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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总目录表

行政法概述 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的涵义 1、科学涵义: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2、有关行政的各种学说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的涵义 1、科学涵义: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2、有关行政的各种学说 A、国家意志执行说 B、目的实现说 C、除外说 D、行政的广义和狭义说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 1、涵义: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 1、涵义: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A、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 B、行政活动是通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实现的。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后果和效力的行为。

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3、调整对象---国家行政关系 A、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 B、类别 行政机关相互间关系及与公务员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述 1、概念: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区别于行政关系 3、特点: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述 1、概念: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区别于行政关系 3、特点: A、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B、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由行政法规范预先确定。 C、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主体地位不对等。 D、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E、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处理方式及程序 上有其特殊性。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A 外国组织和公民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国家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及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及无国籍人。 行政法上权利能力:能够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和承担行政法 B 上义务的资格。 行政法上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能力。

1、定义: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现象可事实。 2、分类: A、法律事件 2、客体 A、物 作为 B、行为: 不作为 C、精神财富 3、内容 A、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B、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法律事实 1、定义: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现象可事实。 2、分类: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事实。 2、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3、消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A、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B、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性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理性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1、定义:指贯穿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特点: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1、定义:指贯穿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特点: A、普遍性; B、基础性; C、自身的特殊性; 二、作用 1、是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根据; 2、具体规范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可依据基本原则作出解释或直接适用。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概念 1、涵义: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的法官; (2)裁决行政纠纷不能偏听偏信,要给当事人辨论的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让其发表意见;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权都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 3、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运用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宗旨。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概念 1、定义: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 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产生原因: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行政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二、具体要求: A、行政行为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B、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C、行为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涵义 1、定义: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特点 A、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B、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2、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1、定义: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特点: A、强制性; B、不可处分性; 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1、定义: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特点: A、强制性; B、不可处分性; C、职权与职责统一性; 3、内容:立法权、许可权、确认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 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合同鉴定权、复议权 5、行政优先权: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 条件。(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 二、行政职责 1、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内容: 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 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一、概念 1、定义:一国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 行政事务的机关。 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一、概念 1、定义:一国统治阶级依照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 行政事务的机关。 2、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有法人资格) 行政机构(是机关工作部门) 3、特点: A、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B、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 C、其活动是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行的。 D、必须按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按科学方法活动。

二、种类 1、按所辖区域分: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按工作权限分:一般权限机关与专门权限机关 3、按行业和产品分:农业、工业、教育等 4、按行政活动的环节可分: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 咨询机关、监督机关。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一、设置的趋势: 1、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一、设置的趋势: 1、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 2、从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来看,从决策执行混一而向单一决 策、执行、咨询、监督等全面多功能发展。 二、设置的原则: 1、适应需要的原则; 2、精简原则; 3、高效原则; 4、依法设置原则: A、在法定权限所许可的范围内设立。 B、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 一、行政机关组织法 1、定义: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 规范总称。 2、要点: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 一、行政机关组织法 1、定义: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 规范总称。 2、要点: A、使行政机关组织方面的立法系统化; B、要健全组织法中的编制法规; 二、基本内容 1、法律依据; 2、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他们之间的权 责关系。 A、垂直领导; B、业务指导; C、双重领导;

3、职责权限 A、概括规定; B、列举规定; C、折衷规定; 4、任职期限 5、机构设置: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 A、列举式; B、概括式; 6、人员编制: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一、概述 1、定义: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2、职位和人员作单位工作部门政府上级政府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一、概述 1、定义: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2、职位和人员作单位工作部门政府上级政府 3、行政机构的纵向结构 * 决定纵向结构的因素: 管理层次:纵向等级层次; 管理幅度:一级行政机关或是一个领导人直接 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 4、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

二、行政机关的体制 1、定义:指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2、主要形式: 首长制: 委员会制: 层级制: 职能制: 集权制: 分权制:

第五节 能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第五节 能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1、制定规章权; 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 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1、制定规章权; 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行政事务管理权; 2、裁决争议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2、本区域行政事务管理权; 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六、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1、发布决定和命令权; 2、主管行政事项权; 七、工方政府派出机关 2、管理行政事务权;

第五章 公务员 公务员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行政职务关系

第一节 公务员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1、定义: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地位 1、身份 A、公民 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不得以国家名义从事活动; 其行为代表个人,不具强制性,行为效果归属自己;

B、公务员 以公务机关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行使职权享有优益权,同时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效果由公务机关承担;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2、两种法律身份的冲突及其划分 A 作为公务员享有更多的权利,履行更多的义务;是权利、 义相统一的表现; 基于不同法律身份所产生的不同行为,其性质、效力和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B、划分 1、按时间分; 2、按职责权限划分; 3、按法律适用分; 4、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公 个人行为 民事行为 机关行为 公务行为 * 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主要标准 (1)、作出活动的名义; (2)、是否在职权范围内; (3)、执行命令或委托则不存在越权; 三、公务标志及意义:

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 1、定义: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 1、定义: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2、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的规定: A、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本条例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B、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 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 (1)选任

(2)委任 (3)调任 (4)聘任 2、变更 (1)罢免 (2)撤职 (3)辞去领导职务 (4)免职 调动工作不再任原职;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政常工作一年以上; 已到退休年龄不再留任的; 因机构减少、精简,职位减少不再留任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5)降职 (6)转职 (7)调职 (8)升职

3、消灭 (1)死亡 (2)丧失国籍 (3)辞退 (4)开除公职 (5)被判刑罚 (6)离、退休

第六章 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

第一节 被授权组织 一、行政授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 被授权组织 一、行政授权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批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 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特征: A、由法律、法规授权; B、授予的职权和职责同时转移; C、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自主活动; 二、类型 本身是公务组织。 1、事业单位 一般社会事业活动或与公用事业有关的组织。 2、企业单位 3、社会团体

三、法律地位 1、具有独立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2、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授权组织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第二节 被委托组织 一、概念及特征: 1、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权或 行政事项委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办理。 2、特征: A、委托人必为国家行政机关; B、委托事项要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C、被委托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 织或个人; 二、委托条件 1、有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确有困难的; 3、行政管理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 4、被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法律地位 1、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3、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管理活动; 4、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四、与授权组织之间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产生根据不同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行为 一、概述 1、定义: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 2、特点: A、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主体合法; 第一节 行政行为 一、概述 1、定义: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 2、特点: A、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主体合法; B、须依法进行: 在法定职权内从事活动; 内容要合法; 程序要合法; C、是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D、直接或间接发生效果的行为; 不发生法律后果及不发生行政法后果不属行政行为; 间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属行政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定义:行政法所规定的某一行为成为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 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特点: A、行政行为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B、行政行为构成由很多事实特征构成; 3、内容 A、行政权或行政权能; B、行政行为主体: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C、客观方面:行为内容、行为形式和行为结果。 D、主观方面: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4、意义 (1)行政行为由具体行为抽象而来以指导具体行为; (2)是每个具体行为成立、生效、失效、变更、撤销、废止、消灭的理论基础; (3)可以帮助分析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依形成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立法 二、依是否需法定形式 要式行为 三、根据行为实施对象及适用力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依形成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 二、依是否需法定形式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行为实施对象及适用力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四、按行为对象及该对象的法律地位分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五、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分: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程序 一、概述 1、定义: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 2、特征: (1)是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 一、概述 1、定义: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 2、特征: (1)是行政行为的程序; (2)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 (3)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 方式:行为过程的空间表现形式; 步骤:行为过程的时间表现形式; 二、分类 1、行政程序在行政管理中的时间顺序: 事先程序 事后程序

2、按是否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分 内部程序 外部程序 3、按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分 行政立法程序: (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 (日常性、具体性、直接性) 行政司法程序: (公正性) 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 是各程序规则所遵循的基本精神。 1、合法原则:行政程序规范应保证行政实体法合法贯彻。 (1)行政程序规范合法性; (2)执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主体、适用、步骤、方式合法)

2、公正原则:行政行为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回避制度 合议程序 辩论程序 调查程序 格式化程序 审裁分离程序 3、公开原则 表明身份程序 通知程序 咨询程序 告知权利程序 说明理由程序

4、听证原则:指在行政程序上允许相对方知悉和了解行政行为的 内容,并对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行 为了发表意见,提出申辩。 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 5、顺序原则:指行为的步骤和方式排列上应具有一定的顺序性; 6、效率原则:指行为过程各环节加以适当时限。

行 政 立 法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技术

第一节 行政立法 概述 一、概述 1、定义:指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 2、特征: 第一节 行政立法 概述 一、概述 1、定义:指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 2、特征: A、是一种行政行为; B、是一种立法行为; 三、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2、协调统一原则: A、每个规范内部的规范间协调统一; B、下层规范不得与上层规范相抵触; C、整个规范体系在内容、形式及效力上统一;

3、立法民主原则: A、提前公布草案,广泛征求人民意见。 B、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 C、设置专门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 三、分类 1、依立法权产生的不同方式分: 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区别: A、立法权确认方式不同; B、立法权性质不同; C、立法效力层次不同;

2、依立法主体和地域效力不同 中央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 3、行政立法的功能及目的和内容分: 执行性立法 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体制 1、定义:行政机关拥有立法权及各自立法权限。 2、行政立法机关及权限 A、国务院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体制 1、定义:行政机关拥有立法权及各自立法权限。 2、行政立法机关及权限 A、国务院 (1)依职权制定法规;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制定某些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3)依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 (4)依法批准或撤销下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 * 视为国务院立法的情形: (1)部委制定的规章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全国。 (2)直属机构拟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拟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经国务院发布。

B、国务院各部委 #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委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和规章。 C、地方人民政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省级政府所在地政府; 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二、行政立法权限划分: 1、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1)宪法规定必须以法律加以规定的; (2)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或涉及公民重大切身利益的; (3)有关国家政、经、军、文化等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 (4)有关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等方面的问题; (5)有关外交、司法等方面问题; (6)有关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7)其他; 2、国务院与各部委 (1)涉及全局性或几个部门间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仅涉及某一部门并属该部门职权范围由该部门规章规定;

2、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具体规则和适用标准由各 部委以规章规定。 3、重要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涉及某一具体部门行 政管理事务的单行法律或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由有关部 委制定。 4、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委托国务院进行的立法事项,由国务院以行政 法规制定,对国务院依委任立法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和 实施办法,由有关部委以行政规章规定。

3、国务院与地方各级政府 (1)涉及全国或不同省份间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公涉及某一地区 由该地方政府规定。 (2)法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国务院制定;法定可由地方政 府制定实施办法的,地方政府制定。 (3)涉及国防、外交中其他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涉及发展地区性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方面,由地方 政府制定。 三、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法规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一、概念 1、定义: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遵循的法定的 步骤、次序、方式和过程。 二、程序 1、编制立法规划; 目的: A、避免行政立法相互重复、矛盾,使地方及部门行政 立法及时补充国务院立法不足。 B、使行政立法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2、起草; 3、征求意见; A、通过传媒公布,组织公民讨论; B、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分歧问题进行协商;

4、审查和审议 A、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B、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C、草案制定的步骤、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5、公布和备案 公布:行政首长鉴署发布令; 备案:已发布法规、规章上报法定机关知晓备案。

第四节 行政立法技术 一、概述 1、定义:行政立法过程中有关法律规范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的协 调方法、表现技巧及操作规则的综合运用。 第四节 行政立法技术 一、概述 1、定义:行政立法过程中有关法律规范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的协 调方法、表现技巧及操作规则的综合运用。 2、立法技术 (1)行政法外部表现形式的立法技术; A、立法的名称 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规定的; 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的比较具体规定; 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 B、立法符号: 编、章、节、目录、条、款、项、目、附款及附录。

(2)内部结构的立法技术 A、立法语言技术 用词准确 概念明确 简明扼要 严谨一致 B、必要条款 立法目的和根据 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解释机构 具体规范 实施日期授权有关机关制定、变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废止过去发布的同类法规或规章

(3)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应该或不该怎样; 法律后果:做出符合或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3、行政立法系统化 法规清理 法规汇编 法典编篡

第九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机关及权限 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述 1、定义: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 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 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证 A、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 的一种证明性文书。 B、行政许可制度:规定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的系列 规则的总和。 3、性质: 从行政主体角度: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 从管理相对方角度:解除某种普遍禁止,获得行为自由。

4、特点: (1)是具体行政行为; (2)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是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4)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意义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实现从行政手段向法 律手段的过渡。 2、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 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及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4、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以许可性质不同 行为许可 资格许可 二、以许可的局面形式及能否单独使用 独立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 三、以是否附加有义务 权利性许可 附义务的许可 四、以许可享有的程度 排他性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

五、以许可的范围 一般许可 特殊许可 六、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 长期许可 短期许可 七、以许可目的和行政许可的内容 保障公共安全许可 保障人体健康许可 维护社会风尚许可 护交通安全许可 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许可 进出口贸易许可 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 发展国发展国民经济许可

第三节 行政许可机关及权限 一、行政许可权的构成 1、核准权:对许可申请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2、拒绝权:不合条件可驳回申请。 3、中止权:许可机关认为被许可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可暂 停被许可活动。 4、变更权:对相对方的许可条件、范围、内容和期限予以 变更 5、吊销权:对违反规定的撤销许可证。 二、许可机关及权限划分 第一层:国务院及各部委 1、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许可权的。 2、许可事项与部委职能直接联系。 第二层: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 第三层: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第四节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条件: 1、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 2、须为法定非经许可不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 第四节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条件: 1、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 2、须为法定非经许可不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 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 4、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二、审核申请 1、定义: 许可机关依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核实申请事项; 程序性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是否向有权机关提出的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实质性审查: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是否 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

三、拒绝或颁发许可证 注意事项: 1、区分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 2、许可证应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编号、加盖印鉴。 3、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四、不予许可的救济 1、要求行政机关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及无效、失效、中止和撤销 1、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 2、许可证的无效

无权机关颁发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发放; 申请人不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能力或资格; 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许可; 3、失效 所定期限届满; 申请许可的活动完毕; 4、中止 持证人因违法而暂时中止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行为。 5、撤销 持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章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概述

第一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 1、定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 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由他人代 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 A、前提是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而具体规定的义务; 行政法上义务 行政决定中的义务; 法院行政裁决中由非行政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不履行义务; 不履行义务 确定有法定义务; 有能力而故意不履行;

B、执行主体是法定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C、执行对象----物、行为、人 D、不发生执行和解; # 执行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二、性质 1、行政性; 2、强制性; 3、执行性; 三、与相关概念区别: 1、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原则不同

2、与民事强制执行区别: 申请执行人不同 执行根据不同 执行机关不同 执行对象不同 执行结果不同 3、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实施条件不同 实施时间和目的不同 实施的机关不同 实施的程序不同 四、意义 1、是国家行政机统一的保障; 2、维护社会普遍的利益,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1、有权机关执行,并有法律依据; 2、强制措施须合法;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1、有权机关执行,并有法律依据; 2、强制措施须合法; 3、遵循法定程序; 4、执行有事后补救措施; 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1、目的要合理; 2、手段要得当; 四、目的实现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一、强制执行模式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2、申请法院执行; 3、选择模式; 二、管辖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一、强制执行模式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2、申请法院执行; 3、选择模式; 二、管辖 1、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分工和权限 2、委托执行 A、定义:在一定条件下,某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 执行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B、条件 域外执行; 只能委托有行政强制权机关执行; 只能委托与自己法定职责相同机关;

C、责任 原行政决定本身违法或不当则委托机关负责; 受委托机关变更执行措施,越权或滥用职权,则应承担责任; 3、协助执行 A、定义:指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要求其他机关,组 织在实行强制执行时予以一定人力、物力帮助。 B、条件 没有其他机关或组织的协助明显难以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与措施 一、种类 A、间接执行:行政机关不通过自己直接强力迫使义务人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与措施 一、种类 A、间接执行:行政机关不通过自己直接强力迫使义务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而是间接 手段达到以上目的。 1、代履行 (1)定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决定 中的义务,由他人同样 能达到相同目的时,由行 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执行而征收代履行费的制度。 (2)条件 1、有相对方作为义务的存在,并不履行法定义务; 2、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人可为机关自己或第三人; 4、代履行前应以书面形式告诫相对人;

2、 执行罚: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他人又不能代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方式,促使其履行的一种方式。 构成条件: 1、有规定相对方义务的处理决定,而义务人不履行; 2、只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3、须按法定数额实施; B、直接强制:相对方逾期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不能达到目的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适用其他方法,对义务人以人身或财产的直接强制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1)类别 1、对人身直接强制; 2、对财物的扣留或限制使用; 3、对住宅或其他住所的侵入; (2)特点: 1、适用范围较代履行、执行罚广泛; 2、实施条件较严格;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 A、对财产强制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B、对人身强制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C、对行为强制

第五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一般程序 A、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作出决定条件 事实条件: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第五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一般程序 A、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作出决定条件 事实条件: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法律条件:由法律、法规授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作出;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 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违法造成不履行应当纠正原决定 确是义务人无故不履行义务;

3、执行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内容: 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执行机关、人员和时间; 执行方式、方法;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机关首长鉴章及作出决定的时间;

B、告诫:义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措施。 1、前提: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2、目的:告知义务人再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 后果。 3、形式:以书面形式; 4、内容: 应当履行义务及期限; 履行义务的根据; 不履行法律后果及告诫日期;

C、实施 步骤: 合理选择执行时间; 向义务人说明身份和执行根据; 当义务人不在场要邀请见证人; 执行结果要作执行笔录; 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依法请求协助; 如遇阻碍,依法律手段予以排除; 代履行的要向义务人征收有关费用;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A、申请 * 申请应递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B、审查 法律:申请是否合法; 事实:事实是否清楚; * 申请应递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B、审查 法律:申请是否合法; 事实:事实是否清楚; C、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特征: (1)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2)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双方意思表示需一致; 这种特权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认可; 以对方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补偿、恢 复其经济平衡为代价。

(4)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管机关享有优 益权;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1、既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关系,杜绝不负责的官僚主义; 2、可以发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 发生争议有根据; 三、分类 1、国家订货合同 2、公用征收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缔结 1、缔结原则——依法缔结 2、缔结方式 (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缔结 1、缔结原则——依法缔结 2、缔结方式 (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二、履行 1、特点: 行政机关在履行中拥有特权。 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平衡。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缔结 1、缔结原则——依法缔结 2、缔结方式 (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缔结 1、缔结原则——依法缔结 2、缔结方式 (1)招标 (2)拍卖 (3)邀请发价 (4)直接磋商 二、履行 1、特点: 行政机关在履行中拥有特权。 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平衡。

2、原则 (1)实际履行:按合同规定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 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履行; 例外: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 对方迟延,原示的履行无必要或造成更大损失 行政机关已采取了代执行的制裁措施; (2)自己履行:相对方自己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任何条款都不违反合同规定;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A、行政机关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哪种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机关来决定: 相对方不当履行,行政机关有权禁止; 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 变更目的只能是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变更后对相对方的损失应补偿; 3、单方解除合同权; 因情势变更,原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 直接依据法律; 依合同规定解除条件; 4、制裁权: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毁约,行政 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制裁手段: (1)金钱制裁: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强制继续履行; (3)代执行; (4)解除合同; B、相对方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相对方特权:特权行为的补偿权; 因发生经济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情 况,致合同难以发生履行,相对方不可预见的补偿权。

四、变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的变更; 2、行政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和约定解除; 3、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 双方按变更后权利义务履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 单方解除应给相对方补偿; 五、消灭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3、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4、行政机关因公益需要,单方解除; 5、因相对方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 6、不可抗力,履行已不可能; 7、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依双方申请判决解除;

行政指导概述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种类 行政指导地位意义作用 行政指导中的行政救济探讨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述 1、定义:行政机关在其所辖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     规定或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用非强制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     意或协助,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     理行为。 2、特点:  (1)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2)是一种事实行为;  (3)是单方行政行为;  (4)适用于较大幅度的弹性管理领域;  (5)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是种外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指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与行政领导的关系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内容不同  效力不同 2、与行政命令  要求不同  是否可制裁 3、与行政合同  单方行为  事实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

三、种类 1、依有无具体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2、依行政指导对象是否具体  普遍的行政指导  个别的行政指导 3、按功能差异  规制性指导  调整性指导  助成性指导

第三节 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地位 * 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二、意义 第三节  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地位  * 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二、意义  1、可防止行政方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  2、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3、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作用  1、规制相对方的不正当行为;  2、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利害  冲突进行调整;  3、有辅助辅助、服务、诱导的作用;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适用主体及管辖 行政处罚种类及设定 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2、特征:  (1)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人; (2)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   (3)适用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是外部行政行为 ;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刑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目的与作用 1、目的: A、直接目的:是给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以限制或损害; B、主要目的:是通过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来惩戒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2、作用: *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 依据法定 主体法定 实施处罚的职权法定 处罚程序法定 公正:公平对待,相应平等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 主体法定 实施处罚的职权法定 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 公正:公平对待,相应平等 公开:增加处罚透明度,提高民主,保障相对方知情权

五、追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互相替代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2、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承认并改正的从轻或免除处罚  四、行政处罚救济权原则  五、追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互相替代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处罚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限制和剥夺违法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 行政处罚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限制和剥夺违法人的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 2、行为罚:限制或剥夺违法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罚款: 没收财物

4、申戒罚 警告: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通报批评: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及其划分 1、考虑因素  警告: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通报批评: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及其划分 1、考虑因素 设定处罚的主体的地位及其权限 法律文件的要求 不同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影响程度

2、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任一处罚。 B、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依法律授权设定人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C、地方法规可设定人身罚、行为罚以外处罚 。 D、国务院各部委可就法律法规关于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警告或一定罚款。 E、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市政府规章就法规关于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及管辖权 一、适用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并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机关或组织。 1、行政机关 法律明确其有行政处罚权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及管辖权 一、适用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并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机关或组织。  1、行政机关 法律明确其有行政处罚权  实施条件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行使

2、受委托组织 A、要求符合条件 B、注意事项 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需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要有相应的条件 只能实施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不得再委托他人实施 委托机关应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管辖原则 2、管辖确定 专业化原则 效率原则 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机      关管辖,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管辖发生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 3、顺序原则 4、效率原则 听证制度 调查制度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 听证制度 调查制度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 2、公开原则 表明身份制度 告知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咨询制度 3、顺序原则 4、效率原则

二、行政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 2、采取强制措施 3、听证程序 4、裁决程序 确应处罚的,根据情节作出处罚;   确应处罚的,根据情节作出处罚;   情节轻微的,依法不处罚的,作出不处罚决定;   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不应处罚的,应撤销;   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执行程序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困难的。 6、救济程序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行为概述 一般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 审计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涵义 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涵义 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2、监督行政是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办事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无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二者的关系 1、相同点 监督对象 监督内容 监督目的 2、区别:

三、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作用 1、可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 2、可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 3、可以扼制腐败; 4、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

第二节 一般行政监督 一、一般行政监督的种类 二、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2、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 第二节 一般行政监督 一、一般行政监督的种类 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国务院对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督 上级政府对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监督 2、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 3、政府各工作部门间的监督 二、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报告工作 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2、执法监督检查 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 4、备案 5、行政复议 6、惩戒

第三节 行政监察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指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行政任命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惩戒,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2、特征   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   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   是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

二、监察机关的任务和权限 A、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 B、监察机关的权力 1、检查权 2、调查权 检查遵纪守法情况,反腐败,进行廉政建设; 监督处理行政违法违纪,反官僚,建设勤政; 监督处理行政违纪案件; 受理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勤政为民; B、监察机关的权力 1、检查权 2、调查权

# 检查、调查有权采取的措施 3、建议权 4、处分权 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暂扣能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   # 检查、调查有权采取的措施 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暂扣能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 查处与案件有关人员的银行存款 要求被监察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责令有关人员对监察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责令被监察人停止损害国家公民利益的行为 建议主管机关暂停违法乱纪嫌疑人公务或职务 3、建议权 向被监察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建议违法乱纪人员纠正,向主管部门建议处分 建议主管或有关部门给优秀人员以表扬或奖励 4、处分权

三、监察机关关于政纪案件的查处 1、概念:政纪案件是指违反公务员的义务、纪律,以及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需给予纪律制裁的。 2、方式   主办:监察机关直接承办或主办的案件;   协办:有关部门承办,监察机关派人协助、指导;   催办:上级机关交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不派人参加;   转办:将案件交给下级机关去查处,不要求结果;

四、监察机关查处政纪案件的一般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 4、审理 5、处理 6、结案

第四节 审计监督 一、概念:指专门的经济监督活动,是根据会计记录等资料由审计机关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情况,作公正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 A、要素 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主体是审计机关或政府授予认可的财会机构; 客体是经济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手段是依法进行审核、稽查; 对象是会计资料,各种经济业务等所体现的经济关系;

二、审计监督的种类 1、按照审计的目的 2、按照审计的体制 3、按审计时间 4、按审计范围 财政、财务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 财政法纪审计 国家审计 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 3、按审计时间 事前审计 事中审计 事后审计 4、按审计范围 一般审计 专项审计

三、审计机关的职权 1、审计机关的职责 2、审计机关的权限 对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家的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社会公共资金和国外援助及其他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报送权 2.检查权 3.调查权 4.止并采取措施权 5.通报权 6.处理权

四、审计监督的程序 1、准备阶段 2、实施审计阶段 3、处理阶段 确定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组成审计组 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审计事项作出结论 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五节 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概述 1、监督根据:宪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 集中制; 第五节 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概述 1、监督根据:宪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 集中制; 2、监督对象:政府及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人员; 3、监督性质:监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工作是否 有成效; 4、监督内容: 政策监督:对政府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基本政策是否适当; 法制监督: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财政监督:对政府财政收支是否合理的监督;

二、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 1、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的情况; 2、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情况; 3、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有无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 5、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情况; 6、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情况; 7、本行政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8、本行政区内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9、重大行政措施,如物价调整,体制改革,重大灾害防治与处理,大型基本建设等实施情况; 10、本行政区内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权力机关监督方式 1、听取和审核工作报告; 2、通过决议责成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和检查; 6、调查; 7、受理申诉、控告、检举; 8、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违法和不适当的规划性文件; 9、罢免和撤职; 10、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五章 行政责任 行政責任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

第一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一、行政违法 二、行政不当 1、定義: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 第一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一、行政违法 1、定義: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 2、特点: 是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 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主观上有过错; 二、行政不当 定義: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概述 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概述 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构成要件 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 产生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责任; 须有主观上故意;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撤销违法决定; 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 履行职务; 纠正不当; 行政赔偿;

二、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方式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1、权力机关的追究; 2、行政机关的追究; 3、司法机关的追究;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退赔、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1、权力机关的追究; 2、行政机关的追究; 行政主体自我承担责任; 上级机关以撤销、纠正或责令等形式要求行政主       体承担责任; 行政复议制度; 3、司法机关的追究;

第四编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 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 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 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行政救济的特征 以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政救济途径 一、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 主体是认为行政方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 第二节  行政救济途径 一、行政机关救济-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   主体是认为行政方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    被告是行政主体;   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述 1、行政争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行政争议的特点: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述 1、行政争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   争议起因是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行政复议: 1、定义: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主体为国家行政复议机关;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3)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 (4)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3、行政复议的意义 (1)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复议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复议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2、有权申请的法人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 3、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二、复议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4、县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 5、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1、应具备的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 另一方可以人微言轻第三人参加复议。 (2)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 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 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从参加复议。

第三节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第三节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不作为; 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颁发;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拒绝或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行政侵权; 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5、抽象行政行为 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 一、行政复议管辖 1、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8、移送管辖; 二、行政复议机构 1、设置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2、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2、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内部特设的复议机构;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充当复议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充当; 其他特殊机关充当; 2、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内部特设的复议机构; 3、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为侵犯其权益的相对方;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3、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复议申请 的受理 一般申请期限 1、必备条件 A、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3、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复议申请 的受理 1、必备条件 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未曾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程序 (1)审理前准备 (2)审理方式 (3)申请的撤回 (4)复议不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A、书面审理 B、开庭审理 (3)申请的撤回 (4)复议不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2、复议决定 3、复议附带行政赔偿; 4、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3、复议附带行政赔偿; 4、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 5、复议决定的期限; 一般为60日,少于60日除外。 五、执行 1、维持复议决定由原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赔偿发展过程 1、一般过程 A、否定阶段 B、相对肯定阶段 C、肯定阶段 2、我国行政赔偿的历史发展; 赔偿范围扩大; 赔偿对象领域在扩大; 赔偿的根据发展到无过错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大; 2、我国行政赔偿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一、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  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一、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 侵权者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2、损害事实 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损害; 受损害的权益必为合法权益; 损害事实包括物质、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赔偿。 2、危险责任原则 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是否有过错,国家应赔偿。 3、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赔偿。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构成要件; 适用民法上的抗辨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公务员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责任豁免; 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构成要件; 适用民法上的抗辨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人资格; 1、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人资格; 1、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自然人、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A、受害公民本人 B、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企业法人 不满10周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2、法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第五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委托行政机关; 四、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违法侵犯相对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的;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方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 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相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委托行政机关; 四、行政复议机关; 五、上述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第六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概述 2、与民事赔偿程序 3、与刑事赔偿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相对方请求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 2、与民事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原则上“行政先行处理” 民事赔偿则直接向法院起诉 3、与刑事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对于赔偿机关不服的先向上级赔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没有。 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可向法院起诉,而刑事赔偿在复议后向法院只能申请告别程序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行政赔偿请求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刑事赔偿则不可。

2、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 赔偿,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3、优点: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A、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按审判程序对行政主体侵犯       相对方的权益的审理。 B、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       的侵权损害争议。 2、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 赔偿,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3、优点: 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 疏减了诉源,减轻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2、请求方式 (1)、书面申请;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请求人须有请求权;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赔偿请求须在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 2、请求方式  (1)、书面申请; (2)、申请内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赔偿的事实根据的理由; 具体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提交申请的时间;

3、申请的受理 A、审查: 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要件; 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B、注意 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告知予以补正; 没有请求权的,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申请; 已丧失申请权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4、申请的拒绝 方式 本机关无赔偿义务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不是法定国家赔偿范围 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

四、行政赔偿诉讼 A、起诉 1、起诉的条件 2、与行政诉讼条件不同 3、同步诉讼方式 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前提条件; 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职权行为; 在行政处理结束后三个月内起诉; 起诉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政职权行为造成的; 2、与行政诉讼条件不同 行政诉讼无须经过行政先行处理; 直接起诉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实践中行政赔偿以行政侵权被确认为违法或撤销为前提;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B、当事人 C、管辖法院 D、举证制度 E、审理形式:公开审理、回避、合议、适用调解;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D、举证制度 由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负免责、减责的举证责任; 原告就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 E、审理形式:公开审理、回避、合议、适用调解; F、判决的执行: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第七节 行政追偿 一、概述 二、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三、追偿的要件 第七节 行政追偿 一、概述 1、定义: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A、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B、形式: 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予以补偿 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公务员支付赔偿费用 三、追偿的要件 赔偿义务机关巳经向相对方赔偿了损失; 公务员和受委托组织、个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追偿金额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追偿金额以赔偿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因赔偿机关过错而多支付了,多付部分无权追偿; 追偿额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兼顾薪金收入;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二、赔偿标准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二、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造成死亡的: 造成身体伤害的;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返还财产,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灭失的应赔偿损失; 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间必要的费用;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作用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三、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1、定义: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只限于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法院应开庭审理,二审除事实清楚的可书面审; 三、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方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组织; 3、在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在法定期限之内提出; 5、法定必经行政复议的,巳经复议;自行选择复议的复议机关;巳作出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 2、两诉讼的一些司法原则是相同的; 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概述 1、定义:指有关调整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点: 1、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2、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四、行政法的作用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1、定义: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2、意义: 是学习和研究行政诉讼法的钥匙; 条文规定不具体或不明确可根据基本原则适用和理解;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 1、 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 被告举证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1)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 对外而言,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内而言,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分工 法院按统一的程序的实体规范审理行政案件; (2)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 法院只能依法律进行审判; 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不是审判员或合议庭;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辩论原则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是否先复议由相对方选择; 没有设置复议程序,相对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法院认为不停止执行将会造成难以 弥补损失,且不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裁 定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与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与方式 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 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方式 三、我国的规定 1、尽可能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与方式 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 1、尽可能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 2、妥善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3、人民法院在政权体制中的地位; 4、既借鉴他国经验,以考虑自身实际; 二、确立受案范围的方式 列举式 概括式 结合式 三、我国的规定 总的概括规定 限制的概括规定 肯定式分类列举 肯定式个别列举 否定式分类列举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案件;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明确列举的方式 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

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概念与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 管辖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概念与意义 1、定义: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   议权限分工,或者就是确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的。 2、意义:   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有利于法院内部分工及明确法院的内部职责; 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公民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法院内部合理分工 便于法院及时合法的办理案件 有利于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管辖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三、级别管辖 1、概念:是指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间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中级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本辖区有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 4、高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地域管辖 1、概念:是指同级法院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便于法规规章的适用; 3、特殊地域管辖  A、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个法院 管辖。   B、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某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两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被告、原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五、裁定管辖 1、概念: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2、移送管辖 3、指定管辖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移送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有该案的管辖权; 3、指定管辖 A、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 B、法院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因辖区境界不明引起; 因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引起; 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收到诉状;

六、管辖权的转移 1、必须具备的条件 2、管辖权转移的情况 A、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 B、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必须是法院已受理的案件; 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两法院是有直接审级的上下级关系的法院; 2、管辖权转移的情况 A、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与行政机关分歧较大,审理确有困难的; 下级法院在审理该案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审理有困难的; B、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第一审案件需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与参与人 二、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与参与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诉讼地位相似的人。 2、行政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二、当事人: 1、定义: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 2、特征 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受法院的裁判的拘束;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公民析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机关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公民自成年且智力正常 法人和机关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至的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诉讼代理人 1、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2、特征 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其目的在于维护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二、被告 1、定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1、定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征: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3、类型: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被告 1、定义: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特征 只能是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指控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 以自己名义应诉;

三、确定被告的原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直接向法院 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的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为的,为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为的,该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由该组织为被 7、被委托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组织为被告。 8、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无此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四、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A、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B、共同诉讼人是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种类 A、必要的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在同一决定中被子分别制裁; 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法人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的; 两个以上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制裁; 被制裁人和被侵害人均不服制裁决定的;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B、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基于同样的行政行为 共同诉讼人必须在同一法院的辖区 必须是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概念和特征 二、第三人的范围和诉讼地位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概念和特征 1、定义: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征: 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是相对于原告与被告而言的; 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二、第三人的范围和诉讼地位 1、范围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 最终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定义: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定义: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权代理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 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积极条件:法定代理人 的诉讼能力或亲权、监护权消灭的。 消极条件:原告取得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 1、定义: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2、特点: 委托代理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范围和事项由委托人决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活动;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3、代理权的消灭 诉讼终结; 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政能力或死亡; 被代理人解除委托代理或代理人辞却委托;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1、定义: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特点: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1、定义: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特点: 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院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A、法定分类 B、学理分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公文书证与非公文书证 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 处分书证与报告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B、学理分类 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本证和反证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 1、概念和意义 1、被告负举证责任 依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1、概念和意义 (1)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应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2)意义: 使当事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 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有利于法院难以确认事实是非的情况下,及时结案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 1、被告负举证责任 依据: 行政行为应“先取证,后行为” 行政机关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才能对相对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有更充分的了解 2、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 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被告不举证以原告证据为准。 被告在一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判决撤销。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 1、被告举证 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充分事实基础的证据。 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 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举证 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 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提交反驳被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3、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A、收集证据 原告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收集证据有困难的 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 B、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的 证据虽然没有灭失但今后难以取得的

第三节 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 客观求实的原则; 个别判断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内心确信的原则 ; 第三节 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 客观求实的原则; 个别判断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内心确信的原则 ;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A、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1、对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 根据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进行审查; 利用证据鉴别证据; 利用已知的案件事实鉴别证据; 2、对证据相关性的审查 B、审查判断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收集、调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收集、调查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证据在收集、调查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法律禁止的情况;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概述  1、定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行政诉讼的类型: 直接向法院起诉。 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

二、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方;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复议的须已复议;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三、起诉的程序 1、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的期限; 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的; 2、注意: 行政机关未告之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时起算; 具体行政行为含两项或以上不同的处理内容的,分别计算; 根据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的,以起诉期限较长的计算;

四、起诉与行政复议 1、复议与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受理;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正在复议的不予受理; 注意: 1、复议与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受理;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正在复议的不予受理; 注意: 法律规定可以起诉或由行政复议机关作终局裁决的,选择复议法院不再受理; 对同一事实的若干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选择终局复议,另一部分人仍可选择起诉; 先行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 法律、法规只规定可以复议而没规定可以起诉的,先行复议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同一事实对若干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部分人起诉,另一部分人申请复议的,先复议再起诉; 2、起诉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五、受理 1、法院审查内容 原告资格; 被告资格; 有无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本法院管辖; 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复议的是否经过了复议; 是否陲重复诉讼; 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 2、受理的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断; 程序法上的后果——该案的诉讼系属已确定;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方式 1、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 A、开庭审理 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人同时在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方式 1、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 A、开庭审理 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人同时在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 当事人可以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须在庭上调查核实; 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 B、不适用调解; 二、审理前准备工作 1、通知被告应诉; 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分案审理; 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6、决定是否先予给付; 7、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 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评议宣判 合议庭评议; 公开宣判; 交待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四、诉讼阻却 1、定义: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2、延期审理  2、延期审理 (1)指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开庭审理案件,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 (2)有以下情况 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因合议庭成员有临时紧急任务或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且无人代替; 其他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 3、延长审限 (1)定义: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批准而延长审限的诉讼行为。

五、撤诉 1、定义:指原告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行为。 2、申请撤诉 被告未改变原行为,原告自愿撤诉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 3、视为撤诉 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提出缓交的;  4、缺席判决 (1)定义:合议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2)适用的情况 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列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拒不返回的; 不准撤诉的原告拒不到庭的;

六、诉讼中止 1、定义: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2、诉讼中止的特征  2、诉讼中止的特征 在诉讼中止期间,法院除采取诉讼保全或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停止本案的审理 。 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3、以下情形应中止审理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处罚人行为构成犯罪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七、诉讼终结 八、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九、移送 1、定义: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法院裁定 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2、类别 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八、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九、移送 1、定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案件材料全部或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2、有以下情形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 法院审理中认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违反政纪; 审理中认为被处罚人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一、概念与意义 二、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一、概念与意义 1、定义:指上一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2、意义: 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 通过二审的审判,可以纠正一审裁决的错误。 能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增强审判效果。 二、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1、上诉的条件 上诉人 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 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四、上诉的撤回 五、上诉的审理 上诉的提起 上诉的受理 1、以下情况不准撤回上诉 1、特点 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作出违法让步; 行政机关改变原行为而相对方申请撤诉; 双方都有上诉,一方申请撤诉的; 原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或发回重审; 五、上诉的审理 1、特点 一律由合议庭审理; 审理方式有开庭审和书面审; 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程序等。 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可在本法院或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进行;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二、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1、概念: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包括: 再审程序 提审程序 二、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法院发现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的途径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A、当事人申诉及其处理 通知驳回; 裁定补正或作出补充判决; 决定再审; B、人民法院复查 C、人民检察院复查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检察院抗诉; 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重新组成合议庭 ; 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

第五节执行程序 一、概述 1、定义: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文书中的内容。 2、特征 基本任务是强制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执行的组织是法院。 执行具有强制性。 按法定程序执行。 任务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对原告和被告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二、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根据和条件 1、执行根据 2、执行的条件 执行根据是指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的法律文 A、条件: B、种类: 该法律文书已生效; 该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 B、种类: 法院制作生效且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制作的生效且有执行力的决定书; C、以下不能成为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法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予执行;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四、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 1、执行程序的提起 2、审查立案 3、执行前的准备 A、管辖 B、提起的方式 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B、提起的方式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予以执行的诉讼行政。 2、审查立案 符合条件的,应当迅速立案,通知被招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申请人不合格,向其说明由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事项不符合法律文书的内容,说明理由并让其改正,不改正的,驳回执行申请。 执行主文不明确的应退回或由决定机关补正。 3、执行前的准备

五、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的执行措施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 六、执行阻却 2、执行中止 划拨或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或劳动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 1.划拨 2.罚款 3.司法建议 4.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行阻却 1、定义: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和特殊情况。  2、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等待继承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承受人的。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3、执行延期 4、执行终结 七、执行回转与再执行 1、执行回转: 2、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 被执行人因事外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返回的; 执行文书的内容不完整需退回更正或补充的; 法院认为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况; 4、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七、执行回转与再执行 1、执行回转: 一审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的,该法院裁定终结诉讼或被二审法院撤销的; 法院裁判执行完毕,再审程序中被改判或裁定终结诉讼的;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执行后,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

第六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六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定义: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2、特点 目的在于排除妨害,维护行政诉讼秩序; 区别于民事诉讼强制不包括拘传; 只能由法院采用; 二、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1、构成要件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类妨害行为之内的; 妨害行为必须客观存在; 妨害行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实施; 妨害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行为;

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种类 1、妨害诉讼行为有以下种类 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无故推拖、拒绝或妨碍执行;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A、种类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4.拘留 B、强制措施的适用

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 审理依据 行政判决 行政裁定 决定

第一节 审理依据 一、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 二、实体法律的适用 三、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第一节 审理依据 一、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 民事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中的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而民事诉讼中有这样的规定.。 二、实体法律的适用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判决 一、一审判决 二、二审判决 三、行政判决书的内容 A、维持判决 B、撤销判决 C、限期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维持原判; 第二节 行政判决 一、一审判决 A、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B、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C、限期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二、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三、行政判决书的内容

四、行政判决书的效力 1、行政判决生效的情况: 2、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在上诉,自上诉期限届满次日生效;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判决内容 ;当事人不得就判决所确定的事实重新起诉或者上诉;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认和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并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三节 行政裁定 一、 行政裁定的概念与格式 二、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1、定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第三节 行政裁定 一、 行政裁定的概念与格式 1、定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2、特点: 行政裁定解决的是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程序问题; 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广,并且不以必须开庭审理为产生要件; 行政裁定并不要求都有以书面形式出现; 当事人只对部分行政裁定享有上诉; 3、行政裁定的格式 二、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讼间停止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四节 决定 一、概念与效力 二、适用范围 1、定义:指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第四节 决定 一、概念与效力 1、定义:指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2、效力: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二、适用范围 1、指定管辖; 2、决定管辖权的转移; 3、决定回避; 4、确定第三人; 5、指定法定代理人; 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7、指定鉴定; 8、确定不公开审理; 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 10、决定案件的移送; 11、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13、其他次要程序问题或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内部问题;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述 一、概念 1、定义;涉外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述 一、概念 1、定义;涉外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外国公民是居住在我国,具有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是不具有任何国籍及国籍不明的人; 外国组织是具有外国国籍的组织;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 二、同等原则 三、对等原则 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 二、同等原则 三、对等原则 1、积极方面的对等 2、消极方面的对等 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三节 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三节 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关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二、二审期限的特殊规定 1、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2、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