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王小宁教授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章内容 1、增值税原理 2、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出口货物退(免)税 5、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增值税的概念、特点、优点和作用,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学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出口退(免)税的计算和征收管理方法。 对学生自学的要求: 查阅资料了解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设想。
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是增值税的特点、作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教学难点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确定及税额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及其抵扣税额的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教学要求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税收制度的概念、税制建立原则、税制构成要素以及税制的分类方法等内容,较为系统地掌握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为今后学习具体税种打下理论基础。 二、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重点是税收要素的概念及辨析;难点是税制要素中累进税率的理解和运用。
介绍 增值税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一战结束时,美国耶鲁大学教授马斯• S•亚当斯以及担任政府顾问的德国商人威尔海姆•万•西蒙斯博士,就曾提出过增值税的设想。随后一些国家也曾进行过具有某些增值税性质的销售税改革尝试,但因各种原因,都未形成真正的增值税制。 1954年,法国率先采用增值税并取得成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增值税制在全世界迅速推开,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占主体税种地位。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78年开始研究增值税,国务院于1993年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的建立。
是一个国际性税种。 Value added Tax,简称VAT 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收入约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属于流转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75%,省级财政8%,市级财政17%,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第一节 增值税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把握增值税及其计税原理,关键是理解增值额。 1、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来看,即V+M部分; 2、从具体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相当于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业务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些非增值项目,主要是指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外购低值易耗品等; 3、从一种商品生产的全过程来看,一个商品最终实现销售时的最后销售价格,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一、增值税的概念 作为理论上的增值额,凡是属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的因素,都应作为扣除项目从商品价值中扣除。但是,在实际运用时,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则必须通过有关法律规定才能确定。由于各国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使得计税增值额同理论增值额的内容一般有所不同。
二、增值税的特点和优越性 (一)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作为一种新型流转税税种,与其他税种比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按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一种新型流转税税种,与其他税种比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按增值额征税 2实行道道征税,但不重复征税 3税收负担平衡 4税收负担具有向前推移性
二、增值税的特点和优越性 (一)增值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增值税不仅具有增值税的一般特点,而且还具有自身特点: 我国现行增值税不仅具有增值税的一般特点,而且还具有自身特点: 1、实行价外税,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的税金予以抵扣; 4、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 5、大幅度减少了税收减免项目,并将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等
二、增值税的特点和优越性 (二)增值税的优越性 增值税之所以为许多国家采纳并得到广泛推行和迅速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税种在制度设计上比其他的流转税体现得更科学、更合理。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的特点,决定了它在财政、经济、对外贸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越性: 1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 2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3有内在的自我控制机制 4有利于国际竞争的公平性
三、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与增值税的类型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可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可分为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两种。 1、直接计税法 直接计税法是指根据法定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法定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直接计税法中,因法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又分为“加法”和“减法”两种。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直接法 增值额=工资十利息十租金十利润十其他增值项目金额 ((1)加法。加法又称分配法,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增加的价值额逐项相加,求出增值额,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工资十利息十租金十利润十其他增值项目金额 以上方法,由于增值因素与非增值因素不易划分,使得增值额计算复杂,难以计算准确,因而实际上未被采用。 (2)减法。减法又叫扣额法,是指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生产经营过程中外购的非增值项目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销售额-法定扣除额 我国在试行增值税时,曾经采用这种方法。但由于扣额法存在实际整体税负与设计税率不一致等缺点,从1987年1月1日起,停止采用扣额法计税。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间接法 间接计税法 间接计算法又称扣税法,是指按纳税人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法定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金,求出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法定扣除项目已纳税 这种方法既能排除重叠征税,又能避开直接计算增值额的繁琐,比较简便易行,为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采用。 在扣税法中,因法定扣除项目已纳税金的计算依据不同,又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间接法 (1)购进扣税法。购进扣税法,是指从本期销项税额中减去本期购入的法定扣除项目已纳税金(税法中称之为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2)实耗扣税法。实耗扣税法,是指从本期销项税额中减去本期实际耗用的法定扣除项目已纳税金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实耗税额 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并通过购进发票所列税款进行抵扣。这种抵扣方法,不涉及成本、费用核算,计算简便,纳税人也易于掌握。通过税款的抵扣关系,可以在购销双方纳税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增值税的类型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不一,在处理上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 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以前的经营环节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但购入时全部扣除,实际上这部分商品是不征税的。就整个社会来说,对生产资料不征税,而只对消费资料征税,则增值税的税基只包括消费品,我们将这种征税模式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 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这样,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就等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的数额之和。就整个社会来说,实际征税对象相当于社会产品扣除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以后的余额,即国民收入。我们将这种征税模式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由于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只限于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进项税额,这样,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就等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的数额之和,所以实际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我们将这种征税模式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原理--增值税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扩大投资和扩大内需。 2004年9月14日,在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2007年又在中部26城市(包含武汉市)推行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增值税改革试点。 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原理--增值税转型 转型时机恰当时:财政减收和刺激投资是其直接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财政收入大幅度提高且存在盈余,为转型创造了条件。 经济下滑的局势为增值税转型创造了条件。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企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低至3%;矿产品税率恢复到17%。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09年减少增值税约1200亿元、城建税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一 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一 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都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上述所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是受“境内”约束的,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两项: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目前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是指报关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务服务业务。
一、 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一、 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一、 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2.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一、 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2.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特殊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视同销售就是将不属于销售范围或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是从征税技术角度出发,一是为了保持抵扣链条的完整。由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使得专用发票的传递不中断,从而各个征税环节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成立,税款抵扣能够保持连续性;二是平衡自制货物同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三是简化扣除,避免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在扣除上的划分问题;四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税。
一、 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一、 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 征税范围 3.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该规定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除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一、 征税范围 3.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该规定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界定是,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在此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注意: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解释】 【例题】 【解释】出现的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一样的。 【例题1】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销售机械并同时送货上门,收取机械款(含税)20000元和上门运费200元,这两项费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制造机械的销售款和运费都征收增值税。 【例题2】某咨询公司,举办了一次咨询活动,向培训人员收取了咨询费,另外还收取了办公用品纸张的费用。虽然纸张属于有形动产,但是这和咨询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应该和咨询费用合计一并交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营业税。
一、 征税范围 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经营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同时,还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注意: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真题】 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动力设备的安装 C.销售代销货物 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动力设备的安装 C.销售代销货物 D.邮局出售集邮商品 【答案】AC
二、纳税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5.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为了简化手续,便于征收管理,适应纳税人的管理水平,现行增值税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在确认纳税人的前提下,又具体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二、纳税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且能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4)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二、纳税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纳税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①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②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A、营业执照;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C、银行账号证明;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企业一式两份填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④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⑤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二、纳税义务人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使用的发票不同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进货的专用发票和购进劳务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2)适用的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17%或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6%或4%的征收率。 (3)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税率是指应税货物或劳务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整体税负与本环节销售额的比率。其税率设计主要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简化税率,体现增值税中性和简便的要求。 二是兼顾大多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财政需要。 三是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四是有利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制的推行。 因此,增值税税率的档次不宜过多,税率高低的差距不宜过大,以免出现大面积的“高征低扣”或企业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导致部分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现象。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重点):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一般适用17%的基本税率,但对于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一般适用17%的基本税率,但对于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其中农产品既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除外);也包括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 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采矿原矿和选矿及煤炭。 注意:有些适用低税率的货物,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和体现国家调控的意图,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已经变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而一些货物,如自来水等,也从适用13%的低税率变为按6%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其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 例: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原价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定2012年2月,甲企业出售该设备,该设备恰好已使用3年,售价为210600元(含增值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举例 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是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则固定资产原价为200000元,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销售时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价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借: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
续 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1月5日,则固定资产的原值为234000元(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设备出售之日为2011年11月5日,则设备出售视为旧货销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续 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3年累积计提折旧=(234000÷10)×3=70200(元),2011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63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750 贷:营业外收入42750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征方法是购进扣税法(但对小规模纳税人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则例外),也就是根据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计算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率 由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所以要正确计算增值税就必须正确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所以要正确确定销项税额,就必须正确确定销售额。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进行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以下费用: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确定销售额的几种特殊情况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商业折扣,也称价格折扣或折扣销售。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确定销售额的几种特殊情况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商业折扣,也称价格折扣或折扣销售。 (2)现金折扣,也称销售折扣。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由于某些行为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另外,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其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注意:公式中的“成本”,对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有关法规中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法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销售活动,没有上述特定情况或者特殊指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额”应理解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确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这个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对销货方来说,在没有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额,而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整体税负;第二,销项税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注意: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中单独填写。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个概念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增值税税额是销售方通过价外收取的,因此,进项税额实际上是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税额;第二,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不是计算的,但是购进免税农产品等三种情况除外。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这样,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抵扣多少,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及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正确审定进项税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是保证增值税制贯彻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可抵扣 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当期不可抵 进项税转出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上是有法定扣税凭证并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的规定,下面还有三种情况是无法定扣税凭证。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买价(运费)×扣除率
举例 例:某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并缴纳了烟叶税。已知该收购人支付的收购价款10000元,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是: 烟叶收购金额=10000×(1+10%)【10%价外补贴】 =11000元; 烟叶税应纳税额=11000元×20%(税率) =2200元; 准予抵扣进项税=(11000+2200)×13%=1716元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投资、分红、赠送 购入 不计进项、不计销项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投资、分红、赠送 购入 不计进项、不计销项 计销项(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例题】 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 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 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 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 【答案】AB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结果为正数,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从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下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可以变化成: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举例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8年5月份发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续 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1.04÷(1+4%)×4%×50%×5=0.1(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10.2+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0×13%+5×7%)×(1-20%)=3.4(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0.1-10.62-3.4=8.52(万元)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注意:其中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果有价外费用发生,也应一并计入销售额中。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因其不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因此,只能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征收率)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采用国民待遇原则,税率为17% 和 1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掌握)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意几个问题: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和 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解释1】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解释2】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后,纳税人持有缴款书,构成以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纳税期限特殊: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不适用《征管法》。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例题】某商场10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40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答案】 (1)关税的完税价格:40+20=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第五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答案】 (1)关税的完税价格:40+20=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9=69(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7-11.73=5.27(万元)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 (1)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 (2)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当然,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前提条件:以前环节缴纳过相关税金。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前提条件: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以前交过的税无法准确计量。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前提条件: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P55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P55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各级外贸企业。 第二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第八类是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P55-56共12类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规定列举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饲料和农膜在条例中有相关规定)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的原油;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白金等。
【例题】 下列出口货物,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 A.加工企业对来料加工后又复出口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 A.加工企业对来料加工后又复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外资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答案】B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使用退税率而不是征税率来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 15%、14%、 13%、11%、9%、8%、6%、5%九档。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免、抵、退”税计算办法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免、抵、退”税计算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所得税一章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免、抵、退”税有关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免、抵、退”税有关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外销的人民币折合数-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征退税率之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当第一组公式出现正数时,内销过大,把出口退税全部都涵盖了,已经充分享受了优惠,当期没有应退税额。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免、抵、退”税计算举例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免、抵、退”税计算举例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8月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已知该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当月该企业全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200万美元,当月内销货物1,0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美元,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举例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使用了免税购进料件,因此,在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时,要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66.4=33.2(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300-33.2)=-96.8(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96.8(万元)
举例 (2)计算免抵退税额 ①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8.3×13%=215.8(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①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8.3×13%=215.8(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215.8=107.9(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96.8<107.9,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6.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9-96.8=11.1(万元)。
举例 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9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本期外购货物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期留抵税款100万元,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举例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4 =8(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500×17%-(102-8)-100=-109(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109(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600×13% -100×13% =65(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09>65,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65-65=0(万元) 9月份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44(109-65)万元。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贸企业已经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6%或5% ③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计算举例 案例1:某外贸企业2004年4月直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购进金额 7 500 000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3%。 试计算该企业本月应退税额。 【答案】 应退税额 = 7 500 000×13% = 975 000(元)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共计6 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5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 000元,求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答案】 应退税额=6 000÷(1+6%)×6%+5 000×6%=639.62(元) 案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4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 000元(退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 000元(退税率17%)。求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10 000×13%+2 000×17%=1 640(元)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出口额;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出口额;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申报退免税时间: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违章处理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1)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2)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有效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思考:税制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何要明确规定?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两种: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两种: 一种是按期纳税,即分别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 另一种是按次纳税,即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缴纳。 (一)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指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为了照顾低收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设置了起征点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在上述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专业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专业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除按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补充资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联次及开票限额 1、一式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10万以下,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联次及开票限额 1、一式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10万以下,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100万以下,市级税务机关审核; 1000万以下,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法定依据,其记载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合法。因此,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的要求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补充资料:国家税务局还规定,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应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除购进免税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2)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的几种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这里是指前面所讲的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有上述所列三项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未付货款但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再将从原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3.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时,此时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见所附格式)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在严格管理上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1.关于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不超过半年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报失。 补充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关于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关于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专用发票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 (1)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2)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金税工程 (一) 实施背景及意义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金税工程 (一) 实施背景及意义 “金税工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总称,目的是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全国税务机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加强对税收各税种、各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的生命线,是打击偷骗税的“杀手锏”,同时也对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金税工程构成 金税工程构成概括起来就是建立“一个网络、四个系统”。金税工程包括由一个主干网即覆盖总局、省、地、县四级的计算机网络和四个子系统即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 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 系统,实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状况的有 效监控。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三)金税工程与防伪税控的关系 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三)金税工程与防伪税控的关系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利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储存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它由六个子系统组成,其中税务部门安装使用的五个:(1)税务发行子系统,(2)企业发行子系统,(3)发票发售子系统,(4)报税子系统,(5)认证子系统;企业安装使用的是防伪开票子系统。 在金税工程的四个子系统中,开票子系统与认证子系统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范畴,且开票子系统与认证子系统的运行是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与协查子系统运行的基础。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防伪”、“税控”原理 防伪税控系统运用IC卡技术与税控黑匣子功能的结合,将企业开具的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数据编译成电子密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核实,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等手法搞偷税的活动;由于企业开具的发票数据逐票存储于黑匣子中,通过企业按期抄税和报税(如不按期抄报税,系统将自动锁死开票功能),有效防止企业的虚开、代开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也能及时掌握企业主要销售情况,从而达到“发票防伪”及“税款监控”的目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______财税[2011]110号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______财税[2011]110号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