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培训 (2011年 杨光)
正义女神Themis:天秤、达摩克利斯之剑与蒙眼布
中国古代法律的象征:独 角 兽 《论衡》云:“獬豸(xie zhi)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gao)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 《说文解字》:“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 相传皋陶为尧帝时的“大理”,即掌管刑法的官员。 法律出版社的图标。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 1、政府统计的概念 2、政府统计的特征 (1)主体特定 (2)依法实施 (3)具有强制性 (4)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2、政府统计的任务 基本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政府统计活动受到法律约束;政府统计有赖于法律保障。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统计法》 广义: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有机体系。 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我国法律体系概览 宪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 (国务院部委 和直属机构) 行政规章 (行政机关)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常委会) 地方性规章 (省级政府及其 所在地市政府和 较大的市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
引申:统计法律体系(列举式) 宪法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如 《统计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统计法规:比如 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 统计行政法规:如 《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如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地方性统计法规:比如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统计行政规章 地方性规章:如 《浙江省统计违法 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相关知识点:法律冲突时的效力层次原则(《立法法》第五章的规定) 1、上位法>下位法(不同的制定机关时)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要细分比较。 2、新法>旧法(相同的制定机关时):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如《合同法》(1999)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优于《民法通则》(1986)中同一的规定。(这里既是新法优于旧法,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特别法>一般法(相同的制定机关时):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效力优于《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再如《反垄断法》与《电信法》中的反垄断条款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例题: 1、地方性统计法规不得与( )相抵触。 A、部门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统计法律 D、地方政府规章 E、规范性文件 答案:BC 2、《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 ) 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法规性文件 D、统计基本法 答案:B
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 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统计法》由34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 二、“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三、“项”。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 四、“目”。“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 统计法律法规中基本没有“目 ”。
举例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一款)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一款第一项)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
举例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此条只有一款)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第一项)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项) 1、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一目)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项)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四项)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最后,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1、真实性:与虚假相对应,要求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2、准确性:与误差相对应,要求上报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误差要在允许范围内。 3、完整性: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格式上报,不能有的报有的不报。 4、及时性: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不得拒报、迟报。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 的基本情况 一、建国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 二、建国后的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各部统计法律的立法、修改时间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分类、特点 二、民间统计调查:(1)自愿性(2)营利性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一)国家项目的审批 国务院备案、重大项目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项目的审批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统计局(含共同) 有关部门 省级 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统计局审批 市、县两级 省级统计局审批 同级统计局审批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进行审查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概念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普查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调查 概念 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具备: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为什么不需要有 批准或备案机关?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谁调查,谁管理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资料(本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章);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1、范围:政府统计工作的所有资料。(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2、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全面收集统计资料和文件;分类、整理、归档,入库;向使用者提供;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3、方法:对传统和电子介质统计资料的保管。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提供: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 二、公布:向社会公开 主体:谁调查,谁公布
2010年国家统计局经济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节选) (一)统计资料发的定期公布制度 时间固定,载体公开 2010年国家统计局经济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节选)
(二)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三)公布的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公布的程序 ①核定程序;②审批程序;③备案程序; (五)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 概念 分级:绝密级(核心秘密)、机密级(重要秘密)、秘密级(一般秘密)。 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法律要件为: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具有实用性 D、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个人信息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概念,分类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 (二)地方调查队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独立设置。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指导与领导
第二节 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政府统计人员 1、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1、三个不得。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对一致性负责。 3、进行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省级统计局实施机关,县级统计局承办机关。 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请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实际上就是需要通过两门考试。
谁作出,告知谁? (二)受理 对申请人的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不受理; 2、当场更正; 3、要求补正(当场或五日内); 4、应当受理。 (三)审查 初审——承办机关——20日内 终审——实施机关——20+10。 谁作出,告知谁?
(四)决定 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使用、继续教育。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违反统计法律规定。 (2)具有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有过错。(意外事件不违法)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共二十七类统计违法行为: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包括故意和过失。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A、明确表示拒绝上报。 B、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 C、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辨析:拒报与迟报、催报与提醒 举例:某单位1号没有及时报送,统计局2号向其发出催报单,要求该单位在5号以前补报。即使该单位在5号以前补报了,仍为迟报。如果到5号仍没有上报,则为拒报。而5号之后即使报送了也是拒报。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过 错 1、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 错 1、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上报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有目的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对指标理解错误导致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漏填、计算错误、错行等随意性违法。 3、为什么要处罚过失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广义与狭义。 (二)特征 (1)主体适格; (2)过罚法定;(刑法上叫罪刑法定) (3)程序合法; (4)国家强制。
2、统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种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其他。 (一)统计行政处罚 1、概念,特征
2、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刑法中叫罪刑法定): A、处罚依据法定 B、实施主体和职权法定、 C、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 )罚款。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二)统计行政处分 1、概念及特征 (1)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2、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或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1)适用 (2)决定机关。处分建议权。 (三)通报 (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五)批评教育 三、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根据时间分:定期检查与临时检查。 (2)根据范围分: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 (3)根据主体分: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四,注意事项 双人、亮证、事先发稽查通知书
第二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一、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应追究法律责任、属于管辖范围 二、调查 三、处理 (一)告知与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听证 1、概念。属于陈述申辩的一种 2、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一定数额以上的罚款(单位二万,个人二千)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在3天内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 浙江省特别标准,单位15000元以上,个人8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3、听证程序 (三)处理 四、结案
行政处罚的执行 1、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处罚并不停止执行,被处罚对象必须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等到复议、诉讼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是否返还所缴纳的罚款及利息。 2、缴纳罚款的日期:15天。 3、加处罚款:超过法定日期,每天加处3%的罚款。这往往导致最后要交的滞纳金数额比原本的罚款高很多,所以很不明智。 4、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并不是交给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 5、强制执行,只能委托法院进行。统计局没有这个权力。 6、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复议 (一)概念及特征 特征:1、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以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主体性、外部性、特定性、单方性、处分性 辨析:民事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 统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温州市统计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省统计局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级申请复议,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省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统计局复议。对其他调查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省调查总队申请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补充知识 1、复议审查的内容: (1)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事实审) (2)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法律审) (3)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审) 比如:检查时是否出示证件、是否为两人以上、 是否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2、申请复议的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之内。(复议机关一般也要在60天作出决定)
二、统计行政诉讼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 2、特征: (1)当事人特定 (2)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起因是相对人对统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原则 合法性审查 (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政府 部门 国家级 不能告 中级 省级 基层 市级 县级 乡级 无
(五)统计行政应诉 1、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6、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7、法律效力不同。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