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 同等品之認定與執行探討 主 講 人:林 瑞 德 (副組長) 服務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南區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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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 同等品之認定與執行探討 主 講 人:林 瑞 德 (副組長) 服務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南區工程處 主 講 人:林 瑞 德 (副組長) 服務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南區工程處 聯絡電話:07-2212425轉601 E-mail:s1rueyder@cpami.gov.tw 103年4月25日

圖說與詳細表不相符如何處置?使用目的及需求? 現場 圖說 錯 詳細表 圖例

避免有資格、規格限制競爭(指定特定廠牌、型號或特定出產地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或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及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修正前 修正後

規格訂定案例檢討(招標階段)(1/2) 錯

規格訂定案例檢討(招標階段)(2/2) 錯

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履約管理案例檢討(施工階段) 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 指定=排除 各階段如何處置? 設計階段? 施工階段? 驗收階段? 保固階段?

有國家或國際標準規定者,可不必再列材料/設備規範 規格如何訂定? 若有國家或國際標準規範之設備,如何訂定較為妥適? 符合CNS規定(未列舉參考廠牌) 符合CNS規定及參考廠牌或同等品 進口廠牌A、進口廠牌B、進口廠牌C或同等品 進口廠牌A、國內廠牌A、國內廠牌B或同等品 國內廠牌A、國內廠牌B、國內廠牌C或同等品 若無國家或國際標準規範之設備,如何訂定較為妥適? 詳規範(圖說或規範)(未列舉參考廠牌) 提列規範及參考廠牌或同等品 需考量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品質、價格、檢驗、工期(取得容易度)、日後維修、同等品送審、價差與簽報程序等因素,以設計單位及廠商雙方向角度思考 關鍵在於訂定規格與價格之搭配與履約之執行面 有國家或國際標準規定者,可不必再列材料/設備規範 提列之參考廠牌,等級、價格應相當

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政府採購的核心 同等品機制 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原則 不得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 專業判斷採購決定 符合<=>不違反 落實公平、公正、公開、 效率、品質之政府採購制度 促進採購功能、效益 確保採購品質 用最少的預算取得適當標的 用合理的預算取得最好標的

同等品機制 同等品機制 符合<=>不違反 採購法 競爭機制 監控機制 防範減弊 懲罰不法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效益 專業不足 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 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符合<=>不違反 專業不足 便宜行事 怠於查訪 限制競爭 指定廠牌 同等品認定 價差處置 規劃設計不當 影響公共利益 及市場競爭 採購法 競爭機制 監控機制 防範減弊 懲罰不法 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 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原則 不得為不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基於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 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主持正義)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效益

同等品提出時機及方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3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先決條件) 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細25第2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經審查非同等品者,列為不合格之廠商 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細25第3項)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 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送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以小綁大?開標前送審? 不得限定採用特殊材質、規格或製程之產品等不當限制競爭 圖說 錯 12

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避免以小綁大 經審查非同等品者,列為不合格之廠商

機關辦理採購應有之原則及決定(GPL §6)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依法落實公平、公正、公開、效率、品質之政府採購制度,以建立廉能之政府採購環境 秉持合理、務實及開放鬆綁之施政理念 放寬投標廠商家數限制規定,以達到規定鬆綁、提升採購效率目的 另有促進採購功能、效益及確保採購品質,提升實務運作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防止綁標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原則 不得規格及資格限制競爭;亦即禁止「指廠、指商採購」 兼顧公共利益與相對合約人權益

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可否指定廠牌? 行政院工程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得指定廠牌型號,惟招標規定仍應允許同等品為宜),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符遇」之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 惟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參照),邀請多家廠商比價,亦得簡化程序,並達到採購價格合理標的之目的

機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案例探討 案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要求持定之商品名…….本案之採購主體(位相差顯微鏡,逾公告金額)未要求任何特定之商品名或技術規格,惟其外接之配件如數位攝影機(金額低於10萬元)是否可指定特定之廠牌或型號(如:SONY)? 分析: 1.本案應視採購主體及其外接之配件是否為同一標案而定。 2.如屬同一標,除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外,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以免「以小綁大」。 3.反之,係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其採購主體及其外接之配件之採購金額,應分別計算;分別計算後,外接之配件之採購金額,低於10萬元,自不受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拘束,而得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如:SONY),並允許同等品,較符公平合理原則。

國際標準、國家標準 指我國標準 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指標準法第3條第6款「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 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s): 指標準法第3條第5款「由標準專責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標準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例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指我國標準

「中國國家標準」已更名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錯 19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6)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二、招標文件所定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訂定技術規格 不得編列與需求無關之規格或設計過當(設計>實際需求) 限制競爭?以機關必須者認定,不以符合廠商家數為判斷依據 機關需求所必須者,僅1家廠牌符合 採政府採購法第22條 普遍通用產品,僅列1家廠牌符合 違反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2/6) 四、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五、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 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 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規劃設計階段 審查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3/6) 七、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3.所列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2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 事項第13點規定辦理。 特殊之產品或工法 訂定技術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4/6) 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員,如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92條之罪之嫌者,應送檢調單位查處。 十、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2.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 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 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同等品提出時機 規定同等品審查時機不致延誤工期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5/6) 十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十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3.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同等品提出方式 風險歸由承商負擔,保護業主免責條款? 履約管理階段 審查

不應有限制使用時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6) 十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十四、內政部74年12月19日台內營字第357438號函對於「同等品使用時機」之相關規定,業經該部88年7月12日台八八內營字第8806543號函停止適用,機關不得再依該時機規定辦理。已載明該時機規定者,無效。 內政部74年12月19日台內營字第357438號函 一、建材之選用除已有國家標準或可訂定規範者不應指定廠牌外,為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時有其標準依據之需要,可依本部71年4月3日71台內營77679號函規定選定數種規格、品質、價格相當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二、同等品係指建材品質、性能均不低於原合約指定廠牌水準之同等商品。 三、同等品之使用時機為工程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為原則,承包廠商遇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可申請採用「同等品」。 (一)指定之建材市場缺貨,經公會證實者。 (二)指定之建材受廠商壟斷,其價格高於設計單價,顯有抬高價款形成壟斷之情形。 (三)指定之建材廠商無法於工程所需時間內供貨者。 四、同等品使用時機及其市價低於原設計單價時是否扣減應於投標須知或合約中規定。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使用 不應有限制使用時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已停止適用

落實規劃設計階段審查機制 26

規格與價格應相當並避免超(需求)設計 27

特殊之產品或工法 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 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 似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七點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申請「替代品」時機及方式 「採購契約要領」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二十一、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須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若規格審查或價差金額採計困難時,建議敘明理由,在雙方合意下辦理契約變更,以變更設計方式辦理或議價(以不增加價金為原則) ,俾減少審查認定及疑義 有取得困難之情形,有別於「同等品」

「同等品」V.S. 「替代方案」

施工綱要規範 第01630章「同等品代替程序」 視需求需補充納入契約規定 第01630章 同等品替代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第01630章 同等品替代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3 同等品使用之替代程序(流程圖詳本章附件,01630-4) 規劃設計規範請選第1.3.1款及第1.3.2款,施工規範請選第1.3.3款、第1.3.4款及第1.3.5款。 1.3.1 [規劃]、[設計]單位為達到規劃設計之實質功能或效益,若需使用獨家之產品或工法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於設計期間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報請主辦機關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不應隱瞞。主辦機關得及時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 1.3.2 其不涉獨家或專利之產品或工法者,除限制性招標先行審議之機制外,一般性公開招標,[規劃]、[設計]單位若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2][  ]家以上,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 1.3.3 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投標,於[決標至簽約期間][簽約後][決標後,由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澄清是否可能有不同等之爭議經確認後,作成紀錄據以憑辦。 1.3.4 若因工期長而有新產品或新工法出現,且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或契約所訂之廠牌缺貨、不生產或該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時,承包商應依契約所定或經核定之該工項既定施作進度時限內,考量主辦機關專業審議所需時程,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及價格比較表,經函報主辦機關審可後替代之,否則仍依約辦理。 1.3.5 承包商使用同等品應俟主辦機關核准後辦理,若擅自使用應予拆除。 視需求需補充納入契約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已停止適用) 3.2.4特殊(專利)工法、材料、設備暨同等品之處理流程 規劃、設計單位若需使用獨家之產品或工法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於設計期間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報請主辦機關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不應隱瞞。主辦機關得及時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 其不涉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者,若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2家以上,並不限制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為替代品 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為替代品,於決標至訂約期間(或契約所規定之一定期限內),由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澄清是否可能有不同等之爭議,經確認後可接受該替代品之結論作成紀錄據以訂約(或補列為契約修訂文件)憑辦 若因工期長而有新產品或新工法(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者),或契約所訂之廠牌缺貨或不生產時,承包商應依契約所訂或經核定之該工項既定施作進度時限內,於契約所訂主辦機關之專業審議所需時程內,得提出同等或替代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及價格比較表,經函報主辦機關審可後替代之,否則仍依約辦理 承包商使用同等品應俟主辦機關核准後辦理,若擅自使用應予拆除

指定廠牌動機及原因(正向表列) 「設計單位之高標準」V.S.「承商採用之低價格、標準」 達國家標準以上之廠牌眾多,雖符合規範惟仍有不同品質、價格之等級、商譽等差異仍大,直接指定可維護一定品質 指定廠牌為滿足設計需求最簡單實際及最具有效率之方法 周詳明定明細規格規範,複雜費時,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 設計者無法對所有材料深入了解,且承商容易對規格做假 國家標準項目之檢驗機構不普遍,常有特殊規範無法檢驗 訂有標準規格時須送驗,程序繁瑣,指定廠牌可出具出廠證明,可供查核 因規範仍無法詳實保證品質,驗收易造成爭議,指定廠牌可避免次級品充次 明細規範形同指定廠牌,倒不如指定多家廠牌維護品質 指定廠牌審查規格及驗收時,規格核對較為容易 有指定廠牌有材料設備規範、有指定廠牌無材料設備規範、 無指定廠牌有材料設備規範、無指定廠牌無材料設備規範 如何尋找合適之標的物?

指定廠牌動機及原因(負向表列) 「指定廠牌」正面意義V.S.使用「同等品」價值工程 所指定廠牌常為國外廠牌,變相以國外廠牌為標準 承商不使用同等品,恐成本虧損之考量 所指定廠牌常非一般性或具普遍性 所指定廠牌偏向價格高及大品牌 所指定廠牌與編列之單價明顯不相當 所指定廠牌以同等品送審,常刁難或藉故屢遭退件,而延宕採購時程,或迫放棄 審查人員對提出之同等品認知有歧異 審查人員為避免承商提出同等品,而有道德勸說之情形 審查人員對提出之同等品,要求送檢驗或提出檢測報告,致承商無法吸收或曠日費時,嫌麻煩而放棄採用同等品 所指定廠牌雖多家但僅1家符合(或利用特定規範或標準,變相指定單一廠牌)或聯合壟斷報價居高不下 審查人員對提出之同等品,要求檢討價差扣款而放棄採用同等品 承商追求利潤,必捨高價品質而選擇低價臨界標準之廠牌 「指定廠牌」正面意義V.S.使用「同等品」價值工程

提列參考廠牌有但書並應加註「或同等品」 工程會88年6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08056號函: 因無法以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招標要求, 而於招標文件內明列3家參考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乙節,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尚無違誤 工程會88年8月25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65號函: 如標註「3家廠牌或同等品」字樣是否適法乙節, 依本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為限 工程會88年10月7日(88)工程企字第8814235號函: 本法第2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 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各項採購,可否限定 「正字標記」產品? 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 強制規定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WTO政府採購協定)。且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廠商申請正字標記亦非屬強制性質。故本會尚難強制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並排除使用同等品 95年1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 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本會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或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本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已明示「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 97年10月3日工程管字第09700385770號函: 材料設備屬正字標記產品者,是否須再依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辦理或得免重行檢驗或抽驗乙節,材料設備屬正字標記產品者,建議得免辦理材料設備送審之「出廠檢驗」 標註:「正字標記或同等品」 36

「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定義及認定標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5年11月2日函表示,正字標記產品驗證制度係產品持續符合驗證規範之管理制度,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 (一)「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3、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 (二)「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 3、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 (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 (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 各機關採購正字標記產品或其同等品,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可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協助。

同等品(同級品、同等級品)之認定? 政府採購法實施前過去內政部對建材同等品之解釋為「建材品質、性能均不低於原合約指定廠牌水準之同等商品」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本法第26條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品質懸殊者可不予接受)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價格較廉而有節省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工程會並正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蒐集同等品分類資訊中,俟 有結果將另函知各機關 同等品之認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承商應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及價格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並依規定辦理同等品之認定並比對價差之處理。

同等品與參考廠牌之屬性分析圖 D廠牌 B廠牌之 A廠牌之 特殊屬性 特殊屬性 A廠牌 B廠牌 A、B、C廠牌 C廠牌之 C廠牌 之共同屬性 若契約未規定符合CNS或其他規範,僅列3家參考廠牌 A廠牌 B廠牌 B廠牌之 特殊屬性 A廠牌之 特殊屬性 C廠牌 A、B、C廠牌 之共同屬性 C廠牌之 特殊屬性 D廠牌具備包含不低於「共同屬性」規格即符合同等品條件? 參考廠牌是規格?有形規格及無形規格?規範規格是需求(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或廠牌(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避免將錯(設計)就錯(履約),仍應允許同等品 不應指定特定廠牌限制規格 錯 僅提列1家參考廠牌、型號,且未加註「或同等」 ,有指定特定廠牌限制規格之嫌 圖說 詳細價目表 避免將錯(設計)就錯(履約),仍應允許同等品

錯 不應指定特定廠牌限制規格 預算編列之價格基礎為何? 仍須考量價差之問題為宜(投標公平性之問題)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41

以免廠商提出參考廠牌內較低等級產品而無法約束 除提列多家廠牌應有等級型號 錯 除廠牌應提出型號, 以利採購等級區分 以免廠商提出參考廠牌內較低等級產品而無法約束 圖說 錯 若提供3家廠牌型號為不同等級或價格不相當,行銷上顯不具有競爭性,且同等品又難有統一認定標準,實為變相指定某特定廠牌,將不當有利於等級較低者 本法細則第25條已規定廠商應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供機關審查。品質懸殊者可不予接受,價格較廉而有節省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應考量當初價格編列之背景及編列3家廠牌或同等品之設計原意)。(89工程企字第89003926號函) 42

提列多家參考廠牌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對 圖說 無法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者,提列多家參考廠牌、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43

錯 錯 錯 對 正字標誌或同等品 未標記「或同等品 」 正字標誌或同等品 OK! (但須查明符合家數) 工程會95.11.16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機關得免重行檢驗。」 44

材料/設備有CNS規範者 對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如:各類管線、NFB、閥類等,則不必提列參考廠牌,註明符合CNS或國際標準規定。 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惟有訂規範,此際係依所訂規範為依據。 (所列內容不可限制資格或規格競爭)

有CNS規範仍指定參考廠牌 提列之參考廠牌,等級應相當,可想像承商會用那一家? 雖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惟達標準以上之廠牌眾多,仍有不同品質、價格之等級、商譽等差異仍大,直接指定廠牌可維護一定品質。但若廠商提同等品常有審查及價差之爭議及困擾。 注意:單價編列須合理。 管、線一般均有CNS規範,若列參考廠牌,當承商提出同等品審查時,則需考量價差問題。 46

符合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安全審核認可制度產品 消防設備若有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者,可不必列舉參考廠牌,依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產品。

有設備規範仍指定参考廠牌 已列規範可不必提列參考廠牌;再列舉多家參考廠牌, 應確認参考廠牌皆可符合規範(優點),若廠商採用同等品, 則雖符合規範仍需比較價差問題(缺點) 48

空調設備採用實例檢討 對 符合規範之廠牌眾多,惟仍有不同品質、價格之等級、商譽等差異性仍大,直接列舉多家參考廠牌或同等品,可維護一定品質;但廠商若提同等品常有審查及價差之爭議及困擾。 規格表內之各項規格,需為各列舉參考廠牌均具備之規格,以免有限制規格之嫌。單價編列須合理。 工程會89.2.29工程企字第89001943號函:設計廠商所指定之BOHN、LARKIN、KRACK 3家國外廠商,依來函資料顯示BOHN與LARKIN公司皆與年慶冷凍機械有限公司簽有銷售合約,而KRACK公司則無法聯絡,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顯值懷疑,建請移送檢調單位查處有無不法行為

錯 電梯設備工程 圖說 若指定多家參考廠牌等級應相當,價格配合編列 不得指定單一廠商型號 不得規定甲五類廠商及工會會員 保固及維護保養年限,最好一致 錯 圖說 若指定多家參考廠牌等級應相當,價格配合編列

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所載明之尺寸特性,在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於設計圖面標示尺寸、厚度時加「±」(上下限) 錯 工程會88年6月28日(88)工程企字第8808326號函: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於設計圖面註明建議廠商(牌)或大樣圖面詳細繪圖,均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以屬符合採購法之規定

明列樣式、材質、規格、符合CNS及尺寸容許正負差,未指定參考廠牌。 燈具圖說實例檢討 明列樣式、材質、規格、符合CNS及尺寸容許正負差,未指定參考廠牌。 對

設備規範訂定(容許誤差值) 規格表內提列各細項規格,除有特殊需求盡量為通用品,並註明上下限或容許誤差值,查明有多家參考廠牌均能具備提列之規格, 以免有限制規格之嫌,且單價合理編列。 53

設備規範訂定實例檢討 錯

避雷系統工程案例探討 註明形式、尺寸參考 以採性能規範為主 圖說 錯 對 55

門、窗工程案例探討 圖說 錯 五金另件避免指定特定廠牌、型號 56

對 門、窗工程案例探討 圖說加註說明 避免指定廠牌型號、型式、立面式樣、特殊擠型斷面圖 建議依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如: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及表面處理之膜厚等) 不得限定採用特殊材質、規格或製程之產品 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圖說加註說明 對 57

特殊建材加註說明 圖說 對 壹、「本工程圖說樣式尺度僅供參考,凡經監造單位審查具有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之同等品或優於圖示產品材料皆可採用,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工程說明:「本工程所有圖說、規範所訂之規格、說明,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平交易法或獨家、獨佔、壟斷…等情事,承商可另提符合相關法規及符合功能性及安全性之規範或更優者,送經業主及設計監造單位核可後據以施工」 對 58

天花板(明、暗架)、輕隔間、帷幕牆工程案例探討 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可檢驗或試驗者) 不得指定採用特殊材質、規格或製程之產品或特定國家或協會標準 避免指定特殊規格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 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圖說應註明「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為宜 圖說 59

如不允許,得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 如允許,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招標文件未規定,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上開規定 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產品,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獨家規格 中國大陸生產 僅1家符合規格

「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8570號、 98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01070號、95年8月3日工程管字第09500292350號、 95年12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500457520號、97年1月7日工程管字第09600517130號函 工程採購而言,目前並未開放大陸廠商尚無法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業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 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因我國與大陸尚未締結,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尚屬適法 如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品項 在履約階段,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上開規定 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產品,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兩岸關係條例之規定 倘涉及大陸地區人士需來臺處理與採購有關事宜(例如售後服務維修、保養等) ,則須符合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許可辦法之規定,以及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

不允許大陸地區之產品(圖說或規範內)標註

不應指定出產地 已將大陸地區產品排除 錯

規格訂定原則及注意事項(1/5) 1.依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勿超設計) 。 2.充分瞭解合於規格之廠商家數,進行市場訪查、調查,必要時得尋求相關公會協助提供資訊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3.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4.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以避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 5.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6.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規格訂定原則及注意事項(2/5) 7.圖說內所載明尺寸之訂定採彈性原則,明訂容許差異(例如:加「±」上下限或樣式僅供參考) ,以免造成限定特定廠牌或廠商。規格力求明確,內容切忌矛盾。注意純度、公差、尺度等技術問題。 8.不可指定限制進口品、特定公會會員、歐美日等特定產地國家 ,排除我國廠商之產品、ISO9001或ISO9002。 9.如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是否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 10.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11.有「正字標記」者可採用,其後應加註「或同等品」。 12.消防設備若有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者,可不必列舉參考廠牌,依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產品。 13.電信設備有NCC審核認可者,可不必列舉參考廠牌,依符合NCC審核認可產品。

規格訂定原則及注意事項(3/5) 14.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再另訂規範)或可明確訂規範者,原則不應提及廠牌,此際係以符合國際、國家標準或規範為規格要求;若仍列廠牌或同等品者,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廠商亦得選用其他合乎國際、國家標準或規範之廠牌,惟應須考量價差之問題(招標公平性之問題)。 15.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或規則(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審查後再行辦理。 16.為避免有妨礙競爭之情形,並允許選用合乎機關於工程合約所定規範之其他同等標準或規則。機關委託廠商研擬招標文件內容時,機關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須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規格訂定原則及注意事項(4/5) 17.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亦訂定規範有困難者,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始得)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a.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若提出「同等品」需依細則25條提出,以供審查。 b.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選 用通用規格、能確保採購品質。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不限制規格)。 c.所列各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 當。 18.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惟有訂規範,凡投標文件列有廠牌或有同等品者,此際係依所訂規範為依據,所列廠牌僅為參考,表示所列廠牌已符規範要求。廠商亦得選用合乎機關於工程合約所訂規範之廠牌。

規格訂定原則及注意事項(5/5) 19.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20.若招標單位不論有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或有無規範可訂定,逕予指定廠牌並要求得標廠商依內政部74年函釋同等品使用時機辦理,即有明顯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其行為若尚屬行政疏失,可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救濟,亦建請向工程會爭議處理委員會調處。 21.材料設備之選用,仍應考量法規政策之因素,如環保、節能、能源再生等建材或設備,依其特性、價值性、必要性而設計及選用,以免造成未能符合法規需求。 22.勞務採購之廠商,或因設計費用偏低、或因屬協助性質、或因其自身利益或其他緣由,確時有履約不實、或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等情形,應注意防範並促進良性競爭與循環。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採購法第39條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甲方、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承包商之權責區分表 採購法第40條

各單位作業項目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該表如何使用?) 錯 應為核定 應為審查

各單位作業項目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該表如何使用?) 對

工程材料設備送審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核定】 錯 應為核定

工程材料設備送審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核定】 對

完整規格:高壓樹脂模鑄非晶質型變壓器(附散熱風扇) 沒註明並 不表示無 詳細表 單價分析表 圖說單線圖 圖例、圖說、規範 、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名稱應相符合 圖例

高壓樹脂模鑄非晶質型變壓器(附散熱風扇) 高壓樹脂模鑄變壓器

材料/設備送審、審查 ˇ 廠商擬使用之材料設備,應依規定送審合格,始得進場及施工,以確保品質符合契約及工程主辦機關要求 核對確認規格與是否相符或有不一致之處 擬採用之規格與 契約規格內容核對 ˇ 擬採用規格、廠牌之比較 1.契約圖說 2.施工規範 3.詳細價目表 4.單價分析表 同契約詳細表之項目及說明 擬採用之規格、廠牌內容 契約圖說及施工規範之內容 廠商擬使用之材料設備,應依規定送審合格,始得進場及施工,以確保品質符合契約及工程主辦機關要求

材料/設備審查文件彙整 錯 材料設備核定程序,應含材料設備之預審規定如: 1.型錄 2.相關試驗報告 詳細表規格標示 送審資料彙整 材料/設備檢驗報告 擬採用之規格型錄標示 CNS或國際 標準規定 詳細表規格標示 錯 權責有誤 材料設備核定程序,應含材料設備之預審規定如: 1.型錄 2.相關試驗報告 3.相關材料規範及CNS規定 4.樣品 5.協力、設備廠商合格及產能 6.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 注意:各單位審查權責應符合

材料設備送審核可後製作樣品板 確認規格與契約規定相符 對 對 視工程規模及特性要求 展示重點工法及樣品

承商擬採同等品案例檢討A 案例:某新建工程其中部分設備如「燈具」及「衛生設備」,於估價單及設計圖中指定契約已提3家參考廠牌或同等品,但廠商提出其他之廠牌產品,因該設備產品最易發生價差,造成品質懸殊之情形,應如何避免或防範及處理? 分析: 1.同等品之認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本法細則第25條已規定廠商應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供機關審查。品質懸殊者可不予接受,價格較廉而有節省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應考量當初價格編列之背景,及編列3家廠牌或同等品之設計原意)。(89工程企字第89003926號函) 3.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本案「燈具」及「衛生設備」雖於估價單及設計圖中指定3家參考廠牌,因均註明『或同等品』,故應符合前開規定。 4.若提供3家廠牌型號為不同等級或價格不相當,行銷上顯不具有競爭性,且同等品又難有統一認定標準,實為變相指定某特定廠牌,將不當有利於等級較低者。 道德勸說

承商擬採同等品案例檢討B(1/4) 承商擬採同等品(保速達) 如何處置? 錯

承商擬採同等品案例檢討B(2/4) 彙整契約詳細表、圖說、規範與擬採用規格、廠牌比較

承商擬採同等品案例檢討B(3/4)

承商擬採同等品案例檢討B(4/4)

同等品價差(計算方式)檢討 牌價之公正性? 計算方式僅供參考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於同等品審查認定同意後,檢討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取得同等品價格<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契約價金) 1.同等品價差=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契約價金)-取得同等品價金 +(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管理費等相關項目等)× (同等品金額÷原契約金額) 取得同等品價金:承商採購發票(給付)證明或經公證之採購契約價金。 2.同等品價差=契約單價×(1-所使用同等品牌價金額÷契約各廠牌 (須再含列一式計價部分)之牌價平均金額) 3.可依尺寸等之比例原則調整計算者。 4.有關同等品認定之前提,係以不涉及加減帳之前提檢討或審議,若 有顯著價差者,且價差金額採計困難時,則以變更設計辦理俾減少 同等品之疑義。(變更契約) 取得同等品價格>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契約價金) 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承商吸收) 牌價之公正性? 計算方式僅供參考

「同等品」價差有別於「減價收受」減價計算 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2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價差之檢討可參考「減價收受」 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2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機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案例探討 1.綁標:指以規格或需求或廠商資格或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不當限制廠商參與投標之行為。 案例:機關辦理工程,廠商得標發現材料多項綁標,無法審查通過,進度落後,工期已屆,該怎麼辦? 分析: 1.綁標:指以規格或需求或廠商資格或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不當限制廠商參與投標之行為。 2.「技師、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資格作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21日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號函參照)。 3.是否「綁標」?在規格上,應確認是否與採購法第6、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有所違反?在廠商資格上,則應確認是否與採購法第6、36、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所違反?而且,仍須佐以客觀事實為之,而非由廠商逕以主觀判斷之。 4.決標前,廠商得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已決標者,則依採購法第85-1條之規定,先與機關協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或逕訴請裁判)。

規劃設計技師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公共工程預算書廠商(設計)自主檢核表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1/2) (參閱工程會91年6月28日工程企字第91027125號函) 不得資格限制競爭: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協會之會員 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限定廠商或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以小綁大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限國內之實績。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2/2) (參閱工程會91年6月28日工程企字第91027125號函) 不得規格限制競爭: 指定抄襲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 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停止適用) 超出機關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型錄須為正本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性 引用已停止使用之內政部71台內營字第77679號函及74台內營字第357438號函「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之規定 違反法令:採購法第26條,施行細則第25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 主旨:本會88年6月14日(八八)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各機關請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爲提升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本會曾研訂「公共工程營建相關產業推行ISO9000策略」,依工程採購預算金額分3階段實施投標廠商應具備ISO9000系列 驗證資格。惟當時國內業者之輔導及驗證程序未上軌道,且當時驗證機構均未取得我國認證委員會之認可,未符合標準法之規定,故本會以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請各機關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先予敘明。 二、查ISO 9001、ISO 9002及ISO 9003等「ISO 9000(品質管理)系列」標準已整合為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 三、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 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 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100年12月6日經標五字第10000143140號函提供之意見,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CNS 14790(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準法第14條規定。 四、 旨揭函停止適用後,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應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認定標準之規定,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之,其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將上開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投標廠商資格;其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需將上述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特定廠商資格者,應先依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採購稽核小組於稽核時之缺失案例探討 稽核小組於稽核監督時,如發現機關採購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除依規定處理外,並通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且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如機關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尚可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如發現有犯罪嫌疑之案件,移請司法機關查處。

行政院工程會工程技術委員會鑑定書案例探討

監察院提案糾正案例探討 案由概要:某○○工程處辦理○○整建工程,訂定部分施工項目規定材料須為歐美原裝進口品、送審文件應附海關進口證明書、產品不得於進口後在台加工組裝、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組成,以及屋頂防水隔熱層施工規範規定廠商須有10年以上防水工程業績證明,此外本案部分施工規範內容查係抄襲特定廠商之型錄資料,該處亦未善盡設計審查把關責任,均有疏失,由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 分析: 1.規定材料須為歐美原裝進口……,排除國內廠商參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顯有不當限制競爭。 2.按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同條第3項規定:「…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3.本案工程屋頂防水隔熱層…須有10年以上業績證明,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之所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屬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政府採購法第88條V.S.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防止綁標、放水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8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投標廠商之資格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 第七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與綁標行為有關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 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 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防止綁標、放水行為

材料/設備規格及疑義管制 材料/設備規格:為採購品質及成本之重要關鍵,故為防弊之重點 設計階段:符合政府採購法,不得資格及規格限制競爭,避免受制於設備廠商,落實設計審查機制 落實圖說規範審查:導正及避免設計錯誤,提前發掘問題改正,避免日後爭議或變更設計 履約階段:落實材料/設備送審、注意同等品及價差之審查、圖說內容檢討及數量核算與進度管制,提前發掘問題因應 解決施工障礙:熟悉採購制度、增進專業能力及經驗、勿存僥倖心態、積極處理、早期處置,矯正預防重於事後改善,依工務程序(變更設計等)儘速解決處理

敬請指教 謝謝 !! 公平公開、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確保品質 專業判斷、依法行政 主 講 人:林 瑞 德 (副組長) 敬請指教 謝謝 !! 主 講 人:林 瑞 德 (副組長) 服務單位:內政部建署 南區工程處 聯絡電話:0963283600 E-mail:linrueyder@gmail.com 103年4月25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