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基础》学习提纲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依法治教应该成为教育工作者的自觉 庄河电大•教师进修学校 咸家宗
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性质 二、依法治教的意义(目的) 三、《教育法制基础》教材的结构 四、法的一般原理 五、教育法概说 六、教育中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一、《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性质
《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性质 《教育法制基础》是国家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基本课程之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本科专业必修课——《教育法学》的抽象与概括。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校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为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观念、科学规范教育行为、实现教育本义自觉奠定基础。
二、依法治教的意义(目的)
依法治教的意义(目的) 1.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2.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 3.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
三、《教育法制基础》教材的结构
《教育法制基础》教材的结构 教育部从事司组织编写.褚宏启主编
附:一般的《教育法学》教材的结构 作者:杨颖秀 第一篇 总论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五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 教育法制监督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基本方法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教育法律规范 第三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一节 教育权 第二节 受教育权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第一篇 总论
附:一般的《教育法学》教材的结构 第二篇 分论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七章 学校 第八章 教师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节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第四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七章 学校 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校的设立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 第八章 教师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 第四节 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第九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未成年学生犯罪及期预防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学校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一节 教育投入体制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三节 教育条件保障 第二篇 分论
附:一般的《教育法学》教材的结构 第三篇 责任与救济论 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 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诉讼 第五节 民事诉讼 第三篇 责任与救济论
四、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一般原理 法、法律、法制、法治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的一般原理 法、法律、法制、法治 相关概念 对法的理解 法的科学定义 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法律、法制、法治 1.相关概念(源自《现代汉语词典》)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规范) 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文件) 法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方法和工具。(制度) 法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或“依法治国”。(行为)
中文“法”的语源和词意 廌 灋 佱
法、法律、法制、法治 2.对法的理解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其他的如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不同的,违犯了法这一规范,国家是要制裁的。 法是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落实的规范,依据条文与程序,要合法。 法是以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法律、法制、法治 3.法的科学定义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着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总和,是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必备的条件。
法、法律、法制、法治 4.法的起源与发展 两种对立的观点 法的起源有三个根源 : 不同的国度,不同的阶段便有不同的法,即形成不同的法制 认为任何社会都有法,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在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把“法”与“社会规范”相等同,也就是把“法”的概念泛化了。 法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法与国家密不可分,与国家一起产生,随国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马克思主义观点) 法的起源有三个根源 : 社会的经济根源 社会的文化根源 社会的政治根源 不同的国度,不同的阶段便有不同的法,即形成不同的法制
法、法律、法制、法治 法的历史类型: 法制结构 奴隶制社会法制 封建制社会法制 资本主义社会法制 社会主义社会法制 A.法——内容上分为部门法、民法、刑法。在形式上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成文法、不成文法) B.法律实践 C.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 法制具有稳定性、变革性——即继承性和可移植性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制进行划分。 法、法律、法制、法治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制进行划分。 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德、意及其殖民地国家、地区以及日本、中国台湾、中南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美、加、澳、新西兰、坡、印、港等)——判例法→普通法→衡平法 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法律制度(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各国法、马达加斯加、非洲各国法)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分类 法的价值目标
法的作用和价值 1.法的作用: 规 范
法的作用和价值 2.法的价值: 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作用和价值 3.法的价值的分类 法的目的性价值(价值目标) 法的工具性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 在不同场合,对不同的主体表现为不同的方面,如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秩序、安全、效益、发展、和谐等。 法的工具性价值 ①确认性价值 ②分配性价值 ③衡量性价值 ④保护性价值 ⑤认识性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 ①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②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③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法的作用和价值 4.法的价值目标 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秩序
法的一般原理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律规范的效力
1.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又称法律术语。是法律上出现了具有特定含义和指代范围的词语。 法律规范是法律中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逻辑上周全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法的主要部分,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如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再如有的法律则要适用于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等等。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人口法——计划生育。
2.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概念:是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外部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种类: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具有法律效力的学说、法理、解释或方针、政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规清理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3.法律规范的效力 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 A.时间效力:①生效时间②失效时间(明示与默示)③溯及力: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行为和事件)和关系是否具有效力。是否溯及既往。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追溯”原则(刑法旧重、新轻、用新)。 B.空间效力:①域内效力:中央、地方。②域外效力:殖民时期、“治外法权”。 C.对人效力:①属地主义②属人主义③保护主义④结合主义 我国:其一,对中国人,在国内国外有别。其二,对外国人,在中国用中国法,另有规定除外;在国外伤害中国人,且外国也确认犯罪,用中国法追究;外交人员有一定豁免权。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与法的渊源 A.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B.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法的一般原理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力、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被法律所调整,当这种关系具体出现时就会成为法律关系。 如“小孩出生”、“经济合同的签订”。
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对于法律关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①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②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分: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分。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法律关系主体均为特定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如“债权关系”。 ③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从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分。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建在合法行为基础上。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制裁,恢复被害的法律秩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 ④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分。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民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隶属关系,一方必须服从另一方的合法命令。如行政法关系。 ⑤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从法律关系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
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 A.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集体,包括个人、团体、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等。 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能够组织独立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组织被称为法人。——法人代表 国家在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法等中是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公民和组织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受年龄限制) 《民法通则》分为:完全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正常人)、限制行为能力(两者之间人员及不能完全辩论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儿童和不有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中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其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和智力发展正常的人)。其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 A.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 B.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权利具有下列特点: ①它以法律的相应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它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的作为或不作为。 ②它以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 ③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 ④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有权全部或部分地,按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方式实施这些行为。 法律权利包括三种构成因素: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作出积极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消极行为)的义务和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 C.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作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义务具有下列特点: ①它是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②它是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的手段。 ③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义务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对法定范围外权利人的利益要求,义务人有权拒绝。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消极行为)的义务和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 D.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①它们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在现代社会,享用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拒绝履行非法要求的权利。 ③在有的法律关系(商品买卖关系)中,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这种关系也叫做双务关系。
法律关系 5.法律关系的客体 A.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一定主体合法利益的载体。正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所以它也是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载体——事或物,且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完备,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B.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以下5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②物质财富 ③智力成果 ④人身利益 ⑤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行为的结果
6.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A.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处于变化、运动之中的,这种变动就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式。 首先,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没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法律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具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其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最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在具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其法律关系结束。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B.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的,在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方面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另一方面必须有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其具体条件。
①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是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①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是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事实,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就是指法律事实。 并不是一切客观事实都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同于一般客观事实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的法定性。
按照是否把一定的后果同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②法律事实的种类 按照是否把一定的后果同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直接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的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事件是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法的一般原理 (五)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行为 A.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法学上有多种含义。广义的法律行为是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行为。狭义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 B.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C.违法行为 ①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律的要求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利等,都可以构成违法行为。 ②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违法性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 刑事违法行为(也称犯罪)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诉讼违法行为 违宪行为等 ③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法律对其规定了特定的构成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才能构成相应的违法行为。一般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某种违法行为,必须在这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A.法律责任 ①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A.法律责任 ①法律责任的概念 广义的责任与义务同义,狭义的责任仅指做出违法行为之后所必须承受的不利负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必须承受的责任。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诉讼程序责任。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 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诉讼程序责任。
第一,违宪责任是直接违背宪法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负担。 第二,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应当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负担。 法律责任的种类 相应概念: 第一,违宪责任是直接违背宪法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负担。 第二,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应当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负担。 第三,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体现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刑事负担。 第四,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负担。 第五,诉讼程序责任是诉讼过程中违背法律义务所导致的不利负担。
虽然某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当出现一些情况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 ③法律责任的减轻、免除 虽然某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当出现一些情况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 a 时效 b 不诉 c 补救 d 协议免责 e 自助免责 f 坦白 g 人道主义
法律制裁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B.法律制裁 ①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责任包含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落实。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制裁。制裁是由国家出面而认定和落实的。它是保障责任落实的强制性措施,是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结果。 法律制裁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惩罚性措施。
法律制裁 ②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以下5类。 a 违宪制裁 b 行政制裁 c 民事制裁 d 刑事制裁 e 程序性制裁
五、教育法概说
教育法概说 当代中国法的概况 教育法概况
教育法概说 (一)当代中国法的概况 1.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包括: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军事法规和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 国际条约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当代中国法的概况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三元结构:私法,公法,社会法; 法律部门: 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当代中国法的概况 3.我国司法活动基本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教育法概说 (二)教育法概况 1.教育法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即可以作为)、必须做哪些事情(即必须作为)和禁止人们做哪些事情(即禁止行为)。
教育法概况 2.教育法的规范对象 教育法的规范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教育行政行为、学校管理行为、教师的教育行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行为、教育督导行为等。还包括用于教育的场地、校舍等不动产和资金、设备等动产这些物质财富以及非物质财富等等。
教育法概况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学生家长、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国家主体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
教育法概况 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
教育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又称教育部门行政法。 教育法概况 5.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教育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又称教育部门行政法。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立法单位的条款 ②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 ③教育单行法律——《学位条列》 ④教育行政法规 ⑤部门规章 ⑥地方性教育法规 ⑦地方教育规章 (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1981.1.1)
6.教育法的体系 学校文体、卫生、安全工作 总类 民办教育与合作办学 基础教育 教师队伍建设 职业技术教育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高等教育 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 留学教育
六、教育中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一)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中的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1.主体间是一种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2.学校是行政相对方,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地位。 3.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校长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行政机关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政府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而校长的行政属于一般行政,只是以其组织内部一般勤务性与服务性事务为对象和范围。
B.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1.抽象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立法行为) 2.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通知、批准、许可、注册、免除等) 3.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①对学校——办学自主权、财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 ②对教师——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待遇权和进修培训权 ③对学生——“三乱”侵害财产权、考试组织不善侵害公正评价权、招生不当侵害受教育权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C.与教育有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的一种制裁。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三类(学校无行政处罚权)。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2.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其有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次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三类(学校无行政处罚权)。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3.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即: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可能受前四种处分。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D.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1.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是指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即被管理者),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我国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以及教育行政赔偿。
2.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教师法》中规定30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2.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教师法》中规定30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3.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为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依《行政复议法》进行。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4.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示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依《行政诉讼法》进行。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5.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中的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二)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民法通则》等
1.学校事故的表现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①学校管理不严造成了事故 ②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③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 ④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⑤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⑥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⑦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⑧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⑨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 ⑩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事故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一般依“过错原则”进行赔偿,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要看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以作为的形式还是不作为的形式,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由学校承担。
2.学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2.学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3.学校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纠纷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4.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实质是赔偿问题 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其一,行为的违法性; 其二,有损害后果的存在; 其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③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a 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侵权) b 建筑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导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c 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④有关民事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a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 b 因正当防卫导致的损害(防卫过当除外) c 因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 d 因被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害 e 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的损害 f 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损害 g 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时的损害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5.教育中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①非诉讼调解 ②民事诉讼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罚”(刑罚)的法律。 教育中的 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三)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1.刑法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罚”(刑罚)的法律。
2.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又分400余个小类
3.几种常见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8类)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3.几种常见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8类)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招收学生舞弊罪 其他犯罪
4.几种常见的教师的犯罪行为(8类)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玩忽职守罪 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其他犯罪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5.几中常见的学生的犯罪行为(7类)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 抢劫罪 放火罪 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其他犯罪
6.几种常见的与学校有关的校外人员的犯罪行为(8类)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6.几种常见的与学校有关的校外人员的犯罪行为(8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勒索罪 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罪 交通肇事罪 其他犯罪
7.刑罚的种类 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7.刑罚的种类 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 管制(不关押、公安机关执行,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3年) 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1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超20年) 无期徒刑 死刑(极刑、生命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8.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 教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8.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 ①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家长从严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②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案件诉讼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力的原则 法庭审理不公开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 ③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和司法保护,其目的是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的最高境界 灋 廢
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录 (不含地方性法规、规章)
课后作业 1.依据《教育法制基础》学习提纲整理好学习笔记; 2.利用教育学原理,分析下面案例。 附案例:
遭遇体罚 广安7学生被命下跪抽耳光 2016年10月13日08:36 来源:华西都市报 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7名初一学生被老师处罚,在讲台上向同学下跪并打自己耳光。10日,这一幕发生在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初级中学。 12日前锋区教科体局介入调查证实此事属实,将按规定处理。面对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要求学生下跪的老师则表示恨铁不成钢,情急之下做出了过激之举。 网帖爆料:学生被罚轮流下跪抽耳光 12日凌晨,网友@goodoldman发帖称,广安市前锋区某镇初级中学初一某班部分同学因未完成英语作业,被英语老师“请”上讲台,要求面向全班下跪并且自抽耳光。 12日下午,前锋区教科体局纪委书记邓光明向记者透露,经查网帖反映基本属实。“事发学校为前锋区代市镇初级中学,9号初一3班英语老师黄兴华安排学生听写,完成情况不好,老师要求学生回家将错单词抄写5排,第二天上交,有7名学生(6男1女)未完成。”邓光明说,10日下午第二节英语课的时候,黄老师就让7名学生站在讲台上,面向班上同学下跪并打自己耳光,7人逐一“完成”处罚后走下讲台。 邓光明称,“时间都不久,打自己耳光后,大多数学生都站起来走下讲台,一分钟以内。” 当事老师:体罚学生确实做错了
一件薄棉衣,一条深色裤子,满头白发。走进校长办公室时,黄兴华紧握双手略显不安。50岁的她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苍老许多,对于此事,她重复着回答:“这个事情确实做错了”。“平时班里学生都有拖沓作业的习惯,总有十多个学生不交作业。”黄兴华一脸无奈,她告诉记者,学校初一学生大多都是村小或者镇上小学学生,英语底子很薄弱,加上基本都是留守儿童,教育起来很困难。 黄兴华原本是开学执教初三毕业班,因人事调动出现延迟,她才会临时教初一。“教初三更能感受到基础的重要性,如果初一初二不学好,初三升学会更困难。”黄兴华坦言,学生底子差,她要求更为严格,当天才会在冲动之下做出让学生下跪的行为。她表示再也不会做类似体罚学生之举。 学生:不怪老师 以后认真学习 小琪(音)是初一3班学生,被罚的7人中有两人和她是小学同学。“当时被罚是因为没交抄写的单词,他们平时就不怎么听话,老师说了也不听。”小琪说,老师平时很少这么严厉,“当时被吓到了,没见老师那么凶过。”通过小琪,记者联系到了受罚人之一的小北(音),对于被罚一事,他踌躇许久,“我不怪老师,以后认真学习。” 家长:理解但不接受处罚手段 “孩子回来给我说,还是多震惊。”谈及此事,学生家长张瑶直摇头,老师严格管理娃娃是好事,但这样的处罚手段她不认同,“理解老师想教育好孩子的心,但孩子犯了错,应该有更好的手段。”
同为初一3班学生家长,李先生也是同样的看法。“孩子年龄大了,当着同学的面下跪,会不会让孩子以后抬不起头?” 校方:黄老师这样做出乎我们意料 工龄30多年的黄兴华,在代市镇初级中学校长胡尚学眼里,是一个内向低调、业务能力很强的人。得知其班上学生被处罚下跪,胡校长直呼“万万没想到”。 “她和我到学校的时间差不多,十多年了,从来没有听到有谁反映她体罚学生。”胡校长回忆,平时在学校里,黄兴华比较内向,属于踏实做事少有言语的人。 胡尚学告诉记者,“她业务能力强,连续教毕业班,初一3班的老师国庆后才来,所以她才临时教初一。”胡尚学说,目前黄兴华已经到初三毕业班授课。 教育局:要求老师家访并道歉 “接下来,会要求老师家访受罚学生,给家长和学生道歉。”前锋区教科体局纪委书记邓光明告诉记者,将对学校分管领导追责,勒令学校向教育局做书面说明,今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杜绝此类事情再度发生,“该老师的师德师风考核、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都将受到影响。” 心理专家: 初中生处于逆反期 老师处罚方式欠妥 对于老师处罚学生下跪,南充高中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会员刘朝虹告诉记者,学生未按照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的确是一件让大
多数老师头疼的事情,老师给予学生合理的处罚也是情理之中。但是这件事情很不恰当的焦点就在于这位老师的处罚方式,“当众下跪并打自己耳光”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 “根据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初中的孩子已经有比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尊心,同时这个阶段孩子的反抗性也特别明显。”刘朝虹说,因此,老师在处罚学生的过程中采取太严厉的方式反而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教师在面对初中学生不听话的情况时,采用“一 刀切”的方式是不明智的。即使从表面上看似相同的行为结果,可能背后的原因也是不同的。例如同样是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有的学生是学习态度的问题,而有的是学习能力的问题,不同的问题我们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让学生在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上有所改进。 (责编:李婧、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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