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劳动法律政策年终盘点 •社会保险•司法解释•裁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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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劳动法律政策年终盘点 •社会保险•司法解释•裁审新规•

最新劳动关系立法动态和趋势 1、2010年4月1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正式出炉。 2、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并立即施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草案》业已形成,等待颁布。 3、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2011年7月1日实施。上海市“综保”、“镇保”、“农保”向“城保”并轨方案正抓紧制定。 4、国家还在积极制定《工资支付条例》 、《劳务派遣规定》等多部法规,2011年将会相继颁布实施……… 5、《上海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公开征求意见,不久将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将推动职工民主管理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6、《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已经讨论确定,择日公布。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裁审规则 第四部分:工资支付最新政策 第五部分:民主管理立法动态

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 四、社会保险法的热点问题 五、社会保险法的应对方案

对策:守法与违法之间的博弈 (一)灵活用工模式 (二)利用区际冲突 (三)把握身份差别 (四)缩小工资范围 (五)加大协商力度 (六)寻租优惠政策 (七)搞好政府关系 (八)审慎处理争议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裁审规则 第四部分:工资支付最新政策 第五部分:民主管理立法动态

一:争议处理程序的补充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书法律效力 二、支付令申请与执行的操作 三、一裁终局案件的处理程序 四、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新政 汇业律师事务所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务精解与操作技巧培训

1、加班报酬争议 2、社会保险争议 3、企业改制争议 4、加付赔偿争议 二、典型劳动争议的审判尺度 汇业律师事务所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务精解与操作技巧培训

1、非法用工争议 2、挂靠用工争议 3、共同用工争议 三、灵活用工方式的最新政策 汇业律师事务所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务精解与操作技巧培训

四、认定劳动关系的立法趋势 1、退休人员 2、内退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下岗待岗人员 5、停产放长假人员 汇业律师事务所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务精解与操作技巧培训

思考: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其意义? 上海市的特殊劳动关系政策何去何从?

五、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汇业律师事务所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务精解与操作技巧培训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裁审规则 第四部分:工资支付最新政策 第五部分:民主管理立法动态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答: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3、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适用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一年内提出。

4、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三者之间是否有优先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本市除市仲裁、浦东仲裁的特殊管辖规定外,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县)的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具有同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该区(县)的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与有管辖权的区(县)仲裁机构协商,协商一致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协商不成的,可将该案报请市局仲裁处,由市局仲裁处指定管辖,被指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受理。

6、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后,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而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或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查,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而应支持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不告不理”;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故,仲裁申请接待窗口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明确请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经必要的法律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原请求事项的,则不予支付。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销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返还物品等该类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答:该类请求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8、劳务派遣单位的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被退回后处于“三期”的,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答: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确定? 答:由于病假属于劳动者因病临时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的情形,故,病假工资一般不应高于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0、外来从业人员“实际用工日、缴费日、用工登记日”在操作上存在不在同一时间点上的情形,由此,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理赔的责任方如何确认? 答: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其理赔的费用:凡综合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理赔的,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凡综合保险基金不予理赔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11、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如何进行核算?未参保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如何进行核算? 答: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医疗费是否属于报销范围,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核算、仲裁机构根据核算结果处理。未参保女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无需委托专业部门核算。

12、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情况如何进行核查? 答: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费率与面上的综合保险不同,征缴、管理渠道也与面上不同。故,核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情况,可以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一是与负责业务管理的建委联系,稳妥处理案件;二是在裁决主文中仅写明依照有关规定需补缴的月份。

13、持有人才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要求补缴本事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本市关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鉴于上述人员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没有相应的规定,故,对上述人员要求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原则上不进行调解;裁决的,以本市对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费没有相应的规定为由,不予支持。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人员要求补缴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14、其他的外来从业人员要求补缴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本市《关于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日(即:2009年7月1日)后未及时参保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自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参保条件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已经参加综合保险的,则不再补缴。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综合保险规定处理。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裁审规则 第四部分:工资支付最新政策 第五部分:民主管理立法动态

提低

扩中 政府开始推动企业加薪 收入倍增方案正在酝酿 社会平均工资不断上调 工资指导线也频繁调整

限高 政府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进行控制 对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对高收入者加强税收管理

规范 国务院推进《工资支付条例》立法 上海市启动修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第二部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裁审规则 第四部分:工资支付最新政策 第五部分:民主管理立法动态

民主管理势在必行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 ——鲁迅 本田罢工门 富士康连环跳

中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新趋势 个别关系向集体关系转变 权利争议向利益争议转变

有关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动态 《工会法》面临第三次大修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二审 《关于2010年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 《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