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 (编号:AP-375SE-2012-008) (下发日期:2012年12月19日)
78号令修订情况介绍 民航总局令第78号《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自1998年7月发布以来,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的转变, 78号令中的部分内容如管理机制和职责、标准制定程序等已不适用于目前民航标准化工作的现状 2
78号令修订情况介绍 目前民航的标准化管理模式为: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民航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主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等)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为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其管理全民航的标准化工作 这种管理模式已执行近十年,相关工作运转正常,效果良好 依据现行管理模式对78号令进行修订 3
78号令修订情况介绍 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了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职责 删除了原规定中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的内容 调整了行业标准的范围 修改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删除了对经费和人员要求的内容 增加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条款 将民航工程建设类标准排除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外 4
78号令修订情况介绍 修订后的《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将更能适应当前民航标准化管理现状,各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支撑作用 2014年2月,78号令修订稿已通过审查;目前正在各司局会签阶段 5
制定目的 加强对民航行业标准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民航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 与修订后的《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协调一致 6
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和《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8号)制定 参考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国标委综合[2010]39号)、《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 号)等国家相关管理文件 参考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行业的标准化管理文件 7
制定依据 以民航行业标准MH/T 0001-1997《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为蓝本 结合了民航多年来在行业标准管理方面的经验和现行管理程序 8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总 则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总 则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即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简称适航司)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即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航科院)职责 10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11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依据是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即各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制定、修订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子体系表 12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适航司每年年初向民航局各业务司局发出征集下一年度“民航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指南建议”的通知 民航局各业务司局向适航司报送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拟制定(修订)的行业标准项目的相关材料 航科院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13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适航司组织专家对各业务司局申报的项目指南建议进行评审,并与各业务司局协调,确定指南建议项目 适航司将确定的指南建议项目报送财务司 财务司对适航司报送的指南建议项目审查、批准后,发布年度“民航安全能力建设基金支持目录” 财务司发项目申报通知 14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民航各单位根据目录,申报拟承担项目,通过“民航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申报书 》,并将纸质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财务司 财务司核准 ,下达项目批复通知 适航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民航专业项目任务合同书 》 15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16
标准的制定、修订 基本要求 标准起草单位按期完成标准编写工作 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 航科院定期对标准项目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17
标准的制定、修订 起草阶段 项目开题:组织专家评议项目组编写的标准编制大纲(一般包括:标准编制的技术背景,标准编制原则,标准主要章节目录,主体章节概要内容,主要技术难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标准编写组成员及分工等 );填写《适航司安全基金项目开题评审表 》 18
标准的制定、修订 起草阶段 编写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编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必要时召开征求意见研讨会 19
标准的制定、修订 起草阶段 适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可与征求意见研讨会合并进行),填写《适航司安全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评审表 》 编写送审稿,补充编制说明内容,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20
标准的制定、修订 送审 工作组将送审材料电子文档提交航科院 航科院初审 初审通过,标准起草单位向适航司提交审查申请 21
标准的制定、修订 审查 审查形式:会议审查 航科院与标准起草单位协调会议相关事项 适航司组织成立审查委员会,下发审查会通知 标准起草单位负责会务工作,准备会议相关材料 22
标准的制定、修订 审查会程序 适航司主持审查会 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送审稿文本的审查 适航司总结 项目组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及征求意见情况 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稿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填写《适航司安全基金项目验收结题评审表 》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布审查结果 适航司总结 23
标准的制定、修订 报批阶段 项目组将报批稿电子文档提交航科院 航科院对报批稿电子文档进行复核 标准起草单位向主管业务司局提交报批材料 主管业务司局审查、盖章 标准起草单位将报批材料提交航科院 航科院办理相关手续,报送适航司 适航司报送民航局审批 24
标准的制定、修订 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民航发[2014]38号《民航专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25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26
标准的批准、发布 民航局批准 适航司确定标准编号和实施日期,并发布公告 航科院负责行业标准文本的出版、发行,并将行业标准电子文本及相关信息在标准计量信息网上发布 标准起草单位有义务配合航科院完成标准出版稿 适航司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备案 27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28
标准的修改 个别技术内容修改,采用修改单的方式 原标准起草单位填写“民航行业标准修改申请表” ,提出修改申请 原标准起草单位将“民航行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报民航局主管业务司局批准 原标准起草单位将“民航行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提交航科院 29
标准的修改 航科院初审 适航司审批 适航司发布“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航科院将“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在标准计量信息网上公布 航科院将“民航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在标准计量信息网上公布 注意:采用修改单的修改方式,一般每项行业标准修改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30
标准的修改 如果技术内容修改较多,则采用修订标准的方式 修订标准的程序与制定标准的程序相同 31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32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标准的实施 民航局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组织本业务范围行业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起草单位应配合民航局主管业务司局进行标准宣贯 33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标准的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适航司组织全民航的标准复审 民航局主管业务司局组织本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复审 航科院汇总各业务司局的复审结果,报适航司 适航司将复审结论报民航局批准 适航司发布复审结论公告 航科院将复审结论公告在标准计量信息网发布 34
主要内容 总则 标准项目计划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修订 标准的批准、发布 标准的修改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附则 35
附则 解释权 废止的文件 36
安全技术标准重大项目 安全技术标准重大项目是指对保障民航科学发展、推动民航持续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各类技术标准项目。特别是解决民航安全运行的基础性、通用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产品在民航行业的应用所涉及的重要安全技术标准项目 安全技术标准重大项目按照《民航行业安全技术标准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管理 37
重大项目相对于普通项目管理的特殊要求 立项申报阶段 项目申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 对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有要求 需提交民航行业标准化推进委员会审核 编写阶段 项目开题与项目中期检查均采用会议形式 项目组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需报送航科院 审查 审查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15人 38
谢 谢 !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