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 个人所得税培训 六分局:谭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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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 个人所得税培训 六分局:谭镇华

培训的目的: 一、通过纳税辅导培训,提高税法的普及度和遵从度 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金融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作为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将会是地税机关今后的税收管理重点,希望通过开展分行业的纳税辅导培训,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从而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二、通过纳税辅导培训,帮助纳税人防范和规避税收风险。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金融保险行业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着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不到位,发票冲抵收入未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未及时入库等问题,希望通过纳税辅导培训,让金融保险企业更好的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从而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四章对税务检查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12万元)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该文件对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单位纳税人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所得项目、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等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2:对于金融保险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应税项目主要有哪些? 如何计算扣缴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比例税率。 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2:对于金融保险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应税项目主要有哪些? 如何计算扣缴税款?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实际上劳务报酬就是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问题3: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 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湖南省地税局暂未出台关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问题4:公司员工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5:今年末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因为韩先生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去除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即,韩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6:3月计提的工资在4月发放,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月申报?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发的工资,应在5月申报。 问题7: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8:企业年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举例:王某当月工资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三费一金后余额为40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34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3740元,则根据规定王某虽然实际领取工资374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080元,即个人实际缴纳的340元年金不能扣除,而王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34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纳个税(4080-3500)*3%+340*3%=27.6元。

问题9: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6】10号文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浏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74元)。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10:保险公司雇员(非雇员)的展业佣金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454号 保险公司的雇员(非雇员)的佣金收入扣除展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问题11: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问题12:现阶段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重点: 1、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个税征管 2、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税征管 3、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问题13:股权转让个税的征管?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三、浏阳市地税局关于股权转让适当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问题1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税征管 。 一、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自然人股东股本,应当视同分红,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1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税征管 。 二、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1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个税征管 。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问题15: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 的个税征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