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新政相关文件解读 厅执法局 江涛 二零一六年九月
解 读 文 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公路发〔2016〕124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解 读 文 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 五部局关于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解读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文 件 解 读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 公安部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7月12日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联合印发 质检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 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6条措施) 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4条措施) 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5条措施) 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3条措施)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确立了治超总体思路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 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 运输的全过程监管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出了治超工作目标 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 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 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 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 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为确保《意见》实施效果,近期将重点开展 三个专项行动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委 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 为确保《意见》实施效果,近期将重点开展 三个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委 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1. 货车超限超载认定和执法标准有变化 2. 公安、交通路面联合执法形式有变化 3. 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上有新变化 4. 在车辆生产改装、货运装载两个源头治理措施上有新变化 5. 在治超处罚力度上有变化 6. 在联合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上有新的变化 7. 在治超领导机制和问责力度上有变化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1. 货车超限超载认定和执法标准有变化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车辆轴荷和路桥承载能力进行超限管理 公安部门按照行驶证标注载质量进行超载管理 过去 各部门按照各自标准执行 超限与超载标准不统一 车辆管理与车辆生产标准不统一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1. 货车超限超载认定和执法标准有变化 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 限值》(GB1589) 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 统一车辆限载标准 现在 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 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2. 公安、交通路面联合执法形式有变化 交通部门单打独斗现象和拦车难、处理难等问题十分突出 过去 路警联合机制不健全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2. 公安、交通路面联合执法形式有变化 《意见》明确了交通、公安部门要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 开展联合执法 现在 逐步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2. 公安、交通路面联合执法形式有变化 联合执法具体过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称重
及时处理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2. 公安、交通路面联合执法形式有变化 联合执法具体过程 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监督消除违法状态 处罚、记分后放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及时处理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 设备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3. 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上有新变化 规定可以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 可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 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3. 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上有新变化 高速公路 主要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高速公路 主要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现有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农村公路 主要指导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防止重车驶入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4. 在车辆生产改装、货运装载两个源头治理措施上有新变化 (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 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等行为 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 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 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 加强道路查纠,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4. 在车辆生产改装、货运装载两个源头治理措施上有新变化 (货物装载源头) 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 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包括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5. 在治超处罚力度上有变化 明确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的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5. 在治超处罚力度上有变化 明确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的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 对违反治超相关规定的货运场所经营者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6. 在联合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上有新的变化 6. 在联合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上有新的变化 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推动将运输企业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二、《意见》中的新政策、新规定 7. 在治超领导机制和问责力度上有变化 治超成员单位由过去的九部委,变成现在的五部局 7. 在治超领导机制和问责力度上有变化 治超成员单位由过去的九部委,变成现在的五部局 五部委也将加快建立健全本系统督导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督导检查活动 严格开展责任倒查,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讲读 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讲读 工作目标 主 要 内 容 整治内容 工作安排 工作措施 有关要求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整治内容 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 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工作安排 2016年8月18日至9月20日 (我省从9月12日-9月20日) 动员 部署 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 重点 整治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总结 完善 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主要措施 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严查冲闯站点等违法行为
有关要求 组织领导 交通、公安领导牵头,交通执法、运管、高速公路、公安交警、特警、治安警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规范执法 严格标准,落实十项程序 组织领导 交通、公安领导牵头,交通执法、运管、高速公路、公安交警、特警、治安警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规范执法 严格标准,落实十项程序 固化联合 联合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探索我省新措施、新模式 强化宣传 政策宣传、案例宣传、企业宣传、内部宣传”
三、五部局关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治理背景 主 要 内 容 预期目标 进度安排 重点工作 保障措施
治理背景 国家标准车型装载量 辆 6-7 非法改装后装载量达 辆 21-24 80% 以上市场运力是严重超限的“双排车
预期目标 2-3年左右治理 汽车整车物流业 有序、规范、健康 发展 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使用现象 标准车型在汽车物流企业得到普遍应用
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6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标准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
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起 禁止双排装载 双排车 长度30米到40米 宽度3米到4.2米 高度超过4.3米 装载21辆乘用车 占市场运力约80%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单排车 长度30米到40米 宽度2.5米到3米 高度超过4.3米 装载14辆乘用车 占市场运力约20%
d) 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进度安排 禁止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a) 斜向装载 b)横向装载 c) 三层装载 d) 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c) 三层装载 禁止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重点工作 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做好《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贯彻实施 推广应用空气悬架、盘式制动等先进技术,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新标准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生产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 .依据新修订GB 1589编写《<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合规性指南》,指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规范车辆的购置和使用
重点工作 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管 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注册环节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证配发环节准入把关 强化事后协同监管,对于新增车辆要严格监管,杜绝非法改装
重点工作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开展在用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申报录入工作 督促引导运输企业按计划淘汰或改造恢复为标准车型 督促乘用车生产企业根据实际装载量测算并调整运输合同,监督运输企业合规装载运输; 对阴阳合同、违规装载等行为,追查相关关联企业责任
重点工作 强化源头管控 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 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
重点工作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 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保障措施 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细化各自方案,做好路面管控、车辆劝返疏导,监督卸载、依法处罚 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细化各自方案,做好路面管控、车辆劝返疏导,监督卸载、依法处罚 规范执法,加强督查 省厅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上报一次情况,各地参照执行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上门走访宣传,服务型执法
个人理解 不一定完全到位 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