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洪正昉
一、实验室安全 计量认证及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是目前我国实验室评价管理工作中应用范围最广、知名度最高的管理模式。《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国家于1990年出台了最早的评审准则。 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别针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根据国际标准ISO/IEC17025的主要精髓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
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根据相关的技术准则对实验室能力进行评价考核。是对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指定类型的校准和检测所做的一种正式承认。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不仅可以借此促进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其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而且其监测结果还可以得到国际上其他参加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与认可。 但是在我国计量认证是强制性的,实验室认可是可以自愿申请的。 目前实验室认可准则的最新版本是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都对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方法的要求。而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增加了一条有关实验室安全的特殊条款: 就是5.2.3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以及我们实际工作情况,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安全问题: 实验室安全应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以及我们实际工作情况,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安全问题: ①接触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的实验室,要从存贮、领用、标识、交接、实验、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有毒有害物质不泄漏、不流失、不扩散,不会对检测人员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比如: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按物品性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存放地点、位置安全可靠,数量清楚,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要妥善保管,剧毒物品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门管理制度。 各种压缩气体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使用中禁止敲击和碰撞。
②对涉及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的实验室,要制定相关管理程序,确保监测设施有效,环境条件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严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比如:对电离辐射严格管理,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对高温、高电压要制定管理制度,并在该设备处作出明显的标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③对水、电、火等日常管理也应高度重视,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比如: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实验需要拉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工作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材。
④5.2.3条款还规定实验室应建立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出现险情和意外事故时,实验室能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快速反应,防止事态的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这一点类似于我们环保监测系统及一些企业编写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明确规定出现事故时的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应对方法、工作程序、专家组成、信息传递等各环节的行动方案。 编写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十分有效的措施,是正确、及时处理污染事故的重要保障。如果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二、环保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环保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持之以恒地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通过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使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洁净,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和谐。 对于高校实验室来说,我认为环保工作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计量认证的角度谈实验室的环保工作,另一方面是从环保法律法规的角度谈实验的环保工作。
㈠从计量认证的角度谈实验室的环保工作 也许您会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工作人员的事,是工业企业的事,和您还有一定的距离。请您千万不要这样认为,因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态省建设少不了您的贡献。而且,作为实验室,您可能也是一个污染源,而且一点也不比一些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来得少。比如有些实验需要使用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在操作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废弃物;有些实验还涉及产生噪音、振动。这些物质都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2设施和环境条件中的5.2.4条款就是一项有关实验室环保工作的特殊要求。该条款规定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条款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①实验室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并保持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序。在设计实验时要充分考虑对实验涉及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尽可能地做到零排放,不污染环境,确保环境的安全。不得因检测工作而影响环境和健康。要正确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得到合理的处置。处置的效果符合环保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超出实验室处置范围的,必需委托其它有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注意,外委处置要有合同,有记录,特别是对危废的处置。 ②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一样,实验室的环境保护也要求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要如何应对。 上月中旬,我中心派人去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考察,了解到该站的应急预案编得很完善很实用,而且该站还经常开展应急演练。这说明松花江污染事故的另一个作用是加强了各部门的应急能力,同时也说明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㈡从环保法律法规的角度谈实验室的环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规划纲要》还对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了说明,并且要求将环保投入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递增,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督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我们的经济要发展,必须求得发展、消费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平衡,要努力协调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还要积极争取全民对环保的参与。 我省是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而且正在开展“811”污染整治工作,今天省教育厅特别针对环保工作召开研讨会,说明我省各部门都对环保工作十分重视。 下面我就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来谈谈实验该如何做好环保工作:
⑴水污染防治 1956年,轰动世界的日本“水俣病”, 其罪魁祸首是当时处于世界化工业尖端技术的氮(N)生产企业。有人说“氮的历史就是日本化学工业的历史”,日本的经济成长是“在以氮为首的化学工业的支撑下完成的”。然而,这个“先驱产业”肆意的发展,却给当地居民及其生存环境带来了无尽的灾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这也使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受到了破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今年一至四月对全国地表水水质监测结果表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流经城市的水质多数为重度污染。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两年前的松花江事件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水污染事故高发期;今年入夏以来太湖、滇池、巢湖的蓝藻接连暴发,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水污染密集阶段。 在当下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关键时刻,水污染防治是对政府行政、宏观调控能力与社会和谐的严峻考验。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早在1984年就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还明确规定: ①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报有关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由此可见,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也是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而且要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要通过环保部门审批。
③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④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氧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⑤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⑥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⑦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举例:一般化学实验室的废液处理 实验室内有毒有害废液要进行前处理,比如: a.含氰废液处理用碱性氧化法。加入碱液,调节pH10以上,加入次氯酸钠使氰化物分解。 b.含汞废液处理:硫化钠、硫酸亚铁等沉淀法。 c.含镉废液处理:硫化钠沉淀法。 d.含砷废液处理:碱性条件下,加氯化亚铁处理。 e.含六价铬废液处理:在酸性条件下加硫酸亚铁使之还原为三价铬,再加入氢氧化钠至沉淀出现。 一般作废样品的处理 a.降水、饮用水、地表水等可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 b.普通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类作废样品须经稀释至安全浓度后排入下水道。 实验室分析用的过期作废的一般化学试剂集中分类处理。 有毒有害样品的处理 a.受铅、镉、汞等重金属类、氰化物、砷化物等非金属类和苯系物、苯并芘等有机物类剧毒物质严重污染的液体形态样品作废后要及时进行固定处理,分类收集。 b.有机类试剂不得随意丢弃,要分类收集。
⑵大气污染防治 自从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至今70多年来,大气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如1952年伦敦光化学烟雾事件,估计有4000人死亡。2004年4月15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爆炸事故,当场造成9人死亡,并导致全市15万人疏散。NOx,SO2、大气粉尘及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成为全球性的重大环境问题。空气污染的危害性决不亚于水污染的危害性,因为人们比较容易控制水体污染物的漫延,却很难控制已进入空气中的污染物的漫延。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4月29日我国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分七章,六十六个条款。分别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等几个方面规定了如何进行污染防治工作。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如下:
①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③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④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⑤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居民区受到污染。
①基本无毒性的气体类作废样品应在性能良好的通风橱中放空 举例:一般化学实验室的废气处理 ①基本无毒性的气体类作废样品应在性能良好的通风橱中放空 ②实验室产生的,以及采集的酸碱废气要进行中和喷淋收集处理。 ③受铅、镉、汞等重金属类、氰化物、砷化物等非金属类和苯系物、苯并芘等有机物类剧毒物质严重污染的气体样品作废后要及时经活性炭管等吸附处理,分类收集。
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是指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是相对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的,所以又有“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之称。 但就是因为放在了错误地点,所以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1995年10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分七章,187个条款,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主要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等几大方面对固废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并对违反本法时应如何处置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关实验室的固废处理规定如下:
①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②企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理的设施、场所。 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④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⑤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
①有机废物处理:按成份不同收集于不同容器中密封存放,分类收集。 固体废物的处理举例: ①有机废物处理:按成份不同收集于不同容器中密封存放,分类收集。 ②受铅、镉、汞等重金属类、氰化物、砷化物等非金属类和苯系物、苯并芘等有机物类剧毒物质严重污染的样品作废后要及时进行固定处理。固体形态的样品要密封、分类收集; 分类收集的有毒有害废物、试剂及样品,定期按浙江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⑷噪声污染防治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人们所“不需要的声音”,都属于噪声。为了防治和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我国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共分八章,六十四个条款。从以下五大方面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与实验室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 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且在使用前应经过原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验收。
三、节能减排工作 目前大家从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中都可以听到“节能减排”、“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字眼。节能减排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对如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7年4月27日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动员和部署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在这个问题上,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正确道路。 另外,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减少污染排放,是我们大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节能减排的主要措施有:(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三)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四)突出搞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五)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七)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 (八)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九)切实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对于我们环保部门,目前主要工作是要做好三大体系建设,即污染物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同时,我们环保监测结果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节能减排成效。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