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補充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編審 陳世超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結構技師高考及格 公務人員高考及格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1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 :「(6)配合施工: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配合施工致增加不可預知之必要費用,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21)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22)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3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1)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2)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3)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4
(2)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 : (2)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期程,其依契約規定有提供施工廠商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必要者,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5
(2)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 : (2)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為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6
(2)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 : (2)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7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4)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5)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得重行查驗、測試或檢驗。且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6)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8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1)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9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1)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10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1)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11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2)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以上時,其逾10%之部分,得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1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3)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13
(1)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全部完成。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 : (1)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全部完成。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日內全部完成。 14
(1)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2.本工程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 : (1)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2.本工程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下列日數不計入履約期限:_____(例如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1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2民俗節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工期。 ○4星期六及星期日免計工期。但其與前3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15
(1)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 : (1)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3.免計工期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4.其他:__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6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17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1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2項)」。 18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遲延履約) : (1)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 19
(2)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遲延履約) : (2)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3)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20%;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8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20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保固): (1)保固期之認定: 1.起算日: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除無起算保固期可能之部分外,自驗收或分段查驗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期間: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年); (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5年)。 21
(2)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保固): (2)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3)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2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權利及責任) (8)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同意廠商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同時契約規定機關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規定)。除第17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外,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______(由機關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契約價金總額)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故意隱瞞產品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23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3)廠商因第1款情形接獲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機關不再需用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走,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須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24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10)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例如但不限於管理費),由機關負擔。 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25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理)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1.提起民事訴訟。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3.屬前目後段之情形,或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雙方合意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