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公民與人權 劉恆妏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領系 助理教授 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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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 公民與人權 劉恆妏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領系 助理教授 2009.07

「世界人權日」與「國際人權憲章」 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 國際人權憲章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定每年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 國際人權憲章 1966年,聯合國制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進一步闡明、具體化以執行宣言之各項人權精神。 人權宣言與兩公約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為國際間最重要之人權典章。

國際人權法體系 全球性國際人權法體系 區域性國際人權法體系 聯合國憲章 世界人權宣言 少數民族保障 全球性人權法典 聯合國對弱勢個人之人權保障 區域性國際人權法體系 歐洲人權法體系 美洲人權法體系 非洲人權法體系

全球性國際人權法體系 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全球性的國際人權體制(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通常可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1945年) 第二層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年)

全球性國際人權法體系 第三層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 第四層 一些特定領域的基本人權公約,我們通常泛稱為人權公約(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第四層之人權公約(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以各種不同參與成員為對象 婦女、難民、無國籍者、外國人、青少年、兒童、老年人與殘障者等 處理特定價值或事務 殘害族群、種族隔離、歧視、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奴隸、強迫勞役、戰爭犯罪、違反人道的犯罪、刑求、國籍、政治參與、職業、教育、環境、婚姻等的輔助條約及文件 其他重要人權文件 政府間國際組織 (特別是聯合國機構與其他組織) 所做的決議、建議案 跨國場域所發展的國際慣例

第四層之人權公約 舉隅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Rights of Child, CRC) 禁止酷刑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CAT)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ERD ) 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與台灣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 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法化 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 1945年 世界人權宣言(UDHR): 1948年 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CEDAW):1979年通過、1981年生效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批准通過加入 2007年2月9日總統簽署加入書 2007年3月29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引用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文,拒絕台灣送交的CEDAW加入書。 2009年3月27-28日,政府主動提出國家報告,邀請前任CEDAW委員會委員來台審查、提供意見。

與台灣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 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法化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1966年通過、1967年生效 1967年10月5日,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以「中華民國」名義簽署公約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 2009年5月14日總統正式簽署兩大公約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兩大公約,同時通過兩大公約的施行法(由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尚未生效)。

2009.05.14 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簽署我國就「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兩國際人權公約中英文版批准書,批准書並將送到聯合國存放。 總統在簽署後表示,完成兩個國際公約的簽署,象徵我國民主內涵得到進一步的充實,是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台北賓館,98.05.14)

社會期許:落實兩公約,國際都在看

兩公約之施行法 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兩公約不必送到聯合國存放,即具備國內法效力。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執行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 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朝野協商後,目前通過條文為「由行政院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尚未生效,等待行政院決定。

世界人權宣言(UDHR) 概況: 參與代表多元: 效力: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決議通過,重視跨國文化議題及人權觀 美國小羅斯福總統夫人、拉丁美洲的Malik以及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張彭春等 效力: 聯合國憲章僅規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對各會員國有拘束力,並未規定聯合國大會所作決議之效力。 1948 年通過時,被認為是一種政治性、道德性的宣言,僅具道德上拘束力,無法律上拘束力。 然經各會員國一致同意及多年實踐,迄今已被廣泛接受,成為具「習慣國際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地位,對世界每一個國家都有習慣法的法律拘束力,衡量各國政府保護人權的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UDHR)之內容特色 重申並確立聯合國憲章保障人權的精神與目的 強調公民及政治權利(第1條~第21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第22條~第28條)並存 明文保障財產權(第17條) 明文規範義務(第29條第1項) 明文規範權利的限制(第29條第2項): 法律保留 他人自由權利 民主社會中道德 公共秩序及普遍權利的正當需要 權利解釋的限制

世界人權宣言(UDHR)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釋字第372號解釋 夫妻一方不檢致他方行為過當,非當然構成「不堪同居虐待」之判例違憲? 「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即在宣示上述理念。此一憲法意旨,於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亦有其適用,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釋示在案。」 引用「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人格尊嚴的理念,對民法有關離婚要件中「不堪同居之虐待」要求作合於人權保障理念的解釋。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概況: 執行機制: 執行情形: 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迄今有164個會員國簽署。 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ee) 執行情形: 審查報告:審查各會員國應提交之報告(公約第40條) 一般性評論:對各會員國人權議題作出一般性評論(General Comment) 接受個人申訴:第一任擇議定書規定的個人申訴制度(Individual Communications)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內容特色 無財產權保障規定 無義務的相關規定 無一般性的權利限制的規定,僅在個別條文中規定(如第19條言論及思想自由) 重視生命權 明文規範生命權 對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及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宣示廢除死刑的原則(第二任擇議定書廢除死刑) 刑事被告程序權 保障完整的刑事被告程序權(第14條),內容與《歐洲人權公約》規定幾乎完全一致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釋字第392號解釋 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性質為迅速移送條款,乃繼受自外國立法例,參酌一九五三年九月三日生效之『歐洲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五條、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之『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九條、一九七八年六月生效之『美洲人權公約』第七條,其對因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拘禁之人,一致規定其應迅速解送至『法官或其他依法執行司法權之官員』,顯然上開公約均認為受理解送人犯之機關並不限於法官,僅受理提審聲請之機關,始限於狹義之審判法院。」 依公約第9條確認偵查程序中的羈押決定不能由檢察官決定,必須由法官為之。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釋字第582號 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西元一九五0年十一月四日簽署、一九五三年九月三日生 效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及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五款亦均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 依公約第14條確認對質詰問權為刑事被告的基本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概況 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至2004年為止有149個會員國簽署同意。 執行機制: 依公約第16條,由經濟社會理事會下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負責 執行情形: 審查報告:審查各會員國提交的報告(公約第16條) 一般性評論:對各會員國相關之人權議題作一般性評論(General Comment)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內容特色 無財產權保障規定 明文強調實現人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是國家義務(第2條) 採逐漸實現(gradual progression)理念(第2條) 強調經濟與技術條件及合作(第2條) 重視工作權 對工作條件、工作保障及工會作出完整規定 規定人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及食物的權利(第11條) 規定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初等教育免費(第13條)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目前尚無直接引用本公約的大法官解釋。 然有引用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關之國際勞工公約 釋字第549號 勞保條例就勞保遺屬津貼受領之規定違憲? 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宜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設計等。 釋字第578號解釋 勞基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違憲?  宜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規定,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勞工退休制度及社會保險制度。

其他人權宣言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1789年 法國人權宣言 釋字第419號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釋字第419號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自從一七八七年美國聯邦憲法採嚴格之三權分立為其制憲之基本原則,以及法國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揭櫫:『任何社會中,未貫徹權利保障,亦無明確之權力分立者,即無憲法。』以還,立憲民主國家,莫不奉權力分立為圭臬,故就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無違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 引用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作為權力分立原則例證。

兒童權利公約 其他人權公約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釋字第623號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 「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為重大公益,國家應有採取適當 管制措施之義務,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一條規定:『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目的洵屬正當。」 引用公約第19、34條,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

其他人權公約 在我國法上實踐舉隅 兒童權利公約 釋字第 587 號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釋字第 587 號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違憲? 「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櫫;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引用公約第7條第1項,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

問題與討論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政治 主動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對台灣的意義 國際人權公約對台灣人權保障的意義 將公約內容國內法化,為國內法的一部份 將國際人權公約納入憲法意涵,違反公約的法律規定,也可能違反憲法。 從「合憲性解釋」到「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