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所得稅申報實務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第一課林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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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所得稅申報實務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第一課林天琴

大綱 一 機關團體定義 二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三 機關團體分項介紹 四 其他注意事項 附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之定義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濃漁會 職工福利委員會 工會 私校…等)

機關團體之定義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3.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4. 祭祀公業 宗親會 4. 祭祀公業 宗親會 5. 醫療社團法人 6. 員生消費合作社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結算申報期間 曆年制: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非曆年制: 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辦理 申報書種類: 使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團體,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財產總額,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 收入總額,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淨額及非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財政部860409台財稅第861890732號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查明依法處理。

免辦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850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 工會等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祟她社等機關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收取會員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免辦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84090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 宗親會等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上開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免辦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860319台財稅第861887715號 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如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 1. 寄發滯報通知書, 限期補報 2. 逾限仍未辦理, 應先輔導期限辦理申報 3. 經輔導仍未辦理, 依查得資料或按收入 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 定其餘絀數, 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之 要件, 依法課稅並加徵滯怠報金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收入 無 支出 是否銷售貨物勞務 --------------------------- 銷售收入 有 銷售以外收入 是否銷售貨物勞務 --------------------------- 銷售收入 有 銷售以外收入 銷售支出 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

無銷售貨物勞務之申報 收入: 利息收入、 會費收入、 捐贈收入 支出: 各項符合創設目的之支出

有銷售貨物勞務之申報 銷售部分收入: 申報書第5頁01項 銷售部分支出: 申報書第5頁05項 *銷售貨物勞務之定義: 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 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非銷售部分收入 非銷售部分支出

機關團體應納稅額計算 無銷售貨物勞務  符合免稅標準者, 免徵  未符合免稅標準者, 全額課稅 有銷售貨物勞務  非銷售部分有餘絀者,銷售盈餘全額課徵  非銷售部分虧損者, 以銷售盈餘彌補虧損 後之餘額課徵

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租賃收入 祭祀公業出租不動產之租金收入應課營業稅 財政部851106台財稅第851922210號 祭祀公業出租不動產之租金收入應課營業稅 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租賃收入 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30629台財稅第0930452887號 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補助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750506台稅二發第 7546892號 收受政府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勞務者不課稅 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 財政部920320台財稅第0920450889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認定如下:(一)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二)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四)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銷售貨物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920602台財稅第0920454121號 經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屬營利事業 一、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公益性演藝收入 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其轄內演藝團體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

公益性演藝收入 財政部810118台財稅第800767164號 基金會義演收入如用以興建養老院等准予免稅 …….義演收入,除部分捐贈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癌症基金會、兒童燙傷基金會及心臟病兒童基金會等慈善公益團體外,餘款係用於興建養老院及演藝人員急難救助金,基於其配合政府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准予比照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

應計入支出比計算之其他各項收入 1. 捐贈收入 2. 股票交易收入 3. 投資增益 4. 自營業收入或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 5. 基金孳息 6. 其他

免計入支出比計算之其他各項收入 1.捐贈收入轉登記財產總額增加(僅適用 於依章程規定, 限於以基金之孳息用 於創設目的支出者) 2. 以股票交易增益購置固定資產, 並轉 作登記財產總額增加 3. 以公告現值調整土地帳面價值之增益 4. 以往年度結餘款 5. 職工福利委員會受撥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 提撥之福利金 6. 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

支出面相關規定 1. 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 2. 得經核准提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退休 金 3.依規定提列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之基金 準備金提撥數 4.取具合法憑證 5.扣免繳申報

支出面相關規定 6.支出比70%公式定義:「用於與其創設目 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占「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為準 7.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可列為支出項下計算;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8.支出比係以當年度收支核算

釋例 1. 銷售貨物勞務收入=0, 創設目的收入=30萬 銷售貨物勞務支出=0, 創設目的支出>21萬  免稅 銷售貨物勞務支出=0, 創設目的支出>21萬  免稅 2.銷售貨物勞務收入 = 20萬, 創設目的收入 =30萬 銷售貨物勞務支出 = 12萬, 創設目的支出>23萬  銷售部分盈餘6萬課稅, 創設餘絀免稅 3. 銷售貨物勞務收入 = 50萬, 創設目的收入 = 30萬 銷售貨物勞務支出 = 60萬, 創設目的收入 = 2萬  免稅 4. 銷售貨物勞務收入 =50萬, 創設目的收入 = 30萬 銷售貨物勞務支出 = 30萬, 創設目的收入 = 35萬 (20萬-5萬) =15萬  課稅所得額

支出比不足70% 1. 按餘絀數全額課稅 2. 編列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計劃, 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同意, 由國稅局追蹤 3. 已申報案件未擬定結餘款使用計劃者, 輔導限期4個月內補辦 4. 未按使用計劃執行者, 得變更使用計劃 5. 計劃得用於創設有關支出或轉列財產 總額增加

短漏報收入之處理 職工福利員會漏報收入無應納稅額者免罰 財政部780720台財稅第781148105號 職工福利員會漏報收入無應納稅額者免罰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漏報收入,經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尚無所得稅法第一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

短漏報收入之處理 財政部830601台財稅第831595361號 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分項介紹 1. 職工福利委員會 2. 宗教團體 3. 祭祀公業 4. 社區發展協會 5. 合作社

職工福利委員會 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發給時可免扣繳。

職工福利委員會 財政部690717台財稅第35797號 參加福利委員會自強活動取得之實物獎品屬機會中獎應課稅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自強活動,員工參加該項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 財政部690916台財稅第37749號 自提撥之福利金發給之補助費屬薪資提繳部分不課稅 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 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 營利事業撥付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加計補助費每月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職工福利委員會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職工福利委員會 勞委會930722勞福一第930035514號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福利補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 (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 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宗教團體 財政部780606台財稅第780649615號 寺廟、教堂為信徒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營業稅之徵免,依本部七十八年五月八日台財稅第七八○六三○四九三號函釋,應依其收費性質辦理。若提供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係由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但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宗教團體 寺廟宗祠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應否課稅釋疑 財政部780508台財稅第780630493號 寺廟宗祠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應否課稅釋疑 寺廟、宗祠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若由存放人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申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但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祭祀公業 財政部800118台財稅第790687388號 未辦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將所得價款分配予派下員者免稅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個人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至將祭祀公業名義之土地,更名登記為派下員名義所有時,得比照適用。

祭祀公業 財政部780621台財稅第781146821號 祭祀公業提供土地與人合建分屋出售時免課營業稅 祭祀公業提供土地與人合建分屋,並就分得之房地出售,係屬財產之處分,如非屬經常性活動,應免課徵營業稅。

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分配派下員之收益屬其他所得 財政部810115台財稅第811656518號 祭祀公業分配派下員之收益屬其他所得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分得房屋出售後將其財產交易所得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應由派下員併入實際分配年度之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其他帳務注意事項 購買土地、建物及設備等資產, 得選擇按年攤提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或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 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且不得重複列報 新購資產有多項時, 得就全部或部分選擇分年提列或全額列為支出

其他帳務注意事項 3. 機關團體或配股利或盈餘, 所含可扣抵稅額: (1) 股利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仍屬孳息收入,併計支出比率計算 (2) 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亦不得申請退還

其他帳務注意事項 4. 受贈 (1) 受贈指定用途款項, 得列為基金增加,於購置完竣後辦理基金總額變更登記 (2) 受贈未上市公司股票, 轉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嗣後獲配股票股利, 仍應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3) 受贈折舊性資產, 依照財務會計準則第29號公報,以遞延收入列帳, 損益表配合資產負債表, 依折舊費用攤提分期認列捐助收入

其他帳務注意事項 會計基礎: 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布之監督準則或財務規定處理辦理 Ex: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5條,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 會計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 年終結算時採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