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 http://www.fdprocedurallaw.com 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谢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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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 http://www.fdprocedurallaw.com 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谢佑平

课 程 要 求 了解本课程的性质和地位;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理论;运用本《刑事诉讼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

指 定 教 材 《刑事诉讼法学》 谢佑平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版

课外阅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课外阅读书 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谢佑平: 《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 定义: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产生: 利益纠纷→ 纠纷的解决 纠纷解决的方式: 武力方式 文明方式 经历了由“私力救助”到“公力救助”的发展过程。

文明方式: 仲裁 调解 诉讼

二、刑事诉讼 社会冲突的极端形式 犯罪 刑罚

警察 检察官 法庭 监狱

人权 辩护与律师 刑事诉讼

三、刑事诉讼的构造 1、控辩平等 公正←真象←对抗与辩论←平等

2、控审分离 司法、行政不分 控审合一与司法专横 权力制衡与控审分离

3、审判中立 司法权的属性 审判体制与类型 中立与权威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 1996年3月17日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狭义与广义: 问题与完善: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还包括一切对刑事诉讼活动起规范、调整作用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问题与完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对象与现状: ①研究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 ②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③研究刑事诉讼实务。

学科地位 与刑法学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 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专门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①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我国的传统刑事诉讼法学中也将其视为司法机关。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①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我国的传统刑事诉讼法学中也将其视为司法机关。 ②组织体系:双重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的职权 ①立案权: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②侦查权: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③执行权:负责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

2、人民检察院 性质与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

检察职能 ①立案阶段的职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犯罪等 ②侦查阶段的职权: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③起诉阶段的职权: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权 ④审判阶段的职权: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权 ⑤ 执行阶段的职权:执行监督权

检察体制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③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是 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同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的职权 ①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③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④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⑤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⑦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人民法院的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独立审判依法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权力。 另一方面,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都要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审判组织 独任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合议庭:单一制、混合制 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

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及其范围: 1、犯罪嫌疑人:立案 、侦察阶段 2、被告人:起诉、审判阶段 3、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4、自诉人: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范围: 1、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4、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5、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6、翻译人员: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原则,指的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法定体系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司法行为的敏感性和特殊性 司法行为的排它性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独立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含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基本要求: ①分工负责:公、检、法三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 ②互相配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③互相制约: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具体表现:

4、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含义: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要求: ①监督的全方位性 ②监督的全过程性 具体表现: ①侦查监督 ②审判监督 ③执行监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基本含义和意义: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有权获得辩护。 ③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时有权获得国家的法律援助。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①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②自移送审查起诉后,有权委托辩护,也有权自行辩护。 指定辩护: ①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 ①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 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中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表述相当含糊。

7、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定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有上述6种情形的: 不立案:立案阶段 撤销案件:侦查阶段 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8、主 权 原 则 含义: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涉外犯罪 管辖权 司法协助

第七章 管 辖

一、管辖的原则和意义 公、检、法的职能: ②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③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 ①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②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③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 在明确三机关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还需要有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应当由哪个机关直接立案受理和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进行审判,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管辖的原则: ①适应各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原则 ②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原则 ③便利诉讼的原则 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概念: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检察院立案范围: 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法院立案范围: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范围: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刑事警察 侦查学

三、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概念与内容: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已经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三大类。

1、级别管辖 概念: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90%以上。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建国以来只有一起,即“四人帮”案件。

2、地域管辖 概念: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犯罪地: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当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出现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问题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专门管辖: 概念: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第八章 回 避

回避的意义: 司法公正 ①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②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③体现刑事诉讼的民主性。 司法公正

回避方式: ①自行回避 ②申请回避 ③指令回避 回避时间: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时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回避的对象: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②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④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随同公诉人出庭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回避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防卫与对抗 人权与辩护 辩护的意义: ①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二、辩护人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包括: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辩护种类 自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 委托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3条 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

四、辩护人职责: 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上的帮助 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不受控诉方意志的约束。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

六、辩护人的权利 独立辩护权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获得开庭通知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司法文书获取权

控告权 经被告人同意后提起上诉权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权 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

七、辩护人的义务 客观、依法、保密。具体包括: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白高人进行辩护,并应当负责到底,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绝辩护。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对于在从事辩护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辩护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有义务准时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八、刑事法律援助 概念: 我国的情况: 1996年《律师法》第41条; 法律援助制度,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的情况: 1996年《律师法》第41条; 1997年《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具体规定: 法律援助的对象具体包括: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④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⑤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⑥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⑦具有外国国籍的; 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⑨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九、刑事代理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代理的意义 ①有利于保护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的合法权益; ②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即使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③有利于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沟通,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代理的种类 ①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②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③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 理; ④刑事申诉中的代理。

第十章 强 制 措 施

一、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司法的矛盾性 强制措施的风险性 我国强制措施基本情况

强制措施与刑罚: 适用目的不同; 适用的对象不同; 适用的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的时间不同; 稳定性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性质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的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稳定性不同;

与民事强制措施: 性质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的机关不同; 适用的阶段不同; 种类不同; 法律根据不同。

二、拘传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与留置盘查的区别: 留置盘查,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核查有关人员的身份,初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事实,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 性质不同; 适用的机关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时间不同; 适用期限不同。

拘传的程序: 由案件的承办人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行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三、取保侯审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在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一般称为保释。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保证人保证、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与保证金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 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被保人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监视居住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国外情况:

我国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做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拘留 概念: 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种类: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拘留条件: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不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拘留时间 ①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0日; ②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 ③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

拘留程序 ①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机关:检察长 ②拘留的执行: 执行拘留是公安机关的职权。

公民扭送: 公民扭送,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扭送对象: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六、逮捕 逮捕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权限: 逮捕程序: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决定逮捕的程序。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 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打击和制裁犯罪。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①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

②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审判程序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制度完善: 有限责任制度 国家补偿制度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

期间在诉讼中的意义: 竞技运动 便于司法机关有章可循,增强工作责任心,有助于司法机关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其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竞技运动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计算单位:时、日、月; 期间的计算方法:从开始的时、日的次时和次日计算; 特殊情况下期间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该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送达的意义: 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保障诉讼参与人或参与机关的权利得到实现; 诉讼文书有效送达,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和参与机关及时履行诉讼义务。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由其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 留置送达:本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时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 转交送达:收件人为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

一、诉讼的中止 概念: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形致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并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中止的情形: 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而犯罪嫌疑人潜逃或下落不明,又不符合逮捕条件无法通缉的;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已经完成,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或者在审判阶段自诉人因上述原因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执行死刑时,如果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正在怀孕的,应停止执行;罚金刑的执行,由于罪犯暂时无力缴纳罚金,执行机关可以中止执行;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暂停诉讼的,经办案的专门机关同意;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中止; 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二、诉讼终止 终止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章 立 案

立案的意义: 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 立案有利于及时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活动; 立案是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保障; 立案有利于对犯罪情势的研究,为制定控制犯罪的对策提供有关依据。

立案的材料来源: 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司法机关自行发现或获取的 犯罪材料; 其他途径。

立案的条件: 案件受理: 有犯罪事实存在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审查 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诬告与错告: 严格区别错告与诬告

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立案决定书》 不立案:《不立案决定书》 控告人的权利: 司法机关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等等。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存在的问题 立案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十章 侦 查

一、侦查概述 概念: 侦查只能由侦查机关专门行使; 侦查的合法性: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必须依法进行; 侦查的强制性:侦查活动由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构成。

侦查的意义: 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为刑事诉讼的起诉和审判提供可靠的案件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 侦查工作是预防犯罪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程序: 讯问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 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用不同的方式传讯,在不同的场所讯问; 讯问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

注意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应当保障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讯问;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的权利。

2、询问证人 询问程序: 选择合适的询问地点;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证人的笔录应交证人核对。 注意问题

3、勘验、检查 程序要求: 勘验、检查应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参加; 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应区别对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成笔录。

4、搜查 程序要求: 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5、扣押物品、文件 程序要求 注意问题 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 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邮件、电报的扣押应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侦查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要符合有关规定; 妥善保管或封存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 注意问题

6、鉴定 鉴定体制 鉴定人 程序要求: 鉴定只限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7、通缉 通缉令 程序要求: 被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接到通缉令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命令。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后对案件的处理: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撤销案件。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情形,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侦查期间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四、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 侦查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撤销案件。

五、侦查监督 侦查权力的扩张性 国外警、检模式 监督方式

第二十一章 起 诉

一、起诉 起诉的意义: 公诉与自诉 起诉法定与起诉裁量 起诉决定着对犯罪行为追诉机制的正式启动,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 起诉的内容,决定着审判的范围。 公诉与自诉 起诉法定与起诉裁量

二、提起公诉 起诉前的审查 审查起诉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事实; 证据材料;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

审查的步骤: 阅卷: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调查: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补充侦查: 法律要求: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国外情况: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书 文件移送: 起诉书的内容应包括: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和案件来源; 案件事实; 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不起诉 不起诉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的程序: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自诉 提起自诉的条件: 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属于《刑事诉讼法》1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案件范围; 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提起自诉的程序: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