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Ancient Indian Law 第三章 古印度法 Chapter 3: Ancient Indian Law
印度史的年代 3000 B.C. 哈拉帕文明 达罗毗图人 1500B.C. 婆罗门教 吠陀时期 雅利安人 600 B.C. 佛教 孔雀王朝 印度教 笈多王朝 400-700 伊斯兰教 莫卧尔王朝 穆斯林 900-1600 英国 东印度公司 普通法 1600 1849 印度殖民地 1945 印巴分治、印度独立
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
雅利安人艺术
吠陀传颂
吠陀书 上:精装版四大吠陀书 右:吠陀书内页 “吠陀”的意思是“知识”、“启示”的意思。“吠陀”用古梵文写成,是印度宗教﹑哲学及文学之基础 (梵語:वेद;拉丁转译为Veda,又译为韦达经、韦陀经、围陀经等),
創造之神梵天 印度教的創造之神,主管“創造”,他創造了世界萬物。與毗濕奴以及濕婆並稱印度教的三大主神。 (梵文:ब्रह्मा,Brahma) 印度教的創造之神,主管“創造”,他創造了世界萬物。與毗濕奴以及濕婆並稱印度教的三大主神。
毗濕奴 (विष्णु,Vishnu) 印度神話中的保护之神,主管“維持”,印度教三大主神之一。
湿婆 (शिव,Shiva) 印度教三大神之一。濕婆是毁灭之神,也担当创造的职能,是印度民眾最為敬畏的神,由吠陀时代的天神楼陀罗演变而成。 图为位于班加罗尔的巨大湿婆神像
那烂陀寺遗址 (Nālandā Vihāra ) 那烂陀寺始建于公元5世纪。古代中印度佛教最高学府和学术中心。寺庙规模宏大,曾有多达九百万卷的藏书,最盛时有万余僧人学者聚集于此,我国唐代第一高僧玄奘在这里学习五年。 1193年突厥军队侵占那烂陀寺,寺院和图书馆遭受严重破坏,大批那烂陀僧侣逃往西藏避难,寺庙逐渐变成废墟。
穆斯林入侵
泰姬陵
东印度公司 上:东印度公司印度总部 右:克莱武像(1756年东印度公司总司令)
印度法系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大约在公元前三千纪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考古资料表明那时已进入青铜器时代。 公元前二千纪中叶,也就是公元前1500年前后,属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侵入印度。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Veda,梵文原意为知识)。 约公元前7 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造物主婆罗贺摩(Brahma,亦称梵天)而得名。它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其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和“业力轮回”。 婆罗门教产生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 公元前6 世纪前后,印度北部的十六国之间经常为了争夺土地和财富而爆发战争。在战争中日益强大的刹帝利和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都要求改变原有的地位,于是,佛教应运而生。由于佛教不排斥低等种姓,仪式简单,语言通俗,很快为许多下层人民接受,并得到快速发展,后来成为印度国教。 公元前324 年,十六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帝国。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 (Asoka, 约公元前273 ~公元前 232 年在位) 统治时期,印度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都得到相当大的发展。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国教。为了使臣民都了解佛法,他下令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宏扬佛法。这些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或“石柱法” 。 公元6 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逐渐印度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一、吠陀( Veda ) 二、法经(Dharmasutra) 三、法典(Dharmasmrti) 四、佛教经典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一、吠陀( Veda ) 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二、法经(Dharmasutra) 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主要有《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等。 三、法典(Dharmasmrti) 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出现于公元前3 世纪至公元6 世纪。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即《摩奴法典》。 四、佛教经典 佛教曾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Tri-pitaka),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三藏: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佛教法的中心内容为“五戒” (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 五、国王诏令 国王的诏令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重要者如阿育王的诏令。
印度法律形式 四 大 吠 陀 梨俱吠陀 娑摩吠陀 耶柔吠陀 阿达婆吠陀 法 经 乔达摩法经 阿帕斯檀跋法经 ………… 法 典 摩奴法典 其 它 佛法 三藏 国王诏令 ……
吠陀(वेद 、Veda,又译为韦达、韦陀、围陀等,原意为“知识”、“启示” ),是婆罗门教和现代的印度教最重要和最根本的经典。 吠陀主要有四部:梨俱吠陀(歌咏明论,ऋग्वेद ,Ṛigveda), 娑摩吠陀(赞颂明论,सामवेद,Sāmaveda), 耶柔吠陀(祭祀明论,यजुर्वेदः Yajurveda),及阿闼婆吠陀(禳灾明论,अथर्ववेद,Atharvaveda)。 “四吠陀”中以梨俱吠陀最早,最初的部分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时代。其它三卷吠陀经皆是梨俱吠陀的派生作品,相继成书于后,最晚集结完成的为阿闼婆吠陀。 图为19世紀初的天城文《梨俱吠陀》手抄本)
《摩奴法典》部分章节
《摩奴法典》篇章体例: 第一卷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最后解脱
31.当时,为了繁衍人类,他(指最高无上的神)从自己的口、臂、腿、足,创造了婆罗门,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88.他命婆罗门学习和传授吠陀,执行祭祀,主持他人的献祭,并授以收受之权。 93.婆罗门因为从最高贵的肢体所生,因为首先被产生,因为掌握经典,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 100.世间所有一切,可以说全为婆罗门所有;由于他出生嫡长和出生卓越,他有权享有一切存在物。 ——《摩奴法典》(第一卷·创造)
阿育王岩石法 上:阿育王岩石法 左:阿育王岩石法局部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梵语中的Varna(种姓)一词原意指“颜色”或“质量”,公元前2000年中叶,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征服达罗毗荼人后,认为肤色白的雅利安人是质量高贵的种姓,深色的土著是质量低贱的种姓,因此不允许雅利安人与当地土著通婚,这就是最初的种姓制度。后来这种分化在雅利安人内部也产生,逐渐形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 婆罗门:代表神庙的宗教官员、祭司;剎帝利:代表帝王将相、王室贵族;吠舍:代表平民、农民、商人、手工业者;首陀罗:代表奴隶。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 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婆罗门 祭司 四大种姓 刹帝利 武士、行政官 吠 舍 农民、工商业者 首陀罗 奴隶 无种姓 旃陀罗、不可接触者、贱民
《梨俱吠陀》“原人讼”篇描述: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 《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是人世的主宰,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它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剎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印度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为保证低种姓人和贱民的教育和求职权力,印度还实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仅在议会两院为他们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中为他们保留高达27%的名额。另外,还给低种姓出生的学生一定比例的升学名额。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不再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 尽管如此,直到现代,印度社会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积习难改,种姓制度已经给每一个印度人打上了宗教烙印。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Brahman)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村社中的耕地一般分配给各家使用,而牧场、森林、水渠等则由村社社员共同占有和使用。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物主在物品遗失后享有物上追及权,但“物主看见某物在跟前被他人享用十年而默不作声,他就无权收回”。 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享有不同的财产权范围。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的确有资格享有一切”。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产。法律规定,“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拿去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因为他的钱财本来就是应该被主人拿的”。
三、债法 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且比较注重形式。这说明当时印度社会的商品经济尚不发达。 古代印度的债法具有如下特点: 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且比较注重形式。这说明当时印度社会的商品经济尚不发达。 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首先,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的前提条件。(1) 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2) 立约者必须有能力意识并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醉汉、疯子、忧伤者、完全依靠他人生活的人、儿童、老人和未被授权经办的事情一律无效。”(3) 契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习俗,“违反法或者传统习俗的协议即使有字据或者担保人也一律无效。” 其次,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首先,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 刹帝利为3%, 吠舍4%, 而首陀罗则为5%。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较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偿还。
四、婚姻家庭法 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法律所禁止。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同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依次娶三个妻子,吠舍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五、继承法 古代印度的继承法有如下特征: 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则依赖长兄生活。如果诸子不愿生活在长兄领导下的大家庭中,也可分家析产。长子独得两份,次子得一份半,其余诸子各得一份。另外,如果有同种姓的未婚姐妹,则诸子应各自从自己的份额中留出四分之一给她们。 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如果一个婆罗门依正顺序娶了四个妻子并各有一子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四份,刹帝利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得二份,首陀罗之子只得一份;即使这个婆罗门没有其他儿子,首陀罗妻子所生之子也不能得到超过十分之一的财产。 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
六、刑法 古代印度的刑法一方面受到宗教观念的强烈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种姓制的明显作用。 与其他早期法律一样,古代印度的犯罪也只是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在法律罗列出来的一长串具体琐碎的应受各种惩罚的行为中,有一些行为很引人注目,那就是有关宗教的犯罪及其惩罚。印度人视牛为圣物,因此,杀害母牛就被列为仅次于杀害婆罗门等大罪的二等罪。犯罪人必须剔去头发,身披母牛皮,住在牛棚悉心伺候母牛三个月;在此期间,他只能食少量的大麦粥,毫无贪欲,牛行则行,牛止即止,牛遇困境则舍身相救。唯其如此,才能偿赎杀害母牛的罪过。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种姓制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以辱骂罪为例,“婆罗门辱骂刹帝利,应该罚款五十;辱骂吠舍,应该罚二十;辱骂首陀罗,罚款为十二。”但是,如果非再生人辱骂再生人,那就会受到割舌或“被烧红的十指铁钉刺进嘴”的酷刑。
七、诉讼制度 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太发达,许多规定非常简单原始。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作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大,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证言:一是令证人宣誓,若作伪誓,则无论现世或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二是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主要的神明裁判方式有水审、火审、称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
第四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一) 与宗教密不可分 第四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一) 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自己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细小变化都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二)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三) 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印度法的法律典籍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到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摩奴法典》仍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15世纪)。据有关史料记载,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州、苏门答腊等第的印度化王国大都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或实施过该法的某些规定,并出现过类似种姓制的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思 考 题 1.为什么说古代印度法是种姓法? 2.简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