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17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四个突破 一、全面提高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主体责任) 三、明确了三部门监管职责并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监督检查) 四、强化了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法律责任)
规章起草过程 2008年10月,《消防法》颁布后启动规章的制定工作 2009年9月,形成初稿,并确定由公安部会同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联合颁布,就三部门监管职责划分征求了全国 人大法工委意见 2010年4月、12月,两次与质检总局召开协调会,杜兰萍 副局长和蒲长城副局长亲自研究,推动制定进程 2011年11月,根据部领导意见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2012年4月,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13日,三部门联合发布
一、市场准入方面 法定的两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消防新产品特有的准入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范围: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 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公安部 制定并公布 实施主体: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机构、实验室 实施依据: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从制度设计和产品质量状况看,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严于和优于原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范围: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标、行标的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行业标准《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GA1025-2012) 工作程序和规范:《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公消[2012]348号) 实施主体: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监督:消防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二、主体责任方面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 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 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 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不合 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不合 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一) 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 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应当 符合国标、行标。当选用新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 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制度 、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装 质量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二)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 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 施、器材的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特点:针对性强、便于操作落实和监督:如生产者 执行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使用者执行查验、现场检查检验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面 监管对象和领域 部门职责分工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环节 信息公布和通报
监管对象和领域 监管对象: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界定:定义法、列举法(部消防局发布《 消防产品目录》) 监管领域:生产、销售、使用
监管职责划分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核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是一项专项性活动
消防产品举报投诉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消防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投案 对属于公安部门职责范围的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24小时内移送并告知报案人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照消防产品质量判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
专项监督抽查制度 由省级以上消防部门制定计划,县级以上消防部 门具体实施 省级消防部门要根据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的实际情 况,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抽查结束后要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公布检查结 果 省级消防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建立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
专项监督抽查检查内容 资料审查 核查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的 证明文件,并与网上公布信息进行核准 产品一致性核查 核查实物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 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与准入信息一致 产品关键性能检查 按照GA588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判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产品检验) 上述检查内容纳入了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环节 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环节 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不合格的,填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 通知书》,3日内送达被检查人 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依据 ,提高了监督效率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环节 2、抽样检验环节 对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现场抽取样 品,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5 日内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 收到检验结果,应填写《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通知书》,3日内送达被检查人 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供给,检验费用在规定经 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按照财政部[2011]330号文规定落实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环节 3、复检环节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人填写《消防产品复检申请表》,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消防部门当场出具《消防产品复检受理凭证》,5日内将备样送检 收到复检结果,应填写《消防产品质量复检结果通知书》,3日内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环节 4、责令限期改正环节 对3种使用领域质量违法行为,填写《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3日内送达被检查人 5、复查环节 收到复查申请或期限届满3日内复查,合格的,填 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不合格的,依 法处罚 上述两项程序按照公安部令120号执行
信息公布和信息通报 信息公布: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其效果有时胜于行政处罚) 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在查处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同时 对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的,填写《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送当地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对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填写《关于通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函》,送认证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对证书予以调查处理 上述规定,为建立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机制提供了保障
四、法律责任方面 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 对使用者的处罚 对认证、鉴定机构的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 1、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列入3C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认证认可条例》第67 条处罚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者的处罚(一)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消防法》第65条处罚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用此条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 仅处罚单位,不处罚个人;仅处罚个人,不处罚单 位;以罚代改
对使用者的处罚(二) 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 65条第二款处罚(新增) 3、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1000元,对 经营性场所处5000-10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新增)
对使用者的处罚(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照《消防法》第59条 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 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 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对认证、鉴定机构的处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失实文件 的,按照《消防法》第69条处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部 门责令改正,依照《消防法》第69条处罚(新增)
法律责任 设置罚则是规章的亮点,是武器。 将制、售、用不符市场准入产品的行为作为消防产 品质量违法行为之一,并设置了罚则 新增和细化了对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 新增了对技术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明确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强化了对消防产品质 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提供了 法律武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