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第四章 电子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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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
第2章 电子商务基础.
第四章 EDI技术.
多角貿易資訊管理系統 系統簡介 唯鼎企管資訊有限公司 報告人 吳巧玉
知識管理  資四勤  周伯奎.
電子商務 蔡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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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第四章 电子商务环境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济环境 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1、电子商务法概述 2、国际电子商务法规 3、国外电子商务法规 4、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规 5、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对策

一、电子商务法概述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3、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

一、电子商务法概述 4、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企业、政府、消费者 5、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数据电文、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物流、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安全、知识产权、隐私权、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电子商务经营、电子商务刑事法律、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电子商务仲裁

二、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 立法进程图 1. 初期 1990.3之前 UN/EDIFACT 2. 推进期 1990.3-1996.6 《电子商务示范法》 3.高速发展期 1996.12至今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的互动演进 近代电子商务于 20世纪60-80年代 国际电子商务 立法初期 20世纪70年代-1990年 电子商务推进期 20世纪80年代初-90年 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期 20世纪90年代后 立法推进期 1990-1996 立法高速发展期 1996年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EDIFACT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立法初期 小范围EDI协议 美国ANSI/ASC/X.12 欧洲 GTDI 联合国UN/EDIFACT 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 其他EDI文件 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 国际EDI基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EDIFACT 各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浪潮 电子商务立法推进期 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

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关的处理方法都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界定。但对联合国成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是为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时的法律师范文本。

4.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初期的相关法规 国际组织或各国 电子商务立法初期法规 欧盟 1981年 《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I) 4.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初期的相关法规 国际组织或各国 电子商务立法初期法规 欧盟 1981年 《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I) 1988年 《版权与科技挑战绿皮书一亟待解决的版权问题》 美国 1986年 《电子通讯陷私法案》 1978年 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 1978年 《电子资金划拨法》 1979年 标准化委员会ANSI/ASC/X.12 1984年 国会通过lable法案,保护隐私权 1986年 《电子交流法案》 1989年 《统一商法典》(UCC)加入第 编,有关电子支付成文法条 80年代中期《信用卡欺诈法》、《计算机安全法》、《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英国 1984年 《数据保护法》 意大利 1984年 《通过公共信息服务部门以电子手段传递的单证可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法案

各国际组织和各国 电子商务推进期 EC相关法规 世界贸易组织(WTO) 1994年4月15日,WTO协定附件I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数据库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1990年,《保护隐私和跨界个人资料指南》 国际商会(ICC)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允许通过EDI系统提供各种单据 欧盟 1992年,《欧共体关于数据库著作权的指令草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建议》 1995年1月,《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5年10月,《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体权利保护指南》 1996年3月11日,《欧盟数据库指令》 1995年,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美国 1995年10月,美国律师协会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公布《数字签名指南》草案 《统一商法典》(UCC),关于电子合同效力、电子签名效力、电子付款等的增补 英国 1996年3月23日,《电子通信法案》 日本 1996年,电子商务促进会(ECOM),认证机构工作小组发布《认证机构指南》、《交叉认证指南》 中国台湾 1995年10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的典型法规(1) 各国际组织和国家 典型法规 WTO 1998年5月,WTO部长级会议《全球电子商务宣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96年12月《WIPO版权条约》又称因特网条约 《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1998年10月,渥太华部长级会议通过《OECD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 国际商会(ICC) 1997年11月6日,ICC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 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GBDe〉 1999年1月,GBDe在美国成立。公开明确电子商务九大问题 八国集团峰会 2000年7月,发展“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 美国 1996年12月11日,美国政府发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草案;1997年7月1日,《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白皮书》。 2000年2月13日,美众议院通过《电子签名法案》

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提出的电子商务九大问题 身份认证与安全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的法律有效性 消费者信心 电子交易安全,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纠纷解决机制,ISP的责任 内容和商业通信 信息传播自由与防止有害的非法的内容传播,保护用户、特别是儿童的利益 信息基础设施和市场准入 包括可互操作性和因特网的管制

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作品的合法使用与保护,域名问题 司法管辖权 主张协议管辖,通过订立合同确定准据法和选择法院,确立以自律方式为主解决纠纷 责任 直接责任的确定,间接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合理限制 保护个人数据 数据采集遵循已确定的五项原则,在线环境个人数据的保护不应严于非在线环境 税赋和关税 遵守WTO现时的EC免税做法,反对对EC征收新税,对EC交易的优惠,不应亚于非EC形式,遵守非直接税应当是厂家/供应商的责任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网上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归属,网上的特殊商标:域名保护,数据库法规 信息规则 1、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2、信息的公平使用、保密原则、采集原则、授权使用原则 3、政府信息的公开、公正、公平 4、信息开放,对等,及信息过滤 5、信息的合理使用,信息外部性责任归属、信息、犯罪的裁定与适用法律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网上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归属,网上的特殊商标:域名保护,数据库法规 安全保密 通讯安全;认证与数字签名;信息保密加密要求,机密,秘密信息的界定及相关责任,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赔偿、补救、免责等适用法规 信息基础设施与相关标准 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不正当使用的限制,技术标准;互操作性、因特网管制条例等 电子商务金融法规 电子付款的法律法规,支付工具法规;网络银行,认证中心的权利、义务,电子商务信用规范等 其他 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司法管辖权;纠纷解决机制;消除现有法律法规的障碍;法律条款参照引用等

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务法的比较 比较 电子商务法 传统商务法 立法原则 除一般的立法原则外,还应遵循:国际性、技术中性、功能等同[注1]原则。 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传统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性质 公法与私法兼容 包括公法、私法 组成 可以单独立法 包括民法、刑法的一部分,经济法等是个组合体系 形式 调整对象独立,手段跨部门 对象、手段都涉及几个法律部门 针对的法律问题 涉及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交易形式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与国际立法的时间顺序 先有国际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做示范 无国际示范法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较复杂。一次交易活动同时涉及多个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简单。一次交易活动一般只涉及买卖双方。 [注1] 注释1、郑州大学计算机法研究所杨坚争等人在“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初探”一文中总结的电子商务法的原则认为:“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首先考虑能否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把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包括进去”……“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利用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和作用”。文章将这一原则称为“功能等同”原则。

三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美国: 1995.5.1 犹他州 《数字签名法》 是美国及全世界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1997.7.1 美国政府发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2000 通过《电子签名法案》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欧盟 1997.4.15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1999.12 《电子签名指令》 2000.5 《电子商务指令》 1997.4.15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1999.12 《电子签名指令》 2000.5 《电子商务指令》 以上两部法律文件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亚洲 1997 马来西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8 新加坡 《电子商务法》 1997 马来西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8 新加坡 《电子商务法》 2000.5 印度 《电子商务支持法》 2000 菲律宾 《2000年电子商务法令》 1999 韩国 《电子商务基本法》 2000.5 日本 《电子签名法》

四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规

1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商管理局2000.8.15)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上)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网络互联管理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CA163-1997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制度准则 信息媒体管理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国金桥信息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 11 .07) 信息服务市场 ★电信服务标准 ★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09.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09 .20) 其它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2000年(Y2K)问题的通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商管理局,2000)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上)

2. 电子商务法规与政策规划的比较 比较 电子商务法规 电子商务政策规划 制订主体 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及各部委 地方各级政府 行业协会 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各方的关系 法规调整以外的其它关系 目的 保障电子商务正常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保障电子商务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补充法规调节的空白 性质 抽象化、权威性 具体化、示范性 内容 全局性内容较多 地方性、行业性内容较多 形式 成文法 多种形式,包括政策文本、示范工程等。 时间顺序 滞后性 一定的前瞻性

3. 电子商务政策与规划的分类 按制定主体分类 国务院 电子商 务政策 与规划 地方政府 行业协会 国务院政策规划 3. 电子商务政策与规划的分类 按制定主体分类 国务院政策规划 国务院各部委、局的政策规划 国务院 电子商 务政策 与规划 地方政府 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规划 市级政策规划 行业协会

按产业范围分类 第一层次 电子商务政策规划 产业政策规划 农业 行业1 行业2 行业n … 工业建筑业 服务业 IT产业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1999年1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对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环节的电子数据交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2001年11月,上海市又颁布了《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专门规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字认证行为及认证机构的行为。2002年2月1日广东省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直接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地方法规。

法规例释: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5条 《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及电 子交易的相关定义。 第二章 交易 主体 6-13条 交易主体定义;监管;身份认证;经营许可;经营中止等。 第三章 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 14-21条 安全、有效电子记录;数字证书;电子签名。 第四章 电子 合同 22-27条 电子要约、承诺;接收时间;合同订立等。 第五章 认证 机构 28-43条 认证机构审核、撤消、吊消;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 44-54条 适用法律; 信息公开; 隐私保护; 电子交易中的其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 法律 责任 55-59条 相关责任;电子交易中的各种责任负担等。 第八章 附则 60-64条 不适用《条例》的合同;有效数字证书的补充说明等。

政府规划例释:深圳市电子商务规划 深圳电子商务 背景 现状 社会经 济背景 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工具和服务的开发应用 现阶段深圳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小规模,无 序化 法制 滞后 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人才 缺乏 知识观念落后

1.提高认识,把握全局 2.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3.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4.培育市场,规范行为 5.对外交流,密切合作 指导思想 政府主抓“一体” 企业主推“两翼” 工具产业化 应用服务产业化 战略布 暑 1.重点建设,整体发展 2.市场为主,完善法规 3.政规互补,促进发展 4.人才培养为本 5.科研与应用并进 发展对 策 战略 方针

深圳电子商务规划中制订了完备的目标体系 总目标 分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 2000年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 2001年 -2002年 第三阶段普及阶段 2003年 -2004年

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 社会公共项目 建设CA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报税 EDI交换中心 IC卡应用项目 市场化专业项目 网上银行 网上证券 企业上网 网上商城 重点项目

深圳市电子商务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 安全体系 ·发信方合法性 ·防止篡改信息 ·防止信息泄露 ·收信方合法性 密码技术 防火墙技术 电子商务安全 控制要求 电子商务主要安全技术 ·发信方合法性 ·防止篡改信息 ·防止信息泄露 ·收信方合法性 密码技术 防火墙技术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体系 ·国家密码委的管理 ·公安机关管理 ·地方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CA中心的安全机制 CA中心管理 CA中心与RA中心和密钥管理中心机制 CA中心之间的交互认证 深圳市电子商务保障体系

违反电子商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电子商务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民事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10种主要责任方式。

违反电子商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指由行政违法行为或某些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电子商务行政责任包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在电子商务税收,偷税,抗税行为,知识产权中的行政责任问题,著作权中的行政责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政责任问题。

违反电子商务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三是必须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的犯罪表现为犯罪的目的性强,非法获利性,犯罪的高智商性,无现场性,成功系数高,犯罪风险低,防控难度大等。 道德责任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 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合同法》也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探讨电子合同的具体定义与内容。

数据电文 《电子商务示范法》: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产,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电子签名法》: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功能大于形式

侵害网络通讯自由的行为 1.侵权最多的是所谓“黑客”的闯入 2.ISP把其客户的邮件非法转移或关闭 3.垃圾邮件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4.在Usenet(新闻组)的讨论中,大量重复张贴某一信息、张贴类似于抽奖链的信件及其他违反正常新闻组章程的行为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

虚拟财产保护的难题 关于财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从这个循环论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财产,本来是没有定义的。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物权尚未有明确概念,因此,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一直在讨论中。 《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域名的保护 域名:为了便于记忆,按照一定的规则给Internet上的计算机起的字符型地址标识。 多语言域名(如中文域名) http://www.新浪.com http://刘翔.中国 http://にセノツひす.jp 关键字技术(网络实名、通用网址) 3721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中央电视台 红塔山 百度

网 域 霸 占 CyberSquatting 曾被抢注的域名: Macdonalds.com CocaCola.com ikea.com.cn Kelon.com.cn

国内对域名的法律保护 2002年8月1日,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9月25日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范了域名注册、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成为国内关于解决域名纠纷的第一个地方法律操作规范。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1) 域名注册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 因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因域名引起的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种情形: (1) 域名注册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 因域名类似或相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认定域名恶意抢注行为须考虑以下几方面: (1)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3)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发布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3.17起执行。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一、网络上的著作权法 1.传统的著作权法是用来防止大规模的商业侵权而不是小范围的私人盗版或小范围的使用 2.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受到了严重挑战 3.实际上,对付商业复制行为的技术现在已经有很多种

一、网络上的著作权法(2)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原来“出版”的概念扩大到“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某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即可得到这些作品的复制品” 5.在不保护著作权的国家,人们把在另一个国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复制后送上网络,著作权人欲求偿是难上加难 6.数据库的保护

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1)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传输权及精神权利。

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2)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9类: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 (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 (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 (4)在图像链接中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

(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 (6)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企图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 (8)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 (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 (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 (2)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 (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3)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 复制权:《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00年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设计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实施,侵权最高罚10万

电子签名法生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电子签名法,该法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由于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

电子签名法解决的问题 (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二)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 (三)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 (四)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面临的新问题 没有对电子合同的格式作出规定,特别是没有对电子签名的认证程序以及认证机构与受认证方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专家认为这将可能导致未来相关侵权行为和消费投诉的大量出现,甚至可能又是一种霸王条款。 没有规定管辖权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此类问题在国际上已经出现过,同样也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例如在法国诉雅虎拍卖纳粹物品一案中,法国判雅虎败诉,但美国联邦法院认为网站在美国,只要符合美国的法律就可以,不考虑法国的网民可能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因而不承认法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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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原则 1)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 2)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发展,重点突破,不断完善 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4)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立法的作用 5)在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仲裁及国际组织的作用 6)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推动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7)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普遍采取了登记、备案、许可的制度 8)充分重视网络安全与加强网络管理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济环境 一 税收政策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收的困难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济环境 一 税收政策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收的困难 电子商务的开展, 对现有税收理论, 税收原则, 政策/措施, 管理方式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如 交易地点的确定, “常用机构”的定位, 跨国交易征税的标准, 交易信息的确认和追踪,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等等.

1. 概述 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区分 是有形交易还是无形交易? 收益是销售所得, 服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 书或杂志的电子版本的交易, 软件交易; 难以确定征税地, 及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缴纳; 销售书籍容易征收, 光盘或因特网下载征收困难. 收益是销售所得, 服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 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百科全书以书籍产品销售和征税; 网上直接下载是商品销售, 还是提供服务?

1. 概述 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 电子商务两大类 著作权和专有技术交易的税务处理 有形交易, 无形交易. 现行政策: 销售方要就其来源来购买方所在国的所得缴纳预提税. A国软件公司通过因特网直接下载B国软件公司的软件程序. 中介弱化, 依赖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弱化. 无纸交易, 无书面凭证, 印花税征收失去依据.

1. 概述 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网站不可追踪,交易难以追踪 因特网址与供货履行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知道谁在维护某一网址, 但与网址相关的计算机的位置无法确定. 税务机构难以追踪交易, 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 供应地原则, 税收与关税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地理界限的基础上的.

1. 概述 交易信息和证明文件难以获知 税收工作依赖的书面文件在电子商务中销声匿迹, 审计方法不能适用. 即使能获知, 也无法达到法庭规定的文件和证据的标准. 电子实体与相对应的物体之间缺乏联系, 难以追踪, 尤其是 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进行管理, 确定交易的性质和内容.

1. 概述 征税标准 商品跨国流动, 对贸易公司征进口环节流转税/所得税. 因特网使用者对所在国内的ISP征税. “虚拟商店”, 按交易额大小征税不现实: 交易额难以统计.

1. 概述 “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 概念 纳税主体的定位难以确定 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 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从事经营活动视作常设机构. 纳税主体的定位难以确定 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管理中心所在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模糊不清, 失去意义. 销售国对销售商销往国外的商品或服务征税, 销售商如何享受出口税收优惠? 如退税.

1. 概述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美国财政部1996.11“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能会削弱. 服务发生地通常根据始发地办法/服务执行地办法等确定, 主要针对培训/教育/文化/娱乐/体育等, 通过因特网的专项服务, 其税收管辖地如何认定?

1. 概述 跨国公司的征税问题 Internet在跨国公司的征税问题上带来如下困难: 跨国公司可能行为 使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管, 控制更困难. 增强了跨国公司组织机构与服务提供的一体化, 以及经营活动的统一. 跨国公司的Intranet: 确定公司内部交易的情况益发困难. 跨国公司可能行为 操纵价格, 转移利润, 从事国际税收筹划, 偷税

1. 概述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七原则,新的税收体系应是 公平的. 对于进行类似交易的纳税人, 其税赋应一样. 简化的. 降低税收部门的管理费. 确定性. 纳税人可预先确定一项交易的税收后果. 高效性. 制止逃漏税. 避免产生经济扭曲. 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主要是商业因素而非税收考虑. 适应性. 跟上技术与商业的发展. 网上交易税收在国际之间的公平分配. 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公平分配.

1. 概述 中国税收咨询网 Http://www.tax.com.cn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WTO通过电子商务减免关税1年的方案 1997.7.1, 美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 号召各国政府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 无形商品一律免税; 有形商品按现行规定; 主张民间主导发展的原则, 政府少干预/限制. 1998.2.19, 日内瓦WTO因特网商务会议, 132个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在1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 即“零”关税协议. 有利发展中国家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有利美国.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7.4, 欧洲贸易委员会“欧洲电子商务动议”; 1997.7.8, 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官方减少限制, 资助基础设施, 促进因特网商务竞争, 扩大因特网商业应用, 不再增收额外税收. 1998,欧盟委员会建议, 向在因特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 不准备增加新的税种, 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赋.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第一个对电子商务税收积极反应. 1996, 美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税收中性, 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发生扭曲; 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原则上达成一致; 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1997.7.1, 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鼓励和帮助发展因特网商业应用, 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 三项原则: 即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避免对商务形式选择发生影响; 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 与现行税收制度协调, 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1998.2.26, 克林顿发表著名的“网络新政”演讲, 宣布了三项因特网贸易免税政策草案, 呼吁国会通过网络贸易免税议案, 建立区分传统商业行为的新税制. 1998.5.14, 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因特网免税法案; 同年, 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 3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因特网访问征收新税, 比特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或附加税.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1998.5, 克林顿亲临经贸组织部长级会议, 督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完全永久免税的建议. 欧盟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 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 (duty-free cyberspace).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传统商业形式刚刚适应其生产力发展, 向富国开放无法保障其弱小的国有经济. 政府有失去国内经济控制权给富国财团的危险. 赞同发达国家的态度, 本国经济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失. 两难: 维护本国财政利益, 扩大因特网商务. 防止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弱化. “零关税”对多数发展中国家也有利可图.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用电子商务形式签定的国际贸易合同在形式要件上无法律依据, 属无效合同. 不符合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1999.10.1, “合同法”. 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商务合同取得合法地位.

2. 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 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Conti.) 对合同订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16条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第34条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上述政策有助于电子商务税收关于属地的条件.

3. 几种征税方案 零关税 理由 1997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8.5日内瓦WTO的Internet商务会议 对于跨国界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计算机数据连接是不收关税的; 在基本上消除了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的今天, 对电子商务更不应设置壁垒. 1997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8.5日内瓦WTO的Internet商务会议 1999年一年. 通过网站订购, 但还采用传统方式通关的货物不包括在内. 问题:电子机票免关税, 而印刷机票不享受免税待遇? 邮寄CD和直接下载音乐方式待遇不同?

3. 几种征税方案 比特税 起因和定义 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和荷兰Lue Soete教授提出完善. 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 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 如数据搜集/通话/图象和声音传输等的征税. 理由: Internet威胁现有税基, 新手段以防流失. 批评 对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无法区分征税, 打击通信. 受到企业界和欧美的反对, 提议搁浅.

3. 几种征税方案 中性税收 含义 适合于电子商务的税收, 应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避免国内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间的双重税收, 实现公平税赋, 促进平等竞争. 得到各国认同.

二、货币政策方面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要求货币电子化 》电子商务支付的过程与手段即货币必须电子化 》发行电子货币、建立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 》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设备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系统包括有: 1.电子支票系统 2.银行卡系统 3.电子现金 4.电子钱包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减少流通中的现金使用量 》难以测度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 》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及效果就变得模糊了。

1.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货币供应乘数m可用公式表示为: m=(1+k)/[(r+e)(1+t)+k] 货币供应量 M=B·(1+k)/[(r+e)(1+t)+k] 货币乘数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共同决定 (1)法定准备金率r与超额准备金率e的变化 >>法定准备金为一个常数保持不变或呈上升趋势 >>超额准备金率应略有下降 (2)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t和现金与存款比率k的变化 >>现金与存款比率k将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t呈上升趋势

2.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的影响 B=M0+银行准备金总额=流通中的现金+银行准备金总额 电子货币的发展->减少流通中的现金(银行准备金总额不变)->基础货币将呈下降趋势。 (货币乘数变动不大)基础货币的减少(货币乘数的作用)->将会使货币供应量大为缩减。 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适当减少超额准备金(流通中现金的日益降低)->现金与存款比率大为缩减->使货币乘数加大 即使基础货币下降,但乘数的加大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使货币供应变化不大,或略为上升,但乘数中各个因素的不确定性会使货币供应量的测度和控制难度更大。

3.电子货币对利率的影响 电子货币 ->央行资产负债规模缩小 ->控制利率难度加大 电子货币->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难以测度->利率 电子货币的产生使得到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等中介指标变得难以测度,尤其是货币供应量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目前有一些国家已不再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而选取利率作为中介指标。

思考题 1.请归纳电子商务的法规范畴。 *2你对哪些电子商务的法规有兴趣,为什么? *3你能对哪个方面的电子商务法规提出你的对策或建议,请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