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四 網路交友與戀情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2.5版授權釋出】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單元四 網路交友與戀情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教學目標: 活動設計: 延伸閱讀: 小組討論:由影片引導思考網路戀情可能衍伸哪些問題,可能處理方式。 人際的親密關係也因電腦網域傳達電子情書,發展出網路戀情。因此性別平等理念與法律觀點亦應放置在網路互動裏被討論,以確保網路空間的性別相處和諧。 活動設計: 主題講授:說明網路互動中的性別關係,讓學生認識網路空間潛藏的性別迷思。 網路戀情行動劇 法理依據:憲法第7條、增修第10條。 延伸閱讀: 陳金定(2005)另類的兩性關係:援助交際、網路交友與網路戀情,收編於兩性關係與教育地7、8章,pp208-267,心理出版社。 影片欣賞:電子情書。 小組討論:由影片引導思考網路戀情可能衍伸哪些問題,可能處理方式。
課程重點 定義概說 行動劇情境設計 反思與討論: 網路戀情 網路親密關係的罪與罰 網路互動間的性別意識 廣義說:包括網路援交、一夜情 狹義說:透過網際網路的連結所發展出的相互愛慕情誼 網路親密關係的罪與罰 網路互動間的性別意識 行動劇情境設計 每組就網路互動經驗,設計網路戀情故事----- 反思與討論: 你對網路一夜情與網路援交的看法 網路戀情的可能陷阱 你認為網路上有真愛嗎? 你認為家長應該以什麼態度面對子女之網路交友或是戀情
定義概說 網路一夜情:就是透過網路連繫尋找一夜情的對象,使彼此是互不認識的兩個人為求滿足性需求,而發生一夜的性關係,並不涉利益或金錢交易。否則則為交易的一種。 網路援交:指透過網路以尋求兩方援助交際之意。援助交際一詞是從日本傳過來的,通常都是指年輕人,尤其是高中生,與成人發生性行為,以獲得金錢上的交易。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網路親密關係的罪與罰 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性侵害防治法 民法 §195條 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 §221條~227-1條 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 §231條~236條 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37條~245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性侵害防治法 民法 §195條 http://eteacher.edu.tw/iframe/mainFriend4.htm 刑法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刑法231-1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233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危險情人(一) 圖片來源http://210.244.31.140/NEWS/SOCIETY/SOC1/4650685.shtml大學生飛車撞情敵 輾死前女友【聯合報╱記者吳淑玲、謝進盛、鄭惠仁/連線報導】 2008.12.19 03:38 am 案例說明:97.12.19http://city.udn.com/1249/3155014?tpno=11&cate_no=0 台南某學院觀光系男學生因不滿前女友分手,駕車尾隨前女友與情敵共乘的機車, 撞倒兩人後,再迴轉逆向輾過前女友,致前女友當場慘死,情敵跳到安全島逃過一劫 。 刑法§ 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作品由聯合知識庫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聯合報97.12.19
如何愛人與被愛、愛的拒絕 —師生對答錄— 愛人的不被愛 被愛的 不愛人 活動進行: 分組討論對此事件的看法,並與老師對談。 安排愛情EQ專家進行講座。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兩性交往的情緒管理 覺察自己的情緒 為自己的情緒負責 選擇最佳時間和場合來表達自己的情緒 情場失敗≠整個人失敗 及早處理情緒不要累積 清楚並具體地分享你的情緒 其他處理情緒的方法
網路正面價值與陷阱討論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網路交友-恐怖情人 劉姓男子逼迫交歡 脫光衣服變態性侵 罰性交 裸體罰站單腳站立 寶特瓶塞下體 打斷肋骨性侵 強灌毒品再性侵 案例說明 女大學生在網路上認識水電工劉姓男子,交往一段時間後發現男友脾氣暴躁加上家人反對交往而要求分手。 劉姓男子遂威脅找黑道對女大生家人不利而挾持軟禁一個月。軟禁期間,將女友當性奴。事後逃脫,經此創傷女生出現精神恍惚、幻聽幻覺等意識障礙,即所謂創傷性症候群。 相關法條參考 刑法 §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6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 之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閱讀:Steffensmeier, et al. (1998). The interaction of race, gender, and age in criminal sentencing: The punishment cost of being young, black, and male. Criminology, 36: 763-98.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少年被控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審酌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依法予減輕其刑後,判處張姓少年二年徒刑,緩刑四年。 『七進七出』VS. 『連續七次』 未滿十八歲者與幼童性交屬告訴乃論 少年被控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台北縣十七歲的張姓少年與十三歲的施姓少女,在網站聊天室認識,10天後相約出遊,一同出遊後,到張姓少年家中休息。施姓少女在客廳看電視,張姓少年與少女則在卦房聽音樂,然後情不自禁地要求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在「略有反抗」下與張姓少年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之後同一天晚上又連續發生了六次關係,一直到天亮。少女雙親氣得提出控告。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妨害性自主罪,重判15年 性別觀點:法庭參訪安排介紹指認室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分析 刑法222: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性自主罪,重判15年 性別觀點:法庭參訪安排介紹指認室
妨害性自主罪 性別觀點 性侵害的危機處理 行為客體由「婦女」改為「男女」,將「姦淫」改為「性交」 男性性侵害男性、男(女)童或女性、女性性侵害女性、男性或男(女)童 改為非告訴乃論 構成要件將「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個人意願」 性侵害的危機處理 延伸閱讀:Steffensmeier, et al. (1998). The interaction of race, gender, and age in criminal sentencing: The punishment cost of being young, black, and male. Criminology, 36: 763-98. 刑法 §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6 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 之1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男友被別的女性傳染愛滋,轉而報復在女友身上 反思 男友被別的女性傳染愛滋,轉而報復在女友身上 案例說明 男子明知被傳染愛滋病,竟自民國90年起在住處與念大學女友沒任何安全防護,致女有傳染愛滋。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條)
沙國適用一套嚴格的遜尼派回教教規:稱為「瓦哈比主義」,嚴格規定性別隔離,對女性有特的限制。例如女性不可與親屬以外男性相處,在公開場合也必須從頭到腳包裹住。 案例說明 沙烏地阿拉伯東部卡提夫女孩(19歲)97年結婚前向前男友拿回自己照片,竟被7名男子挾持性侵得逞。卡提夫女孩提出告訴,法官以她和親屬以外男子共處為由,判處鞭刑90下。再提上訴,卻以企圖透過媒體影響司法的理由,加重判決處分鞭刑200下又判刑6個月。 其他案例 67名在沙烏地阿拉伯工作的菲籍男同性戀者,最近因舉辦同志派對而被拘捕,除面臨3至6個月牢獄之災,還將被鞭打50至100下。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案例討論 沙國法院以卡提夫女孩違犯khilwa罪名判刑,khilwa意指與非近親之異性為伍。家人與法官都認為被性侵是該女孩的錯,甚至家人不能諒解她而威脅要殺她。 反思:性別隔離對女性的限制: 中東地區長期以來男女地位相當不平等,很多國家規定婦女不能開車,也不能單獨到旅館過夜,沙烏地阿拉伯的婦女也沒有投票權。 沙國女權人士費塔西樂觀的表示,女性的權力已逐漸在解凍中。 沙國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的締約國,該公約中明文禁止締約國施行酷刑。 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馬、汶萊、伊朗、安曼、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蘇丹、史瓦濟蘭、千里達、托貝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辛巴威及新加坡。
網路交友反思與討論 恐怖情人的行為徵狀是---- 如果你的情人是危險情人你會如何處理感情--- 當兩人世界不再是美好時,會如何「好聚好散」你的撇步是-------
孕婦代夫徵援交 愛的真諦:信任、尊重 愛的沒自信,雖然測知『他』是忠誠的,而『她』因觸法而移送法辦。 丈夫 案例說明 懷有身孕的陳姓女子魏考驗丈夫的忠誠度,以丈夫的行動電話號碼在色情網站上留言徵求援交妹。但不知情的李姓丈夫接獲要援交的電話都不為之所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愛的真諦:信任、尊重 愛的沒自信,雖然測知『他』是忠誠的,而『她』因觸法而移送法辦。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經營成熟健康的愛情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尊重真誠
專科學校女學生撒網援交 性交易: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在網路上刊登 露骨性交易訊息 一次4000元 聯絡電話 E-mail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性交易: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在一夜情許願池網站刊登情敵徵求一夜情訊息 報復情敵張貼一夜情 在一夜情許願池網站刊登情敵徵求一夜情訊息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案例說明 某夜校同班的三角關係,李性夜校生與林姓夜校生是同班同學,卻因同時喜歡班 上另依位男同學而為感情競爭對手。李姓女大學生利用網祿連線到「一夜情許願池」網站,以林姓同學名義及行動電話在該網站張貼「都沒人找我!我真的是處女,我在等你----」、「徵求一夜情」之留言,致使林女經常接獲語帶猥褻、騷擾的電話而不勝其擾。 一夜情與網路援交的異同 同:透過網際網路。 異:一夜情只為性的需求沒有對價交易 援交包括有性行為、伴談等,且有對 價的交易
(一) 侵權行為--民法184條之成立要件 分析 具有故意或過失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分析 (一) 侵權行為--民法184條之成立要件 具有故意或過失 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13) 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14) 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者 需為自己之行為不法:指加害人 侵害他人權利 有發生損害且損害與侵害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 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 損害賠償範圍 賠償方式 分析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人格法益 財產損失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二) 分析 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 損害賠償範圍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人格法益 賠償方式 財產損失 精神損失-非財產之損害 回復-名譽之回復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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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覺察-經營-和諧 奉獻-責任-尊重-瞭解(佛洛姆) 學習 覺察 經營 和諧 本作品由林幼雀授權本課程:性別與法律使用,本資料庫無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學習-覺察-經營-和諧 奉獻-責任-尊重-瞭解(佛洛姆) 學習 覺察 經營 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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