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法學博士 d92341001@ntu.edu.tw 智慧財產權的憲法基礎 楊智傑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法學博士 d92341001@ntu.edu.tw
問題意識 1.立法院調整著作權法,擴張著作權人的保障,而影響到其他創作者的創作空間,這樣有無侵害其他人的言論自由?
基本權的衝突 基本權 基本權 11言論自由 15 財產權 165.166 基本國策 (ex財產重分配) 侵害
本權與基本國策的衝突 基本權 立法目的 財產權 基本國策 (ex財產重分配) 侵害
智財權是不是一種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同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利益;(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利益。」 憲法15條財產權應受保障?
美國的憲法爭議 憲法第一條第八項第八款,國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屬權的保障」 擴張智財權,一方面限制了憲法增補條文第一條言論自由 另一方面,違反了第一條第八項第八款本身的文字敘述「進步」「一定期限」等
傳統看法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概念、概念/表達區分,就已經緩和了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
具體案例1: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 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著作權期間延長法」,將50年延長到75年 Lawrence Lessig主張違反了憲法「一定期間」的規定,也因為延長著作權保護,限制了他人的言論自由 法院立場:智財權條款本身就是言論自由的例外規定
具體案例2:科技保護措施 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增加對科技保護措施的保障,不得散播「破解」的電腦程式 有人質疑這樣違反言論自由 法院立場:這種對程式的限制,並非是「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而是「非針對言論內容的管制」,故可接受較輕的審查。
美國學者Malla Pollack對專利擴張的看法 質疑美國給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合憲性。作者特別強調美國憲法中所謂的「促進科學與實用技藝的進步」條款,然後詳細討論到底給予商業方法專利能否真能促進任何「進步」。他認為「商業方法」根本不是一種實用技藝,也不能促進任何進步。如果完全無法促進進步,卻給予獨占性保護,則是違憲的。
美國學者Lawrence Lessig 憲法解釋採翻譯理論 維持制憲者當時的原始意境 著作權法原本保護的範圍很小 現在竟然一直擴張
美國學者Jud Rebenfeld 觀點 一,若是針對言論內容所做的審查,必須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二,言論自由絕對禁止事前限制,可是著作權人尋求法院保護,請求法院下達事前強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類似我國的假處分)禁止書籍出版,這就是在做事前限制。 三,基於觀點的而為的限制,是言論自由絕對禁止的。但是,著作權法卻規定,用別人的文章,必須是對之批判(評論),才准予使用,若不是對之批判,就算是抄襲。這不正是基於觀點而為的限制嗎?
美國學者Yochai Benkler 觀點 他很強調資訊過度集中中在少數人手上的問題。 倘若著作權法讓資訊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上,雖然是集中在私人而非政府手上,但是那一樣會阻礙多元社會進行討論思辯。 他對言論自由的立場比較是工具性的,他認為言論自由要促進達到真相的方式,就是交由言論市場決定,但是當言論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上時,市場也過度集中,而無法達到真理決定的目的
台灣對智財權的憲法解釋 釋字213號解釋,關於新型專利異議期間限制的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認為該規定合憲 釋字507號,限制專利侵權被害人在提出訴訟時,必須自己提出專利鑑定報告作為訴訟條件,而被宣告違憲。 釋字548號解釋,就公平會對於濫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侵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是否逾越法律授權,過度限制專利權的行使,大法官認為其權利本來就不得濫用,而該正當行使,故公平會的處理原則合憲。
我國智財權的憲法基礎 1.大法官在解釋文中,似乎智財權是憲法15條財產權? 2.相較於美國憲法的寫法,我國憲法中比較接近的條文,應該是保護創作者用憲法基本國策165、166條? 3.165、166條乃採國家補助制度,而非採現行財產權模式 4.憲法第145條第1項:「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美國、德國、台灣憲法對智財權的保護 憲法 規定 釋憲態度 美國憲法 憲法第1條第8項第8款智財權條款,乃屬國會權力 不用其他自由權否定智財權 德國基本法 欠缺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 15條? 165、166條? 釋字580號用自由權否定基本國策
筆者立場 1.尊重基本國策 2.目前智財權制度,明顯違反基本國策165、166條。 3.基本權、基本國策作為一種宣誓、政策(不要違憲審查) 4.但至少可知,財產權模式不是唯一的可能性。
結論 1.國家可以為了保護創作人而提高著作權的保護,但是當保護過度而限制後續創作人的言論自由,妨礙後續創作人的民生時,可能會違反憲法第11條和第145條,而有所不妥。但就憲法效力方面,筆者認為基本權和基本國策都只是一種建議、提醒,供立法者去協調各方利益。
楊智傑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http://tw.myblog.yahoo.com/yangjames2000 謝謝各位,敬請指教 楊智傑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http://tw.myblog.yahoo.com/yangjame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