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提案前 的 思考
理念 對忠孝是否正向, 是否可以 提升校務發展? 對全體同仁是否公平?
何謂 權利 人民依法律規定而應享有的利益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何謂 義務 依法律或契約的規定,強其作為或 不作為的限制性。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擔任導師 是 義務 導師擔任辦法 ≠ 導師輪動辦法 !? 導師擔任辦法 = 導師輪動辦法 ? 還是在規範導師的 義務與責任 ? 依教師聘約規定,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命(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擔任導師辦法) 導師聘任(台中市僑仁國小) (一)本校之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之義務。 (二)每班設導師一人,由教務主任協調各行政單位意見,擬定導師人選,簽請校長核定後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公佈聘任之。
誰來決定 擔任導師或科任 誰來選擇團隊指導老師 誰來決定老師上什麼科目 分層負責明細表
曾經聽說 若不用帶班,我也不用退休 男老師為何不能擔任低年級 導師
不患寡而患不均
獎懲機制何在? 獎:正式獎勵、晉用、精神、 物質 懲:正式考核、不用你、勸告、 扣分(不敢講、怕得罪人、 鄉愿、顧及情面)
甚麼人應當獎? 對學校的貢獻、肯付出、 多做事、人緣好、老?
我不是神仙, 無法滿足所有人的需求! 但求 合理 正向
建議 教師準備室的設備 學校建設的建議 3年到了,教室要換嗎? 電子白板.書櫃.窗簾
教師午餐怎麼訂 ? 不跟班上吃同一家的困擾
感恩 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