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裁罰案例分析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法令說明會(台北場) 104年07月23日 楊恭尊 TEL:(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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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裁罰案例分析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法令說明會(台北場) 104年07月23日 楊恭尊 TEL:(02)21818065 King.yang@kgi.com

AGENDA 保險法對於保險經紀人裁罰之規定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法對於保險經紀人裁罰之規定 保險法第167-2條 違反第163條第4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 違反第163條第7項規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違反第163條第7項規定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33第4項)。 違反第165條第1項或第163條第5項準用上開規定者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42第1項、§43第1項)。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保險法對於保險經紀人裁罰之規定 保險法第167-3條 違反第165條第3項 違反第163條第5項準用上開規定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違反第163條第5項準用上開規定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未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 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處分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處分時間:104年1月6日 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2條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業務員未親晤要、被保險人親簽解約文件,並於解約申請書不實聲明「本申請書確為保戶親自簽章辦理」,該公司未就保險契約之解約作業流程建置檢核要、被保險人是否親簽之相關機制,致生案關解約缺失,核有管理疏失,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現為第33條第1項)所定經紀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符,而有同規則第41條(行為時第39條)第21款(現為第49條第27款)之情事。 處分結果: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處分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處分時間:104年1月6日 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2條、第167-3條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業務員未親晤要、被保險人親簽解約文件,並於解約申請書不實聲明「本申請書確為保戶親自簽章辦理」,或「確由本人確認為要保人親自辦理」,該公司未就保險契約之解約作業流程建置檢核要、被保險人是否親簽之相關機制,致生案關解約缺失,核有管理疏失,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現為第33條第1項)所定經紀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符,而有同規則第41條(行為時第39條)第21款(現為第49條第27款)之情事,亦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不符。 處分結果: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3條第1項: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 第49條: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十七、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 第7條 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或代繳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保戶申訴。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4年3月4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2條 違反事實理由: 公司未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1項(現為第43條第1項)規定彙報102年度業務及財務報表,核有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1條第1項第27款(行為時為第39條第1項第27款)(現為第49條第27款)規定不得為之情事。 裁罰結果: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3條第1項: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3年8月6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意外險保險費,未依規定直接解繳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現為第40條第1項)規定。 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財產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3年8月6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火險及意外險保險費,未依規定直接解繳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現為第40條第1項)規定。 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0條第1項: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3年4月11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未於所招攬之保險契約要保書執行簽署作業,核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及第38條第22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7款)規定不符。 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4條第1項: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3年1月13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2條及第38條第24款規定、保險法第167條之2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未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2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保存招攬相關文件副本,核與同規則第38條第24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7款)規定不符 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3條第2項: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2年12月9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現為第49條)第5款及第28款(行為時第24款)(現為第27款)。 違反事實理由: 公司於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有全程錄音宣告未取得客戶同意,另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有以基金投資為招攬理由,而非以保險為訴求之情形,且(或)有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報酬率作比較,而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說明等情事。 裁罰結果: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其他說明事項:另本案業請該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查處涉案業務員。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9條第5款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 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 三、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重要事項。 四、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 五、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2年11月29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39條第21款及第28款(行為時第24款)。 違反事實理由: 公司於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有全程錄音宣告未取得客戶同意、引導客戶自行放棄三天審閱期及招攬時未先表明電話行銷目的等情事,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現為第33條第1項-忠實義務)等規定不符,併核有前揭規則第39條(現為第49條)第21款及第28款(行為時第24款)(現為第27款)之情事。 裁罰結果:處立即改正。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4年6月12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103年9月3日始向所屬公會通報已逾期1年以上應換證未換證(登錄證到期日101年1月至12月間)之業務員94人之懲處之情事,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不符。 收取以非客戶本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未取得要保人出具聲明書之情事,核與行為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2條第3項(現為第40條第2項)規定不符。 未將內部稽核單位就內外部查核所提缺失事項之改善辦理情形納入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衡量項目之情事,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符。 裁罰結果: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3條: 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 其職掌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現金出納、資產盤點及財務事務之查核。 二、招攬事務及其他業務之查核。 三、人事及其他管理事務之查核。 四、負責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之聯繫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及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以非本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不得收受。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內部稽核人員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人員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管理階層、董事會與監察人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並提董事會報告,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但查核發現重大違規或重大異常事項者,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將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4年6月16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保險法167條之3 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未留存紙本或掃描建檔之情事,核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4項(現為第33條第2項)規定。 有未訂定個人資料保密處理程序之情事,核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內稽內控疏失 未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查閱 未將內外部查核缺失事項暨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有未參加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者 未將各業務中心納入辦理自行查核作業 未將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納入內部控制稽核制度 未依本會102年6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1號令、10202545344號函規定確實填報每季向公會申報之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查核通報表等情事,核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第16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第6條所稱內部控制作業規範之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關於會計、總務、資訊、個人資料保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經紀人公司提供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處理程序。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隸屬於董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公司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第14條至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稽核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認定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稽核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前項訓練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機構(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22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受裁罰之對象:OO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時間:104年6月26日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 簽報103年內部稽核計畫由稽核室簽報總經理再送董事長核決之情事,未依公司所訂「分層負責表」之程序辦理,且未能確保稽核人員之超然獨立性,核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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