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評分細則修正草案 人事室說明 報告人:童旭進組長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升等人得自由採行研究成果外審成績與在本校本職級五年內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之下列配分比例70%:30%或60%:40%或50%:50%。 教師得依對其較有利之方式,選擇研究成果外審成績佔60﹪或70﹪,升等時本職級五年內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佔40﹪或30﹪。
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升等教授 升等副教授 升等助理教授 A研究成果及產學 合作 60% 50% 40% 70% 30% B教學 C服務 10% 升等教授 升等副教授 升等助理教授 A研究成果及產學 合作 60% 50% 40% A1研究成果外審 70% A2五年內在本校研究 計畫獎助、產學成 果及其他學術成就 30% B教學 C服務 10% 20%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升等時本職級五年內(教師若有懷孕、分娩者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為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本校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 升等時本職級五年內(教師若有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為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本校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
第五條第一項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本校教師升等時在本校本職級內服務成績評分項目如下: 本校教師升等時本職級五年內(教師若有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為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服務成績評分項目如下:
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其他服務或輔導事蹟,包括參與本校相關招生業務、擔任政府機構顧問或委員、擔任校外專業學會之理監事、對提升校譽有助益之事項,及其他服務優良事項或擔任本校導師、社團指導老師、擔任義務輔導老師(諮商輔導中心、圖書館或經學校核定等)等事項,表現良好或有不良事蹟,由系教評會初評,院教評會複評後,校教評會委員就所提供資料評定成績,最高加減8分。 其他服務或輔導事蹟,包括參與本校相關招生業務、擔任政府機構顧問或委員、擔任校外專業學會之理監事、對提升校譽有助益之事項,及其他服務優良事項或擔任本校導師、社團指導老師、擔任義務輔導老師(諮商輔導中心、圖書館或經學校核定等)等事項,表現良好或有不良事蹟,由系教評會初評,院教評會複評後,校教評會委員就所提供資料評定成績,最高加減5分。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