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 货
本章重点 掌握存货的确认条件 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熟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的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资产的确认条件对比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外购的存货 采购成本 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用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例题2-1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掌握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及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的确定。 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支付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和负担的运杂费应计入委托加工实际成本;支付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 式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题2-2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 ——应交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11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7000+3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 贷:银行存款 11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20000+7000) 2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0000+10000)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例2-3】某企业生产车间分别以甲、乙两种材料生产两种产品A和B,2007年6月,投入甲材料80000元生产A产品,投入乙材料50000元生产B产品。当月生产A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20000元,生产B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10000元,该生产车间归集的制造费用总额为30000元。 假定,当月投入生产的A、B两种产品均于当月完工,该企业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配。
A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000×[20000÷(20000+10000)]=20000(元) B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000×[10000÷(20000+10000)]=10000(元)
A产品完工成本(即A存货的成本)=80000+20000+20000=120000(元) B产品完工成本(即B存货的成本)=50000+10000+10000=70000(元)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二节 存货发出的计价 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 第二节 存货发出的计价 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 例:某工业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该企业2000年12月1日甲种商品库存数量为200吨,账面实际成本为40000万。12月4日 购进该材料300吨,单价为180元,12月10日发出400吨。12月15日又购进材料500吨,单价为200元。12月19日,发出的材料300吨。 12月27日,发出材料100吨。问:期末库存材料和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多少?
(先进先出法) 收 发 存 12-1 200×200 12-4 300×180 200×200,300×180 12-10 200×200,200×180 100×180 12-15 500×200 100×180,500×200 12-19 100×180,200×200 300×200 12-27 100×200
(二)加权平均法 1、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存货的成本,除以本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假定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末计价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P29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1)确凿的证据; (2)持有存货的目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2.不同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 可变现净值=产品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3.材料期末计量特殊考虑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存货,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的是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