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機構典藏與數位出版專題研習班 數位版權問題專論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機構典藏與數位出版專題研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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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機構典藏與數位出版專題研習班 數位版權問題專論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機構典藏與數位出版專題研習班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特殊型態的著作 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s) 改作(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s) 就資料之選擇(selection)及編排(arrangement)具有創作性者,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編緝著作 例如:九○年代小說選,單篇小說為獨立著作,但編輯挑選值得精讀之多篇小說並編輯排版,就其選擇及編排,受著作權法保護 改作(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s) 將既有之著作,以具有創作性的方式(例如:翻譯、編曲、拍攝影片、製作卡通等),產生新的著作,即為改作(衍生)著作 金庸「射雕英雄傳」→改編為劇本→依劇本拍攝為電影→電影改編為電腦遊戲,都是改作喔!

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的要件 二人以上共同創作:必須是參與著作的作成,僅輔助著作的完成,並非參與創作 要有共同創作的關係:改版他人著作,若有共同創作的意思,其成果亦可能屬於共同著作,但原著作仍為獨立的著作 所創作的著作須不可分離利用,而為單一著作:舉例來說,若是智慧財產權概論一書,某甲寫專利法,某乙寫著作權法,則因為可以分離利用,因此,並不是共同著作

共同著作的特殊規定 共同著作任一部分的利用(授權或讓與),需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的行使,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因此,老少配是不錯的共同創作方式。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如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原則:著作權歸屬於實際從事著作之人 例外一、公司與員工間著作權的歸屬: 沒有特別約定時,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著作人格權歸屬於員工;目前通常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公司) 通常會於員工的聘僱合約中,即加入智慧財產權歸屬的約款,避免產生爭議 比較容易產生爭議是如何認定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通常會將通常上班時間、利用公司所提供之資源、接受公司(上級)指示從事之創作、與其職務相關之創作,具有其中一項,即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如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例外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無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受聘人(即實際從事創作之人),但委託人可以利用 建議於委外契約中約定著作權歸屬,否則將面臨委託人利用權不明確的情形 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約定著作財產權於創作完成或付款後自動移轉予出資人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授權出資人為永久利用並得改作,且就改作後之衍生著作得獨立行使權利 約定由雙方共有著作財產權(較不建議)

投稿著作的特別規定 著作權法第41條:「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智慧局為保護著作權人,曾有解釋說明單純以徵稿說明記載投稿即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出版社,並不生效。 建議若有除出版以外之利用需求,仍宜取得授權書或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著作權歸屬的實務 利用他人場地、背景拍攝的照片,著作權屬於誰? 他人場地、背景的安排或設計,未必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受保護時,則可考慮是否有合理使用規定可援引 攝影著作原則上著作權屬於拍攝者,即使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也僅是未經他人同意無法順利使用而已,著作權仍屬於拍攝者

著作權歸屬的實務 外包的攝影或專題報導,創作者可否自行利用著作? 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公司,則創作者沒有取得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利用 若沒有特別約定,則著作財產權屬於創作者,創作者可自由利用

著作權歸屬的實務 受訪者提供照片,究竟能夠如何利用? 受訪者提供照片,未必擁有照片的著作權,建議口頭詢問「照片是自己拍的嗎?」 至少透過口頭告知受訪者會將照片用於雜誌內文、封面或其他用途,可以電子郵件確認 若非使用不可,受訪者亦非權利人,則可考慮將內容包裝為「時事報導」,而引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以降低風險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如何看待合理使用? 出版與言論自由及商業活動均有密切關係,合理使用的情形無法避免 對於不同性質的出版品,在合理使用範圍的判斷上應有不同標準,建議下述出版品可採較嚴格的標準: 與其他廠商相關之出版品,例如:特定之產品、軟體或遊戲介紹 與美術或照片相關之出版品,例如:含大量照片或插圖之出版品 爭議性較高之出版品,例如:與他公司商譽相關,或評論性的出版品

如何順利主張合理使用? 創作性轉換的概念 標示義務的履行 利用他人著作若是為了另一個具有創作性的著作的作品,則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較高;若是單純的著作利用,沒有任何創作性,則被認為侵害的可能性就高 標示義務的履行 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標明作者、出處等,是利用人的義務,並不是有標明作者、出處,就是合理使用

如何順利主張合理使用? 美術或攝影著作,由於在利用與改作上容易引起爭議,故應以取得授權為原則,例外情形,應限於「功能轉換」時,始考慮合理使用。 為銷售書籍、音樂CD等而使用縮小的封面 為介紹網站而抓取他人網站首頁畫面 將他人多數攝影著作作為背景或創作的一部分,而非強調單一著作的情形

如何順利主張合理使用? 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雜誌內文可以由單純的熱門議題討論的文章,轉化為時事報導的形式,即有機會主張因時事報導接觸的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較第52條的「引用」來得有利

如何順利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

如何順利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須限於時事論述,不及於一般副刊文藝作品 須新聞紙、雜誌或著作權人未載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 有必要利用網路上的資源時,應注意是否有禁止轉載的聲明,並保留轉載時當時的畫面

合理使用的最底線? 著作權法第65條第Ⅱ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概念釐清 版權等於著作權 Copyright譯為「版權」,有其歷史意義 WIPO對於Copyright的定義:「Copyright is a legal term describing rights given to creators for their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現行法律架構下,使用著作權較不容易產生混淆

中場休息 喝口水.休息一下

概念釐清 出版權是民法上的概念 獨樹一格的製版權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由著作權的角度,所謂出版權是指著作之重製權及其他與著作發行相關的權利。 獨樹一格的製版權 「製版權」並不是著作權,只能勉強算是我國特有的「著作鄰接權」 製版權須登記,且保護僅十年

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 數位著作權只是一種現象的描述,強調數位與網路科技對著作權法的影響 數位與網路科技的影響 著作重製行為簡易化 著作創作普及化 著作數位化後被侵害風險大幅增加 數位儲存媒介容量大、成本低 網際網路擴大數位科技的衝擊

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因應數位環境的重要變革 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舉凡與網路有關的著作公開利用,都是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公開傳輸權將會是未來著作授權的主要核心之一

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防盜拷措施的保護,並不是賦予著作權人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而是將著作權的保護時點往前挪,就像是刑法對 「預備犯」的處罰一樣,因此,目前仍然有相當多學者認為這樣的立法對於言論、學術自由有相當負面的影響

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保護:即對於附著於著作的相關電子資訊,例如:作者、出版社、授權條件、連絡方式等,因為數位著作太容易被改動,因此,對於惡意移除或變更這些資訊的使用者,法律亦明文加以處罰 不保護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會造成著作權侵害損害的擴大,及他人無法合法取得正確授權資訊的情形 目前網路上許多轉貼時未標明作者、授權條件等文章,即有此一違法的問題

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 數位環境下的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時事報導所接觸的著作 引用 時事論述的轉載 概括的合理使用規定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數位典藏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資料徵集階段 資料數化階段 徵集的標的物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徵集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 徵集行為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行為 徵集行為屬於著作的創作行為 資料數化階段 進行數化的資料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數化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 數化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的改作

數位典藏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系統建置整合階段 傳播利用階段 所欲整合的資料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系統建置整合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之編輯 數位典藏成果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問題 數位典藏成果傳播利用的型態 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再授權他人利用的權利

數位典藏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數位典藏成果與著作權法的保護 數位典藏與著作人格權 現行數位成果保護的限制 姓名表示權 公開發表權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毀損著作人名譽)

數位出版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數位內容產業是利用人也是權利人 著作多元利用的授權問題 複數著作的整合 權利的複雜化 著作侵權問題難以解決 刑事責任的問題

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提出討論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 THE END 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提出討論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