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雯 老師 aaeeffe@yahoo.com.tw 社6、婚姻與家庭 梁雅雯 老師 aaeeffe@yahoo.com.tw
愛情的意義與發展 意義:愛情是一種感覺,並由此感覺而引發一些特定的行為。 發展:社會學家雷斯(Ira Riess)提出「愛情之輪」理論。 和諧投契 自我揭露 相互依賴 親密關係的滿足 愛情發展圖 「愛情之輪」理論:愛情的過程就像轉動的輪子,大致上要經過下列四個階段。 1.依序前進:當愛情發生時,其發展乃由第一階段推進至第四階段。 2.向後倒退:當愛情逐漸消失時,則由第四階段退至第一階段。
婚姻 親屬編 (一)婚約 (二)結婚
(一)婚約 1.意義: (1)預定將來結婚,不須任何形式。 (2)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即可。 三、婚姻 1.意義: (1)預定將來結婚,不須任何形式。 (2)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即可。 2.親身行為: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972),指腹為婚不可。 3.訂婚年齡:未達年齡婚約無效(§973)。 4.效力:不得請求強迫履行(§975)。 2. §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3. §973: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4. §975: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一)婚約 5.婚約解除及違反 (1)解除事由:§976 (2)損害賠償:§977、§978、§979 (3)贈與物之返還:§979之ㄧ 6.舉例 16歲男生與校花訂婚 5.(1)解除事由:§976: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故違結婚期約者。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2)損害賠償:§977: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978: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979: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979之一: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16歲的顏嘉儀與蘇毓涵… 2005.10.22 16輛雙B、66人提親團、席開88桌,顏清標么兒訂婚超豪華。 16歲的顏嘉儀與蘇毓涵… 2005.10.22 訂婚:未達法定年齡,男17,女15,所以訂婚無效。 結婚:§980,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但,§989:結婚違反§980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所以,有效,得撤銷。 16輛雙B、66人提親團、席開88桌,顏清標么兒訂婚超豪華。 古禮量身打造的十二項聘禮,一點也不含糊,價值十多萬的女兒紅不說,3克拉的心型和鑽戒金飾,加上66萬聘金,顏清標風光為小兒子歡喜辦喜事。
婚姻 親屬編 (一)婚約 (二)結婚
(二)結婚 1.意義: (1)一男一女(同性不可)。 (2)將來永久共同生活(附期間不可)。 (3)契約 a.親身行為 b.結婚典禮? 三、婚姻 1.意義: (1)一男一女(同性不可)。 (2)將來永久共同生活(附期間不可)。 (3)契約 a.親身行為 b.結婚典禮? c.揭紗、交換戒指? (4)舉例 a.代兄娶妻 b.冥婚 1.(2)附期間不可:說好婚姻有效期間為三年。→不可以〤 4. b.代兄娶妻:違反親身行為,所以無效。 c.冥婚:死人無權利能力,所以無效。
(二)結婚 2.要件 (1)形式要件:§982 a.公開儀式 b.兩人以上證人 c.戶政機關之登記? d.主婚人? e.書面? 三、婚姻 2.要件 (1)形式要件:§982 a.公開儀式 b.兩人以上證人 c.戶政機關之登記? d.主婚人? e.書面? f.違反之效果:無效 982: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f. §988(一):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982第一項之方式者(即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二)結婚 2.要件 (2)實質要件: a.結婚年齡 ①相關規定:§980 → §989 ②舉例:30歲新郎 vs. 12歲新娘 三、婚姻 2.要件 (2)實質要件: a.結婚年齡 ①相關規定:§980 → §989 ②舉例:30歲新郎 vs. 12歲新娘 b.未成年人:§981 → §990 §980: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989:結婚違反§980之規定者(男18女16),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 銷。 §981: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成年為20歲) §990:結婚違反 §981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 請求撤銷。 §982: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 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98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988: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②舉例:未成年人(12歲女)結婚: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自行結婚(公開、兩證人):有效,得撤銷。 若無法定代理人同意→,則§990:結婚違反§981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傳統婚姻觀 vs. 現代婚姻觀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婚姻並非唯一的選擇。 婚姻對象的選擇權由父母決定→自己決定。 傳統上層社會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 隨緣、認命的婚姻觀→不排除以離婚來解決。
家庭結構與功能的變遷 背景因素:農業社會→工業社會。 家庭結構與功能,產生相當大的改變: 1.家庭成員減少 2.家庭權威改變 3.家庭功能變遷
家庭成員減少 原因: 1.大都市產生,造成農村人口移動。 2.新式教育強調個人自由:個人主義取代 家族主義。 結果: 家庭結構由傳統的大家庭制度→小家庭。
家庭權威改變 原因 結果 1.年輕人到都市發展,不但自立更生,還能接濟父母 使父母權威地位下降 2.教育普及和社會風氣開放 女性走出家庭、出外就業 3.家庭分工模式改變 兩性平等觀念漸被接受
家庭功能變遷 生物性功能: 1.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比例增多。 2.家庭性愛功能降低→子女數減少。 社會化功能: 教育機構普遍,傳播媒體無遠弗屆→家庭社會化功能影響力減弱。 保護性功能: 傳統家庭照顧病人、老人→由社會機構、醫療單位取代 經濟性功能: 傳統家庭為經濟生產單位→現在家庭卻是經濟消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