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责任
第一节 政府责任概述 第二节 政治责任 第三节 道德责任 第四节 社会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政府责任概述 第二节 政治责任 第三节 道德责任 第四节 社会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
2007年5月10日,国新办举行发布会,通报五 起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005年12月7日15时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 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以下简称“刘官屯煤矿”) 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 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 1、公安机关逮捕直接责任人员10人。 2、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人(政府工作人员)。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包括唐山市副市长)。 4、有关人员因入股、外逃等问题追究刑事责任4人,包 括两名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 包括区政法委书记、副书记。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指出: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以对党、 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当 前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在维护 公共安全工作中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不辱使命, 不负重托,为中央分忧,为百姓解难,把维护 公共安全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毫不懈怠 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
第一节 政府责任概述 一、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原因 二、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文化背景 三、政府责任的基本价值和内容 四、政府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原因 2、国际组织的关注(国际减灾活动的开展) 3、技术方法与装备的进步 4、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 1、传播媒介的普及(电子生态理论的提出) 2、国际组织的关注(国际减灾活动的开展) 3、技术方法与装备的进步 4、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 5、减轻政府在社会舆论方面的压力
二、政府参与管理的文化背景 1、对政府的依赖 2、财富平均分配 3、政府职能的体现 4、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三、政府责任的基本价值和内容 内容 : 政府对公民的责任; 政府不履行职责,或没有履行好职责并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时所承担的后果。 政府对其行政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二节 政府的政治责任 一、政治责任的概念 政治责任指政府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和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应承担的政治后果。
二、政治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的责任。 (二)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危机发展和蔓延的责任。 (三)对公共安全危机的后果所负的政治责任。
三、强调政府政治责任的意义 强调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政治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强调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政治责任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三节 政府的道德责任 一、道德责任的含义 指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以及违反道德义务时应承担的后果。
二、道德责任的主要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道德责任区别于一般道德责任之处在于责任主体是运用所掌握的权力行为,是权力行为的道德责任。 人民主权说。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逻辑基础,没有人民主权就不可能有政府权力;政府权力必须受人民主权的限制;政府权力是有责任的权力,必须对“公意”负责。 马克思主义学说。政府的功能不仅仅是控制社会冲突和分配社会价值,而是寻求一种更深层次上的社会和谐和人类公共生活的道德营建。
社会契约论关于政府道德责任的主要观点: 1、 政府权力的产生无论是公民与公民之间还是公民 与政府之间契约的结果,目的都是维护公民的公共利 益,这是公民进行社会契约的直接动力和目的,政府 权力行为必须服从这个目的,为公民之公共利益负责; 2、契约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政府掌握管理 社会的公共权力,同时必须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责任,公民有服从政府公共权力管理的义务,同时 公民的公共利益有被保护的权利,有监督和制约公共 权力的权利。
三、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主要 道德责任 1、政府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既合乎程序又合乎社会基本价值。 2、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3、教育社会公众形成高尚的、积极的危机管理文化。
《突发事件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2002年11月28日,陕西陈家山煤矿爆炸事故
2000年浙江温州空难的部分受害人
场所的设置
第四节 社会责任 一、社会责任的含义 政府对社会的服务和管理及在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其理论基础是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 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观念之上,公共行政人员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公民权和公共利益始终处于政府舞台的中心。 基本观点包括:(1)服务而非掌舵;(2)追求公共利益;(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4)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认为公共利益并非个体自我利益的简单相加。(5)责任的多重性;(6)重视人而不仅是生产力。
二、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社会责任 (一)提高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和安全素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条规定: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 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2007年9月15日北京组织地铁应急演习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政府的法律责任一般体现在: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面。 政府承担责任一般是由于: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政府的法律责任一般体现在: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面。 政府承担责任一般是由于: 1、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 和义务,致使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2、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没有依法行事,或行 为有过错。 政府行政责任是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 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 门及其相关人员。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 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 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 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 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 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政府的民事责任一般体现为由于侵犯公民的生命财 产权利而承担的经济赔偿或补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条仅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 权利的赔偿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 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 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 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 行为。”
政府的行政补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公共负担平等学说。即由政府代表受益的社会成员对个别的、特定的利益受损者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国家目前没有行政补偿的法律,需要完善。但实践中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政府常常承担行政补偿的责任。
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责任 公安机关的责任体现了政府的责任; 公安机关的责任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承担; 从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全过程看,公安机关在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都有相应的责任。
思考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 如何理解和体现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 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