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管理利用-設施編.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7 的乘法口诀. 7 的乘法口诀 外海中心小学 林秀屏 七九 六十三 七二 十四 七四二十八 七七 四十九 七五 三十五 七六 四十二 七八 五十六 七一 得七 七三 二十一.
Advertisements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華文地政士事務所 張政雄.  第一章 總則 ( 共 8 條 )  第二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共 6 條 )  第三章 國土計畫之擬定、公告、變更及實施 ( 共 8 條 )  第四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 共 10 條 )
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許副主委 堅倚
99年度地政士稅務講習 土地增值稅稽徵實務 主講人 葉枝蓮.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 4地號等32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簡報 簡 報 人:呂鎮揚 鄭博文 李宜珊 申 請 人:呂金琦
小學六年級 常識科 香港環境問題 ~ 廢物污染.
一段難以忘懷之 黃金年華 照片來源 - 網路流傳 及 私有 Ted Tsai.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變更編定相關法令說明
土地使用管制 邊泰明 2009年09月 25日.
說明重點 本年度都審相關法令修訂提要 容積銀行涉及都審程序 無紙化作業+都審報告書格式範例 本年度都審案例分析 都審後續努力方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變更編定 相關法令說明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審議項目:□ 1.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審查部分請打勾) □ 2.屋脊裝飾物審議 □ 3.裝飾柱/裝飾版審議
個案變更注意事項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溫日宏
第一節 休閒農業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休閒農業管理法規 第三節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 第四節 休閒農場之設置與管理 第五節 娛樂漁業
大綱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說明 申請程序及書件 重要函釋 中央法令修訂.
臺中市政府辦理烏日區國道三號烏日交流道聯外道路延伸至芬園段新闢工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101年度專業代理人地方稅 租稅暨不動產實價登錄講習
土增稅農地及免稅地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黃瑞豐.
大綱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說明 申請程序及書件.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簡介 如何看懂特銷稅條例與報繳實務解析 -不動產部分
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實務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土地編定科科長 許世強.
103年度臺北市都市及建築法令說明會 違建查報相關法令與實務
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 環境維護課 顧孝偉 課長 105年03月25日.
壹、公告土地現值 一、公告土地現值法令依據 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二、公告土地現值主要用途
停耕補償作業程序流程圖【直轄市或市】 環保局 環保署 農業機關單位 1.土地所有人 2.375減租承租農民 3.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
講題三 宗教事業土地與建物法令簡介 報告人: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說明會 簡報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建照管理科何家偉.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南投縣辦事處 申請建造執照 單一窗口便民標準作業流程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簡介 主講人:林文進 建築師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勞委會乙級證照項目(環境與安衛相關科系)
說明主題 (一) 都審法源依據 (二) 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法方向 (三) 審議規則修法方向 (四) 都審審議參考範例
台中市不動產教育發展協會 不動產經紀人實務應用班
台灣國家公園巡禮 製作:翁顗棋.
金門縣土地開發審議新修訂法令說明、都市設計審議說明、地理資訊系統之運用
Starter: What is that secret number?.  6  7  8  9  10  Liù 六  Qī 七  Bā 八  Ji ǔ 九  Shí 十.
您知道勞工在何種情形下得自請退休嗎?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法令宣導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原則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製.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案簡報(附件3) 申請案: 事業單位名稱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丞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報告人:蕭連欽 總經理.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100年8月.
都市規劃與土地利用 授課老師:邊泰明.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1/4) .執業執照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第3條第一項) 6年 起 止 新照:發照日or領證日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簡 報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1年3月9日 1.
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有涉 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 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變6)
最新修正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實務解析 主講人:黃 志 偉 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內湖科技園區發展 座談會簡報.
永春捷運站、信義計劃區商圈 張騎群 信義區土地 永春捷運站、信義計劃區商圈 張騎群
第七章:土地使用規劃 邊泰明.
日 月 明 生 星 期 今 天 昨 你 我 他 的 幾 是 qí wŏ Rì yuè jīn tā míng tiān de shēng
2012年十一月十三号 Do Now Write the following in pinyin: 1) 今天是七月十九号吗
107年度 IIT計畫補助.
水與綠建設計畫 滾動式檢討報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3年7月1日.
中央研究院 新增主題研究計畫 線上申請流程總覽 必須告知 總主持人所屬單位 承辦人 總主持人 分支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101年1-6月用電相關資料 (以電費單記載月份為標準)
北师大版 二年级下册 第三单元 生活中的大数 拓展 问题 探究 练习.
一、前言 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中,廁所沖洗約佔35%。 再生水的利用 沖洗廁所、清洗車輛、噴灑街道、空調、消防 、景觀用水及河川湖泊補充水等。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法人說明會 股票代碼 : / 12 / 12
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班
討論提案(○) 劃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a+b)(c+d)=ac+ad+bc+bd
會計室業務報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財務資訊分析.
ARTECH INC 大元建築及設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理論 92年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十組 組員: 徐儀真 B (財四庚 四技) 黃正榮 B (電四甲)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自來水系統 生科、航太、機械、通訊及研發 自來水 下水道系統 循環水 總用水量 光電及半導體產業 污水處理廠 排放140640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處 生輔組 出入境事宜介紹.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農地管理利用-設施編

農舍興建 新購農地(89年1月28日後取得) 舊有農地(89年1月28日前取得) 例外情形:徵收或因徵收而讓售 (徵收讓售需於同一縣市重購之農地且需移轉登記日起1年內,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徵收讓售面積) 徵收讓售需於同一縣市重購之農地且需移轉登記日起1年內,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徵收讓售面積

新購農地 農地所有權人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婚 戶籍、基地同一縣市 設籍滿2年,基地取得滿2年 面積最小為0.25公頃(756坪)-共有? 分屬不同地號應毗鄰,且先合併地號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無自用農舍-財產總歸戶 ( 1.宗地、毗鄰地(溝、道路不得認定為相鄰)2.別墅不算農舍) 1.宗地、毗鄰地(溝、道路不得認定為相鄰) 2.別墅不算農舍

舊有農地 農地所有權人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婚 戶籍、基地同一縣市 無最小面積限制(10%建蔽率) 同一宗土地-共有?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無自用農舍-財產總歸戶 (1.土地取得、設籍滿2年2.不相鄰土地不得合併申請) 1.土地取得、設籍滿5年 2.不相鄰土地得合併申請

農舍限制 移轉:五年限制 例外情形:繼承、法拍 (89年1月28日前取得農地所興建之農舍不受限制) ( 1.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2.原農舍移轉予子女3.新建農舍滿五年移轉後,再移轉並不受限4.承受者須無自用農舍) 1.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2.原農舍移轉予子女 3.新建農舍滿五年移轉後,再移轉並不受限

農業區 建蔽率10% 圍牆 臨2.5公尺道路 農業設施合計35% 斜屋頂(斜率已放寬至1:4) 10.5公尺以下3層樓(165平方公尺) ( 1.農地原則上不得興建圍牆2.農業設施建蔽率30%3.原有合法房屋拆除重建,建蔽率40%,10.5公尺以下3層樓) 1.農地原則上不得興建圍牆 2.農業設施建蔽率30% 3.原有合法房屋拆除重建,建蔽率40%,10.5公尺以下3層樓

保護區1 建蔽率10% 圍牆 臨2.5公尺道路 農業設施合計15% 斜屋頂 10.5公尺以下3層樓(165平方公尺) (1.農業設施建蔽率10%2.原有合法房屋拆除重建,建蔽率40%,10.5公尺以下3層樓) 1.農業設施建蔽率10% 2.原有合法房屋拆除重建,建蔽率40%,10.5公尺以下3層樓

保護區2 平均坡度30%以下。 臨12公尺以上道路應退縮20公尺以上,或自道路境界線起算以複層植栽10以上者或既有合法農舍者,不在此限。 (特殊限制:陽明山軍事管制區(要塞堡壘管理辦法)、衛星電台) 特殊限制:陽明山軍事管制區(要塞堡壘管理辦法)、衛星電台

建蔽率5% 臨2.5公尺道路 7公尺以下2層樓(165平方公尺) 戶籍設籍滿5年 土地取得滿5年 自道路退縮3.64公尺(至善路20公尺) 國家公園範圍 建蔽率5% 臨2.5公尺道路 7公尺以下2層樓(165平方公尺) 戶籍設籍滿5年 土地取得滿5年 自道路退縮3.64公尺(至善路20公尺)

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 (一)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二)繳納房屋稅之收據。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戶籍證明。 (五)門牌證明。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證明之文件(包括航測圖等)。 ( 1.舊市區為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文山區(原景美、本柵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南港、內湖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士林、北投區為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2.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同意之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3.必須為一宗土,其建蔽率、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及樓層數,均依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地下層得建築一層,積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 ) 1.舊市區為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文山區(原景美、本柵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南港、內湖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士林、北投區為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2.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同意之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3.必須為一宗土地,其建蔽率、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及樓層數,均依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地下層得建築一層,面積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 一、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之蔭棚 二、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之網室 三、供農作物害蟲防治之網籠 四、畜養家畜、家禽(不包括豬、牛、馬等中、大型家畜)之簡易寮舍 五、簡易工作寮 ( 1.農業區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2.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 1.農業區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2.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 3.施工圖說 4.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5.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申請書表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 3.施工圖說 4.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5.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木、竹、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布或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尺 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之蔭棚 木、竹、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布或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尺

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布、塑膠網、鐵絲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之網室 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布、塑膠網、鐵絲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網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 供農作物害蟲防治之網籠 角鋼(不固定焊接)、塑膠網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

畜養家畜、家禽(不包括豬、牛、馬等中、大型家畜)之簡易寮舍 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尺。

竹、木、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每宗土地○.二五公頃以下者,以一棟為限 簡易工作寮 竹、木、塑膠板等,每座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每宗土地○.二五公頃以下者,以一棟為限

農業設施 法令依據: 1.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2.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申請資料1 申請書 經營計畫書 設施名稱 設置目的 生產計畫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申請資料2 最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位置圖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設施建造方式(含建築圖說) 飲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最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位置圖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農作產銷設施 溫室(1層樓為限,40%建蔽率) 農機具室、乾燥機房(自有農地,限停放農機具,自有農機投影面積2.5倍) 農業資材室(每0.1公頃得興建33㎡) 蓄水池(最高100立方,且須以建築材料興建) 管理室(設施0.3公頃得興建20平方公尺,0.3公頃-1公頃得興建40平方公尺)

林業設施 本市無林業經營,不得申請

水產養殖運銷設施 應備資料 設施名稱 設置目的 養殖種類及數量 鄰接區域限況分析 興建設施地號及興建面積 設施建造方式 飲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畜牧設施 養畜設施 畜舍 管理室(每0.1公頃得興建33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60平方公尺) 廢水處理設施 堆肥舍 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 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 搾乳及儲乳設施 水池,開挖深度以60公分為限

附則 休閒農場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提出申請 山坡地範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 取得容許使用後應於6個月內提出建築執照之申請,得敘明理由展延,以1次為限 設施未依規定使用,廢止許可並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管法令規定辦理 每案應收取審查費,每項每棟設施200元整

保變住及社子島地區 臺北市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興設農作設施暫行管理要點 98年9月18日府產業農字第09833769000號令

得興建之設施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農作產銷設施。 臺北市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審查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簡易寮舍。

土地面積限制 申請人興設農作設施所需土地面積,應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十二點有關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農漁業普查所認定之標準。

應備資料 申請人申請興設農作設施時,應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含平、立面圖及配置圖)、位置圖(套繪於地籍圖)、農業生產經營計畫、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本府產業發展局申請許可。

程序補正 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已興設農作設施申請補正程序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審查方式 本府產業發展局受理前二項申請時,應由本府產業發展局邀集農業、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權責機關會同現場勘查或審查

限制規定 依本要點興設農作設施,限供農業使用,不得擴建、增建、申請編釘門牌號、供人住居、工廠或營業等非農業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產業發展局關應廢止其許可,並依建築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處理。

停止適用 本要點於完成下列公告程序時,停止適用。 (一)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已依法完成細部計畫並公告實施。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土地,已依法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農舍興建要點未來修訂重點(一) 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個人全年執行業務所得、薪資、退職所得總額低於50萬元 申請人或配偶有自有建物可供居住 5年內曾申請農舍建照者 農舍座落基地90%土地面積須供農業種植 最低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公尺

農舍興建要點未來修訂重點(二) 基地進出道路為公告道路者,須退縮8公尺 非公告道路者,退縮至少為該道路寬度1/2 臨產業道路或巷道者,須退縮4公尺以上 除以上外,須與土地界線退縮2.5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