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著作權制度簡介 主講者:幸 秋 妙 律師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大陸著作權法立法及修訂 二次修法草案,現仍進行中 ● 2011年開始啟動第三次修訂工作,並曾於2012年公布 ● 1949年至1990年《著作權法》制訂施行前 ● 1990.9.7頒布第一部《著作權法》(1991.6.1施行) ● 2001.10.27《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公布日起施行) ● 2010.2.26《著作權法》第二次修訂(2010.4.1施行) ● 2011年開始啟動第三次修訂工作,並曾於2012年公布 二次修法草案,現仍進行中
大陸著作權法的整體架構 一、著作權之主體 – 誰是作者(著作人)、著作權人? 二、著作權之客體 – 哪些作品(著作)受到保護? 一、著作權之主體 – 誰是作者(著作人)、著作權人? 二、著作權之客體 – 哪些作品(著作)受到保護? ※ 著作權 VS. 鄰接權 三、著作權之內容 – 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四、著作權之限制 – 著作權受到哪些限制? 五、侵害之責任 – 侵害著作權時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一、 作者(著作人)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主體(1)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 (§11Ⅱ)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 (§11Ⅱ) (二)視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視為作者 (§11Ⅲ)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主體(2) 二、 著作權人 (§ 9) → 包括:(1)作者 二、 著作權人 (§ 9) → 包括:(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原則:著作權屬於作者(§ 11Ⅰ) (二)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1. 職務著作 (§16Ⅱ) 2. 委託作品(§ 17) 3. 合作作品(§ 13) 4. 電影作品(§ 15) 5. 美術作品(展覽權 § 18) 6. 轉讓 (§10Ⅲ) 7. 公民繼承 (§19Ⅰ、繼承法)、法人或組織之承受 (§19Ⅱ) 8. 國家 (繼承法 §32、§19Ⅱ) 9. 作者身份不明(實§13)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客體(1) 作品保護之要件 ․著 § 3: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實 § 2: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實 § 3: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 要件: (一)需具獨創性 1. 獨立創作(非抄襲) 2. 一定之作品高度(足夠之智力創作活動)※【卡拉OK放映音樂MV案】 (二)具有一定客觀的表現形式、具有可複製性 (三)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之創作 (四)非法定不保護者(§ 5) 1.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 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官方正式文件及其譯文 2. 時事新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16: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 3.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舊 §4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之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客體(2) 一般之作品 (§3、實施條例§4 )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客體(2) 一般之作品 (§3、實施條例§4 )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 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客體(3) 特 殊 作 品 一、演繹作品(§12)--- 「衍生著作」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 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二、合作作品(§13)---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 (一)可以分割使用的(「結合著作」) →各自創作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各自行使 (二)不能分割使用的(「共同著作」) →共同享有著作權、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無故拒絕(實§9) 三、匯編作品 (§14)--- 「編輯著作」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 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客體(4) 特 殊 作 品 四、職務著作(§16)--- 在符合特定要件(§16Ⅱ)下,署名權以外之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 織享有 五、委託作品(§17)--- 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 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六、法人作品 (§11Ⅲ) ---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內容 (§10) 著作權 著作人身權 著作財產權 (精神權利) (經濟權利) 2.署名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內容 著作權 (§10) 著作人身權 (精神權利) 1.發表權 3.修改權 2.署名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註1: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0) 作者死亡→不能繼承,而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如無,則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 門保護 -- 實§15) 註2:發表權:保護期原則為作者終生加50年(§21) 著作財產權 (經濟權利) 1.複製權 6.放映權 11.翻譯權 2.發行權 7.廣播權 12.匯編權 3.出租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13.其他權利 4.展覽權 9.攝製權 5.表演權 10.改編權 註1: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原則為作者終生加50年,例外情形為首次發表後50年(§21) 註2:著作財產權得繼承及承受(§19)、許可他人行使(§10Ⅱ、§24)、全部或部分轉 讓(§10Ⅲ、§25)。
大陸著作權法 --- 鄰接權(1) 一、版式設計權(§36) 二、表演者權(§38) (一)出版者享有圖書、期刊之版式設計(版面格式的設計) 大陸著作權法 --- 鄰接權(1) 一、版式設計權(§36) (一)出版者享有圖書、期刊之版式設計(版面格式的設計) ( 二)保護期10年,自初版後第10年的12.31止 二、表演者權(§38) (一)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二)權利內容: 人身權利 (1)表明身份權 保護期不限 (2)保護表演不受歪曲權 經濟權利 (1)現場直播權 保護期50年 自表演發生後第50年 的12.31止 (2)錄音錄像權(首次固定權) (3)複製發行權 (4)信息網路傳播權
大陸著作權法 --- 鄰接權(2) 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42) 四、廣播組織權(§45) 大陸著作權法 --- 鄰接權(2) 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42) (一)錄音錄像製作者:錄音製品、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二)權利內容: (三)保護期50年,自首次製作完成後第50年的12.31止 四、廣播組織權(§45) (一)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衛星廣播組織、有線廣播組織等 (三)保護期50年,自首次播放後第50年的12.31止 1.複製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信息網路傳播權 5.錄像製品之電視台廣播權(§46) 1.轉播權 2.錄製權、複製權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限制 一、時間之限制 二、標的之限制(§ 5 不受保護之標的)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限制 一、時間之限制 (§21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實§18) 二、標的之限制(§ 5 不受保護之標的) 三、著作人之限制( § 2 對外國人作品之保護) 四、事務的限制( 合理使用、法定許可)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限制 合 理 使 用 一、《著作權法》(§22)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6) 1.個人使用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限制 合 理 使 用 一、《著作權法》(§22) 1.個人使用 2.適當引用 3.為報導時事新聞之引用 4.對時事性文章之刊登或播放 5.對公眾集會上講話之刊登或播放 6.為課堂教學及科研之翻譯或複製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之使用 8.圖書館等之複製 9.免費表演 10.對室外藝術品之使用 11.翻譯並出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12.出版盲文版本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6) 1.適當引用 2.為報導時事新聞之引用 3.為課堂教學及科研之提供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之提供 5.翻譯並提供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6.盲人版本之提供 7.時事性文章之提供 8.公眾集會上講話之提供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限制 法 定 許 可(法定授權—應支付報酬) 大陸著作權法 --- 著作權之限制 法 定 許 可(法定授權—應支付報酬) 一、 《著作權法》 : 1. 編寫出版教科書(§23) 2. 報刊轉載(§33Ⅱ) 3. 音樂作品錄製成錄音製品(§40Ⅲ) 4.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作品(§43Ⅱ) 5.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44)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1. 製作課件並透過網路向註冊學生提供(§8) 2. 為扶助貧困而透過網路向農村地區公眾提供特定作品 (§9,准法定許可)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一、民事責任( § 47、48) 二、刑事責任( § 48)(刑法§ 217、218) 三、行政責任(§ 48)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責任 一、§ 47(共11款)、§ 48(共8款)所定侵權行為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責任 一、§ 47(共11款)、§ 48(共8款)所定侵權行為 二、責任: (1) 停止侵害 (2) 消除影響 (3) 賠禮道歉 (4) 賠償損失 (一)賠償數額依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計算 → 按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 → 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賠償(§ 49Ⅰ)。 (二)賠償數額應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9Ⅱ)。 ․司法解釋§ 26:包括權利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 取證的合理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律師費用。 (三)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 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民法通則§ 135、司法解釋§ 28)。 (四)過錯推定原則:§ 53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1)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1) ․§ 48所定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 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2)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2) →刑法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220條:「單位犯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 2004.1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07.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2011.1.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網路侵權)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行政責任(1)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行政責任(1) 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3: (一)《著作權法》第48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 益的;第19條、第25條列舉的侵權行為 (四)《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41條、第44條規定的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五)其他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互聯網著作 權行政保護辦法》等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行政責任(2) 大陸著作權法 --- 侵害著作權之行政責任(2) 二、行政處罰種類:(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2)警告 (3)罰款 (4)沒收違法所得 (5)沒收侵權製品 (6)沒收安裝存儲侵 權製品的設備 (7)情 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 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三、可以依職權主動立案查處,亦可依被害人、利害關係人 的投訴或依其他知情人的舉報而決定立案查處。 四、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二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
台灣VS大陸著作權法用語對照(1) 台灣用語 大陸用語 著作人 作者 著作 作品 語文著作 視聽著作 電影作品 錄像製品(鄰接權)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 視聽著作 電影作品 錄像製品(鄰接權) 電腦程式著作 計算機軟件 錄音著作 錄音製品(鄰接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身權 公開發表權 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署名權 禁止不當修改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台灣用語 大陸用語 重製權 複製權 散布權 (移轉所有權) 發行權 公開展示權 展覽權 公開演出權 表演權 公開上映權 放映權 公開播送權 廣播權 公開傳輸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 改作權 改編權、翻譯權 編輯權 匯編權
台灣VS大陸著作權法用語對照(2) 台灣用語 大陸用語 授權利用契約/合約 許可使用合同 專屬授權 專有使用權 非專屬授權 非專有使用權 法定授權 法定許可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防盜拷措施 技術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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