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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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与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一、宪法的特征与原则 1、特征 *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讨论] 某市辖区区政府向全区发出通知,内容如下:区政府定于5月25日在体育广场召开公开审判大会,希望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组织人员参加。依据宪法分析该通知是否违宪?为什么?

[讨论分析] 该通知是违宪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案当中,区政府决定召开审判大会,并通知全区各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显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当代中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3、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党和人民的一个伟大创造。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6、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讨论] 非法乱贴的城市小广告,影响着市容市貌。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通过电信部门把小广告上所留的联系电话进行停机的做法,是否违宪?

[讨论分析] 违宪。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已经排除了地方性法规乃至行政法规对公民通信自由予以规范的权力。一些地方性法规要求电信企业协助行政机关对通讯工具予以限制和中止,直接违背了宪法有关公民通信自由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乃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的规定则更是违宪的。这些现象将会对维护法制的统一造成很大的损害。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情]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情]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情]      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情]     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4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点评]       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实质上齐玉苓主要受到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受教育权受侵犯如何处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在涉讼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也没有可适用的其他法律规范,这样只能适用宪法第46条之规定。但是,仅仅适用宪法第46条,只能对陈晓琪等被告的行为作出不合法的裁断,如何追究其民事责任,还需要适用其它法律。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点评]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的情况下,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作出批复,明确了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审判提供了依据。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批复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宪法争议得到解决。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讨论]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则决定,即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个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载。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今年(即1996年——作者注)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问:该项决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那项基本权利?

[参考答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这种规定的动机是好的,但这与公民的宪法权利——平等权、受教育权却是冲突的,迄今我国法律还没有任何剥夺吸烟者受教育权的规定。医学院校作为事业单位是无权作出一个剥夺或限制公民受教育权的决定的。同时,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的禁止或限制吸烟的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城市作出了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决定,即使这样也没有剥夺公民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不招收吸烟学生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吸烟者私权利的一种侵犯或惩罚,是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这一现代法治原则的。反对吸烟固然是一种文明之举,我们应当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但这种努力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制度 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概念和原则 * 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方面,调整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为; 另一方面,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机关的行为。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概念和原则 * 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理。 一方面,行政合法化; 另一方面,行政合理化。

问题1: 学校的处分决定属于何种行政(一般行政还是公共行政)?

[分析]学校的处分决定属于一般行政。行政法中的“行政”有特定含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物所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的活动。它不包括一般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高校不是国家机关。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 国家行政机关 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 国家机关公务员 职务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3、行政行为 *含义——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行为。 *分类——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制定行政法规; 制定行政规章; 制定其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个人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奖励; 行政惩戒; 行政裁决; 行政合同。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4、行政责任 *含义——行政主体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成因——行政违法或不当;

[分析] 不可以。因为民警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除暴安良既是民警的行政职权,又是民警的行政职责。 问题2: 当我们遇到危险向民警求助时,民警是否可以不出警? [分析] 不可以。因为民警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除暴安良既是民警的行政职权,又是民警的行政职责。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4、行政责任 *追究原则——法定、一致、结合 *承担方式——批评、道歉、撤消 纠正、赔偿等。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含义——行政主体对行政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暂扣、行政拘留等。

[分析] 不能。因为超市保安部门不是行政主体。 问题3: 超市保安部门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分析] 不能。因为超市保安部门不是行政主体。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含义——行政当事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案例]某高校学生王某,2003年5月毕业前夕,因帮助外校学生打架,被当地派出所罚款3500元。你认为派出所是否有权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王某应该怎么办?

[分析]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实际生活中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分析] 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

[分析] 本案中,派出所虽有权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但其权限是警告、50元以下罚款。所以,派出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王某可向其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其复议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和原则 我国现行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 《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等 。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1、概念和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问题1: 在你亲身经历或看到、听到的事件中,哪些不符合自愿、公平原则的? 强买强卖行为; 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等。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2、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身 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其一,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身、终于死亡。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身 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其二,民事行为能力 ——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

*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一,成立要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二,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问题2: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社会组织属于法人?属于哪一类法人? 常见的如: 学校、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均属于法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妇联和共青团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 ——指不具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具体: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3、民事行为制度 * 概念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范围内基于意志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中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行为制度 * 合法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行为制度 * 形式: 书面; 口头; 其他。

案例1: 王平与张振系朋友。张振因结婚需要钱,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振结婚后宴请王平及好友。在宴席上,好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振算了。”王平随口说:“算就算了。”张振随即笑着对王平说:“那钱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王平因家中急事需用钱,向张振催还借款。张振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送我了,不用还,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振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振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振归还借款。问:法院会支持王平的请求吗?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意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必须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真实,有两项基本要求: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受他人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分析] 本案中,王平做出的赠与表示,根据当时的场合、气氛,完全可以判断为特定条件下的玩笑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其向张振索款的行为印证了这一点。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缺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不成立。因此,法院应支持王平的请求,判决张振归还5000元借款。

3、民事行为制度 * 代理: 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表示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问题3:代人整理资料、打印文稿、临时看护孩子或照顾病人、发电子邮件或打电话转告信息、捎带和传送物品等,是否属于代理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4、民事权利制度 *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具体: 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4、民事权利制度 *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具体: 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4、民事权利制度 * 物权: 含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特定物的权利 内容——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4、民事权利制度 * 债权: 含义——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的权利 内容——请求权 给付受领权 保护请求权

4、民事权利制度 * 知识产权: 含义——智力成果的所有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总称。 内容——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成设计权

4、民事权利制度 * 继承权: 含义——依法取得或承受遗产 的权利。 内容——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

4、民事权利制度 * 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5、民事责任制度 *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体: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5、民事责任制度 *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体: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5、民事责任制度 *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其一,含义——违约的民事责任; 其二,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 违约造成了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过错。

5、民事责任制度 * 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一,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其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案例2 陈某是名汽车司机,与一家化学品公司签订了长期运送硫酸的合同。某日,陈某的妻子赵某跟车去帮忙。车到公司后,赵某用管子接在硫酸罐上装硫酸。在拔出管子时,一滴硫酸溅到了她的脸上。赵某赶紧来到一个水管前,拧开龙头捧起“水”就洗脸。谁知洗过后,感觉脸上火辣辣的。原来管子里流出来的不是水,而是硫酸。赵某的脸部严重烧伤,构成4级伤残,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经查,这家公司有两个管子,一个是水管,一个是硫酸管,两个管子相距4.5米,从外观上看没有多大区别。赵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化学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问:法院该如何判决这起民事纠纷?理由是什么?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赔偿案件。2004年3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化学品公司疏于管理,未给硫酸管设置明显标志,致使原告赵爱萍把硫酸管误认为水管使用受到伤害,应该承担60%的主要责任,判决公司赔偿赵爱萍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相关费用7.9万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丈夫陈晓中,事先没有告知她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安全知识,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5、民事责任制度 *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含义——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其胜诉权的制度。

案例3: 甲借乙人民币5000元,约定2002年3月1日还款。到期后,乙不好意思向甲要,甲也一直不予偿还。2004年6月5日,乙找到甲要求其还钱,甲却说,“有钱也不还,到法院告我吧”,于是乙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 此案为借款合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乙就应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但自2002年3月2日开始一直到2004年3月5日期间,从未找甲要过,因此认定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因此法院对其5000元债权不予保护,判决其败诉。

6、民事诉讼制度 *种类 其一,普通诉讼时效——用于一般民事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其二,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

6、民事诉讼制度 * 计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7、合同法律制度 *含义——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合同法律制度 *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问题4:李某和刘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为3600元,租期届满后,李某又将3600元交给刘,刘某接受,李某继续租住其房屋。问:李某和刘某双方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分析]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为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尽管双方对租赁合同的继续没有进行明确的协议,但交付租金和收受租金的行为是一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其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的意思表示。

7、合同法律制度 * 分类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技术合同 委托合同等 。

7、合同法律制度 * 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7、合同法律制度 * 订立——双方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过程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 承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后果——合同成立生效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含义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上讲,专利权和商标权统称工业产权;二者加上版权(著作权)即统称为知识产权。

*内容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 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专利权——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 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 的独占权利 商标权——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 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1、概念和原则 *概念——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 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 效率公平 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概念——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概念——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利——安全、知悉、选择、 公平、赔偿、结社、 获知、尊重、监督。 *争议解决途径——调解、申诉、 仲裁、诉讼。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3、税收法律制度 *概念——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内容——征收纳税实体法 商品税法 所得税法 财产税法 *内容——征收纳税程序法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概念和原则 *概念——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问题: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否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问题: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否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周某,男,1981年12月生,2004年7月到某公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周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周某大怒,使劲向湖里推船,欲惊吓一下女孩。不料女孩惊慌落水。周某见状先是得意,后见女孩沉没,使劲下水营救未成,女孩溺水而死。

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于疏忽大意过失。周某推船,其本意是为了惊吓女孩,并无故意伤害女孩的心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想到女孩不会游泳导致其死亡。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应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分则中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周某主观上应当想到其推船行为会导致女孩落水,有一定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想到。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女孩人身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2、犯罪概述 *含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 法并应受刑罚的行为。 *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由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析犯罪构成要件 [案情]      被告人马加爵,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

由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析犯罪构成要件。 [案情] 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栋317室)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争执,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很绝望,于是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4人一起杀害。被告人马加爵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2月25日公安部于发出A级通缉令,3月1日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通缉令,号召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缉马加爵。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由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析犯罪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加爵为泄私愤图报复而连续、残忍地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最终致4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004年3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2004年6月17日,马加爵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由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析犯罪构成要件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要全面考察此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由马加爵故意杀人被判死刑案,析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马加爵侵犯的客体是其同宿舍舍友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唐学李4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手段残忍,最终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主体方面,马加爵已年满18周岁,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犯意坚决。      可见,马加爵实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罪。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2、犯罪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2、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与教唆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甲教唆乙去实施抢劫行为,乙因害怕而没有去。你认为甲的行为是不是犯罪?      教唆犯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被教唆者是否按照教唆者的教唆行事不影响教唆犯罪的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3、刑罚制度 *含义——由刑罚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3、刑罚制度 *体系构成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对外国人)

“罚金”与“罚款”一样吗?      罚金和罚款从表面上看都是受处罚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从处罚性质上讲,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而罚金属于一种刑罚;其次,从接受处罚的对象看,罚款针对的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或单位,而接受罚金处罚的是犯罪的人或单位;再次,从作出处罚的机关来看,罚款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而罚金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3、刑罚制度 *裁量(量刑) ——含义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3、刑罚制度 *裁量(量刑)——依据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行为; 刑法有关规定。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3、刑罚制度 *裁量(量刑)——构成 累犯——从重; 自首和立功——从轻、减轻 或免除; 数罪并罚——分别、合并; 缓刑——暂缓。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4、犯罪种类 妨害社会管理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维护国防利益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贪污贿赂罪 破坏市场经济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市场经济罪 侵犯公民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案例分析: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徐某带幼儿到郊外游玩。途中,幼儿胡某(3岁)失足滑入路边粪池,徐某见状大声呼救,却不肯跳进粪池救人。中学生丁某(16岁)从此路过,同徐某一起在临近农田里折了一根高粱杆,探得粪池深不足1米,但徐、丁二人均不愿下池救人。此时,农民赵某赶来,急忙跳下粪池将胡某拖出,但胡某已溺死。问:我们该怎样评价徐、丁、赵三人的行为?

参考答案 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没有实施的消极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该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参考答案 本案中,徐某作为幼儿园保育员带领幼儿到郊外游玩,有义务保障幼儿的安全,当幼儿胡某失足滑入路边粪池后,徐某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护措施,即“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徐某作为成年人,在探得粪池深不足1米后,完全有能力在保证自身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入粪池将胡某救出,但她没有这样做,即“行为人有履行该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徐某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造成幼儿胡某溺死的严重后果,即“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徐某的不作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本案中,途经于此的中学生丁某,尽管同徐某一样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对幼儿胡某进行救助,但由于他没有法定的义务,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16岁的丁某完全有能力伸出援助之手,其见死不救的行为是有违社会主义道德的。 本案中,闻讯赶来的农民赵某,奋不顾身营救幼儿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是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四、仲裁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 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 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等。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 参加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起诉与受理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超女”易慧打官司 “为打赢这场官司,易慧做了些什么?”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 概念—— “什么是打官司?” 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及由其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 管辖—— “上哪儿打官司?” 级别管辖(上下级纵向分工) ——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同级横向分工)——原告就被告 专属管辖——特殊案件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 裁定管辖——法院指定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审判程序——一审、二审、监督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执行程序——法院采取法定措施强制履行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述 刑事诉讼参与人; 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述 * 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主要诉讼主体, 具体包括: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具体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和诉讼代理人。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述 * 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 管辖——权限划分 具体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回避——不参与本案 具体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 辩护——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

从胡长清案看刑事案件的管辖 [案情]      被告人胡长清,男,51岁,原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从胡长清案看刑事案件的管辖  [案情]         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某(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同时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从胡长清案看刑事案件的管辖 [案情]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于1999年8月案发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在有关部门和江西省委的配合下,及时查清了胡长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随后,此案交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0年2月1日,经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胡长清提起公诉。

从胡长清案看刑事案件的管辖  [判决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2000年3月8日,被告人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从胡长清案看刑事案件的管辖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均有立案管辖权,其具体分工在《刑事诉讼法》第18条中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中的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可以说,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罪名是正确确定立案管辖的前提。

从胡长清案看刑事案件的管辖 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涉及到的就是审判管辖问题。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由哪级人民法院来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即级别管辖。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第19-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案因被告人涉嫌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概述 * 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强制措施——暂时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 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民诉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立案和侦察 起诉 审判 执行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 立案和侦察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侦察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侦察——法定侦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具体包括: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 起诉 含义——享有起诉权的机关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予以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模式——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初次审判 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特殊案件进行复核等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误,可再次审判。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程序 * 执行 含义——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实施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 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 监狱。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活动享有监督权。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1、概述 含义——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作出裁决。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 制度——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2、程序 申请和受理 制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