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 簽訂、批准與換文生效
蔣中正總統指示對日和約方針 民國40(1951)年4月17日 1.不喪失我在盟國中之地位; 2.不損害我在臺灣之統治權; 3.臺澎不受任何軍事干涉。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民國41(1952)年4月27日 蔣中正總統在士林官邸接見日本代表河田烈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4月28日 中華民國代表葉公超與日本代表河田烈簽訂中日和約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雙方代表在臺北賓館前留影。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臺灣民聲日報》號外 (圖片來源:楊儒賓教授提供)
4月29日 《中央日報》報導中日和約簽署典禮過程,及張羣、何應欽、張道藩、何世禮等黨政要員在中日和約簽署後之感想。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7月5日 行政院第238次會議於4月30日通過中日和約暨議定書之後, 行政院長陳誠將其呈請蔣中正總統咨送立法院審議。 (圖片來源:總統府提供)
7月7日 蔣中正總統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議,審議中日和約。 (圖片來源:總統府提供)
7月9日 (圖片來源:外交部提供) 日本天皇批准書 6月7日眾議院通過,7月5日參議院通過, 7月8日內閣會議通過後,呈送天皇用印。
7月31日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日和約,咨請總統批准公布。 (圖片來源:總統府提供)
8月2日 蔣中正總統簽署中日和約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8月2日 蔣中正總統批准書 (圖片來源:總統府提供)
8月5日 中華民國與日本雙方政府批准中日和約後, 我方代表葉公超與日方代表木村四郎七在臺北換約。 (圖片來源:國史館提供)
8月5日 外交部發表公報,裁撤駐日代表團,在東京設駐日大使館 本日,中日和約生效,外交部發表公報,裁撤 駐日代表團,在東京設立駐日大使館,以劉增華參事暫行代理館務。茲誌公報內容如次: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於本年4月28日在臺北簽署後,兩國政府近已各依其本國憲法之規定,完成該約之批准手續。外交部部長葉公超閣下與日本國政府駐臺北海外事務所所長木村四郎七先生,爰於本日下午4時在外交部舉行簡單之儀式,代表兩國政府互換批准文件,並簽署互換議定書。依照中日和約第13條之規定,該約業於本日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早經同意:一俟該約生效,雙方即互設大使館。中華民國政府爰於本日裁撤駐日代表團,並於東京設立大使館。在未任命大使以前,館務由大使館劉參事增華暫行代理。」 資料來源:國史館出版《中華民國史事紀要》
8月5日 日本駐華大使館成立 日本取消「日本駐臺北海外事務所」,本日成立日本駐華大使館,由代辦木村四郎七代理大使,暫時處理兩國間的各項問題。 日本外務省已正式發表日本駐華大使館人員名單,由木村四郎七任大使館參事官臨時代理大使,中田豐千代任一等書記官、高橋修任二等書記官、堀川靜任二等理事官、吉田長雄任外交官補、白築實任副理事官。 資料來源:國史館出版《中華民國史事紀要》
8月9日 蔣中正總統公布中日和約暨議定書。 (圖片來源:總統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