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關係複雜中 父母子女的法律常識 主講人: 大葉大學 助理教授 邱祈豪
課程大綱 前言 案例一 異卵雙生子的故事 例二 婚姻關係存續中通姦生子的問題 例三、認領法律常識 例四 收養之年齡限制
案例一 異卵雙生子的故事 酒家女被包養期間又與情郎發生性關係,竟巧合懷孕生下雙胞胎(異卵雙生子),兩個孩子的爸爸都不願認帳,法院判決兩個父親各應負扶養小孩至20歲為止。
子女種類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不論何種子女父母皆有扶養之義務
婚生子女 民法規定,婚姻存續當中出生之子女,自出生後倒算181-302日內受胎稱為婚生子女。 縱然離婚後所生的子女如合乎上述之期間內受胎者亦為婚生子女。 歡樂場所女子常因懷孕找不到當事人、遂從眾恩客當中尋找較屬意的對象,遂設計該對象酒後與其春宵一度,事後並謊稱因此而懷孕並結婚,如婚後酒家女未滿六個月即生子,不受婚生推定,學者稱為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欲取得父子關係的程序。 準正(1064條) 即先上車後補票之例 認領(1065條) 生父承認,生父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其方式以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皆可、亦可以遺囑,縱生父未認領但有撫育之事實亦應視同認領,撫育費用亦可預付。 強制認領 受胎期有同居之事實、由生父製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因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受胎者、因濫用權勢性交受胎者
強制認領應注意事項 強制認領請求權非婚生子女僅得對生存之生父為之(院1125)。 認領後之法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既得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1069條)。 「不貞的抗辯」 但生母於受胎期間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強制認領之規定(1068條),此即所謂「不貞的抗辯」。
例二 婚姻關係存續中通姦生子的法律常識 居住於東部一對原住民夫妻結婚七年生下兩名子女後,因雙方個性不合,其妻遂與其夫分居離家出走,輾轉流浪到台中市,並結識當地林姓男子,進而同居生子。問林明山應如何處理才能將該親生小孩領養?
解析 依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女主角與其夫尚未辦理離婚手續,故林明山與該女所生之子推定為原住民夫妻所生,如要其認祖歸宗應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舉證夫妻無同居之事實,並於受胎期間與林明山有同居之事實→不貞之自白,並將四當事人之DNA送請鑑定) 但應於該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為之,否則時效消滅將無權提起。 之後,再由林明山認領該子完成認祖歸宗之任務。
例三、認領法律常識 林武龍與張曉蘭未婚同居生下一男,後因兩人個性不和分手,曉蘭只好獨立撫養小孩。曉蘭之父見其母子孤苦無依,乃贈送一百萬給小孩,聲明是其孫之特有財產,專供教養其孫之用,由曉蘭代為接受並管理。不料小孩五歲時重病即將身亡之際,為游手好閒之林武龍知悉,竟意圖小孩之遺產,乃為認領小孩之意思,並要求曉蘭給付五十萬。
例三、解析 依民法規定生父可認領非婚生子女,亦可認領已死亡之子女(有讓其認祖歸宗之意義,民法無明文規定)。 復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溯及其出生,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受影響。 本案如係在小孩生前認領,則武龍可以死亡小孩父母之身份分得遺產,但應與曉蘭共同負擔自小孩出生後之扶養費。 如小孩死後武龍才認領,則因曉蘭已取得一百萬,依前述但書之規定,武龍不僅無法取得遺產,尚應負擔自小孩出生後之扶養費。
例四 收養之年齡限制 民國88年間住台北市年齡為31歲之管性女子,其夫張姓男子曾有一次婚姻,並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管女婚後與其夫之三名子女相處融洽,經其夫同意決定收養三人為養子女,但因該三名子女當時分別為23、18、17歲,與管女僅相差八至十四歲,問本案收養可否成立?
解析 本案經法院判決,與民法收養規定不符(民法1073條收養者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應在二十歲以上),裁定收養無效。 管女不服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502號),現行規定符合我國倫常觀念並不違憲,但基於家庭和諧並兼顧養子女權利之考量,當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宜有彈性規定,並要求行政機關檢討改正以符實際需要,法務部於是著手修法將兩者間年齡差距改為16歲。
收養的形式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 (1079條)(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例外)。 須經法院認可 法院認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對養子女不利;或成年人被收養實有事實足認對本生父母不利時,可裁定不認可。 大陸子女收養特別要件 依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收養大陸地區子女除須符合民法第1079條規定之要件外,如由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即在台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同時收養兩人以上者;未經公正機關驗證有收養之事實者。
收養的實質要件 須相差20歲。 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親屬間收養須輩分相當。 即直系血(姻)親(例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旁系血(姻)親輩分不相當者(例外︰旁系血親八親等外﹑旁系姻親五親等外) 收養者有配偶應與配偶共同收養(1074條) 被收養人有配偶應徵得配偶同意 被收養人未成年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同意 違者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可請求法院撤銷之,但須於知悉事實後六個月內或法院認可後一年內為。
收養終止方式 合意終止 許可終止(法院) 裁判終止(法院)
合意收養終止 養子女予養父母間雙方合意終止,但須以書面為之。 未滿七歲之養子,其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應由其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終止收養關係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許可收養終止 養父母雙亡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收養終止 任何一方虐待或重大侮辱 任何一方惡意遺棄 終年在學校服務雖在假期亦不回家亦屬之 養子女被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 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 養子女生死不明已三年 由其他重大事由 例如誣告養父母;將養母瑣在門內一日;吸食鴉片;乘養女年幼誘操淫業,對養父母惡言相向肆意辱罵者。但如養子女上未成年雖不服從教誨,在行使親權尚未證明無效前,不可終止收養
問題一 貍貓換太子 黃信介將非屬親生子女認領,黃信介死後遺留龐大的財產,黃信介之子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黃信介與其認領之子父母子女關係不存在,並經DNA鑑定,獲得勝訴判決
兩岸間貍貓換太子 1 民國82年間台中縣龍井鄉一家四口(妻子及三名子女)慘遭殺害之滅門血案苦主陳秋元,於民國85年間經人介紹與經營美容顧問公司之蔡姓女子結婚,婚後兩人同赴大陸經營塑膠工廠,民國86年間兩人在大陸以兩萬元人民幣向胡姓人士購買一名嬰兒,卻謊報為親生,於是由大陸正骨醫院開立出生證書,向境管局申請定居證並辦理入籍台灣
兩岸間貍貓換太子 2 經過兩年,夫妻雙方感情不合,民國88年間陳秋元以結婚未舉行公開之儀式為由,訴請婚姻無效,經法院判決撤銷兩人結婚登記,小孩歸父親陳秋元撫養。但陳秋元卻因生意過於繁忙,於民國89年間患猛暴姓肝炎留下大批財產死亡,蔡女遂出面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兩岸間貍貓換太子 3 陳秋元之父即小孩之祖父陳鎮雄,擔心其子一生打拼之積蓄淪落他人手中,於是向法院申請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透過DNA檢驗男童、蔡女及自己的血緣關係,並控告蔡女偽造文書 民國89年調查局鑑定確認蔡女非小孩生母,陳鎮雄亦非小孩祖父、入出境管理局依法撤銷小孩居留權、龍井鄉戶政事務所亦依法撤銷小孩戶籍登記、小孩遂成為兩岸間人球 (自由91年10月29日),問陳家有撫養小孩之事實,可否視為養子;或由其他法律可解決小孩在台之居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