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害預防與保護 之約會強暴篇
何謂約會強暴? 發生在熟識朋友、甚至是男女朋友之間,利用相約的機會,對另一方發生性侵害,甚或是性威脅,稱之為「約會強暴」,
約會強暴特點 受害者可能使用酒精或藥物的情況較多 較多受害者曾與加害者一起在公共場合或私人場所活動 較多抵抗或試圖逃跑 等待較長時間才會尋求醫療照顧或危機處置 加害者可能知道受害者的姓名或住址
約會強暴迷思 迷思1.「如果一個人打扮得很性感,就意味著他想跟人發生性關係。」 事實上,沒有人會希望被強迫性交 迷思2.「男人有強烈而無法控制的性慾,所以女人應當不要誘惑男人。 」 事實上,即使對方再有魅力,男人都要控 制住 自己
ex:一個女孩答應跟一個男孩在僻靜幽暗的地方單獨在一起,男孩往往會判定女孩暗示著同意與他接吻。女人可能會無意地誤導了男人。 迷思3.人們常常把對方的動作、行為視為某種承諾,靠著臆測來判定對方的意願, ex:一個女孩答應跟一個男孩在僻靜幽暗的地方單獨在一起,男孩往往會判定女孩暗示著同意與他接吻。女人可能會無意地誤導了男人。
發生的狀況 陷入昏迷:FM2或快樂丸 、灌酒 半推半就:甜言蜜語攻勢 ex:「我一定會娶你」, 「相愛就要一起炒飯」,「你之前不也有過性經 驗」 言語或暴力的脅迫:拿 武器或分手脅迫 其他迷思 :「女人說不,就是Yes」
約會強暴藥丸 (FM2)其英文名字叫作Flunitrazepam, 為羅氏藥廠所製造,為歐州所流行的濫用藥物之一。由於其安眠作用快速(20分鐘),作用強(為一般安眠藥的十倍),安眠效果久(8-12小時),因此被一些有心人士加以利用, 以在飲料中迷昏特定人物以達到犯罪目的FM2為約會強暴藥物的首位,其他的約會強暴藥物在台灣出現的有K他命(卡門)等。因此任何飲料非密封或曾離座,即不可飲用。
認識性侵害 陌生性侵害:預謀、臨時起義(順便) 熟人性侵害:網路、朋友 約會強暴:兩小無猜 家庭內性侵害(亂倫):親屬間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熟人性侵害(同學會) 國小畢業後回母校參加同學會,結束後其中二男二女再去泡沫紅茶店聊天,其中一名女同學夥同男生,利用被害人上廁所時間在她的飲料內下迷姦藥,並帶到賓館性侵併拍裸照,長期控制,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創傷。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熟人性侵害(網路約會) 男方是某軍事院校的學生,女方則是高中生(未滿十六歲),二人透過電腦網路聊了一段時間後,利用寒假時間,相約見面。不料雙方見了面之後就有如天雷勾動地火,不但有了最親密的接觸,最後乾脆同居在一塊,直到女方家人找上門來,才打破了這一場「鴛鴦蝴蝶夢」。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男方是高中生,女方則是北部地區某國中的學生;二人在電腦網路上互訴衷情後,女方就在大年初一當天南下會情郎,而且還在男方家中「共築愛巢」。
說明 由於前開二件案例中的女方當事人都未成年,而且其家人都堅持提出告訴,因此男孩子都被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罪嫌送辦;但是對女方當事人的家長來說,心中已經被烙下一道無法磨滅的傷痕。
性侵害犯罪定義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刑法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者….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者…
刑法修正的重點 1.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2.妨害性自主罪章脫離妨害風化罪章獨立專章 3.兩性均為保護對象 4.由性器接合說擴大性交適用範圍 5.兩情相悅青少年可免刑或減輕其刑 (在合意的情況下, 18歲以下與16歲以下維持告訴乃論) 6.夫妻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95.7.1增加猥褻部份)
→以上皆屬非告訴乃論 常見的性侵害類型(一) 2.約會強暴 (網路交友、…..) 3. 利用權勢 (亂倫、師長、機構…….) 1.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2.約會強暴 (網路交友、…..) 3. 利用權勢 (亂倫、師長、機構…….) 4.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 →以上皆屬非告訴乃論
5.兩小無猜「兩情相願」、「你情我願」的性關係 常見的性侵害類型(二) 5.兩小無猜「兩情相願」、「你情我願」的性關係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性自主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修正的重點 1.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2.妨害性自主罪章脫離妨害風化罪章獨立專章 3.兩性均為保護對象 4.由性器接合說擴大性交適用範圍 5.兩情相悅青少年可免刑或減輕其刑 (在合意的情況下, 18歲以下與16歲以下維持告訴乃論) 6.夫妻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95.7.1增加猥褻部份)
拒絕約會強暴七秘訣 Step1.初次約會避免單獨赴約或選擇適當的約會場所。 Step2.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強迫妳做任何妳不想做的 不喜歡這樣」 Step5.相信你的直覺,立即做出反應離開現場 Step6.避免接觸酒精或藥物 (離開你視線的飲料)_ Step7.避免陷入甜蜜的陷阱
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 案況 被害人年齡 加害人年齡 法律規定 合意〈自願、兩情相悅〉 16歲以下 告訴乃論,得互告 需通報 16-18歲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20歲 任何年齡 非屬妨害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違反其意願 〈非自願〉 小於14歲 加重其刑
如何協助遭受性侵害的學生? 4.通報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老師身為教育人員,在獲知 學生有疑遭受性害情事者,需於24小時內完成責任通 報處理。 ◎依據學校內部處理流程填具知會單,通報各縣市性侵 害防治中心,同時法律上規定「通報人身分資料予以 保密」,以保障您的權益。 ◎學生是否遭受性侵害的查證或調查工作,是在您通報 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後,由社工員處理、確認,所以您不 必須為事件的真假負責。
如何通報
通報管道 113保護專線 以電話、書面及網路方式進行通報,現有兒少保、家暴及性侵害三種通報單。
通報準備 資料收集: 了解受害類型及情形 被害者資料: 加害者資料: 近次受害原因、情形、程度 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地址、電話、就讀學校班級。 加害者資料: 姓名、性別、年齡〈生日〉、地址、電話、與被害者關係。 了解受害類型及情形 近次受害原因、情形、程度 是否有保護資源〈被害者家庭結構、家庭成員及資料〉
進行通報 說明通報者所了解之近次性侵情形、程度 相關資料提供 闡明通報原因及期待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工作 必須有一個團隊
謝 謝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