP02 訂定底價 JP03 開標作業 JP04 審標作業 JP05 減價作業 JP06 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JP07 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JP0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 JP09 決標(異質最低標) JP10 履約管理 JP11 驗收 JP12 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及監辦作業 JP13 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JP14 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 JP15 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 JP16 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 詳細資料參閱:工程會首頁→政府採購→ 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