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機關: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專員羅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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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申報疏失或錯誤態樣 講師: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 時間: 101 年 9 月. 一、不動產(含土地、建物) 1. 漏申報本人或配偶繼承或早期買入之不動產。 2. 只申報房屋而漏報基地 / 只申報房屋基地而漏報房屋。 3. 漏報未登記建物(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或無庸繳房屋稅就不 用申報 )。 4. 不知建物共有部分有獨立建號而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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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機關: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專員羅朝明 98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簡報機關: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報 告 人:專員羅朝明

報告大綱 貳、基本概念 叁、申報流程與種類 肆、應申報財產時間 伍、法定應申報財產人員 陸、受理申報單位 柒、應申報財產標的 壹、前言 貳、基本概念 叁、申報流程與種類 肆、應申報財產時間 伍、法定應申報財產人員 陸、受理申報單位 柒、應申報財產標的 捌、如何查詢自己名下財產 玖、裁罰態樣

壹、前言 公務行政倫理的呼喚 特定職務人員財務公開 檢視努力所得成果

貳、基本概念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範意旨,乃要求擔任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務狀況可供公眾檢驗,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公職人員若未能確實申報財產狀況,縱其財產來源正當或無隱匿財產之意圖,均構成本法所稱故意申報不實之要件。 二、公職人員應秉持著「透明財產、誠實申報」的觀念,遇有疑義主動向受理申報機關查詢,以期正確申報財產內容。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迄今14年餘,最高行政法院(終審行政法院)對於「故意申報不實」已累積多項判(決)例;例如: (一)申報人主觀認定配偶之土地係既成道路即不予申 報,實難謂其無漏報之直接故意(92年度判字第78 號判決)。 (二)申報人申報土地面積尾數且自認未實際計算持分面 積而認為已足夠,其誤報之行為,縱非基於直接故 意,亦已構成間接故意(90年度判字第838號判 決)。 (三)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理應補登帳簿以查明正確之存 款額,捨此不為,自可預見可能導致申報不實,仍 應以故意論(90年度判字第2152號判決)等等。

叁、申報流程與種類 不罰 新法申報 無申報義務 到職申報 (含代理、兼任) 故意 申報不實 財產增加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 定期申報 一定比例查核 到職申報 (含代理、兼任) 定期申報 卸(離)職申報(含代理、兼任) 新法申報 繳 交 申 報 表 給 受理單位 形式審查 未依限申報 個案 查核 實質審查 無申報義務 申報不實 財產增加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 無申報不實 不罰 故意隱匿財產 故意 無正當理由 未為說明、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陳 裁 罰

肆、應申報財產時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9條)

1.新法申報 2.就(到)職申報 、代理及兼任申報 4.卸(離)職 申報及解除 代理申報 3.定期申報

一、申報時間: (一)就(到)職申報:就(到)職起3個月內 (本法第3條第1項)。 (二)代理及兼任申報: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 後,再給予3個月時間申報(施行細則 第9條第3項)。 (三)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施 行細則第9條第4項)。 (四)卸(離)職申報:喪失身分起2個月內。

申報時間 1.原則:1年1次。 2.代理未滿3個月不需申報。 3.定期申報: Q:定期申報期間因星期日延至翌年1月2日,得否以1月 2日為申報日? (1)若12月31日為星期六,因1月1日為星期日,故1月 2日星期一補假,申報截止日為1月3日。 (2)承上所述,若申報人於1月3日交申報表,申報基 準日可否定為1月3日?因申報日和交件日不同, 申報基準日若定為1月3日,會產生究竟是申報前 年度或是本年度之財產及若為申報本年度財產, 則本年度申報義務是否可免除之疑義,故不得以1 月1日、2日或3日定為申報基準日。

4.申報期間之計算: (1)若5月9日到職:申報截止日為8月9日,在此之前申 報皆未逾期。 (2)5月9日開始代理:代理滿3個月後產生申報義務, 申報期間為8月9日至11月9日。 (3)卸離職申報期間以卸離職日(依正式退休單認定) 起算2個月,財產狀況限卸離職當日之財產狀況。

二、注意事項: (一)申報期間之始日不算入(行政程序法第48條)。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 程序法第48條)。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 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內提出者,於其原因消滅 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行政程序法第50 條)。

二、注意事項(續): (三)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 得自擇申報期間內某一日為申報日;然卸 (離)職或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則 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解 除兼任日為申報日。 (四)就(到)職申報與卸(離)職申報之擇一 申報(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 (五)Q:於12月31日退休,應為何種申報? A:若於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者: 卸離職申報及定期申報可擇一辦理

期申報可擇一辦理。 2.未滿三個月申報期間即喪失申報身分者:如 已辦理財產申報,可免辦卸離職申報;如尚 未申報財產,只需辦卸離職申報即可。 依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1.若於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卸離職申報及定 期申報可擇一辦理。 2.未滿三個月申報期間即喪失申報身分者:如 已辦理財產申報,可免辦卸離職申報;如尚 未申報財產,只需辦卸離職申報即可。

伍、應申報財產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9條、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一、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1項) (一)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副院長 (二)政務人員(施行細則第2條) (二)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及戰略顧 問(施行細則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幕僚長(施行細則 第4條第1項) (四)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施行 細則第4條第3項、業務主管人員範圍 標準第20條)。

一、法定申報義務人(續1) (五)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4條第 2項)。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七)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施行細則第5 條) (八)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 主管(施行細則第6條、業務主管人員範圍 標準第20條) (九)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施行 細則第7條第1項) (十)18種業務主管人員(業務主管人員範圍 標準)

★簡任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依法規所置,且職務上涉及實質認定,具核准等決策權之人員。 ★簡任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各級公立學校附屬機構:係指各級公立學校附設醫院、工場、林場、農場、體育場、實習銀行、實習旅館等,因其在組織及運作上與一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相若,爰亦規定其首長、副首長亦應申報財產。 ★稅務人員:指稅捐機關辦理各類稅捐法規之擬定、稽徵業務之設計、規劃、執行、考核、解答、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稅捐之徵收、審核、稽查、複核、減免、劃解、退稅、欠稅之清理、債權憑證登記執行、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宣導、服務、資訊處理等之人員。 ★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土地測量、登記、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徵收、公地管理、不動產交易、使用地編定、重劃、方域等業務之人員。

★會計人員:本款所稱會計人員,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 部審核業務之人;而內部審核係指經由收支之控制、 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 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 能。 (並未包含預算籌編之歲計、出納等事宜之主 管 ) 。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之人員。 ★建築管理人員: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 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工商登記人員:指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 記等業務之人員。 ★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 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 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公產管理人員: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 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依 特別法管理可供證券投資之基金者,亦同;但不含因 執行公務需用財產之保管人員。國有財產法.doc ★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 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 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等業務人員。 ★環保稽查人員:專指環保機關針對列管污染源或公害 不定期稽查,以作為行政告發之依據。 ★採購人員:專責辦理採購之主管人員。 ★何謂主管?應係法定主管職缺實屬之;倘非依法所置 之主管職缺,然亦有執行主管職務,而有申報財產必 要者,依據本部95年10月5日法政決字第0951115317 號函釋,主管人員應包含副主管人員在內。D:\法令宣導資料\財產申報宣導\業務主管範圍說明.doc

二、代理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2項) 三、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 第3項) 四、指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4項) 五、兼任申報義務人(施行細則第9條第2 項)

陸、受理申報單位 一、向監察院申報者 : ※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財產強制信託」,刪除舊法 「信託」與「動態」申報雙軌制,由於以往可選擇動態申報,沒人願意信託,本次修法多增加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要強制信託,若財產上於信託後變動,應辦理動態申報(財產變動情形)。 (一)需要強制信託之人員,不但要填載「公職人員信 託財產申報表」,每年還要定期填載「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表: 對象: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 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 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 (市)長。 (二)不需強制信託,但是要向監察院填載並申報「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之人員:

對象:1.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2.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機關首長3.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4 對象:1.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2.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機關首長3.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4.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5.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6.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7.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8.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二、向政風單位申報者: 非向監察院申報者,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填表前之注意事項: (一)當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為依法應申報之人員及有 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該怎麼辦? 答:向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02)2356- 6561詢問;或向各自機關之政風單位或縣府政風處 機9253196服務專線詢問。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本法第5條 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 內、境外之全部財產。 (三)請檢查是否有按照既定格式填載: 1.申報表應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字跡不得潦草模 糊。 2.部分項目無可填寫或無庸申報,應填寫「無」或「本 欄空白」字樣,不可保留空欄 。

3.欄位如不敷填寫時,申報人得影印該頁附表附 於該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頁數;以電腦 繕打者,就該財產之附頁格式新增欄位填寫, 並註明頁數。 4.應於該增、刪、塗改處蓋章。 5.表末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6.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 稱。 7.金額或數字: (1)應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 (2)凡千進位處均應標明「,」號。 (3)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 (4)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基 準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柒、應申報財產標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 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至第15條 填表說明

基本資料欄: 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 填寫國籍與內政部居留證號)。 二、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 與交件日不同)。 三、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 超過兩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 一填載。 四、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 選人應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基本資料欄: 五、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 聯絡之用。 六、已婚或有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應 填寫配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 報配偶及子女之財產。 七、申報人和其配偶離婚,按民法之規定,親屬關係 消滅,不需填寫;惟若雙方處於分居狀態,仍應 確實填入申報表配偶欄位。 八、申報人和其配偶離婚,申報人雖未取得未成年子 女監護權,因與該未成年子女間仍有血緣關係, 亦應確實填寫。

應注意事項 ★注意1:為了比對各年度申報之「全年薪資所得總 額」有無超過1倍以上,需填載申報年度。 ★注意2:申報日≠交件日,申報日期係指申報人就 這份申報表之財產資料查詢基準日,可於 申報期間任擇其中一日,故審核財產有無不 實,均以申報表所填「申報基準日」當日之 財產狀況為準。交件日期係指申報人繳交這 份申報表之日期。 ★注意3:請就申報類別作勾選,若為代理或兼任滿3 個月之就(到)職人員,應勾填「就(到)職 申報」及「代理(兼任)申報」2項。

★注意4:服務機關有2個以上,且均具公職人員身分 均須申報財產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 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 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併列 於申報表。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 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注意5:申報人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地及聯絡電 話之必要欄位。 ★其他應注意事項: (1)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身分證 統一編號;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2)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應申報之各項 財產,若達申報標準應一併申報(後續另再說 明)。

※各項財產申報標準說明如下: (1)不動產(土地、房屋及停車位)、汽 車、船舶 及航空器: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2)現金:全部現金(含外幣)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以上。 (3)存款:全部帳戶(含外幣)達新臺幣100萬元以 上。 (4)有價證券:全部有價證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 上。 (5)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每項 (件)20萬元以上。 (6)債權: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7)債務: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8)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 每一個人均各別分開計算,且應申報之標準 亦各別計算其名下所有之財產。例如:A及 配偶B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 100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 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C因其存款總額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申 報。 ※新法業已要求特定項目財產應填載「取得或 發生之時間、原因、價額」

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一)填載前應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一)填載前應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 稅局調取本人及配 偶之財產總歸 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或上網 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 邊土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 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亦向地 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 上網調取之)。

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 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 載。 (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 等),均須申報。 (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 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 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 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 後說明之煩): (1)不動產係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 土地。 (2)「土地坐落」填寫方式: ○縣市○區(鄉鎮、 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填寫方式:○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填寫方式:所有權全 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3)公職人員應申報「土地」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 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 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為準。 (4)若土地及房屋之價額係一筆金額購買者,得於土 地及房屋之「價額欄位」填載相同總價額,並至 「備註欄」內說明土地及房屋係一筆金額購買。 (5)土地係繼承不知價額者,得查詢土地公告現值或 市價。

★注意事項: (1)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所有權狀」逐筆 填載,避免按推估方式填寫。若一筆土地多個地 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2)房屋係繼承者:申報人與配偶是否有繼承之房 屋,申報前應查詢瞭解後,據實申報。 (3) 土地無論不論價值、面積或持分之多寡,均須申 報:包含公共道路、農地、農用水溝、墓地,只 要有土地權狀即須申報。 ★常見錯誤態樣: (1)誤以為土地為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部分申報 人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土地,是錯誤觀念,應一併 申報。

(2)因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申報:原則上只要 能證明不動產之同一性,即可認為誠實申報;惟 仍請申報人以最新之資料加以申報,以利後續之 電腦比對,並可減少事後說明之累。 (3)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每筆不動 產須單獨申報,亦不可逕將持分乘以面積而為申 報。 (4)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我國採當然繼承主 義,事後之繼承登記僅具「宣示之效力」,亦即 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體繼承人之 「公同共有」,請一併申報。 (5)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請申報時於備 註欄說明並於事後說明時提出滅失之證據(如照 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記)。 (6)已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 記,但有「分管」之事實,應填寫於「備註欄」 內。

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一)登載建物前,亦應先調取公職 人員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 資料、財產總 所得資料,並比 對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 有繼承、受贈事實,亦應另向地政事 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 屋及停車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 違建在內。

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三)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 標示欄應填載建號;未登記建 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無門牌 號碼者,則填載稅籍號碼。 (四)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 建物欄及土地欄 (五)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 因,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 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 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 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 說明之煩): (1)不動產係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 屋及停車位 。 (2)「建物標示」填寫方式:○縣市○區(鄉、鎮、 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填寫方式:○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填寫方式:所有權全 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3)公職人員應申報「土地」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 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 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 (4)若土地及房屋之價額係一筆金額購買者,得於土 地及房屋之「價額欄位」填載相同總價額,並至 「備註欄」內說明土地及房屋係一筆金額購買。 (5)土地係繼承不知價額者,得查詢土地公告現值或 市價。

★注意事項: (1)房屋建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所有權狀」逐筆 填載,避免按房屋稅單資料或推估方式填寫。 (2)房屋之面積:應填載主建物,若主建物所包含陽 台、花台等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坪數漏報,未來 審查不會認定係故意申報不實。 (3)房屋係繼承者:申報人與配偶是否有繼承之房 屋,申報前應查詢瞭解後,據實申報。 (4) 未登記建物(違建),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 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5)停車位若非附屬房屋而有單獨權狀,亦應一併申 報。 ★常見錯誤態樣: (1)申報人房屋面積,若為透天房屋:其面積計算方 式係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內之建物面積為 準。 (2)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者,因房屋尚未過戶, 應填寫於備註欄中。

三、汽車(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一)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 (二)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 替。 (三)汽車所有人之認定,應以監理機關登 記資料為準(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 或其配偶名義買車)。

三、汽車(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四)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 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 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 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 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 價申報。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汽車」係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 逾250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逾40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汽車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包含失竊汽 車、廢棄汽車(未報廢)等。 (3)「廠牌型號」應填寫正確汽車型號及名稱。「汽 缸容量」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 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無牌照號碼,得以引擎 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所有人」以監理機關登記 資料為準。 (4)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常見錯誤態樣: (5)汽車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 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 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1)排汽量誤植:請依行照所載實際排汽量申報,以 利後續電腦比對事宜。 (2)車牌號碼誤植:請於上傳財產申報表之前,再行 核對有無錯誤。

現金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 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2)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 別」現金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 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3)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 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並請申 報人至備註欄說明當日匯率為何。

四、存款(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一)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儲蓄存款、 優惠存款、 綜合存款、 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新台 幣、外幣存款均屬之。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 下「各別」存款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 萬元時,即應由公職人員逐筆申報。

四、存款(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三)外幣(匯)存款須折合為新 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匯率 計算。外幣(匯)需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 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又匯率有即期、現 金、買進及賣出等4種,逕擇其中之一種為計 算標準均可。 ※建議申報方式:申報人若定5月9日為申報日,建 議在次日以後再刷存摺(ex:5月10日)查詢存款 餘額,避免申報當日餘額因時間差而有變動。 (四)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 定存單、詢問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 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 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 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 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 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2)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 存款帳戶總額(新台幣+外幣),當總金額累計 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 報。 (3)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 匯率為計算標準,並請申報人至備註欄說明當日 匯率為何。

★注意事項: (1)存款帳戶於申報前應作一整理:以「申報當日」 為準,並依存摺填載,不得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 申報,或將日後可能存入或支出款項預先累計或 扣除。 (2)非狹義指每一金融機構存款或每一存摺超過100 萬元才須申報:不論存款種類為何,或是否存放 同一金融機構,均應合併計算。 (3)申報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個別之存款個別 計算:配偶之存款有存私房錢者,不可故意隱 匿,應查詢後據實填載。 ★常見錯誤態樣: (1)僅申報財產概數: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 確實申報,不可僅申報概數;若僅為一時方便而 估計錯誤,致誤差在社會通念所無法接受之範

圍,尚可能因此被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不可不 慎! (2)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不符金額計算為 漏報金額+溢報金額+短報金額。 (3)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若金額相差太大,則 可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 請申報人注意! (4)漏報利息:請申報人於申報前先行補登存簿,以 免日後說明之累。 (5)銀行於存簿補登後或申報日自動轉帳:如是不可 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申報人仍需提出存簿影本 證明確依存簿所載誠實申報。 (6)預料受款人將於申報日領取支票存款但未領取: 請向受款人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確認。

(7)存款為零存整付雖未到期,仍須依規定申報。 (8)遺失(忘)存單致漏報+遺失(忘)久未使用之銀行 帳號:若金額龐大,依社會通念認為不致遺忘 者,可能受到申報不實之認定。請申報人平時即 應做好保管事宜。 (9)以存單申報但銀行未依限入帳:原則上以非故意 申報不實認定。請勿將存單遺失,便於日後說明 時提出。 (10)漏報配偶私房錢:於申報前向配偶分析申報之 利害關係,如拒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 欄註明。 (11)同意他人以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 義登記不動產、存款、投資或買賣股票等,未 依法申報並於備註欄中說明。

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 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 體之證券。

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 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台幣 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 中保管櫃臺,索取「申報日當日」之 「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利登載; 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 融機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五、有價證券(續): (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 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 )股票、下市(櫃)股票。 (五)申報基準: 1、股票:票面價額。 2、債券:票面價額。 3、基金:申報日之單位淨值,如無單位淨 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4、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 面價額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 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 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 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如: 臺積電 股票、新壽31認購權證、日盛全球金融資產證券 化基金、政府公債、群益馬拉松基金、台灣電子 期貨。 (2)「股票」指上市、上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之股 票,以其票面價額(10元)為準;其股數乘以票面 價額即為總額,並非以市價計算。 (3)「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 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 價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 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注意事項: (4)「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 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 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 有價證券,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 算。 (5)「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包括「不動產證券 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 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6)無票面價額者,且申報日當日無最新淨值時,應 以申報日之前最新之參考價格填報。 ★注意事項: 上市、上櫃、未上市、未下櫃之股票,應將全部列入,請向集保或向購買之銀行、證券商或其他公司等等查詢。

★常見錯誤態樣: (1)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致股數發 生變動:若股數與實際申報數誤差過大,且發行 公司曾寄發通知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者,則可能 會被認為申報不實。請申報人平時即留意有價證 券之變動。 (2)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債券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 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 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並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 係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 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 之有價證券。包含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並以 其票面價額計算。 (3)無票面價額者,且申報日當日無最新淨值時,應 以申報日之前最新之參考價格填報。 ★注意事項: 上市、上櫃、未上市、未下櫃之債券,應將全部列入,請向集保或向購買之銀行、證券商或其他公司等等查詢。

★基金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基金受益憑證 」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 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 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以其 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 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受託投資機構」填寫方式:指申報人申購基金 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 商」。例如:元大投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 (3)無票面價額者,且申報日當日無最新淨值時,應 以申報日之前最新之參考價格填報。

★其他有價證券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指上述「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以外之有價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注意事項: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 值之財產(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 值之財產(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 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衍生 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 保險、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 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二)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 報。 (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 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 交易價額。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 少事後說明之煩): (1)「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 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 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 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2)「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 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 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4)「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 產」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 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 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5)「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 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 式商品交易契約。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 為申報標準。 (6)「保險」 指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 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 型。 「保險」價額計算方式,以要保人迄申報日累積 已交保險費為申報標準。 前項「要保人」指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具有「要保人」之身分而言(不論被保險 人、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

※「靈骨塔」算不算? 靈骨塔係可轉讓且交易價值頗 高(部分具有所有權狀),當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 之財產 」。 ※黃金存摺、黃金條塊之計算方式?(法務部87.12.3 法(87)政字第019903號函、法務部95.9.12法政字第0951114497號函) 雖無實體黃金買賣,惟僅係所指買賣之黃金非現貨 交易,而將買賣黃金之數量顯示於存摺,性質上仍 屬黃金條塊之買賣,應於其他財產欄下申報。 且依市場交易習慣,原則上以申報義務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名下個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 算其價值。

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 (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 「申報日當日」債權或債務餘 額申報之。 (四)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 別」債權、債務、事業投資金額達新台 幣100萬元者,即應逐筆申報。 (五)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 間及原因。

事後說明之煩):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 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2)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 ★債權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 事後說明之煩):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 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2)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 權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即應由申報人 逐筆申報。 ★注意事項: (1)「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 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 始借貸數額申報。 (2)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常見錯誤態樣: 債權應扣除清償部份不能逕以原債權數申報: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確實申報,若誤差在社會通念所無法接受之範圍,尚可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定為申報不實,不可不慎!

★債務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 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 債務。 (2)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 務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即應由申報人 逐筆申報。 ★注意事項: (1)「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 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 始借貸數額申報。 (2)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常見錯誤態樣: (1)債務應扣除清償部份不能逕以原債務數申報 (2)申報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 (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者),若申 報人尚非主債務人,應不必列為「債務」申報。 惟如主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務時,申報人自應 將其所負保證或擔保責任之債務,列為「債務」 申報。

★事業投資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 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 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2)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 務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即應由申報人 逐筆申報。 (3)事業投資金額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 報。 (4)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注意事項: 「技術股」算不算?→技術股係指以技術作價抵繳 股本者,仍屬事業投資。

八、其他特殊財產: Q:高爾夫球證? Q:合會? Q:保險? Q:連動債?

1.高爾夫球證: 單張價值達2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 2.合會: 因兼具債權債務雙重之性質,仍應申報。 3.保險: 「保險」價額計算方式,以申報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具有「要保人」之身分時 (不論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 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該要保人迄申報 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標準,每項(件)保險 契約達新臺幣二十萬元時,即應申報。

4.連動債: 「連動債」乃「連動式債券」之簡稱,係結合固定 收益商品(如定存、債券等),與衍生性金融商品 (如選擇權、交換等),藉以提高投資潛在收益的 新金融商品,可連結之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 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等,其性質雖屬民商 法上之一般債券(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債券),且 兼具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性質,按97年10月1日法政 字第0971114930號函訂定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填 表說明」於新法施行後無庸申報;惟該填報說明嗣 經98年10月20日法政字第0981113382號函修正,自 98年11月1日起應行申報。

九、備註: (一)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 時,應分別申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 2項)。 (二)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 產,然受理申報機關(構)不同時,應 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施行 細則第10條1項)。

九、備註(續1): (三)公職人員僅擔任一種職務,而該當本法 第2條第1項數款申報身分時,如涉應由 監察院受理時,應向監察院申報(請參 照本部法84政字第010785號函)。 (四)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 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 各財產欄位申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 使用狀況。

九、備註(續2): (五)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 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 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1.申報人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 不睦、家暴令、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 配偶財產之情形,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 予以敘明,如抽到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 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九、備註(續3): 2.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已 結婚等情形,亦須於此欄敘明。

★填載方式(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明之煩): (1)同意他人以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登 記不動產、存款、投資或買賣股票等:凡名義上屬 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而達申報標 準者,依法均應申報,惟宜於備註欄中說明。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 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 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 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 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3)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 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 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 核。

捌:如何查詢自己名下財產 一、不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何財產時該怎 麼辦? 答:申報人可至下列機關查詢「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清 單」: (1)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個人財產。 (2)向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處各分處「全功能 服務櫃檯」查詢。 (3)向財政部財稅入口網線上查調功能查詢。 ※以上資料僅係參考資料,詳細情形以自己持有之所有 狀、存摺、存單、股票等資料為主。 二、申報人應準備何種資料? 答:申請人(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填載申請書 (簽名或蓋章)。如申請全戶財產資料,應攜帶全戶 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日核發之全戶戶籍謄本,如戶籍 內有已成年者應帶該成年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並 書立委託書,由該戶一人代表申請。

三、不動產之土地跟房屋、停車位如何查詢? (1)可依原有「所有權狀」及「稅籍資料」填載。 (2)若有遺失或其他需求,可至各鄉、鎮、(縣)市區 公所、地政事務所 均可申請地籍及建物籍之電子 謄本。 ※如何申報五年內因繼承、贈與所取得之不動產之價 額? (1)先填載「實際交易價額」 (2)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起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 告現值為準。 ※如何查詢不動產之公告現值? (1)土地:申報人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地政相關系統查詢」 →查詢「公告土地現 值」 (2)房屋:A申報人因繼承時,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 總歸戶清單中,有該筆房屋之房地現值金額。B申 報人可至各縣市稅捐處查詢「房屋稅現值證明」

※網路如何申領不動產電子謄本? (1)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 A(http://clir.hinet.net/)首頁/網路電子謄本/網 電子謄本申辦作業。 B須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申請。 (2) Hinet地政服務: (http://land.hinet.net/)首頁/地政電子閘門/網 路電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 四、名下存款應如何查詢? (1)請自行拿存簿補登。 (2)帳本遺失請逕自請銀行專員傳真或親跑銀行查詢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名下帳戶及帳戶金額 (3)外國帳戶亦請誠實申報,如未能確認金額者,請 於備註欄位說明。

五、申報人如何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有價證券之 資料? (1)拿股票簿本去刷或至向開戶證券商、期貨商、銀 行等查詢。 (2)可至台灣證券交易(http://www.tse.com.tw/)/ 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A台灣證券交易所(http://www.tse.com.tw/)首頁/ 易資訊/盤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 B惟投資人須使用電子憑證簽章登入註冊,且該查詢系 統之功能,包含個人開戶狀況、委託、成交記錄及申 購紀錄查詢,該系統已於本(96)年6月28日正式上 線,得提供投資人跨市場、跨證券商整合性的個人資 訊查詢務。 C僅查詢開戶狀況、委託記錄及成交記錄,1個月內方 免費,1個月以上需另外收費。

(3)可至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http://www.otc.org.tw/)/ 投資人服務 / 投 資人查詢個人資料作業程序: A證券櫃檯買賣中心(http://www.otc.org.tw/)首頁 /上櫃股票交易資訊/盤後資訊/上櫃股票行情。 B應由本人(代理人)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書親 赴該中心辦理。因故未能親自申請,得親持國民身分 證本委請證券經紀商查驗身分並出具證明書及填繳申 請書,以資憑辦。 (4)債卷如何查詢?債卷按照自己每月之銀行帳單填 載,或票面額填載。 (5)基金受益憑證如何查詢? A上市:台灣證券交易所(http://www.tse.com.tw/) 首頁/交易資訊/盤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基金/指數 股票型基金)。

B上櫃:沒有。 C非上市(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http://www.sitca.org.tw)首頁/ 產業現況 分析/境內基金/基本資料/I01基金淨值。 D境外基金:境外基金觀測站 (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首頁/ 淨 值查詢。 六、債權、債務請逕向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 漁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查詢。 七、事業投資請依實際投資情形,向原投資事業查詢申 報日當日投資金額。

玖、裁罰態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第 12條、第13條) 玖、裁罰態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第 12條、第13條) 一、故意隱匿財產(20-400萬元) 二、財產來源不明(15-300萬元) 三、逾期申報(6-120萬元) 四、故意申報不實(6-120萬元) 五、逾期信託(6-120萬元) 六、故意不信託應信託財產(10-200 萬元) 七、未通知即處分信託財產(10-200

四、疏忽被罰代價高 (一)裁罰金額很重(本法第12條) 四、疏忽被罰代價高 (一)裁罰金額很重(本法第12條) 1.故意隱匿財產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 罰鍰。 2.財產來源不明者: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無 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 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3.逾期申報or申報未正確超過標準者:無正當理由未依 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 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 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4.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 理由者: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doc

姓名及處罰事由刊登於資訊網路、政府公報或新 (二)罰鍰處罰時效5年(本法第15條) 裁處權因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三)裁罰確定公布姓名 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 姓名及處罰事由刊登於資訊網路、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本法第12條第6項、第13條第4項) (四)申報之資料應保存5年(本法第16條)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翌日起,其 申報之資料應保存5年,期滿應予銷毀。

注意事項: ★重要提醒:如未確實查詢財產即申報,縱 使自認財產非不法所得、非來源不明,仍 會認定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而無法 解免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98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補充資料98年公職財產申報補充資料.ppt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報範例..\98年公職人員產產申報表.doc 財產申報法財產申報法.doc 施行細則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doc 審核及查閱辦法審核及查閱辦法.doc 新修正裁罰基準表新修正裁罰基準.doc 業務主管範圍業務主管人員範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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