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1787年的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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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1787年的美国宪法

一、美国宪法简介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政府的基本文件和美国的最高法律 世界各国所实施的宪法中年代最久远的宪法(1787) 简单明了,适应性很强

分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开国元勋(Founding Fathers) 宪法第1、2、3条分别规定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赋予国会、总统和法院 三权分立

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1、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2、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3、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4、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5、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Legislative Power Executive Power Judicial Power 制衡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

1、国会对总统的制约(1) 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1、国会对总统的制约(2) 总统虽然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但总统没有宣战权,宣战权属于国会。 对政府的一切活动,国会有调查权,可以进行调查。 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果违法失职或犯罪,国会众议院可以提出弹劾,参议院可以进行审讯,做出决定。如果确立了违法失职或犯罪,则被弹劾人的职务必须解除,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2、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 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提出弹劾。

3、总统对国会的制约 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最后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公布成为法律。总统如不同意那个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国会两院必须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通过原案,才能克服总统的否决,但总统还有绝对性质的搁置否决权(衣袋否决权pocket veto)。

4、总统对联邦法院的制约 总统对联邦法官有任命权,总统可以行使赦免权。

5、联邦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违反宪法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命令宣布无效。

二、美国独立后的国内外形势 1、“邦联条例”下国家政权机构的软弱 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 “邦联及永久联盟条约”(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1776年11月由邦联议会通过 1781年3月1日由第13州马里兰批准后生效 1781年3月1日—1789年3月4日:邦联时期(危急时期)

邦联条例所设国家机构只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由各州派2-7名代表组成,但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表明各州是平等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权力非常有限。《邦联条例》没有创设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其行政机构是国会选出的一个13人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期间代表邦联政府进行工作,管辖范围:外事、财政、陆军、海军、邮政五个方面。而且,议会和行政部门对它极有限的权力均不得强制执行,即政府的职权完全依赖各州善意的支持。

“邦联行政部门统治各州唯一的权力就是劝告权,它虽然可以向各州请求款项,但不得强制各州必须交款;它可以请各州派兵,但不得强令各州派兵,它虽然可以缔结条约,但必须委托各州去执行;它可以借款,但最后必须靠各州偿还;它的特权虽然很多,但没有实权。”——伍德罗·威尔逊《国家论》(1895)

《邦联条例》的主要缺点 没有授予国会以管理征税和贸易之权 未设置邦联行政首脑或司法长官 缺乏对于违抗邦联权力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

2、国内外形势严峻 财政困难—大陆券 从1775年6月到1779年12月大陆会议发行过42批纸币,总额近2亿,各州发行2.5亿纸币。 not worth a Continental not care a Continental 硬币集团和纸币集团 麻萨诸塞州-1786年秋“谢斯起义”(Shays Rebellion) 英国和西班牙的经济抵制

3、资产阶级领导人加强国家机器的运动 1786年9月安纳波利斯会议,要求修改宪法。 根据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谨慎的建议,国会于1787年2月对各州发出了参加费城会议的邀请:声称费城会议是为了修订条例条款这一唯一的明确目标而举行的;所建议的修正案将提交国会和各州审批;邦联条例的形式和内容一定会得到遵守。 除罗德艾兰外,各州欣然接受邀请。

三、制宪会议的过程及其主要矛盾问题的解决 1787年5月25日,在费城州议事厅召开制宪会议,历时三个多月。各州委派了74名代表,但到达费城的只有55人,其实实际参加会议的只有大约40名。 代表平均年龄42岁 职业:律师或研究法律的人有34人,企业家8人,种植园主6人,医生3人 代表们或是有专门职业或是有产阶级,大多数来自沿海市镇。31名代表受过大学教育。 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宪法是体现了各有产集团的纲领。

资产阶级温和派和保守派居多,民主派较少,激进分子无一出席。 费城会议代表不是由左翼理论家而是由州公债和大陆公债持有人、放债人、商人、律师和土地投机商等务实派组成的,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代表是购买公债的投资者或投机者。这些公债将由新宪法加以支持。

意见一致: 必须建立一个拥有充分权力的全国性政府,这个政府要能够保持和体现从革命中产生出来的民族感情,应是一个在国内外都受人尊重的政府,要达到这一目的,唯一途径就是授予这个中央政府比过去邦联国会更多的权力,它必须能够征税,因而可以维持政府本身,使政府不至于因穷困拮据而软弱无能,从而才能征募军队,在陆上和海上保卫国家,偿付国债,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保证归还逃亡的奴仆,维护公共秩序以防止国内的叛乱。

178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庄严地通过了一项重大的决议,同意新政府由三个独立部门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彼此独立,互不相属,其中每一个部门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方面均受到其余部门的牵制。 在资产阶级立宪史上,美国首先制订出了一套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制度。

主要问题及其妥协 1、大州与小州的矛盾:大州与小州就国会代表权达成妥协 2、自由州与蓄奴州的矛盾:北部与南部就税收和代表权上如何计算奴隶人数达成妥协 3、国会是否有权规定商业问题及废止奴隶贸易问题:北部工商业集团与南部种植园主集团就管理对外贸易和征税达成妥协

1、大州与小州的矛盾 大州-南部和中部 小州-新英格兰 弗吉尼亚方案:要求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下院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则由下院从州议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两院代表名额都根据财富或人口数分配。国会将被赋予原邦联国会的全部立法权力,以及“在凡属各州不能采取行动的情形下立法”的权利。该方案还要求建立由议会选定的全国行政机关,和拥有相当广泛的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全国最高法院和行政机会一起,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否决国会的方案。 讨论的基础:建立强有力政府的方案

新泽西方案:赋予国会对商业征税并加以管理的权利和对各州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保留一院制国会,各州无论大小在国会中有同等的表决权。这个方案包含有后来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条款——联邦法律至上的雏形。全国最高法院要受理州法官的上诉案,而联邦法律至上条款则要求所有的法官,州的和联邦的法官都要把联邦政府的法律和合众国的条约看得高于各州的法律。

“大妥协案”(Great Compromise,康涅狄格妥协案):设立一个两院制的全国性立法机关:在拥有较大权力和地位的参议院,平等的代表权可以使各州的愿望得到满足;每一州有两席,而在众议院中,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权。众议院有提出所有关于联邦预算和收入的立法议案的权力。

2、自由州与蓄奴州的矛盾 麦迪逊:真正分歧是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南部种植园主集团和北部工商业主集团之间的分歧。 争论:代表权和课税

南部种植园主提议在按人口多寡分配众议员席位时把奴隶作为人口的一部分加以计算,在分摊直接税时仅按自由白人的人口计算。(在选举议员时黑奴作为人口,平时作财产) 北部代表认为既然奴隶作为财产,就应交财产税,不应计算在人口数额之中。 妥协:在分配代表名额(议员)和分摊直接税时把奴隶人口按五分之三折算。

3、国会是否有权规定商业问题及废止奴隶贸易问题 20年内不得禁止奴隶进口;批准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对每个进口奴隶抽税不得超过10美元。归还有服役义务的逃奴。 国会获得了明确的综合权力:有权直接向作为个人的人民征收各种捐税、关税、进口税和货物税;有权管制对外贸易和州际商业;美国的财产由有效的军事防御来加以保护:国会在募集和维持陆海军力量方面被授予无限的权力,在非常时期还享有调遣各州民兵的特权。最后,在以上列举的权力上面还有一项总括的规定,笼统地授权国会制订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便国会行使明文授予的职权。

四、宪法的批准 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羊皮纸文件上签名 “Because I expect no better and because I am not sure that it is not the best.” 富兰克林

建议: (1)宪法要交由各州特别选出的民选代表大会——制宪会议批准 只要三分之二的州表示同意,宪法就应在各州间生效

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和佐治亚州 宾夕法尼亚州和康涅狄格州 麻萨诸塞州(1788年2月 187:168 权利法案) 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和新罕布什尔州(1788年6月下旬) 弗吉尼亚州(1788年6月26日 89:79) 纽约州(《联邦党人文集》1788年7月26日) 北卡罗来纳州(1788年11月) 罗德艾兰州(1790年)

进步意义 1、近代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为美国确立了一套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对其它资本主义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2、为美国创造了共和制度,成为欧洲各国反对君主制的榜样。 3、建立联邦制中央政府,为促进美国资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了一定作用,而且采用联邦制也是人类历史上值得注意的经验,使各有主权的州的联盟——邦联成为拥有相当广泛权力的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但在联邦政府内各州仍有很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