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审批要点 主讲人:陈玉亭
目录 一 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三 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一、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政策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 3.《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08〕3号); 4.《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一、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照地面首层(不含裙楼)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 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 (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项 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 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 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一、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一)以居住为主要用途的民用建筑项目 应设计人防工程类别占应建人防工程总量的百分比及城 市居住区的规模分级执行《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 范》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1.居住组团。人员掩蔽工程82.0~90.0%、配套工程 10.0~18.0%。 2.居住小区。医疗救护工程4.7~6.5%、防空专业队工程 5.0~7.5%、人员掩蔽工程74.0~81.8%、配套工程8.5~12.0%。 3.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3.0~4.0%、防空专业队工程 3.5~6.5%、人员掩蔽工程75.5~83.0%、配套工程10.5~14.0% (其中:物资库占70~80%、食品站占20~30%)。
一、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医疗救护工程按照以上指标设计的有效面积低于900平方 米时,根据情况可不配建。应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工程量 与防空专业队工程合并设计。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编制 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备 案手续。 (二)非住宅建筑项目 非住宅建筑项目应当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配套工程建 筑面积不应超过应建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 ,二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按一等人员 掩蔽工程设计。开发面积大于10公顷建设项目的人防工 程配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编 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规划 备案手续。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 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编制阶段申 请易地建设。 1.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2. 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 方米),且在项目区内无其他普通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的; 3.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 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 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 5. 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 件不适于修建的; 6. 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满足以上条件之一。除 第一款中2,4条外,其他不适合建设的,需提供勘察 设计单位对于该项目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论证材 料。 同一建设项目因部分建筑不适于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可在整个项目区内统筹安排足额配建防空地下室。 方案审查阶段,城市居住区项目规划防空地下室建筑 面积达到按照居住区人数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平方米部 分,在项目区内无其他普通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的情况 下可申请易地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人防要求审查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 计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步 规划设计防空地下室,报市人防办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 查并出具审查证明材料后再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符合易 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 办理条件: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3、完成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或建筑 工程方案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规划方案人防要求: 1、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的具体位置, 在经济技术指标栏中注明建设规模; 2、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符合人防有关政策规定,规划设计的防空地下 室面积不小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3、建设项目设计普通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的应按人防政策规定建设防空 地下室,超出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部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4、防空地下室宜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200米; 5、建设项目计划分期建设的,在满足人防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 先期建设中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抵顶 同一项目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以结合地面建筑同步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提供地面建筑和防空地下室分期建设计划, 并在项目实施阶段落实。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办理条件: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注意事项: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审查单位须具有相应人防专项资质; 2.外省人防设计单位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每各项目都需在省人防办办理 备案; 3.已设计人防工程的规模、功能、级别应符合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 人防工程分多期建设的,已设计人防工程应满足拟开工地面建筑需求, 并安排好后续人防工程建设的空间; 4.应选择与设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办理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注意事项: 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平战转换预案需都应通过人防专 业审查; 2.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防护面积及对应的具体范围应在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表示; 3.施工设计文件与审查意见书的内容应一致。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办理条件: 1、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完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注意事项: 开具减免配套费证明和划定人防红线图 办理条件: 1、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完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注意事项: 1、分期开发项目拟缴纳部分建筑配套费的,人防工程 应完全包含于拟缴纳配套费的建筑内,一次性办理减免配 套费手续; 2、拟划定人防红线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设计 单位做好沟通,明确知晓人防工程具体范围并盖章确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注意事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条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质量监督报告; 注意事项: 1、因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种类数量较多,建设单位应在平 时注意收集; 2、技术资料需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装订成册; 3、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可在准备竣工验收期间同时 准备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节省建设单位办理手续时间; 4、建议资料通过审核后再进行装订,避免不必要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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