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週 行政院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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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週 行政院 楊智傑

行政院長的選任 總統直接任命 根據憲法規定,總統有權任命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憲增第3條第1項)。

表:行政院長的任命與免職 行政院長 程序 任命 免職 辭職 行政院長缺位時,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憲法第3條第1項 有爭議 禮貌性辭職 釋字419號:總統改選時,行政院長不需辭職,若自願辭職,乃禮貌性辭職 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結果應該互調? 義務性辭職 釋字387號:立法院改選時,行政院必須總辭

釋字387背景 是 否 總 辭 ?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總統 李登輝 國民黨過半數  僅多三席! 院長 郝柏村 改 選

釋字387號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釋字419背景 著 無 庸 議 ! 是 否 總 辭 ?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總統 李登輝 院長 連戰 搭擋競選正副總統

釋字419 總統改選內閣禮貌性總辭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九七憲改後之總統、行政院院長 與立法院之政黨關係 憲政運作類型 立法院多數 李登輝 KMT 蕭萬長 KMT (1997.9.1~1999.1.22) 超級總統制 第三屆 1996.2.1~1999.1.31 KMT 85席  席次比 52.8 % (1999.1.22~2000.5.20) 第四屆 1999.2.1~2002.1.31 KMT 123席  席次比 54.7 % 陳水扁 DPP 唐 飛 (2000.5.20~2000.10.6) 全民政府 第五屆 2002.2.1~2005.1.31 KMT 68席  席次比 30.2 % PFP 46席  席次比 20.4 % NP 1席  席次比 0.4 % 張俊雄 DPP (2000.10.6~2002.2.1.) 少數政府

陳水扁 DPP 游錫堃 DPP 少數政府 謝長廷 DPP 蘇貞昌 DPP 張俊雄 DPP 馬英九 KMT 劉兆玄 KMT 超級總統制 總統 行政院院長 憲政運作類型 立法院多數 陳水扁 DPP 游錫堃 DPP (2002.2.1~2005.2.1.) 少數政府 第六屆 2005.2.1~2008.1.31 KMT 79席  席次比 35.1 % PFP 34席  席次比 15.1 % NP 1席  席次比 0.4 % 謝長廷 DPP (2005.2.1~2006.1.25) 蘇貞昌 DPP (2006.1.25~2007.5.21) 張俊雄 DPP (2007.5.21~2008.5.20) 馬英九 KMT 劉兆玄 KMT (2008.5.20~今) 超級總統制 第七屆 2008.2.1 ~今 KMT 81席 PFP 5席

核可覆議(十日內) 行政院 接受 出席立委1/2三讀通過法律、預算、條約 窒礙難行 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立法院 總統 窒礙難行 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接受 立法院對該覆議應於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逾期未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總統 立法院 行政院 不信任案投票未獲通過,一年內立法院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 10日內辭職 1/3連署 72小時後 48小時內 1/2以上贊成 不信任案投票未獲通過,一年內立法院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表:罷免、彈劾、倒閣之比較 對象 性質 提議人數 立法院通過 決定 罷免 總統 政治責任 1/4立委提案 全體2/3立委通過 人民投票1/2投票、1/2同意 彈劾 法律責任 1/2立委提案 全體2/3立委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倒閣 行政院 政治不信任 1/3立委連署 全體1/2立委

行政院官員的任用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都是由行政院院長選任,然後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

行政院官員的任期 副院長和各部會首長的任期不固定,行政院長要撤換他們時,可以隨時撤換。不過若行政院長總辭,各部會首長必須全體跟隨辭職。 釋字387號解釋(84/10/13):「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表:經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人員 法源 行政院副院長 憲法第56條 行政院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 省主席及省府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 省諮議會諮議員

行政院 (一級機關) 部 委員會 獨立機關 (委員會)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 (一級內部單位) 署 局 處 處 室 處 室 (輔助單位) 分署 分局 科 科 科 (四級機關) (二級內部單位)

獨立機關有哪些? 1.中央選舉委員會 2.金融監督委員會 3.公平交易委員會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是不是獨立機關? 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 2.金融監督委員會 3.公平交易委員會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獨立機關到底獨立在哪? 1.任期獨立(似乎沒有問題) 2.任命獨立(釋字613號認為有問題) 3.決策獨立 立法院可以剝奪行政院人事提名權? 例如NCC全部都由立法院決定 立法院可以限制之 例如規定同一政黨不能超過多少人 3.決策獨立 其決定會不會受到行政院的推翻? 例如在訴願的時候,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推翻NCC做成的決定?

圖:NCC委員的選任方式 立法院依政黨比例代表制提名15位人選 行政院提名3位人選 立法院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組成審查小組11人 由審查小組選出13位正式委員

釋字第613 (95/07/21)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 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 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 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釋字613續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 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雖行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行政院院長仍得行 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在台糖董事長任內涉嫌瀆職

公投審議委員 總統 立法院 推薦 任命 21位委員 人事任命權被剝奪 依政黨 比例推薦 行政院

釋字第 645 號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 §5 憲法增修條文 §3 III 準則性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 §3 IV 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獨立機關人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 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 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由一級機關首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 他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具有 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並應為專任。

21條修正案 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由一級機關首長請總統任命之;其他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行政院是首長制機關? 憲法58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會議規則5: 行政院會議規則9 學者一般認為,行政院是首長制機關 行政院會議多數決通過之議決,院長有否決權 行政院會議規則9 非事前經院長同意,議案不得列入議程 學者一般認為,行政院是首長制機關 但是,怎可由一個行政命令,來推論行政院的屬性?

行政院的職權 行政權 提案權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57條第1項第1款)。 憲法第58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預算案 1.總預算案:中央政府總預算,包括立法院本身之預算,僅能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其他各院無權提出預算案,僅能向行政院提出概算,由行政院統一編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再向立法院提出。 2.司法預算特別保障: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 3.預算案之限制: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59條) 4.決算: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第60條)

監察院 考試院 概算 三個月內審核報告 四個月內決算報告 概 算 審議 立法院 總預算案三個月前 司法院 行政院 概算 三讀通過 執行 概算

核四停建背景 結果:核四續建 覆議 行政院 通過核四預算 1998年決議停建核四 李登輝 陳水扁 未達1/2 門檻,覆議成功 總統 總統 立法院 行政院 陳水扁 總統 李登輝 總統 通過核四預算  1998年決議停建核四 未達1/2 門檻,覆議成功 不執行預算,停建核四 2000年總統大選 結果:核四續建

釋字520 (行政院能否片面不執行預算?) 政府組織預算: 一般預算: 國家重大政策預算: 不能停止執行 可以不用完 若要停止執行,必須尊重立法院的決策參與權

釋字520號(90/1/5) 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釋字520要求的解決流程 行政院 制定個別性法律 1.不接受辭職 2.堅持停建 不信任案 重大決策報告義務 1.接受 2.協商解決 聽取義務 立法院 2.堅持停建 不信任案 行政院 重大決策報告義務 1.接受 2.協商解決 聽取義務 情況一:獲支持 情況二:決議要求不可停建

向立法院報告義務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憲增 §3 II )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七十一條)

立法院參與重大決策權 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憲法第六十三條)

憲§57 憲增§3Ⅱ 施政報告、質詢 施政方針 施政報告、質詢 施政方針 重要政策不贊成決議 覆議、2/3維持原決議 法律、條約、預算案 覆議、1/2維持原決議 法律、條約、預算案 覆議、2/3維持原決議 不信任案 解散國會

重要政策不贊成 倒閣 立 行 法 政 院 院 憲§57② 總統 辭職 憲增§3Ⅱ③ 接受 覆議 2/3維持決議 重要政策不贊成 不信任案 重要政策不贊成  倒閣 憲§57② 覆議 總統 立 法 院 2/3維持決議 行 政 院 重要政策不贊成 不信任案 辭職 接受 解散國會 憲增§3Ⅱ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