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海山高中 會計室簡報 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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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海山高中 會計室簡報 100年8月1日

大 綱 地方教育發展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簡介及其實務運用 各項補助款辦理流程及經費核銷程序 經費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表件

地方教育發展特種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簡介 及其實務運用

學校自99年度起,開始實施地方教育發展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經費,除用人費及專案核定補助款部份,仍維持由市府教育局撥款補助外,其餘經費財源學校自籌,盈虧自負,因此,如何開源節流及集結資金,以挹注學校校務推動,將是學校未來應積極思考及努力的方向。 附屬單位預算之運作較公務預算為靈活有彈性,有助於促進開源節流與活化學校經營管理,在執行上,即時預算未編只要有確定財源就能先行辦理,相對的,年度中若有財源短收情形,即時已編預算也無法執行。

公務預算 (普通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 教育局 教育局 補助 社會局 學校 民政局 工務局 公務預算 (普通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架構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教育局 A學校 B學校 5×業務計畫 (經常門) 5M建築及設備計畫 (資本門) 52業務計畫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預算編製作業注意事項及編列基準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列編列原則及依據: 新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預算編製作業注意事項及編列基準

基金來源預算額度 1.收支對列收入(ex:游泳池收入、場地租借收入、委外權利金收入、暑期育樂營、各項招生考試報名費、資源回收收入…) 學校自有(收)財源 基金來源(收入)面: 市庫撥款收入財源 3.市庫撥款收入 (市庫挹注) 中央補助款財源 4.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基金用途預算額度 1.收支對列費用 收支對列項目 班級數 2.共同性費用 學生人數 基金用途(支出)面: 3.用人費用 預算員額 其他由教育局核定項目 4.非共同性費用 (含市款、中央款) 中央專案補助計畫

基金來源及用途科目之定義 4基金來源: 43勞務收入(2級來源別-2碼) 431服務收入(3級來源別-3碼) 5基金用途: 52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業務計畫-2碼) 521高中教育 (工作計畫-3碼) 1用人費用(1級用途別-1碼) 11正式員額薪資(2級用途別-2碼) 113職員薪金 (3級用途別-3碼) 附件1:基金來源用途科目及定義一覽表

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區分 資本門: 購置土地、營建工程之支出 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含)以上 之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之支出。 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及圖書設備等之支出。 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經常門: 凡不屬於資本支出之各類支出均屬之 耐用年限未及2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消耗」或「非消耗品」---經常門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據 1、新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2、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未編列預算之處理方式 併入 決算 調整容納 補辦 預算 乙 丙 甲

甲、併入決算﹝原預算未編列﹞ 執行要點§21: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為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基金來源與基金用途,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及其他法令訂有支用標準、限制、核定程序或本府已授權主管機關核定者,依其規定外,由各基金主持人核定並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後,併入決算辦理。(亦即→確定有財源核准就能用) 例外

併決算之辦理(執§21 ) : 執行要點§21第2項: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經核定併年度決算辦理之基金用途,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 併決算的主要原則: 1、有相對財源(收入) 2、核「准」了就能用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1/8 員額:基金管理機關員額運用,非經報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執§21準用§9) 用人費用:有關員工待遇、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事項,…,並依行政院及本府所訂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執§21準用§9) 291公共關係費: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執§21) 244廣告費及246業務宣導費:如有應業務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支用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執§21準用§9)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2/8 : 租賃公務車輛:準用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執§21準用§9) 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原核定計畫須修正或辦理新增者,須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執§21準用§9) 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確屬業務需要必須支付者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 (執§21準用§9)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3/8 : 捐助及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執§21準用§9)

ㄧ、用人費用: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不得轉入及轉出。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4/8 : 依執行規範(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簡稱執行規範) ㄧ、用人費用: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不得轉入及轉出。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5/8: (一)加班費:應按業務需要依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覈實指派,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一律不得超支。 附件3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6/8 : (二)文康活動費:除因員額編制增加預算編列數不足支應時,增加員額之額度得在用人費用項下其他用途別科目勻支外,一律不得超支。

二、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不足時可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支應,惟若有餘款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7/8 : 二、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不足時可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支應,惟若有餘款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家庭突遭變故餐費補助費」需專款專用,若年度結束後有賸餘款,需留至次年度作為該餐費補助預算編列之財源。 併決算之例外情況8/8 :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家庭突遭變故餐費補助費」需專款專用,若年度結束後有賸餘款,需留至次年度作為該餐費補助預算編列之財源。

乙、調 整 容 納 (執§23準用§11) 執行要點§1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如年度進行中,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經常性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除增加縣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2.其他零星工程、購置或汰換設備等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得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 2碼業務計畫

調整容納(續)(執§23準用§11) 執行要點§11:…(二)3.調整容納之財源應詳實敘明(係節餘款或年度預算不辦理之計畫或項目),調整數在20%以內者(指不足項目之科目),由各基金主持人核定辦理,超過20%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應填寫表單:購建固定資產預算調整容納表 (附件2:調整容納實例) (附件3:調整容納明細表) 要知道是否需辦理調整容納,就要先知道要採購的設備「財產分類」是什麼,才知道是否需辦理調整容納,所以建議動支前先加會財管人員 環教科99.7.27發函就各校辦理申請「調整容納」案件時,應於來函述明「理由」、「購置項目及數量」、「裝設(使用)地點」並檢附「調整容納表」及「預算書-基金用途明細表影本」

丙、補辦預算(執§23準用§11) 範圍仍是「購建固定資產」 執行要點§11:…4.無法依前列規定辦理調整容納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教育局)核轉本府(主計處)核定,並補辦預算。→無申請表單,但需專函報核,並加會會計室登錄會計資訊系統

補辦預算實例 ex:教育部年度中核定補助設備費$100,000元(並請納入預算辦理)購置飲水機3台 作法: 1、專案報府同意後即可先行辦理(支用) 2、以後年度補辦預算(補預算程序) 雜項設備$100,000

「調整容納」及「補辦預算」核准層級 無法依前列規定「調整容納」者→補辦預算 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辦理 當年度5M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內→3級用途別(屬51×購建固定資產)之調整 不足項目(即3級用途別)20%(含)以下→基金主持人核定辦理 調整 容納 不足項目逾20%者→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教育局核定 不足項目之 轉入數__ 不足項目之原法定預算數 = 以「每次」申請認定20% 無法依前列規定「調整容納」者→補辦預算 專案報教育局,轉主計處核定 補辦 預算 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辦理 28

vs勻支 521高中教育(工作計畫-3碼) 100萬元 +1萬 =3萬 -1萬 =7萬 5基金用途: 52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業務計畫-2碼) 521高中教育(工作計畫-3碼) 100萬元 113職員薪金……………60萬元 : 212工作場所電費………10萬元 214工作場所水費………10萬元 252一般房屋修護費……10萬元 241印刷及裝訂費………2萬元 321辦公(事務)用品………8萬元 工作計畫總額不變 (無超預算) +1萬 =3萬 -1萬 =7萬

納入預算與代收代付之區分 需經過法定預算程序或依其他預算執行規範辦理(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辦理) 採庫款集中支付(由財政局支付科直接匯撥) 納入(基金)預算 由學校保管金專戶-開立專戶支票 不需經過法定預算程序(ex:班級費、電腦耗材費、蒸飯費…等明文規定項目及教育局補助款項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 代收代付 原則:有預算且有收入才能支出 製據請撥

教育局基金預算補助各校代收代付辦理之經費賸餘款繳回流程及說明 補助款賸餘款繳回 開立學校專戶支票 <抬頭為:限存入新北市市庫存款戶> 函送教育局各承辦人,函文請檢附文件或說明:如下 1.原補助計畫核定文影本 5.原補助金額 2.原核定公文之經費來源科目 6.賸餘繳回金額 3.支出用途摘要 7.支票號碼、金額等 4.計畫執行情形 8.收支結算表

教育局保管金專戶(103535專戶)補助各校代收代付辦理之經費賸餘款繳回流程及說明 補助款賸餘款繳回 出納單位進入「臺銀公庫服務網」開立「非公務預算繳款書-專戶繳款書」,說明事項應述明「計畫名稱」及該「計畫之子目代碼」,並以學校專戶支票至金融機構辦理繳款 業務單位依核定文結報方式連同已繳款之專戶繳款書影本送交教育局

基金餘額滾存之原則 「當年度賸餘」之區分四種,可「留存」或需「繳庫」規範如下: 賸 餘 來 源: 留存 繳庫(回) 一、以前年度賸餘(可留存項目) 全部 二、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 三、中央款賸餘 依中央補助機關規定 四、縣款 賸餘 教育局縣款賸餘 各級學校縣款賸餘 留存項目 75% 25% 非留存項目 33

各項補助款辦理流程 及經費核銷程序

收到核定公文及概算表 (承辦單位) 如須預借款項,請填寫「預付款借支請示單」(請先確認補助款已核撥入庫)(如附件) (承辦單位) 填寫請購單(壹萬元以下免先會會計室)或專簽,陳 校長核准 (承辦單位) 採購交貨 (總務單位) 黏貼憑證並核經手人章 (總務單位) 驗收證明及單位主管核章 (承辦單位)

七. 計畫執行結束後,彙整憑證連同核定公文、概算表並填寫「經費結算表」辦理核銷(計畫執行結束後十五日內完成)(如附件) (承辦單位) 八.審核無誤後開立傳票(付款金額壹萬元以上以廠商為受款人,壹萬元以下撥由出納轉發;如前已預借則辦理收回轉帳) (會計室) 九. 付款 (出納組) 備註: 1.一萬元以上如須即時付現,且前未辦理借支而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則請加填「公款代墊請示單暨收據」。 2.結算後如有餘額應繳回,則請加填「餘額繳庫簽辦單」。

新北市海山高中 經費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100年8月1日 新北市海山高中 經費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100年8月1日

一般經常例行性採購事項,請填具「請購(修)及動支單」(附件一),明列預算科目計畫名稱及用途別科目,並填寫日期、品名、規格、數量、預估金額及詳列用途說明,經陳核後始得辦理採購。非採購事項「請購(修)及動支單」免加會總務單位,請購金額一萬元以下,亦免先會會計室。 非經常性採購事項〈個案未有請購前例或應辦理公開招標事項〉,請以專簽核准後再據以辦理,簽呈內容應敘明擬動支經費預算數額及經費來源預算科目,至於採購招標方式、法令依據及決標原則,則由採購總務單位另案專簽依據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專案申請講師演講鐘點費請事先簽准,簽呈內容應敘明課程計畫、師資服務單位內外聘身份、上課日期起迄時間,授課對象、鐘點費單價、時數、金額及動支經費來源,並檢附補助公文及概算表,陳核後再行辦理之。

應經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等程序辦理者,請業務單位預留辦理採購期程﹝附件二﹞ ,提前簽擬請購簽呈,以利總務單位辦理後續採購程序。逾十萬元之請購案均必須完成採購程序及簽訂合約後,始可依約施作或執行;十萬元以下之經費動支或請購單亦應事前簽准或核准,再據以辦理,切勿未經採購程序而自行辦理。 ※採購合約規定應投保保險事項,保險單及收據請一併附入合約﹝含財物採購-各項設備、幼稚園餐點等,勞務採購-中央餐廚、校外教學、委託技術服務等及各項工程採購﹞。 ※採購案辦理完成驗收合格後,請款時應檢附之會計憑證及其相關資料如下: 營繕工程應檢附資料查核表(詳附件三之ㄧ或附件三之二)所列文件送核。 財物購置或勞務採購應檢附資料查核表(詳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文件送核。

取得發票或收據,應注意是否載明下列事項:(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六、七、二十、二十二條) 買受人: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幼稚園) 學校統一編號:33506515(三聯式發票或收銀機發票填列) 發票或收據日期:收據或發票日期應在請購核准日期之後。 單價及總價。 貨物名稱及數量。 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之商號,須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私章。

個人開具之領款收據(如演講鐘點費、出席費等)應載明:(1)受領事由、起訖時間(2)實收金額(3)支付機關名稱(4)受領年、月、日(5)受領人姓名、服務機關、詳細戶籍地址(包括鄰里)、身份證統一編號、電話等(6)並加會出納登記所得。 退還存入保證金(含押標金、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金、保證金),請簽明借用、履約或保固期限屆滿且經查明無待解決事項後始能退還,其收據應載明(1)受領事由、時間(2)實收金額(3)支付機關名稱(4)受領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章等。

收銀機或計算器開具之憑證,僅列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並簽名或蓋章,如未登打統編,除應由承辦人補填買受人外,應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 發票或收據之金額總計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收銀機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收據或發票之金額總數不得塗改;其有改正者,應由廠商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處理原則,除差旅費、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外,其餘採購案及支出事項均應依一般程序付款,不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先行辦理支付。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經原立據人加蓋負責人印章及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非本國文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數項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附件六)。(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7條) 各支付款項,應取得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附件七),並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條)

各項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計總數,並由主辦單位、出納組長、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於彙總頁分別簽名或蓋章。(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7條) 國際電話費之收據,應註明通話事由,如非屬公務,應自付不得核支。 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刻印費、廣告費、印刷費等之收據請附樣本或樣張。

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應附分批(期)付款表(附件八),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請於每次付款時檢附合約並於合約左上角黏貼「合約書分批(次)付款明細表」(附件九),此合約書於陳核後由承辦單位抽存,並於付末次款時,連同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憑證送會計室存檔。

其他表件 勞務或財物合約採購案簽付尾款便簽 撥付工程估驗款便簽 撥付工程尾款便簽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48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